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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辩论自由人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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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6 01: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下面引用由八两金2005/9/6 00:15am 发表的内容:
对于决赛,我还蛮失望的。香港结辩如果总结时不这么早耍感情牌而继续挑剔反方逻辑,那正方就可能有胜算。电大认为公众人物在公众场合下进行公事,这儿没有所谓私隐权,而在私人场合时不是公众人物。两个情况巧妙的分别没有了私隐权及公众人物这主体,那还这么辩?

看到你的最后一句我就想问电子科大拿到正方的话会怎么辩……

=P

发表于 2005-9-6 01: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先恭喜中国队拿了冠军......
但是决赛那套理论吃得开吗??????

成电说:
1. 公众人物一旦没职责在身就不是公众人事......
2. 有职责在身时的动作都不是私隐.....
3  处于公众场所的行为也不是私隐.....

所以,公众人物要回到家再做完全与职责无关的事情才是私隐.....
但是回到家又放下了职责就不是公众人物了.....
那毕尔盖兹在公共厕所小解时就不是隐私了....

照推论下去称得上公众人物的就不会有私隐.....
没有私隐又保护什么呢?????

那中国电科大是不是要说辩题更本不能成立......

另外那些非志愿的公众人物如百万富豪....
什么时候才是他们没职责的时候???
是不是他们有碰自己钱的时候才算是公众人物????
是不时在银行时才算公众人物....
在家里就不是公众人物了?????
不过成电说要少谈这类人.....
可能是他们没比当权的公众人物出名吧....

哎...................
成电胜了比赛?????
他们赢了冠军吧了没赢比赛.......

好失望.........
一向把中国队当偶像的我.....
今后可能会改观了....
期待象当年的西安及武汉的队伍能再代表中国队....
老老实实地拿回一切荣誉.....

还是恭喜中国队拿了冠军......

如果你删我的贴子.....
我就更对你失望了.......

发表于 2005-9-6 01: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下面引用由nxn2005/9/6 01:12am 发表的内容:
好失望.........
一向把中国队当偶像的我.....
今后可能会改观了....

最怕的就是这个结果,汗颜

电子科大的辩手,关于你们的“责任”,请好好看看这句话,并反思之

发表于 2005-9-6 01: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下面引用由岚星2005/9/6 01:05am 发表的内容:
不过还是对电子科大把两个角色截然分开表示遗憾。毕竟,只能说在那些场合他的“公众人物”属性并不是主要方面。就像那个说自己是妻子才得以进门的女王,在丈夫的眼里这时的她不是公众人物(或者她自己也这么想),但在外面其他人看来——不管这个人是狗仔队还是国务卿——换上睡袍的她还是个公众人物。所以可以这样说,“公众人物”不是由当事人自己说了算的,也没有客观标准说什么时候是什么时候不是——只要“公众”觉得你是,你就始终是——不管这个时候你在会议室里还是澡堂子里。

   我在决赛前夜就提到了这一点:判断公众人物,其一是行为涉及公众,其二是公众对他的看法。所以所谓行为涉及到公众时才是公共人物的标准是站不住脚的。就女王这件事而言,这种事情为什么普通人就不是新闻,女王就是新闻?可见公众人物干私事,他还是公共人物。女王穿什么内衣,不涉及到公共事务,但是就是有人想知道,这种隐私该不该保护?
  但是我不赞同蓝星的无客观标准说,我认为是主客观都有,也就是我的第一点和第二点,。
发表于 2005-9-6 01: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下面引用由nxn2005/9/6 01:12am 发表的内容:
2. 有职责在身时的动作都不是私隐.....
3  处于公众场所的行为也不是私隐.....

后面几帖看下来总有点怪怪的感觉,看到这两句才发现这感觉来自何处:

电子科大并没有提第二点——那是正方提出的。至于第三点,电子科大也只是说在这种场合如果是以“公众人物”角色出现,那么这里的“隐私不应该受保护”——也不是说没有“隐私权”。

发表于 2005-9-6 01:4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下面引用由岚星2005/9/6 01:05am 发表的内容:
说到“公权大于私权”,恐怕也不好说有多荒谬。这本身就是在“绝对民主”和“绝对共和”之间取那一个点的问题,目前基本上全世界对这个点选择都还是偏向“民主”的。
PS:个人以为,国家机器的行为恐怕也不是一 ...

