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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incantcook

论战:为什么投票比评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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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4 13: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提出建议。评分表会修改到大家都表示接受为止。

等于没答,我再直接点问好了,评判对评分表的制定是否有投票权?若有,那么票数如何分配,评判和主办方比例如何?

IBM适应中国特色是委曲求全没错。但对于IBM的问题,我们不能拿企业和辩论赛比,企业选择供应商是图利,辩论赛评委不会因为判某队赢就有利益,因此我认为评委的公信力是天然存在的。当然,在简单投票制下,一个舞弊的评判同样会被判评决无效。

您没有听说过“民主决策”这种管理模式吗?很多讨论就可以形成决策意见了,只有比如时间紧迫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才会涉及“裁决权”问题的。
1、辩论爱好者(包括浙大同学的和华语的网友),他们在以前发的很多文章中都涉及到了“如何评判辩论赛才合理”的问题。
2、评委老师(浙大这个表设计,主要是咨询了余潇枫等几位老师。另外还参考了以前的大专辩论赛评分表,也就是制定那些表的老师)
3、主办方(因为评分表会成为他们和辩手、评委、观众的工作界面,所以也要考虑他们的工作要求)


有时候讨论就可以形成决策意见,有时候不行,我只关心的是,如果不行的情况下,谁说了算。如果你认为你的1\2\3\那群人说了算的话,那要评判干什么,全体公投不更好?

这个……似乎没有出现过。有道理,大家都会接受的。

你没遇到过,不代表不会出现这个问题,异见者肯定会有,甚至可能出现立法会里“为反而反”的情况,因此出现分歧的时候,谁是仲裁一方、何种方式仲裁就尤为重要,请你告诉我你赛制下的仲裁机构、陪审团的构成及比例;

哦……如果“做出对比赛胜负的判断”是义务,那评委的权利是什么?我糊涂了……

辩论评判是个功能群体,其身份因比赛而产生,也因没有比赛而不存在。因此我们委任评委的那刻,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很明确了。裁判有且仅有打分的权利,义务就是为比赛作出他的胜负判断。
 楼主| 发表于 2009-4-24 13: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辩论评判是个功能群体,其身份因比赛而产生,也因没有比赛而不存在。因此我们委任评委的那刻,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很明确了。裁判有且仅有打分的权利,义务就是为比赛作出他的胜负判断。

应该是有决定胜负的权力,义务是必须决定胜负
发表于 2009-4-24 13: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incantcook 于 2009-4-24 11:48 发表
对此,我并不赞同。我所说的时间地点,实际上指如果能够重复测试的话,分数会有一个浮动。
这个误差的来源有很多原因,比如说一个7阶李克特,评判给出了5:4
这个5分可能是一个(4 ,6)的线性分布,而4分则是(3,5)的线性分布,这样的测量误差,
多数属于非系统的随机误差。
那么,我问岚星,我提出的这个误差,是不是存在于你的打分系统?如果存在,你怎么处理这个误差?


首先我已经理解你的意思了,而你没理解我的。

我的意思是:当题项意思很明确(比如测的是双方“逻辑”表现)时,没有理由认为“同一个评委”在“同一个环节”上给双方“同时”打的分数会服从两种“不同”的分布。
当然,我承认这是我的猜测。如果yincancook能证明这种情况的确存在,而且不可忽略,我虚心接受。

另外,我有一个问题也希望yincancook也说清楚:你现在质疑的,是我“问卷”本身的品质(信度+效度),还是按这个问卷得出的加权总分不能合理地评判胜负?
以你统计学的功底,应该明白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我想搞清了这一点,我才能明白你那些问题到底是想问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09-4-24 13: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正确的说,我两者都怀疑。但我习惯定量分析,所以一个一个误差点的验证
 楼主| 发表于 2009-4-24 14: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及,你回避了我的问题,我没有说会服从两种分布,我问的是:
--------
一个7阶李克特,评判给出了5:4
这个5分可能是一个(4 ,6)的线性分布,而4分则是(3,5)的线性分布,这样的测量误差,
多数属于非系统的随机误差。
那么,我问岚星,我提出的这个误差,是不是存在于你的打分系统?如果存在,你怎么处理这个误差
------
换句话说,我问的是,你对这个分数的分布假设是什么
发表于 2009-4-24 14: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eon 于 2009-4-24 13:24 发表

等于没答,我再直接点问好了,评判对评分表的制定是否有投票权?若有,那么票数如何分配,评判和主办方比例如何?

