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4003|回复: 163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9-5 10:5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时间:2005年9月4日 星期日 上午10点
地点:新加坡新传媒演播大厅

正方:香港科技大学(立场:公众人物的隐私应该被保护)
反方:电子科技大学(立场:公众人物的隐私不应该被保护)

主席:文蓓

上场选手:

香港科技大学:李佳阳 孙越 黄硕 安楠

电子科技大学:李婕达 张都 张翼 徐纯

评判团成员:潘耀明 许廷芳 余秋雨 郭振羽 周清海 (恕不称呼)

 楼主| 发表于 2005-9-5 10: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开篇立论

正方李佳阳开宗明义,提出根据欧洲议会的观点,公众人物是在公共领域扮演角色,或是在某些重大事件中因不可避免因素而被公众所关注的人物,隐私则是公民享有私生活、家庭生活以及私人通讯权等的个人权利。隐私权和大众知情权是一对欢喜冤家,而在香港和中国大陆对隐私还没有明确的立法保护,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欧美等法制更为健全的社会的一些做法。公众人物的所涉及公共利益的那一部分隐私,其实并不是我们所讨论的隐私,因为那受大众监督权的制约。而我们今天要保护的,则往往是公众因对公众人物个人生活的兴趣而窥其的隐私。倘若媒体透露这些有关公共人物私生活的报道,那么只会损人而不益于大众。这也是一种损害基本人权的表现,毕竟公共人物其实也是和我们一样的普通人。

反方张翼则看到美俄的总统生病也要发布新闻发布会,中国政府明确规定公务员不许经商而开始质疑正方的观点。她提出公共人物掌握着很多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不是普通人,他们的隐私不应该被保护。从价值上来讲,不应该保护有利于公众和社会起到监督的作用,因为隐私的保护总是要为大众知情权让步。而在现实层面,我们也没必要保护,就像有“妇女儿童保护法案”却没有“男性保护法案”一样,因为公众人物往往有能力进行对一些隐私进行自我保护。只有提倡不应该保护公共人物的隐私,才能够真正的落实阳光工程,使公共活动公开透明。

 楼主| 发表于 2005-9-5 10: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论证辩驳

正方孙越提出隐私涉及到公共人物的个人生活,是属于他们非自愿公开的部分。而且,今天的讨论重点不在于我们要不要新闻自由,而是在现在这个公共人物的隐私屡屡被侵犯的现实环境下讨论要不要对公共人物的个人隐私进行保护。一些与大众利益无关的大众兴趣往往困扰着公众人物,而这个时候如果我们还不对他们的隐私进行保护,那么新闻自由便被滥用了。他还呼吁社会考虑设立隐私法,从而保护公众人物的剩余隐私。

反方李婕达归纳正方的观点为一个三段论,即人的隐私要被保护,公众人物是人,因此他们的隐私要被保护。而显而易见,这样的逻辑是荒谬的。公众人物在非公众场合下进行非公共事务的时候,他们担当的不是公共人物的角色。而保护公共人物这个角色的隐私权,则往往会造成与大众知情权和大众监督权对立的现象,甚至可能会为罪恶的隐私提供护身符。公权大于私权,大众监督权也将成为司法、行政、立法后的第四权。因此,不应该对公众人物的隐私进行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05-9-5 10: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这个贴子最后由辩论自由人在 2005/9/29 05:18pm 第 1 次编辑]

盘问

第一轮

安楠VS李婕达 张都

正方提出英国前王妃戴安娜就是为了逃避狗仔队而发生车祸,难道她的隐私不该被保护吗?反方提醒正方要注意问题的实质,那些记者是因为妨碍公务而被提控,这里不是隐私的问题。正方则追问反方,香港特首曾荫权在公园散步的时候都会有人对他进行偷拍,难道不应该被保护吗?反方则认为如果他在那个时候代表的还是他公共人物的身份,那么大众就有权利知道他的行为,而反之则根本不是在保护公共人物的隐私。正方则继续举出英国王子威廉被小报记者骚扰的问题,反方重申他们的角色论。正方则把注意力从欧洲转向美国,询问为什么布什总统在打高球自娱的时候也会被记者报道?反方说对方还是在混淆角色和义务的概念,希拉里到底是叫克林顿总统阁下还是老公?正方则提出言承旭和某位明星的私人合影被公开,不过反方则指出那是他们的公共人物身份还在发挥效应,并提出要是不公开尼克松的私人录音带,那么怎么能揭穿水门事件的真相?