似乎是倾向自由共和多一点吧?
也许你说的是政府管制方面。
发表于 2005-9-6 01: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下面引用由SIGR2005/9/5 05:55pm 发表的内容:
隐私权是人格权,依照人的主体性而设立,系绝对权而非相对权。故无所谓依角色不同而有不同之权利义务
这是民法的通说,普及一下

这个ms是基于自然法学派了吧?如果是社会法学派,除了生命权、健康权这样与人自然生命直接挂钩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与“角色”而非“自然人”相挂钩,隐私权说到底是“我有一些信息不想让你知道”,这涉及人与人的关系,在社会法学中应该是和“角色”对应的。
发表于 2005-9-6 01:4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而且即使是倾向民主,也不好用“大于”这种没有弹性的词汇。
发表于 2005-9-6 01: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下面引用由dean2005/9/6 01:35am 发表的内容:
   我在决赛前夜就提到了这一点:判断公众人物,其一是行为涉及公众,其二是公众对他的看法。所以所谓行为涉及到公众时才是公共人物的标准是站不住脚的。就女王这件事而言,这种事情为什么普通人就不是新闻,女 ...
但是我不赞同蓝星的无客观标准说,我认为是主客观都有,也就是我的第一点和第二点,。

嗯。我的观点是第一点并不存在客观判断——因为公众说涉及了就是涉及了,所以最多只能说“主观普遍性”……
不过即使这样说也还是回归了我那句话——“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
发表于 2005-9-6 01: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我之所以要强调,是因为有的时候可能公众对其关注度并不高,但实际上某些人物的行为对公共事务还是有大影响的。
发表于 2005-9-6 01:4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下面引用由dean2005/9/6 01:40am 发表的内容:
似乎是倾向自由共和多一点吧?
也许你说的是政府管制方面。

ms除了美国等少数西方国家,倾向于民主的还是占大多数。
当然这个是我的感觉了,没有理由的。
发表于 2005-9-6 01: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下面引用由dean2005/9/6 01:46am 发表的内容:
我之所以要强调,是因为有的时候可能公众对其关注度并不高,但实际上某些人物的行为对公共事务还是有大影响的。

嗯……这个倒是有的。点头ing~
发表于 2005-9-6 01:4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下面引用由岚星2005/9/6 01:05am 发表的内容:
说到“公权大于私权”,恐怕也不好说有多荒谬。这本身就是在“绝对民主”和“绝对共和”之间取那一个点的问题,目前基本上全世界对这个点选择都还是偏向“民主”的。

民主主张“少数服从多数”,不可避免的带来“多数人的暴政”;故以共和的“宽容”、“妥协”调和之

但是,“公权力”,即政治国家之权力,其扩张性属天然,不防范,则专制、暴政接踵而来。及至戕害个人权利,历史上不计可数。故云“公权大于私权”,其危害实于此也。

需认识到,民主也好,共和也罢,均非为“公权力”之实行提供依据,而意在集合个人之权利为“公权力”之运行划定范围和方向

故公权大于私权说,大谬也。

发表于 2005-9-6 01:5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从根子上说,还是中国宪政底子太薄。宪法,不过民众与政府分权尔,或者说不过是民众分权给政府尔(我是这么觉得的)。再看看我们的根本大法,嘿嘿。
发表于 2005-9-6 01: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下面引用由SIGR2005/9/6 01:49am 发表的内容:
民主主张“少数服从多数”,不可避免的带来“多数人的暴政”;故以共和的“宽容”、“妥协”调和之
但是,“公权力”,即政治国家之权力,其扩张性属天然,不防范,则专制、暴政接踵而来。及至戕害个人权利,历 ...

所以我说,电子科大说的是“公众权利”而非“公权力”,这一点是相当重要的。所以用对“公权(力)大于私权”的反驳来抨击电子科大恐怕有失公允。
发表于 2005-9-6 01: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不过我觉得电科大的意思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压倒对个人权利的某些保护。
这个嘛,引申到93年,剑桥质问复旦:我们可不可以为了公共利益投票分掉对方的财产?复旦说为了大家可以。如此却引来掌声,实在是新加坡和中国人都没听懂剑桥的问题意义何在。
发表于 2005-9-6 01:5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等到了97年,新加坡人,起码是大学生,走在了我们前头。在全面禁烟的一役中,南洋不断地追问立法依据,虽然显得单调,但是首师大的所谓为了大家健康就是立法依据,则实在叫人感到悲哀。
发表于 2005-9-6 02: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下面引用由岚星2005/9/6 01:54am 发表的内容:
所以我说,电子科大说的是“公众权利”而非“公权力”,这一点是相当重要的。所以用对“公权(力)大于私权”的反驳来抨击电子科大恐怕有失公允。

那只能说,他们的表述在常识上很不规范、极不正确

我之所以说是常识,就西方而言,一般民众经过基础的公民教育就应该理解“权力”和“权利”之别;在中国,不管什么大学都有开“法律常识课”,也当然应该有这方面的常识训练。

至于参加国际大专辩论赛,又是一道和法律有极大关联的辩题,这方面的法学知识都不具备,我觉得恐怕不能以“偏差”来容忍

这和93年台大说荀子是“人性无善无恶”的错误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发表于 2005-9-6 02: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就算是“公共利益”说来反对“个人权利”,在现代也是极为少见的

一般仅是谨慎的用到“公序良俗”为止

发表于 2005-9-6 02: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这个说法我觉得sigr就过了。我并不认为电科大这一点是故意或者说是缺乏常识。对于东方人来说,这种说法并不是惊世骇俗。
我觉得可以与93台大错误相比拟的,只有1995年首届名校赛决赛上,复旦用明史(好像是)上所谓“洋人其心诡异”的话来论证自己观点,作为文科生,这简直就像是在现代人重复清末洋人腿不能弯曲的认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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