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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eon 于 2009-4-16 01:26 发表 以岚星同学设计的case为例 3 3 4 4 4 = 18 5 5 3 3 3 = 19 如果每个数字是每位评委的总分,那明显下组的头两位评委对胜负的影响力大于其他评委,当这个数字乘以20的时候,这个影响更大。(我想yincancook是这个意思)
如果你为5个项目设立权重,那等于变相的强奸了裁判的判决,且若理工科强的浙大组织的比赛如果将推演、论据给与较高的权重,仍难免有作弊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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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eon 于 2009-4-16 01:45 发表 另外,我很好奇你们讨论这个的目的,是在寻找一套放之四海皆准的辩论赛评定胜负的标准吗? 如果是的话,那么一个理想的标准,对于同一场辩论赛,应是即使更换5位其他符合资格的评委,也有极大的几率是相同的胜负结果,这应该是辩论赛胜负公信力的来源 单以此来看,我相信投票结果相同(或直接胜负相同)的几率远高于算小分,以上
原帖由 岚星 于 2009-4-16 14:16 发表 事实证明,实施这种方法的高校(除非是纯打政策型辩论的),评判结果往往引来巨大争议。连评委被学生骂哭的情况都在一些国内辩论水平绝对顶级的高校上演。 浙大在采用投票法之前也是这样,但从改用评分法以来 ...
原帖由 岚星 于 2009-4-16 14:34 发表 不敢说“放之四海皆准”,但至少是“比较一致”。 我也同意你关于“公信力”来源的说法。而且补充一点:从浙大三年的实践来看,和“由直接投票得出胜负”相比,“由评分得出胜负”的公信力要强得多。而你那个 ...
原帖由 yincantcook 于 2009-4-16 10:15 发表 说些题外话,评判我当过不少次,有时候也发生“说不出为什么投票给某方” 原因很复杂,比如 1.双方都太废了,废的程度是,我不敢再回忆品尝烂苹果的过程 2.隔壁的评判太废了,偏偏自以为是,抢着发表意见,俺不敢打击他良好的自我感觉(虽然我不否认能够说服废人也是一种本事) 其实大部分时候,评判是不愿说,而不是说不出。:)
原帖由 岚星 于 2009-4-16 14:48 发表 所以我的观点是:如果连招投标这种级别的“评分”,这种程序都被认为很合理,那辩论赛似乎没有理由认为这样操作“有原则性错误”。:)
原帖由 yincantcook 于 2009-4-16 11:41 发表 从目前的例子来看,岚星没有弄清楚一点,评判跟主办方的关系,不同于评标专家跟老板的关系。 评判结果跟主办方没有利益联系,评判不需考虑主办方的意志。甚至乎,评判需要对抗主办方的意志。 而评标结果跟老板有明确的利益关联,专家必须考虑老板的意志。 而从结果来说,投标考虑的是功能的符合程度,而辩论考虑的是能被多方面的受众接受。 这样的不同目的,显然不应该用同样的方案。
原帖由 yincantcook 于 2009-4-16 10:53 发表 关于你的case,显然你在误导大家,欺负大家不熟悉商务。 评标都是专家给意见,并推荐若干候选人的,最后老板才有决定权的。 资料: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原帖由 岚星 于 2009-4-16 15:09 发表 评判结果如果得不到观众的普遍认可,则观众会远离辩论赛。 评判结果如果得不到辩手的普遍认可,则辩手会骂主办方为什么请了这样的白痴当评委。 而主办方之所以举办辩论赛,就是希望观众都来看,就是希望辩 ...
原帖由 keon 于 2009-4-16 14:28 发表 容我也插一脚哈~ 1.其实我基本不反对同岚星同学对环节和整体的分类,虽然我未必这么划分,但大致涵盖的东西是接近的。但这里的关键在于,每个环节的权重该是多少?是由主办方决定,还是应由裁判决定。如果一个裁判重论证轻辩驳,那么一份给辩驳较大权重的分纸,对这个裁判是否公平,能否有解决办法?
