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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江户川柯南

[自荐精华] 不要忘了花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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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01: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补充两句:

在我看来,观众听课的过程是他对问题有一个认识,这个认识表现为两种声音在打架。他自己没有能力控制“打架的过程”,没有能力让它们打得更深入明晰。

于是,我们把这两个声音拉出来,打给他看。于是他对问题的理解更深入了。

而不是说,他坐在台下,两个声音在那里吵,他“完全被动地接受”。

前者才是“学习”,是“教授”,后者……恐怕只能叫“灌输”。
发表于 2008-11-21 01:4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回避问题”,还可以想象这样的场景:

如果对方说的话,就是我站在对方那个位置时会说的话,我知道那句话完全没有漏洞,我完全无法反驳它。那我该怎么办呢?认输吗?首先不会,其次也不用——因为那只说明对方和我一样优秀,我为什么要认输?

所以我的做法,会是一句比如“但是我们还要看到……”转掉。

我在回避问题吗?可能是回避了。

但我有没有偏离辩论的意义?没有。因为我把时间花在了“让观众更好地理解我希望他们在这30分钟里理解的东西”上。

复旦、南大的某些作法,也是如此——有时是回答不了,有时是把时间花在了其他地方(当然也有极少数时候花在纯调侃上,这个的确不太好)。

说白了,这是在“让观众更好地看到对方论证过程中的不足”和“让观众更好地理解我方观点背后的道理”之间的平衡。

而我的观点,是后者更重要——二者发生冲突时,优先选择后者。

当然,选择前者也不能说是错的。只是我认为,前者对应的是“解构”,这样的比赛是让大家觉得“双方都是没太大道理的(因为有漏洞)”;而后者对应的是“建构”,这样的比赛是让大家觉得“双方都是有道理的”。前者导致的,是争斗;后者导致的,是和谐。

在我看来,要和谐优于争斗,因此建构重于解构。

[ 本帖最后由 岚星 于 2008-11-21 01:47 编辑 ]
发表于 2008-11-21 01: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吧,先来讲你的类比。
首先,不能假定你的《通论》是一个人所尽知的常识或公理,而单独引用某个结论或观点;其次,如果你说辩论赛像讲课,结果最后我们发现你指的讲课其实是“两位老师同时给学生上课,他们教学的内容有冲突”,OMG,这不是大众常识里面的讲课——想起法大辩论队的经典类比:你不能说大象就是大猪,只是耳朵大点、鼻子长点、四肢粗点罢了,反之,大猪也不会是大象。

其次,关于“这个判断的正确概率,实际上也就是辩手在这方面的水平。而这个,复旦把握得很准”
我认为恰恰相反。因为,在陈词里面提出观点,和在自由辩论中将这个观点摆出来接受对方质疑,这是两个概念。套用西方法庭辩论的观点,非经交叉质询,证据不具有效力。现在复旦拒绝在自由辩论里面回答台大“善从哪里来”的问题,虽然台大确实在听“论”的能力上有瑕疵(不排除故意为之),但其实,复旦就是表现出拒绝深入一步讨论这个问题的态度。我想就观众而言,即便听出了复旦陈词中的解读,也会很想听听台大如何反驳这个解读,进而再看到复旦对于对方反驳的再反驳,如此,这场辩论赛不是变得更有意义了吗?——更何况,听众是否听出这个解读,那还未必呢。何必,急于逃离这个战场呢?——更何况,这样一种深入的讨论,肯定比讨论什么究竟“你没说”还是“你没听懂”的纠缠要更加符合观众的希望吧?所以,你说复旦“把握的很准”,我看根本未必。

当我们说诚恳的时候,一定要将自己的判断放低一些、保守一些,要善意的去理解对方,而不是恶意的去揣测对方,甚至冷嘲热讽对方。

我倒也不是说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用。具体到这场比赛,如果复旦在自由辩论中,再重复回答一次“最初的善从哪里来”,我就认为他们是诚恳的,若说两次,那就是非常诚恳了。而且,相信在他们事先准备好的遣词中,这种回答实在不会浪费多少时间;并且,肯定比那段“没听到还是根本没听懂”要有价值的多。我提倡诚恳,是希望将讨论更加深入些、有价值些。同时,我赞同,在一次到二次的回答对方的提问后,如果对方还是“充耳不闻”,那就真的是对方不诚恳了!那也就真的可以别怪我们无视了。

不知道,这样阐释后,岚星赞同否?

