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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incantcook

论战:为什么投票比评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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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22: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incantcook 于 2009-4-17 16:01 发表
在统计学里面,总体是一个挺抽象的概念,通常是指一个无限可数的集合,这里也可以理解为把评判样本无限复制的集合
而样本则是指这个集合里面的一个子集。
有效性则是计算子集的平均数跟总体的平均数之间的偏离程度 ...

当然,我也发现岚星已经不再坚持他的加总做法(所谓方法一),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


对你所谓“总体”和“统计有效性”的反驳,我已经写在118楼里。希望你这次认真读完再来反驳,而不要在事后再犯你已经默认的错误。


当然我还是不得不提醒你一次:你那个错误又导致你忽略了我在36楼就已经明确说过的话:我认为“加权评分法”和“评分定票法”都是可选的。

之前我之所以说“加权评分法”比较多,只不过是因为你一直认为这种方法是“绝对不合理的”,而我认为“它是合理的”——注意我本来就没说过“它是唯一合理的”或“它是最合理的”。

[ 本帖最后由 岚星 于 2009-4-17 22:30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9-4-17 22: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岚星同学,恕我冒昧,你的高数几分?
 楼主| 发表于 2009-4-17 23: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一下landis
1.只能找到背景相似的评判,这只是一个借口,你不能找TA?不能找宿舍看门的?不能找团委?不能找教授?
就算你暂时没有办法找到外面的人,学校可以选择的也有很多
2.如果你认为,可以说服最多的人的方法,是一个客观标准的话,我不反对你的意见。但是你要留意,这样的标准不一定能够脱离题目的。
3.关于刑法的问题,就如之前跟刚才说的,不存在一个普遍适合的标准的话,我们应该保留评判主观判断的权利

[ 本帖最后由 yincantcook 于 2009-4-17 23:18 编辑 ]
发表于 2009-4-17 23: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incantcook 于 2009-4-17 22:34 发表
岚星同学,恕我冒昧,你的高数几分?


13年前的事,记不得了。不过要是你觉得我哪里说错了,请指出来。像这样带有明显人身攻击或至少是揶揄色彩的说话,倒是让我进一步感觉“是你,而不是我,根本没有讨论问题的态度。”:)
发表于 2009-4-18 00: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和yincancook的根本分歧其实不是他以为的“独立性”(我觉得说“公正性”更好),而是“能不能先定结果,再去填写评分表,做所谓‘表面文章’”。

很奇怪为什么你非要用表面文章一说,5个裁判打分,却只有一个裁判可以点评,我判断胜负以后,以我的分纸告诉大家我觉得两队哪里赢了哪里输了,分纸代表我的点评意见,我不理解这为什么叫表面文章。

所以,“有资格评判这场比赛的”就只有那5个人,也就是说,那5个评委就是“总体”,根本不存在在“抽样”,又哪来的“样本”?

我真的很不理解你为什么会觉得这里不存在抽样,貌似我之前说的全部被忽略一样,有点鸡同鸭讲的感觉...

1.我曾问你,我们是不是要找一个普适的评判标准,你当然是肯定的了,那么在一个普适的标准下,所有符合我们要求的裁判自然就是“总体"。而具体每一场比赛,我们从中随机抽出5个打分,这就是抽样。因此这里明显会有置信度的概念,即随便再换5个评判,又多大的几率还是同样的结果。而你也同意,公信力的来源在于”一场比赛,N组不同的评判评若结果又很大机会一致,那么就是值得信赖的判决“,可是实际解释起来,你总以”评判能否解释为什么这里给4分而不是4.5分“、”或是3.6分是否合理“作为公信力的评价,似乎你认为只要评判能解释为什么他给3.6分就是公正的裁决了。这里你明显把一个裁判裁决的可信度,和一场辩论赛胜负的可信度混淆了——即一个裁判能够解释出为什么他给3.6分是这个裁判裁决给分的公信力来源。而一场比赛胜负的公信力来源,不等于每个裁判公信力的简单加总。换句话说,在总分制下,不是每个裁判都做出有公信力的评价就意着整场比赛结果公正!!这就是我一再再说的分差会做鬼,因此一场比赛公信力与否,只有通过在总体中抽取足够多的样本来检验!因此你怎么会说这里没有置信度,我其实也挺怀疑你数学成绩的...

