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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IGR 于 2008-11-22 22:25 发表 这个观点我也不排斥,虽然“根本指向”也许还谈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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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岚星 于 2008-11-23 02:16 发表 注意这个目标不是“让观众听得最爽”——如果以这个为目标,那就滑入“迎合”、“讨好”甚至“献媚”观众的误区了。
原帖由 岚星 于 2008-11-23 02:33 发表 补充一句半开玩笑半当真的话:我不是轻视辩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地位——在中国目前的法制实践中,我基本上直接无视。 在欧美的司法实践中,我认为辩论可以说是和“识不识字”同等重要。
原帖由 岚星 于 2008-11-23 02:16 发表 我想是我没表达清楚…… 我觉得,在我看来,辩论赛是“一项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学生活动”,而在你看来,辩论赛是“辩论爱好者自我锻炼提升的一种方式”。 当然这都是sigr所说的“最低纲领”,最高纲领方面 ...
原帖由 SIGR 于 2008-11-23 03:11 发表 换言之,如果把辩论赛视作也是某种意义上的“说服”过程,那么“说服”观众和“说服”陪审团、法官,并没有大到不可类比的区别。
原帖由 herolandis 于 2008-11-23 13:59 发表 而现实中,辩论赛在观众间的推广主要是对于这种话语模式的不认可和抵触,而非辩手的表达内容和表达效果。
回答是“辩论很无聊的,正确的只有一个,怎么可能有矛盾的观点同时成立呢?”华政某人文学方面的老师,甚至在课上一本正经地说:“所有的辩题都是伪题,通过辩论是不会发现任何新的道理的。”反观之,华政亦有几位法学方面的老师对辩论赛非常支持,虽然认为“华政的辩论中不足的地方非常多,但是辩论的讨论方法本身是有价值的。” 可见,“好”的比赛未必使否定辩论的人转而肯定辩论,差的比赛也未必使肯定辩论的人转而否定辩论。
可见,“辩手素质”并不能成为承担一切否定辩论赛认识的理由,甚至未必应该成为主要的理由。
原帖由 herolandis 于 2008-11-23 13:59 发表 退一步而言,即使校园辩论赛主要是应当满足观众的某种需求(除了纯粹的娱乐)的,那么这种需求真的就是“接受新的知识”么?或者说,仅仅是“用一种有趣的、新颖的方式来接受新的知识”吗?那辩论赛有什么理由去与在图书馆自修、听取一个专家讲座、参与一个知识竞赛、观看一个科普节目这些获得知识的方式来“争夺市场”呢,仅仅是因为“活人演出,保证精彩”吗? 更进一步而言,我们发现当取消辩论赛的竞技性,而允许双方一起准备,甚至“排演”一场辩论赛的时候,往往能获得更多的观众认可、在一种更“和谐”的条件下传播知识,我们是不是应该因此鼓励这种双方事先准备好的辩论赛呢?
什么才是辩论赛的核心价值呢?如果真的是为了传播知识, 1、我们为什么要容忍一方对另一方讲授知识的过程的错误的、甚至是恶意的干扰和打断, 2、为什么要把双方辩题设置为矛盾的可能引起观众反感的“伪题” 3、为什么要利用种种规则来限制双方的表达并使得他们不能畅快地传授知识 4、为什么需要评委对双方的技术使用评头论足而不仅仅是肯定或否定某种信息的正确性 5、为什么要否定对哪怕是正确知识的生搬硬套而肯定哪怕是错误的对知识的创造 6、为什么要把它变成一个有胜负的游戏而不是一个皆大欢喜的舞台剧? 7、难道我们是学央视的主持人大赛在选拔最好的“老师”么——二流的批评家,和一流的讲师,我们要哪个?
原帖由 herolandis 于 2008-11-23 14:07 发表 另外征求一下二位师兄的意见,我想把仅限于关于辩论发展、辩论赛目的这部分的讨论整理转发至别处,不知可否?
原帖由 SIGR 于 2008-11-23 22:18 发表 其实岚星前后的发言之间我感觉是有矛盾的。 岚星首先告诉我,辩论赛不是“说服”而是“展示”;但是他又告诉我,好的老师是要看“能不能把道理讲得更清楚明白,易于学生理解和接受”。如果辩论赛是类比为讲课的( ...
原帖由 SIGR 于 2008-11-23 22:18 发表 其实岚星前后的发言之间我感觉是有矛盾的。 在这里,我提出一个还在思考中的观点:那就是法庭辩论是建立在程序价值的理念之上的;同样,对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亦需要程序价值的理念和认同;而公民,需要的未必是好的辩论能力,而是基本的辨别能力,这使公民成熟并区别于“愚民”和“暴民”。 我想,辩论赛的价值大概就在这里吧。
原帖由 岚星 于 2008-11-23 22:59 发表 我想这样表达可以更清晰一些: “说服”的结果,是“我认为这个观点是对的”,甚至“我应该按这个观点去行动”。(法庭辩论、国会辩论都是这样。) 而我说的“展示”,结果则是“我认为这个观点不能肯定地说是错的”,“我想我并不会这样去做——但如果有人这样去做,我也可以理解和认同他的选择。” 我认为,辩论赛能做到的是后者而不是前者。
原帖由 岚星 于 2008-11-23 23:06 发表 实际上,从程序价值之所以有价值的根源来看,是因为“这件事是有价值的(比如维护社会秩序——这实际上是实体价值),而重视程序价值可以在现实的非理想环境中,让实体价值在大概率上更好地得到实现,所以程序价值是值得认同的。”
原帖由 我有内部消息 于 2008-11-24 20:43 发表 一个花辨的贴,居然跑题跑成这样——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据说这里还都是辩论届的“前辈”“老师”“高手”。看来这几年这个网的人也没什么长进,只不过几个id都混成“前辈”啦, 哈。
原帖由 SIGR 于 2008-11-24 00:14 发表 “我认为这个观点不能肯定地说是错的”,“我想我并不会这样去做——但如果有人这样去做,我也可以理解和认同他的选择。”这是老师讲课要达到的目的吗?我很难理解。
原帖由 SIGR 于 2008-11-24 00:14 发表 辩论赛为什么要独立于程序之外,另寻价值呢? …… 不过我很疑惑,为什么“理想的辩论模式”不能从法庭辩论中得到借鉴,反而非要划清界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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