原帖由 keon 于 2009-4-16 14:28 发表 2.我不大理解为什么岚星同学非要把政策性辩论和非政策性辩论分开,许多非政策性辩论的题目,如“选择越多越幸福”“美是主管客观”“专才通才”之类,也是有大量实证可循的,甚至完全可以采用政策题的打法。且目前纯粹展示用的辩题已几乎看不到,基本上正反双方都会有足够的对立冲突点,你这条讲得空泛了点。
原帖由 keon 于 2009-4-16 14:28 发表 3.这点我同意,但关键在于,评委在评决出来之前都无法知道观众是否会认可,那么问题就来了,观众不认可怎么办?把评委炒了吗?
原帖由 keon 于 2009-4-16 14:28 发表 4,5.同意,没有意见,但影响力相等原则你之前也是同意的,不知道你现在还是否这样认为
原帖由 yincantcook 于 2009-4-16 15:39 发表 有三场这么多吗,印象中,在香港,有大争议的一场都没有。 如果你加上外战倒是有些可能
原帖由 keon 于 2009-4-16 14:35 发表 看能不能给个具体的例子,我不是很能理解往往引来巨大争议有多往往和多巨大,因为ms我几乎没见过这类情况出现...
谈到为什么不能把评委的评判过程放置在一个所有人都看得见的平台上的问题时,主办方负责人杨怡静也显得颇为委屈和无奈,“我也知道拿到一个明白的结果比输得不明不白好的多。但是评委老师的立场谁又有过考虑呢?每一年都会出现评委因为判某一方输而遭到谩骂和攻击的现象。这样下去哪个老师还愿意过来给你做评委呢?”在唇舌烽火辩论赛的历史上也确实出现过有做评委的女老师被判输的一方辱骂后,一路哭着回家,然后愤然给学生会大电话表示再也不会当评委了的事情出现。
原帖由 keon 于 2009-4-16 14:35 发表 然后就是评委的资格,你说评为要懂辩论,那么你觉得要懂到什么程度才算懂,稍稍极端一点,那么你是否认为毕业了的辩手是最理想的评委呢?
至于你说的“是否公平”问题,我的回答是:凭什么他有权力把论证看得比辩驳重?换言之:一个评委有没有权力让自己的偏好凌驾于观众和辩手的“主观普遍性”之上?我认为,没有。
而非政策型辩论不以“形成决策”为目的(比如“美是主观客观”对应什么决策?),而是以“加深对问题的认识”为目的。所以它的核心评判点是“谁把自己观点背后的道理展示得更清楚明晰”。
尤其要提一点的,就是为什么之前会讨论很多“里克特量表”的东西,就是因为“如果满分是5-7分,答卷人是可以明确回答自己为什么打4分而不是3分也不是 5分”这种问题的——而且这种回答一般来说能达成主观普遍性的认可。但如果满分30分甚至100分,那要是追问:“为什么你这里打77,而不是76或 78?”那没什么人能答得出来,就算答出来了,这个“尺度”也无法得到主观普遍性的承认。
A:3、3、4、4、4 B:5、5、3、3、3
原帖由 keon 于 2009-4-16 14:41 发表 这个公信力的比较应该是横向的,即一场辩论赛辩论阶段的录像,给n组不同的评委看,用投票法,先看胜率,再看比分,然后计算N组评委评决的差异; 和另一场比赛录像,用打分法,看胜率,看小分,计算评决差异。这才是正确的比较办法,而不是你说的3年前和现在的纵向比较,我不相信你们有这样检验过。
前两年(忘了哪一年),上海名校赛的现场就出现评委正在点评,辩手和教练已经开始顶撞的情况。
浙大的评分体系中,每场比赛只有一个老师,其他4位评委都是大一大二的学生,很多根本没有打过辩论赛
原帖由 keon 于 2009-4-16 15:08 发表 很难理解你居然不认为这是原则性错误,对下组的裁判A来说,分差小一分就可以影响比赛胜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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