2.所以我很明确的说,我认为对于胜负并不悬殊的比赛,若采用加总计分的方式,换5个评判很可能就出现相反的结果,因为就算评判的口味背景一致,单单是分差一项已足以让一个评判发挥1.5x的实际投票影响力了。当然,这里我需要有关分差的证据,因此我设了个小小的陷阱,以你评分表里”逻辑清晰推理流畅 5分“一项试图说明告诉你这在这个"总体"里,裁判的起评点、分差和对5分的判断是相去甚远的(当然最后你并没有回答我你眼中的5分该是如何,仅一句和我差不多就把我打发了,但其实我很怀疑你5分的标准会和我差不多)。因此若以我,你,yin等人组成的裁判集合体里,抓3个你两个我(假设我是大分差、你是小分差),若加总,两个我的分差或许就足以顶3个你了,然后我问你希望自己神圣的一票被我稀释吗?你没回答我

最后说明一点,我试图证明的从来只是加总计分不可行!而你只要告诉我加总计分可行或不可行就可以了,不需要告诉我评分定票法也可以行。至于评分定票法,我认为先打分再定胜负还是先定胜负再打分,根本只是个习惯或是形式问题,结果来看一点区别都没有,只要是一人严格一票我就没意见。
发表于 2009-4-19 15: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eon 于 2009-4-18 00:21 发表

很奇怪为什么你非要用表面文章一说,5个裁判打分,却只有一个裁判可以点评,我判断胜负以后,以我的分纸告诉大家我觉得两队哪里赢了哪里输了,分纸代表我的点评意见,我不理解这为什么叫表面文章。


抱歉,“表面文章”这四个字是yincancook自己提出来的(见83楼),如果连他自己都会用出这个词,那观众会怎么想呢?

所以我觉得,这里关键是一个“程序正义”的概念。招投标为什么不允许“先定谁中标,然后反过去填评分表,并告诉投标人他们哪里赢了哪里输了”?

我不知道你是否站在“评判规则制定者”(也就是“主办方”)的角度,考虑如何设置规则才能满足“程序正义”。如果是,那我觉得你就很容易理解我说的意思了。:)


我真的很不理解你为什么会觉得这里不存在抽样,貌似我之前说的全部被忽略一样,有点鸡同鸭讲的感觉...


嗯~跟我之前的猜测一样:在这一点上,你和yincancook是完全不同的。他认为“只有那5个评委做出的裁定是最终评判,其他人无权评判”。我118楼回复,也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

而你认为,“所有符合我们要求的裁判自然就是‘总体’。而具体每一场比赛,我们从中随机抽出5个打分,这就是‘抽样’。”

那么我就站在这个角度再来分析一下置信度吧。

如前所述,“置信度”的概念在我们讨论的问题中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有100个评委组成了“大评判团”,这场比赛抽样了5位评委,他们按评分判了正方获胜。而我们要考虑:如果换5个评委,是不是还会打出正方比反方高的分数呢?或者,“如果换5个评委,正方的总分(均值)仍然比反方高的概率是多少?”这就是置信度。

yincancook认为,“如果是赢分输票的比赛,统计有效性绝对过不了5%这个阀值(就是说有5%以上机会是由于误差产生),正常来说,可能徘徊在20%-30%,属于高得不能接受的随机结果。”

那我们就假设是20-30%吧。这意味着什么呢?从之前对置信度的定义就可以看出,这意味着:如果从这100个评委中随机抽取5个评委,评一次分;再随机抽取5人,评一次分……一共重复了比如100次(实际可达上千万次,这里只打个比方),那么,其中应该有70-80次(1减去20-30%)的评分结果将仍然是正方获胜!

那如果按yincancook的要求,不能超过5%,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刚才的实验重复了100次,其中判正方获胜的次数应该超过95次!毫无疑问,这是一场一边倒的比赛……

而yincancook竟然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判正方获胜……

我承认,在学术研究中,设置5%(有些甚至更高,像心理学一般不允许超过1%)是有道理的——保证结论真理性的需要。但有人认为,在一场游戏中,也有必要达到这么高的精确度吗?退一步讲,如果真要达到这样的精确度,我们要怎么评判一场水平接近的比赛谁胜谁负呢?别忘了,学术研究中“拒绝‘正方获胜’假设”可绝对不意味着“接受‘反方获胜’假设”,而只是说“正反方表现没有显著性差异”啊!

现在结论很明确了:这是一场游戏,一场必须分出胜负,不允许以“无法判断胜负”来收场的游戏,那我们要怎么评判胜负呢?答案很简单:大概率——如果100组评委中有70-80组都会判正方获胜,那我们判正方获胜真的像yincancook和keon认为的那样“完全不合理”或者“不可接受”吗?