有时候讨论就可以形成决策意见,有时候不行,我只关心的是,如果不行的情况下,谁说了算。如果你认为你的1\2\3\那群人说了算的话,那要评判干什么,全体公投不更好?


当初的确没设想这种“最终决策”程序,因为所有问题都是在讨论中解决了的。我承认这方面的程序设计存在Bug,不过从实际效果看,群众纷纷表示影响不大~

另外,你最后那句是不是认为“那三类人中没包括实际的评委”?如果是,那我的回答是:在比赛后,主办方也会询问实际评委(主要是没参与评分表制定的评委)对评分表的意见。如果提出了合理意见,评分表也会修改。事实上第一版评分表每环节打分项是5个,就是有不少评委提出比较复杂,才简化到4个的。现在已经没什么评委提出意见了。

你没遇到过,不代表不会出现这个问题,异见者肯定会有,甚至可能出现立法会里“为反而反”的情况,因此出现分歧的时候,谁是仲裁一方、何种方式仲裁就尤为重要,请你告诉我你赛制下的仲裁机构、陪审团的构成及比例;

的确没有这方面的设计。

不过说实话,我不觉得这是很严重的问题(从实际来看也是)——毕竟按你这个逻辑,所有合同中都应该包含详细的仲裁或诉讼程序设计,但事实上很多合同里就是一句: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共同解决问题。

可能这就是文化环境的差异吧。至少在我们这边,影响真的不大~:)

辩论评判是个功能群体,其身份因比赛而产生,也因没有比赛而不存在。因此我们委任评委的那刻,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很明确了。裁判有且仅有打分的权利,义务就是为比赛作出他的胜负判断。
应该是有决定胜负的权力,义务是必须决定胜负


哦……我那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总统的权利是“做管理国家的事”,义务是“不能不做管理国家的事”,至于“认真去做、把这些事做好”都不是他的义务?那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国家总理在述职报告中只要说“今年我做了哪些事”,而对“这些事做得好不好”是没有义务向人大交待的?

不过说实话,我对权利义务这种法学的东西的确可能理解出现偏差。要不兰蒂斯或者sigr你们这些专门搞法律的来帮忙解释一下?:)

[ 本帖最后由 岚星 于 2009-4-24 14:17 编辑 ]
发表于 2009-4-24 14: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incantcook 于 2009-4-24 14:03 发表



又及,你回避了我的问题,我没有说会服从两种分布,我问的是:
--------
一个7阶李克特,评判给出了5:4
这个5分可能是一个(4 ,6)的线性分布,而4分则是(3,5)的线性分布,这样的测量误差,
多数属于非系统的随机误差。
那么,我问岚星,我提出的这个误差,是不是存在于你的打分系统?如果存在,你怎么处理这个误差
------
换句话说,我问的是,你对这个分数的分布假设是什么


所以我说你没理解我在168楼里提出的“差分法”概念——而在测量理论中,这是典型的消除随机误差方法……

不管这个分布是什么,同一个评委在同一环节给双方同时打分,都只会是同一种分布。所以你说的“(给正方的)5分服从(4 ,6)线性分布,而(给反方的)4分则是(3,5)的线性分布”这种情况本身就不能成立。
发表于 2009-4-24 14: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incantcook 于 2009-4-24 13:57 发表
正确的说,我两者都怀疑。但我习惯定量分析,所以一个一个误差点的验证


明白了,那能否告诉我,你现在提的这个“误差点”,是在考虑它对什么的影响?是问卷品质,还是胜负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09-4-24 14: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岚星 于 2009-4-24 14:17 发表


所以我说你没理解我在168楼里提出的“差分法”概念——而在测量理论中,这是典型的消除随机误差方法……

不管这个分布是什么,同一个评委在同一环节给双方同时打分,都只会是同一种分布。所以你说的“(给正方 ...