张都VS李佳阳 安楠

张都举出英国女王叩丈夫的房门,直到她说出自己是丈夫的妻子丈夫才开门的事例,指出人的身份在不同的场合不一样;正方回避和这个问题,但是还是提出公众人物是一种身份,而不会因为他们在做什么而改变。反方提出人实际上不同角色的集合,而正方则继续强调公共人物享有隐私权。反方提出总统贪污靠什么制约?正方提出隐私权不能无限的扩大,不能触犯公共利益,而不触犯公共利益的隐私就要保护。反方则再次提出阳光工程,并且询问正方关于明星做虚假广告欺骗大众难道应该保护?正方则反驳道这正是媒体要享有新闻自由,但不是无限的自由的表现。

第二轮

黄硕VS张翼 徐纯

正方再次提到公共利益的问题,说那些已经被立法制约;而反方则还是认为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隐私要受到大众监督权的制约。正方和反方则继续在这些问题上纠缠。而后正方提到陈哓春的私宅被记者非法侵入偷拍,反方则说法官惩罚的记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而不是刺探隐私。正方则提出周杰伦在公路上被媒体追赶而被迫飙车上演头文字D,还差点出车祸从此“开不了口”;反方还是指出记者的错误在于妨碍周杰伦的正常工作,和隐私没有直接关系。

徐纯VS 孙越 黄硕

反方问为什么我们称呼古代的国君高官分别为陛下、殿下、阁下等,什么又叫做窥公者斩
?反方说那只是对身份的成为而已,但是无论他们在干什么,他们还是他们自己,身份不发生改变。正方则提出尼克松为当艺人的女儿隐私被暴光后给记者写了两封信,一是作为总统赞扬记者的新闻自由的态度,而是作为父亲警告记者不许报道他的女儿,以证明他们关于身份和角色的理解,正方说个人隐私在和公众利益冲突的时候必须让步,但是不冲突的时候那自然应该加以保护。反方则质疑正方是否在不冲突的后才实施保护?正方说媒体本身就可以起到一个监察的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05-9-5 10:5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自由辩论

双方争论的焦点还是公众人物到底是身份还是角色。正方提出人的身份和角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公众人物的身份并不会因为他们不在履行公职则发生改变。反方则认为人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关系的密切集合,而且大众享有新闻和言论自由。正方则重申媒体没有权利报道公众人物公众生活以外的私生活,并提出一位明星参加朋友聚会被偷拍的例子;反方则询问正方那位明星到底是以一个朋友的身份还是明星的身份出现在聚会上?正方说聚会是一个公共场合,反方则反问那么该明星就道公共场合去过自己的私生活了?那么为什么美国的明星州长被记者暴露其父亲曾是NACUI分子,他没有状告媒体,而是向大众道歉?正方则继续死守他们关于公众利益和私人隐私分开的观点,提倡保护,并且反对狗仔队的行为。反方则指出正方在后来提出的很多关于侵犯隐私权的例子并不与公众人物的隐私直接相关联。正方则询问反方关于对新闻自由和名人隐私未必冲突的理解,反方再次回答道正方是不是认为只有不矛盾才保护?最后,正方一直强调公众人物拥有其身份的永久性,不管怎么样,我还是我。但是反方则认为不同的角色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总结陈词

反方徐纯提出身份虽然是永久的,但是角色可以经常发生变化,对方混淆了概念。反方并且提出公众人物隐私权往往要为公众知情权让步,以获得公共权利。而在面临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要做的是取舍,为了社会的利益,我们的选择要服从功权。最后他将总结推向感性的高峰。

正方安楠则称今天的辩论比赛为法庭式辩论,提出公众人物是一种人物,而无论其扮演什么角色,他还是公众人物。媒体不能为了满足大众的好奇心而侵犯公众任务的隐私权。公众人物也是常人,没有隐私的生活怎么会快乐?因此,他呼吁大家尊重和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


 楼主| 发表于 2005-9-5 10: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点评 余秋雨先生