退一步讲,如果真认为这样评分的“置信度”,或者叫“胜负结果公信度”不够,那么“投票制”的公信度是多少呢?如果一个的公信度已经达到7成甚至更高(过半是很正常的,因为按大数定理,一次随机抽样中获得的结果,‘属于大概率类别’的可能性要大于‘属于小概率类别’的可能性),而另一个却连“是多少”都说不出来,那我们应该采纳谁的建议才更合理呢?到底哪种做法才能更好地保障yincancook说的“比赛结果的权威性”或者keon说的“一场比赛胜负的公信力”呢?:)
发表于 2009-4-19 16: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eon 于 2009-4-18 00:21 发表

最后说明一点,我试图证明的从来只是加总计分不可行!而你只要告诉我加总计分可行或不可行就可以了,不需要告诉我评分定票法也可以行。至于评分定票法,我认为先打分再定胜负还是先定胜负再打分,根本只是个习惯或是形式问题,结果来看一点区别都没有,只要是一人严格一票我就没意见。


我想我之前就已经很明确地表达了意见:可行。从逻辑和数理统计上,我在上一楼里明确回答了可行的原因。从实践层面,我早就说过,招投标、奥运会等各种场合,这样评分得到了全世界的认可。(说实话,我是第一次听到有人说这种方式“不够公平”的。)

“评分定票法”也行,那是说给yincancook的。而希望和你交流的则是:

如果先定胜负再打分,如何保障“程序正义”?

如何让大众相信这个评分结果和评委的说辞是他真实的评判原因,而不是为了维持自己的结论而找的“借口”?

或者说个具体的例子:你是否认为,招投标中“先定中标方,再填评分表”是可以被接受的?
发表于 2009-4-19 16: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incantcook 于 2009-4-17 23:00 发表
回答一下landis
1.只能找到背景相似的评判,这只是一个借口,你不能找TA?不能找宿舍看门的?不能找团委?不能找教授?
就算你暂时没有办法找到外面的人,学校可以选择的也有很多


嗯~帮你概括一下:大街上随便拉个阿猫阿狗,当评委都是没问题的。

我是真不知道,这种“随便”(注意,不是“随机”)找来的评委,有几个知道什么叫“白纸典范”?什么叫“合题性”?什么叫“证据力”?什么叫“论点裁”?什么叫“根属性”?……

又或者,我们可以接受对所有这些一无所知的人,甚至对辩题有着先入为主观点的人,来当比赛的评委?yincancook你也许可以,但我绝对拒绝接受——除非他按照评分表来评判!

再展开一点:如果真要用“评判团的多元化”来使得“评判考察的方向能够全面、平衡”,那意味着什么呢?

首先,老师、学生、社会人士,这三类大概是都要的。

其次,以老师为例,文、理、工、商、法的思维差异极大,所以都得照顾到。青年教师、研究员和教授的想法也有很大不同,所以也得考虑进来。(注意,为了“全面、平衡”,咱得把这两方面乘一下,也就是说光老师至少就得15个。)

再看学生:除了文理工商法,本科与研究生思考问题的视角也是不同滴。就算是本科,高年级和低年级也不一样。

社会人士就更复杂了,有兴趣自己考虑……

喔……最后还别忘了,男人和女人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可能截然相反,所以一定不能忽略……但这么一乘2,总人数肯定是偶数,所以还得考虑找一不男不女的……

真要这样,那辩论赛真不愁没观众了——场上8个辩手,场下估计得80个评委……

有人可能要说:这太过分了!我只要5个人背景不同就行了,哪需要这么“多元化”!

但是不行啊……人家说了,“是这一类评委的时候,我们几乎都能赢,换一批评委我们就要输”,那“这”5个评委来投票,“比赛胜负的公信度”有多少呢?注意——这里还没有“抽样”的概念,因为从上面的分析看,总集里每个个体都代表了“不同类别的人”,因此是不一样滴,所以不能算“总体”~

最后还要补充一句:yincancook和keon,如果想继续质疑我对统计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认识,建议你们自己回去把教材拿来翻翻——不过别翻错了,《高等数学》里是没这部分内容的,那门课应该叫《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发表于 2009-4-19 20: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一场游戏中,也有必要达到这么高的精确度吗?
现在结论很明确了:这是一场游戏,一场必须分出胜负,不允许以“无法判断胜负”来收场的游戏,那我们要怎么评判胜负呢?答案很简单:大概率——如果100组评委中有70-80组都会判正方获胜,那我们判正方获胜真的像yincancook和keon认为的那样“完全不合理”或者“不可接受”吗?

