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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erolandis

[讨论]有必要重新认识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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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7 03: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有必要重新认识诡辩

都在A的层面,运用不同的理论价值体系,一样会得到不同的结论。在这里矛盾律同样不成立——因为不可能知道哪一种理论价值体系才是正确的。
发表于 2005-8-7 09: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有必要重新认识诡辩

但是总有一个是正确的。那么捍卫不正确理论的一方也就不得不使用诡辩了。
发表于 2005-8-8 00: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有必要重新认识诡辩

问题在于,谁能知道哪个理论价值系统不正确?
发表于 2005-8-8 08:47:23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有必要重新认识诡辩

假定每个人都认识到这一点,假定每个人都是优秀的辩手,那么每个人都知道,哪个理论体系是不能用常规道理自圆其说而必须用诡辩的。
发表于 2005-8-9 19: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有必要重新认识诡辩

楼上这句看得不太懂……

有太多的理论价值系统可以不用诡辩而自圆其说了……

发表于 2005-8-10 07: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有必要重新认识诡辩

有太多???你为什么说有太多而不是所有呢????
发表于 2005-8-10 16: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有必要重新认识诡辩

切无聊同学的意思,我想是想说,
如果一个辩手具有足够的经验,
是会对双方辩题的立场的意义的价值之间的差距有一定的感觉的,
也就是说,对偏向性有一定的了解。
切无聊是不是想说这样的意思?
发表于 2005-8-11 19: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有必要重新认识诡辩

因为这个世界有很多科学体系,但不是每个理论价值系统都可以称为科学。
发表于 2005-8-11 21: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有必要重新认识诡辩

嗯,同意的。有道理的
发表于 2005-8-13 22: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有必要重新认识诡辩

下面引用由岚星2005/8/11 07:25pm 发表的内容:
因为这个世界有很多科学体系,但不是每个理论价值系统都可以称为科学。

说的很对
但我不明白,你想表达什么???
发表于 2005-8-13 22: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有必要重新认识诡辩

有太多的理论价值体系可以不用诡辩而自圆其说,但并不是每一个都可以。
前一类我们称之为科学,后一类不是。
发表于 2005-8-22 22: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有必要重新认识诡辩

[这个贴子最后由风的男孩在 2005/8/22 10:12pm 第 1 次编辑]

了解楼上的意思
有点"悖论"的概念
但诡辩其实是辩论赛式的辩论中的一部分
发表于 2005-8-22 22: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有必要重新认识诡辩

诡辩和反诡辩是一个很大的课题
而且我认为这是辩手的必修课
发表于 2005-8-29 21: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有必要重新认识诡辩

其实对于“诡辩”问题,最关键的是一点是:

如果观众和评委已经明确知道一方使用了诡辩,但对方未能指出,或者虽然指出了,但语言表现力等方面不如对手而未能将诡辩的一方逼死,那么这时评委应该判哪一方获胜。

发表于 2005-8-29 21:27:45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有必要重新认识诡辩

对于诡辩,杀一儆百

这还用当作问题吗?

发表于 2005-8-29 21: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有必要重新认识诡辩

不但是问题,而且是大问题!

如果97年的那4位判反方胜的评委搞清了这个问题,恐怕大专辩论赛不会受那样大的伤害。

更进一步讲,如果确定要“杀一儆百”,那就要确定“什么是诡辩?在比赛中如何确定某方是否诡辩?”这两个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05-8-29 23: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有必要重新认识诡辩

这个问题其实是非常复杂的。
我的观点是,诡辩毕竟也是辩论技术的一部分,因此对其应该抱以容忍的态度。至于诡辩会占上风的问题,我以为这恰恰是迫使那些遵循“正道”的辩手更进一步,能够揭穿诡辩的动力。若无诡辩实则辩论也很难发展,更何况在现实的辩论中总不可避免地会用到那么一点点诡辩之术。
对于诡辩,如果已经为对方所指出,则不用考虑是否将其逼死,均可直接判负(此问题上);但若未指出,则评委不能代劳。也就是说,评委的评判一如法官所获得之“心证”,在双方已经质证的基础上,可以自由评判是否采信。
发表于 2005-8-30 00:5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有必要重新认识诡辩

[这个贴子最后由鼠儿吱吱在 2005/8/30 03:17am 第 1 次编辑]

总之“给诡辩定罪”有些不太好。

特别是对于“不知道自己说的话其实是诡辩”的选手。
纵观历届比赛,不敢说全部,但起码相当多高水平的比赛里存在这个现象——而且是在高水平选手身上,其往往体现为不伦类比,或者偷换概念。

所以,揭露对方的诡辩,让对方知道自己其实犯了一个错误,确实是辩论要追求的语言和思维境界,但是“用了诡辩”就“定罪”就有些难以让我接受了。

发表于 2005-8-30 15: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有必要重新认识诡辩

突然发现我曾经在这个帖子里面插了几脚……
8过半年下来居然又有了那么多的东西……
发表于 2005-8-30 16: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有必要重新认识诡辩

不过半年下来又有些感触……以后慢慢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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