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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未必人人平等

 火...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0-7-27 12: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9# dx051xb


    我本来是主张正方的。要不我们换一换,我照样可以让正方在事实层面驳倒反方,信不信……
发表于 2010-7-27 12: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有时会犯错,而法律大多是由人来执行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所以说,法律面前未必人人平等。
 楼主| 发表于 2010-7-27 12: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推导跨度好大……
发表于 2010-7-27 12:2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1# 以不变应万辩


    那就自驳三论呗~~
 楼主| 发表于 2010-7-27 12: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4# dx051xb


    嘿嘿,真要是驳了就没意思啦。这主要是个策略问题,正方立论立的好可以屏蔽掉反方很多攻击。
    鉴于本题涉及法学知识,在场上谁的高度高,谁就有优势。我要是给正方立论的话,也会从法学角度出发,除了前面各位说的理由之外,还有:权利有层级性、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不同权利在一个人身上的划分区别导致了差异的存在,然而差异不能等同于不平等。我在这方面权利比你多一些,你在另一方面权利比我多一些,但是再往上推,从权利的种归结到权利的属,大家是平等的。
发表于 2010-7-27 13: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5# 以不变应万辩


    之前又说不提升高度就在事实层面驳倒~~不理你啦~~
发表于 2010-7-28 14: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平等一词,最直接的含义就是相同的情形相同对待。从这个角度看,法律和平等问题存在着一个辩证的关系。任何法律都不是绝对的平等或绝对的不平等,都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分类以后的相同对待和区别对待的统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包括立法的平等,也包括执法的平等,只有在这两个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算是真正的平等。所以就目前的社会来看,人人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法律的问题还有很多。
发表于 2010-7-28 22: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7# 夏琪轩


    这里不包括执法的平等~~你先看上面的帖子就明白了。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东西,所以法律肯定也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一直需要不断地跟在时代的脚步后面修订改革。按照你的说法,其实是没有绝对相同的情形的,所以我们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人人平等没有什么形式不形式上的平等,有了面前这个此以后,我们的讨论范围就没有了这个~~
发表于 2010-7-29 17: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jimjolee


    世界上确实没有完美的事物,但这并不能证明法律的不合理的存在是情有可原的。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也就使法律与生俱来与执法联系在一起,没有执法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我所说的形式上的平等的意思就是法律面前不能做到人人平等~如你所说,法律中存在不合理,那么这些不合理因素是什么?原因是什么?原因是不是不可避免的?(可以看一下法律的本质)
发表于 2010-7-29 19: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9# 夏琪轩


    世界上确实没有完美的事物,但这并不能证明法律的不合理的存在是情有可原的。(法律不合理的地方不断地进行改革,不合理的地方是有,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也就使法律与生俱来与执法联系在一起,没有执法的法律是不存在的。(你这样说是对的,我完全同意,没有执法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但是请把眼光移后,平等是体现在有普遍约束力。)我所说的形式上的平等的意思就是法律面前不能做到人人平等~(愿闻其详)如你所说,法律中存在不合理,那么这些不合理因素是什么?(没有人能写出完全合理的法律,请你先为这些不合理做出分类,我们再来探讨。)原因是什么?原因是不是不可避免的?(可以看一下法律的本质)

我们讨论的是一种相对平等,你执着于执法中的平等就和拉不出大便就说地球引力不够一样。而对于你最后炸出一大堆问题,我认为这是你应该解决的,而不是用来反问别人的。
发表于 2010-7-29 20:3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8# 以不变应万辩

安理的?还在学校不?
发表于 2010-7-29 20: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3# dx051xb


    第一个主要是想论述,可以被行使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要不只是空谈。第二个例子就是源于刑事辩护律师被迫放弃自己的权利,为了保护自己进行自我“阉割”。这都是权利的理论性和 现实性的问题
发表于 2010-7-29 20: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4# dx051xb


    阶级性就是一个问题啦,,你说的完全没错,但是,法律关于公民的定义是不限于阶级的,法律的适用对象是公民,那部分是资产阶级的公民他们的权利就被损害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7-29 21: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1# wahbr007


    在校
发表于 2010-7-29 21: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夏琪轩 于 2010-7-29 21:47 编辑