我觉得吧,当你问出这样问题的时候,你就没必要跟我们讲《概率论或是数据统计了》,首先你先告诉我,
如果100组评委中有70-80组都会判正方获胜
,和”随便换5个评委,就有20-30%的几率得出相反的结果“是不是同一回事,如果你认为这是一回事,那该回去读书的是你。

如果先定胜负再打分,如何保障“程序正义”?

如何让大众相信这个评分结果和评委的说辞是他真实的评判原因,而不是为了维持自己的结论而找的“借口”?

或者说个具体的例子:你是否认为,招投标中“先定中标方,再填评分表”是可以被接受的?


对我而言,打分共容易操作结果,一场比赛随便安插两个自己的亲信,输票赢分太容易了,那你又如何保证”程序正义”呢?
 楼主| 发表于 2009-4-19 23: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我们就假设是20-30%吧。这意味着什么呢?从之前对置信度的定义就可以看出,这意味着:如果从这100个评委中随机抽取5个评委,评一次分;再随机抽取5人,评一次分……一共重复了比如100次(实际可达上千万次,这里只打个比方),那么,其中应该有70-80次(1减去20-30%)的评分结果将仍然是正方获胜!

第一,这不意味着重复n次的结果仍然是正方胜,这只意味着,我们基本无法推论这一百个评判是什么标准。或者说,这个结果跟整体没有可行的关联。

第二,如果,重复n次,有70-80正方胜,这只意味着,胜负有一半是因为抽取评判的误差,也意味着每三次就有一次因为评判的误差而误判。岚星是不是认为这样很好?

第三,我们还没计算评判自身在给分上的误差,如果评判的自身误差较大,分差的sd稍微大一些,那些赢票输分的比赛,让同样的评判的再打一次分,同样也能让胜负变化,岚星是不是认为这样的双重随机很符合你理想的打分方法?
--------------------------------------------------------------------------------------------
而且,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我问具体一点
1.如果你认为评判会有统一的标准,那为什么每一场比赛不会都是n比0?
2.如果你认为评判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为什么你要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别忙着推销,你连你的评分标准的前提是什么都没搞清楚了

[ 本帖最后由 yincantcook 于 2009-4-19 23:47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9-4-19 23: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刚才只是说善意的评判,如果是恶意评判,要用一己之力力挺某队,岚星你又能怎样?
发表于 2009-4-20 00: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eon 于 2009-4-19 20:19 发表


我觉得吧,当你问出这样问题的时候,你就没必要跟我们讲《概率论或是数据统计了》,首先你先告诉我,
[quote]如果100组评委中有70-80组都会判正方获胜

,和”随便换5个评委,就有20-30%的几率得出相反的结果“是不是同一回事,如果你认为这是一回事,那该回去读书的是你。[/quote]

呵呵~你那个“随便换5个评委,就有20-30%的几率得出相反的结果”,我听不懂。如果严格来说,如果统计显著性概率是20-30%,则它的意思是“正方和反方的表现存在‘显著性差异’这句话,其正确概率是70-80%”。鉴于均值上是正方高于反方,所以我说“如果抽样100组评委,有70-80组都会判正方获胜”。

如果你觉得这样说不好理解,那我们按某实验出现5%的显著性概率来说吧:这表示“实验组和对照组存在显著性差异的概率是95%”,如果这时实验组的得分高于对照组,则学者就会得出结论:比如“服用某种药物对于‘增强’人体免疫力有明显效果”。


对我而言,打分共容易操作结果,一场比赛随便安插两个自己的亲信,输票赢分太容易了,那你又如何保证”程序正义”呢?


啊……如果你都能随便安插两个亲信当评委了,你不觉得想赢票比赢分要容易多了吗?赢分还得算计,赢票的话这两票已经是你的了~

至于说程序正义……你要是觉得像招投标、奥运会体操跳水比赛,这些都不算“程序正义”,那我就真不知道要怎么跟你解释了……
发表于 2009-4-20 01: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incantcook 于 2009-4-19 23:22 发表

第一,这不意味着重复n次的结果仍然是正方胜,这只意味着,我们基本无法推论这一百个评判是什么标准。或者说,这个结果跟整体没有可行的关联。

第二,如果,重复n次,有70-80正方胜,这只意味着,胜负有一半是因为抽取评判的误差,也意味着每三次就有一次因为评判的误差而误判。岚星是不是认为这样很好?