岚星同学,两者都是范围为2的线性分布啊,只不过中心点不同而已哦
 楼主| 发表于 2009-4-24 14: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岚星 于 2009-4-24 14:19 发表


明白了,那能否告诉我,你现在提的这个“误差点”,是在考虑它对什么的影响?是问卷品质,还是胜负结果?

目前这一个主要考虑对胜负的影响。
发表于 2009-4-24 15: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纷纷表示影响不大
现在已经没什么评委提出意见了。
至少在我们这边,影响真的不大~

晕...不能因为贵校所有争议都能鼓掌通过,所以就说这个评判标准不存在问题吧。校际比赛毕竟胜负不会像全辩之类影响这么巨大,全辩的评委也未必如校赛般中立,你能保证全辩上不会出现争议?我不认为这是个可以忽略的额外情况哦,你设计的系统竟然不包括意外情况处理的吗?

哦……我那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总统的权利是“做管理国家的事”,义务是“不能不做管理国家的事”,至于“认真去做、把这些事做好”都不是他的义务?那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国家总理在述职报告中只要说“今年我做了哪些事”,而对“这些事做得好不好”是没有义务向人大交待的?

不一样,在这里国家元首是辩手,而群众是裁判,候选人就是要说服民众投票给他,”把国家治理好“之类的说辞是他拿票时作出的承诺。对于群众来说,它有权利投票给他喜欢的候选人,哪怕那个候选人是没有什么从政经验的阿诺,这个没问题吧。当然,这里最大的区别就是我们要求评为必须不能放弃这个义务而以。

[ 本帖最后由 keon 于 2009-4-24 15:14 编辑 ]
发表于 2009-4-26 01: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incantcook 于 2009-4-24 14:26 发表


岚星同学,两者都是范围为2的线性分布啊,只不过中心点不同而已哦


咦?您莫非认为,中心点不同的“分布”仍然是“同一分布”?
发表于 2009-4-26 01: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incantcook 于 2009-4-24 14:27 发表

目前这一个主要考虑对胜负的影响。


既然如此,请回顾我126楼的回复。我们要的是“在‘正反方表现 不 存在显著性差异’的时候,如何判一个胜负?”所以你跟我谈置信度啥的没有任何意义。

我关注的是“为什么,或者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给评委‘不按评分表’评判胜负的权力”?

[ 本帖最后由 岚星 于 2009-4-26 01:30 编辑 ]
发表于 2009-4-26 01: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eon 于 2009-4-24 15:13 发表

晕...不能因为贵校所有争议都能鼓掌通过,所以就说这个评判标准不存在问题吧。校际比赛毕竟胜负不会像全辩之类影响这么巨大,全辩的评委也未必如校赛般中立,你能保证全辩上不会出现争议?我不认为这是个可以忽略的额外情况哦,你设计的系统竟然不包括意外情况处理的吗?


嗯,我想我可能没表达清楚——我不是说其他人拿了我的评分系统,“不能”做任何修改。比如权重之类,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至于全辩的争议……我想他们既然可以定出那样的评分表(比如陈词为什么是30分),肯定已经有了争议解决程序。所以我就偷懒了。
发表于 2009-4-26 01: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一样,在这里国家元首是辩手,而群众是裁判,候选人就是要说服民众投票给他,”把国家治理好“之类的说辞是他拿票时作出的承诺。对于群众来说,它有权利投票给他喜欢的候选人,哪怕那个候选人是没有什么从政经验的阿诺,这个没问题吧。当然,这里最大的区别就是我们要求评为必须不能放弃这个义务而以。


那么,像中国大陆这样非直选的地区,或者企业里“直接委派”而不是“竞聘”的经理人,就可以只有“做这些事”的义务,而没有“把这些事做好”的义务?
发表于 2012-7-3 13: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20页的帖子啊
发表于 2012-7-3 14: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能不能只看一楼的啊,四点理由都不太站得住脚啊(木有表情一点都不有爱),不要人身攻击我,我匿了~
发表于 2012-7-30 00: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测试楼,请勿回复本楼(刚刚打了补丁)
欢迎大家访问华语辩论网
发表于 2013-3-21 09: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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