回复 150# jimjolee


    世界上确实没有完美的事物,但这并不能证明法律的不合理的存在是情有可原的。(法律不合理的地方不断地进行改革,不合理的地方是有,鱼与熊掌不可兼得。)——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有些搞不懂……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也就使法律与生俱来与执法联系在一起,没有执法的法律是不存在的。(你这样说是对的,我完全同意,没有执法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但是请把眼光移后,平等是体现在有普遍约束力。)——如何证明只要具有普遍约束力就是平等的?普遍约束力是对谁普遍?试问,普遍的对象尚且不具有平等性,又怎么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我所说的形式上的平等的意思就是法律面前不能做到人人平等~(愿闻其详)如你所说,法律中存在不合理,那么这些不合理因素是什么?(没有人能写出完全合理的法律,请你先为这些不合理做出分类,我们再来探讨。)原因是什么?原因是不是不可避免的?(可以看一下法律的本质)——请注意我在括号里说的一句话,法律不合理的因素、原因,究其根本就在于法律的本质是维护国家的工具,而这个问题只有在遥远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解决,难道要我们到不知多久以后的未来谈现在这个辩题吗?显然太高瞻远瞩了吧
其实我的那些问题是在提醒你,因为现在我们也只是在讨论,又不是在真正的赛场上辩论
发表于 2010-7-29 22: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5# 夏琪轩

    我没有说要跟前辈您辩论,如果语气用的不好使我对前辈有所冲撞,只能说句抱歉。只不过我认为
    我是想说,如果有两全之策,难道会有人那么傻偏偏去放弃吗。如果有更好的办法,难道会选择次好的吗。这就是为什么法律会有不合理的地方,因为我们是以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为上,还有那一少数的人,我们是无法兼顾的。所以说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参看上面lll所说的人类六大不平等。我们都认可的一点是,人人生而不平等。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不会到达“法律一出,谁与争锋?”的境界。而正是因为各种的不平等,我们的法律一定要具有针对性。一概而论的方式,相信您一定比我更加不能接受。

其实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很难说的上来,我们政治书上说,他是一种工具,他具有阶级性。诚然,很多人认为阶级性就是一种不平等,只是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不要抱着先入为主的心态去看,我们可以看到,阶级性体现的是一种针对性,就像我们常常说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至于你提出的法律是一种工具,这并不妨害用法律去衡量事实的平等与否。

我没有说要到未来去讨论,可能是您误会我的意思了。我本身是非常赞同只有讨论当下,我们的辩题才能体现出一种价值,遥不可及的未来变数太多,已经过去的历史追悔莫及,我们只有把握好当下。
 楼主| 发表于 2010-7-29 22: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现在到底谁是正方谁是反方????
发表于 2010-7-29 22: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7# 以不变应万辩


    我是正方的~~~话说不变你还没有回我贴啦,不要回避啦。喂喂喂。
发表于 2010-7-30 13: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2# wahbr007


    我还是正方的角度来回答你吗~~今天我们承认社会上有太多的不公平了,确实太多的不公平,但是我们看待这些不公平要正确的分析,我们作为正方不是要为法律邀功,我们也承认The law can not make all man equal, 法律不能让人人平等but they are all equal before the law.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什么意思?我们说啊法律就是一杆称,在这里任何人不管高低贵贱都是一样的,都是一样的社会人而已。你可以是富二代,但你还是要纳税;你可以开着你的宝马车但你要遵守交通规则,更不能撞人违规。同样你可能是贫困家庭的子女但你一样有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你可能骑着是老爷牌自行车,但绿灯一亮,宝马也要让你先行。

在这个前提下我们看看你的2个问题。你说“被行使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要不只是空谈”这个我们也承认,但是在妇女保护法出台之前你不能说妇女的不平等是法律造成的,连法律都没有你怎么谈法律面前的平等呢?于是我们看到了法律也有局限性,对,我们承认法律的局限性,因为我们很清楚我们不是在做竞选演讲,我们不用为法律包装,不用给法律套上超人的小内裤,我们承认法律有局限性,所以法律一直在被修改,被完善。但是法律的局限性能说明法律的不平等吗?也许说通往法律的道路坑坑洼洼,这导致法律的推行困难,多少人由于道路的曲折而无法来到法律面前,当然也无法享受到法律的平等,所以我们要普及法律知识,要简化政府窗口,就是为了给大家修好这条通往法律的道路,让更多的人来到法律面前享受法律给于的平等,但是如果法律面前都是未必平等的,我们修路的行为还有意义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点必须首先得到保证,我们才能去考虑如何使这种平等洒向社会的方方面面。至于权利的理论性和现实性的问题的问题~~之所以人们会被迫放弃自己的权利,社会上的欺诈盛行使人们被迫放弃了信任;社会上的势利滋生,笑贫不笑娼使人们被迫放弃了廉耻...这些你能说都是法律的不平等的表现吗?这些都是法律造成的吗?那么人们的道德是不是就不值钱了,有法律就好了不用道德了呢。

所以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但要想依靠法律来完全使这个社会变得平等起来,我们还要依靠对法律的推崇认识,覆盖面的扩展和道德的支持等多方面的共同作用嘛。
发表于 2010-7-30 13:5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3# wahbr007


    我们说法律保护的是公民,所以你所说的“资产阶级的公民”已经被看做公民了,公民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怎么说“资产阶级的公民”的权利被侵害了呢?那不等于是在说即便法律保护了每个公民的肖像权,但是你保护的只是公民,所以“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的权利都分别受到了损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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