大决赛的辩题显示了大专辩论的意义,表达了年轻学子对社会的关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立法相对比较落后,因此这个题目的讨论也很有社会意义。虽然立场是抽签决定的,双方的选手却能从比较深层的社会层面来讨论。正方的破题很精彩,他们引用和欧洲的法制资源,提出和公众利益有关的不算隐私,这一着抽掉了反方一般的力量。他们也料到反方会发难,因此提前介定好了人也角色的关系。也许是他们的观点更靠近真理,所以要论证也比较难。反方使用了聪明的策略,故意模糊了那两个概念,而且把公众人物界定为政治特权人物。而对隐私的模糊也让他们可以试图论证公众人物的隐私都和公众利益有关,他们损失的一半力量又被他们用奇怪的方法抽回去了。不过在战略计划上,双方都有一个毛病,就是在盘问的时候提出的问题都让对方获得了精彩的表现,而问题本身则比较逊色。自由辩论的语言很精彩,但是没有把辩论往前推进,双方也只是在进行一些修补性的归纳。反方的总结陈词由于在前面没有理性铺垫,那抒情性的一段就显得不是很有力,比较牵强。总体而言,正方是理性、温和、善良;反方是聪明、机敏、睿利、自信。双方实力相差不远。最后,辩论会作为新加坡为国际社会提供的一个文化交流的舞台,已经走过了风风雨雨近40年,在新的时代面临新的挑战,有没有可能将辩论这种意识文化和现代的流行文化结合起来呢?效果也许会更好。


比赛结果:

本场最佳辩手:张都

电子科技大学获胜 5:0

特此声明:本文仅站在一个尽量客观的角度对2005年圣淘沙国际大专辩论会的比赛进行描述,由于撰写者对辩论的领悟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有限,倘若有与现场情况不符合或相背离的现象,以及对现场选手的表达理解有出入的地方,一概以现场的表现为准。

 楼主| 发表于 2005-9-5 10: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对不起,因为刚才网站说本帖子内容有问题,因此我只好分节发布,以检查问题的所在.经检查,问题出在自由辩论环节反方提出"纳" "粹" 的例子,因此不能发布.
 楼主| 发表于 2005-9-5 11: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发现电子科大和复旦一样,三场比赛总共只让对手们从手中夺走了一票...
 楼主| 发表于 2005-9-5 11: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怎么没有人给回复啊...写的不好也应该看在我辛苦的分上回帖吧...
发表于 2005-9-5 11: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下面引用由辩论自由人2005/9/5 11:47am 发表的内容:
怎么没有人给回复啊...写的不好也应该看在我辛苦的分上回帖吧...

兄弟,你好:)你的身体好写了吗?

你发的关于国辩的每一个帖子我都自习认真的看过了,而且还粘贴到word上面打印出来了。写的非常好:0

我这几天上网天天都在这里“留念往返” :em02: 你发的帖子让我对这次国辩有了一个较为详细的了解:)

从你身上我看到了可贵的品质和对工作的兢兢业业:)也为华语辩论网有你这样的人才而感到骄傲和高兴!:)

我有很多不如你的地方,我会好好向你学习的:)

兄弟,最后祝你天天开心愉快:0

 楼主| 发表于 2005-9-5 12: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其实这是我第一次做这样的工作,本身没有经验,11场比赛写了整整一本笔记,回来整理后就成为了国辩的战报。有的时候时间实在太紧了,在电光火石的辩论场上发生的每一个瞬间不能都很准确的记录,因此内容有可能有的时候不是特别的准确,相信在转播播出后大家会更清楚的发现我所做的记录的瑕疵所在。从今天晚上起,亚洲新闻台将播出国辩的比赛。
发表于 2005-9-5 12: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下面引用由辩论自由人2005/9/5 00:01pm 发表的内容:
其实这是我第一次做这样的工作,本身没有经验,11场比赛写了整整一本笔记,回来整理后就成为了国辩的战报。有的时候时间实在太紧了,在电光火石的辩论场上发生的每一个瞬间不能都很准确的记录,因此内容有可能有 ...

我在南京上学收不到这个台,有没有今年的国辩书刊出版?很想买一本
发表于 2005-9-5 12: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呵呵,光顾着看了,楼主这次真是为华语立了大功,再次感谢。
 楼主| 发表于 2005-9-5 12: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即使有我想应该不会这么快吧?不知道亚洲新闻台有没有网上转播。。。
发表于 2005-9-5 12: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谢谢你。你真的是功不可没,没你,国辩就错过了。
发表于 2005-9-5 12: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下面引用由辩论自由人2005/9/5 10:57am 发表的内容:
对不起,因为刚才网站说本帖子内容有问题,因此我只好分节发布,以检查问题的所在.经检查,问题出在自由辩论环节反方提出"纳" "粹" 的例子,因此不能发布.