第三,我们还没计算评判自身在给分上的误差,如果评判的自身误差较大,分差的sd稍微大一些,那些赢票输分的比赛,让同样的评判的再打一次分,同样也能让胜负变化,岚星是不是认为这样的双重随机很符合你理想的打分方法?


我真的糊涂了……你不是认为“只有当值评委才有权评判”吗?那我已经告诉过你,这里面不存在抽样问题,自然也不存在置信度了。

好吧,我姑且认为你暂时和keon一样,认同了“大评判团”的理念。再看你的问题吧:

1、如果你要求重复N次“评分”结果都是正方胜,那你能否保证重复N次“投票”结果也都是反方胜?如果你也不能保证,那凭什么要求我保证?

2、别以为“投票”和“评分”有多大区别:如果评分表上只有“总分”一项,再设满分为“1分”,那所谓的“投票”就是“评分”。所以你的“投票”实际上是这样一个“评分”结果
正方:0-0-1-1-1
反方:1-1-0-0-0
你认为这样的“投票”能满足多高的置信度?


=============================



而且,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我问具体一点
1.如果你认为评判会有统一的标准,那为什么每一场比赛不会都是n比0?
2.如果你认为评判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为什么你要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因为每个评委会关注不同的侧面,而忽略其他侧面。所以当大家侧重点不同时,自然出现不是N:0

因为评委应该“全面、平衡”地关注不同侧面,而评委们实际上做不到,所以我们要制定评分表。

[ 本帖最后由 岚星 于 2009-4-20 01:41 编辑 ]
发表于 2009-4-20 01: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啊……如果你都能随便安插两个亲信当评委了,你不觉得想赢票比赢分要容易多了吗?赢分还得算计,赢票的话这两票已经是你的了~

至于说程序正义……你要是觉得像招投标、奥运会体操跳水比赛,这些都不算“程序正义”,那我就真不知道要怎么跟你解释了……


概率问题yin回了帖子了,我不重复

说到程序正义,你拿奥运会跳水和辩论赛比...首先跳水的起评分是定的,然后每项该扣多少是有明确指引的,你什么时候见到跳水比赛10分满分的成绩会有裁判分差在0.5分以上?敢情你认为辩论赛能做到这点?

然后说道招投标,呵呵怎么说呢,你也出来工作这么久了,该知道招投标这玩艺,根本只是听起来公正而已,操作起来可以玩的猫腻太多了。
发表于 2009-4-20 01: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incantcook 于 2009-4-19 23:22 发表

又,刚才只是说善意的评判,如果是恶意评判,要用一己之力力挺某队,岚星你又能怎样?


唉……这话说得……

132楼最后我已经说明了:要真有这么一个恶意评判,投票制也控制不住的~

首先,别跟我说他一个人打出极高分差,能盖过其他人。如果真是那样,他必然面临“如何解释这个分差”的压力。

其次:别跟我说他可以“精心调整”,既不暴露自己,又能改变结果。别忘了,在评分的时候,他根本不知道其他人会打出什么样的分差,而且评分表是按环节收走的,他没有机会修改之前的评分。

最后,还是那个问题:如果你这些理由可以证明“评分制”不可接受,那同样的理由:

  • 评标方法不可被接受:因为如果一个评标专家力挺某方,怎么办呢?
  • 奥运会体操、跳水等评分项目的评判方法完全不合理:如果总分最高的那个人,和第二名相比是“赢分输票”,怎么办呢?
  • F1、FIFA等排名同样没有科学依据:如果取前8位是种子队,而第8名和第9名相比是“赢分输票”,那凭什么不让第9而是第8名去当“种子选手”呢?

还需要其他类似的例子吗?

当然,你可以坚持自己的观点:这些评判方法都是不合理的、不科学的、不可被接受的,但我不觉得有多少人会认同你的观点。

不过,我也并不是说你们的观点“绝对是错的”,我只是说,你和keon对“公平”的要求,比我以及其他普通人要高得多。因为我们觉得这样的评判体系足够公平了。

实际上,如果你们一定要满足这种“对公平的高要求”,那我也说过“评分定票法”是完全可以的。

所以,还是请你和keon一起来回答我在127楼里提出,但你们谁也没有回答的问题:

1、如果先定胜负再打分,如何保障“程序正义”?

2、如何让大众相信这个评分结果和评委的说辞是他真实的评判原因,而不是为了维持自己的结论而找的“借口”?如果不能,那评委的“公信力”何在?