好聪明的孩子,一人独挡一面,出现问题还有办法自行排查。真是好样的。

下次一定要让“领导”给你配笔记本电脑。呵呵。

发表于 2005-9-5 14: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这个贴子最后由SIGR在 2005/9/5 08:29p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辩论自由人2005/9/5 10:53am 发表的内容:
论证辩驳
反方李婕达归纳正方的观点为一个三段论……公权大于私权……

还真是无知者无畏啊!

要普法了……

发表于 2005-9-5 14: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公权大于私权?我的个娘哦,这个都说得出来!看来佘祥林真是个刁民了,国家为了治安,为了破案,关你十来年,你叫个啥?
发表于 2005-9-5 15: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这个贴子最后由捕风在 2005/9/5 03:09pm 第 1 次编辑]

   粗粗看了一下,反方在回答对方问题时钻了个法律的空子,他们认为法官惩罚那些狗仔队都不是以侵犯隐私为理由的,其实这是因为我国的法律根本没有“隐私权”这一概念,凡是侵犯隐私的一般都归于侵犯名誉权,当然还是触犯刑事的,比如甲把乙的衣服剥光拖上街去,但是无论如何,不能以法院的判决理由来做论据。
   另外,感觉大家对公众人物的理解好像少了点,我觉得公众人物的来源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基于其从事的行为或者职务产生的,包括不政治家,明星等等,对于他们,确实可以把公众身份和公众人物这两个概念混起来说,但是还有一类人就不能那么好说了,比如说毛泽东的孙儿,邓小平的胞弟,克林顿的老婆这种显然是基于纯粹人身关系和血缘关系而导致的公众人物,对其隐私的保护显然不能和毛泽东邓小平克林顿本人相同。
发表于 2005-9-5 15: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大专辩论会A组大决赛

[这个贴子最后由SIGR在 2005/9/5 03:47p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捕风2005/9/5 03:05pm 发表的内容:
   粗粗看了一下,反方在回答对方问题时钻了个法律的空子,他们认为法官惩罚那些狗仔队都不是以侵犯隐私为理由的,其实这是因为我国的法律根本没有“隐私权”这一概念,凡是侵犯隐私的一般都归于侵犯名誉权,当 ...

相关问题我专门找了一篇文章来说明:

对隐私权的保护是采取直接保护方式还是间接保护方式——法律应当选择前者

  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一百年以来的事情。当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蒂斯和华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隐私权》一文之前,隐私并不是一个权利。只是在此之后,世界才逐渐认识了隐私权及其重要性,各国法律陆续确认其为人格权,并加以严格的法律保护。

  经过一百年的历史发展,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形成了两种模式。一是直接保护方式,如美国,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认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二是间接保护方式,如英国,由于该国立法的原因,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不是直接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而是认定为其他类似的侵权行为,按照其他类似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因为制定《民法通则》时没有规定隐私权,因而采用了目前的这种以保护名誉权的方式保护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式。(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其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实践证明,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保护隐私权,是不完备、不周密的。按照我国司法解释确定的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法,只有擅自公布、恶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名誉损害后果的,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对于其他侵害隐私的行为,例如刺探他人私人情报信息,擅闯他人私人住宅,跟踪私人活动,等等,就都无法追究民事责任。这里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法官和法院对法律理解的问题。事实上,在一些民法特别法中对隐私权的规定,是应当依照、可以参照的,直接按照侵害隐私权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是完全有法律根据的。

  对隐私权采用直接保护方式,既是隐私权自身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既然隐私权是不容侵犯的个人人格权,既然采用直接保护的方式保护这种权利是历史的必然,那么司法机关在其中就应当有所作为,推动这一进程,使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更为完备的法律保护。同时,立法机关也应当采取措施,在适当的时候,采用适当的方式,通过立法或者立法解释,确认公民的隐私权,规定对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

来源:《人民检察》,200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杨立新


——简单归纳之,法律实行上之保守竟成电子科大反对隐私保护之利器,无他,惟其不识法也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华语辩论网 ( 粤ICP备20050268号-1 )

GMT+8, 2026-6-14 00:23 , Processed in 0.535551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