3、或者说个具体的例子:你是否认为,招投标中“先定中标方,再填评分表”是可以被接受的?

[ 本帖最后由 岚星 于 2009-4-20 01:24 编辑 ]
发表于 2009-4-20 01: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eon 于 2009-4-20 01:11 发表

说到程序正义,你拿奥运会跳水和辩论赛比...首先跳水的起评分是定的,然后每项该扣多少是有明确指引的,你什么时候见到跳水比赛10分满分的成绩会有裁判分差在0.5分以上?敢情你认为辩论赛能做到这点?

然后说道招投标,呵呵怎么说呢,你也出来工作这么久了,该知道招投标这玩艺,根本只是听起来公正而已,操作起来可以玩的猫腻太多了。


呵呵~那你一定要注意到了,跳水比赛的满分是10分,而且允许打小分——这是因为有研究证明(听我们老师说的,所以别找我要论文),当评委是专家,且有明确评分细则的时候,5-7段式量表可以扩展到10段式。

PS:兄弟你没看过跳水比赛吧?满分10分时,各位评委的分数一溜儿报过去,“7、7.5、8、8.5……”那是经常出现的……

再说说招投标,按你的说法,那东西“至少还能做到‘听起来公正’”,如果现在“公开、明确”告诉你“评标专家都是先定结果,再填写评分表”,你觉得会怎么样?估计连“听起来公正”都没了吧?

这就是我说的“程序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09-4-20 10: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eon 于 2009-4-20 01:11 发表


概率问题yin回了帖子了,我不重复

说到程序正义,你拿奥运会跳水和辩论赛比...首先跳水的起评分是定的,然后每项该扣多少是有明确指引的,你什么时候见到跳水比赛10分满分的成绩会有裁判分差在0.5分以上?敢情 ...

你把跳水根体操弄混了吧,跳水还是能差2分左右的。小心给岚星抓到,又模糊你的焦点,回避掉正题
 楼主| 发表于 2009-4-20 10: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岚星同学,你又来了,回避问题的技巧很娴熟嘛。你什么时候能正面点回答问题?
概率的问题我不难为你,社科的学生嘛,数学差点是可以理解的。

但你总不会连自己的前提假设是什么都不敢回答吧,我再问一次

1.如果你认为评判会有统一的标准,那为什么每一场比赛不会都是n比0?
2.如果你认为评判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为什么你要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发表于 2009-4-20 13: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132楼最后我已经说明了:要真有这么一个恶意评判,投票制也控制不住的~

首先,别跟我说他一个人打出极高分差,能盖过其他人。如果真是那样,他必然面临“如何解释这个分差”的压力。


切,胜负都已经定了,解释了又有何用?况且我不认为1分得分差是很难解释的,敢打你低分我会连解释也解释不了?退一万步说,你能因为一个裁判不能解释他给得分差就说他的判决无效?

1、如果先定胜负再打分,如何保障“程序正义”?


我实在想不懂你为什么觉得总分制可以比投票制更加程序正义...投票制下每人对结局的影响严格相等,而总分制下,我就算不知道别人给分如何,反正5分满分我起评尽量高,分差尽量大绝对错不了就是。
2、如何让大众相信这个评分结果和评委的说辞是他真实的评判原因,而不是为了维持自己的结论而找的“借口”?如果不能,那评委的“公信力”何在?

敢情你认为总分制就没这个问题?我凭什么相信你给1分得分差是公平的,而不是0.5?

3、或者说个具体的例子:你是否认为,招投标中“先定中标方,再填评分表”是可以被接受的?

首先说一下一般会把招投标搞得这么复杂的多半是政府(我很少见到企业这么搞招投标的),政府花纳税人的钱买东西,自然表面上要做得好好看看不能让人觉得是黑箱操作,因为是政府需要对全体纳税人负责。而我从来不认为辩论赛主办方要对全体观众负责。

或者我换个问法,你是否认为招投标,我确定中标方后,然后给每个未中标的一段解释为什么不能中标,是可以接受的?

[ 本帖最后由 keon 于 2009-4-20 13:40 编辑 ]
发表于 2009-4-20 13:4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每个评委会关注不同的侧面,而忽略其他侧面。所以当大家侧重点不同时,自然出现不是N:0

因为评委应该“全面、平衡”地关注不同侧面,而评委们实际上做不到,所以我们要制定评分表。


他回答过了...基本上他承认评委的个体差异可以很大,但是他不认同这种差异应该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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