顺便说一句,我认为93复旦真正最重要的启示,是他们那个“起承转合”。
发表于 2008-11-21 01: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灌输”,难道是“东厂仅一位”,因为我也想到了这个词……

关于建构的说法,我还是表示赞同的。
发表于 2008-11-21 02: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IGR 于 2008-11-21 01:56 发表
好吧,先来讲你的类比。
首先,不能假定你的《通论》是一个人所尽知的常识或公理,而单独引用某个结论或观点;其次,如果你说辩论赛像讲课,结果最后我们发现你指的讲课其实是“两位老师同时给学生上课,他们教学的 ...


这一帖的说法我比较赞同~

至于那个类比,我们这儿不是辩论,就不必那样反驳了。真要驳的话我会说“大象的确不是大猪,但斑马的确是一种马——因为它符合马的基因特征。同样,两位老师上课也符合上课的特征——比如老师讲,学生听。谁规定了讲课就只能是一个老师讲?”当然这是玩笑,大家理解这个类比的意思就行了。

另外说一句,两位老师给学生讲课的情况,也并非完全无迹可循。古代太子学习的时候,往往一门课三四个老师一起教。蔡元培也曾经在北大做过类似的事情:一门课,两个老师讲——比如上一节课胡适讲,紧挨着下一节就由鲁迅讲(真实人物记不起来了,但就是这个意思)。可以想象——事实也是如此——每个老师讲课时都把另一个批得一塌糊涂。而辩论赛不过是把这个原本每人发言40分钟的过程又压缩了一下而已。从本质上讲,没有太大区别。

PS:这个类比,实际上已经不仅仅是类比,而是我们在《通论》 里建构起的整个“对辩论赛的理解”的核心。

不过,我不太赞同你最后的“93复旦真正最重要的启示,是他们那个“起承转合”。”这句话。在他们那里还有很多重要性决不比“起承转合”价值低的东西(相反,这个东西我觉得在现在攻辩制下几乎没太大用处了)。

我认为比较重要的还有这样一些:
  • 多说己方正确,少说对方错误;(在我看来,这是辩论赛第一原则,至今不变,而且以后估计也不太会变……)
  • 以学心听、以公心辩;
  • 重视逻辑;
  • 流动的整体意识;
  • 强调知识底蕴;
  • 华彩与幽默炸弹来说明道理;
  • “逻辑-理论-事实-价值”的四维度划分
  • ……(还有很多,一下写不了,单一个《论十大关系》就可以总结出一堆了)


[ 本帖最后由 岚星 于 2008-11-21 02:32 编辑 ]
发表于 2008-11-21 02: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IGR 于 2008-11-21 01:59 发表
“灌输”,难道是“东厂仅一位”,因为我也想到了这个词……

关于建构的说法,我还是表示赞同的。


想到一起去了~偶写的时候也在想《东厂》……
发表于 2008-11-21 03: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岚星 于 2008-11-20 13:45 发表


第一句又没看懂……(发现自己最近理解力下降……

关于后面的立论,我觉得与英文的“root (of all)”还是冲突的。内因和外因这一层打出来武大一样扛不住——谁也扛不住。



第一句的意思是,复旦当年对“性恶论”的论证实在是太过经典了,以至于在辩场上(仅限于辩场上)讲出“恶的是人性”的时候,不单单是在下一个判断,而是背着复旦当年的经典论述。实际上,我可以打赌,在93以后的绝大部分比赛中,不太可能看到直接质疑“性恶论”的(那种连复旦性恶论都不知道的除外……)。那么马大在拿这个东西作为他们的底线的时候,武大就很困难,因为他不太可能花大量时间去反驳“人的恶性总是存在的”,而如果他不反驳这一点,那么很自然给马大“凡A存在皆有B先存在,因此B是A的源”这一隐含的推导以勃勃生机。

内因外因出来问什么会扛不住?这一点我不理解,根据唯物主义,物质财富的客观存在是内因,而对财富的占有欲是外因(应该说是结果)。
发表于 2008-11-21 04: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岚星 于 2008-11-20 13:48 发表


呵呵~这个就是对“调侃”还是“人身攻击”的区分度不同了——主观感受而已。:)
要真这样,那台大的“你有本事再说一遍”恐怕就是骂娘了。


PS:关于那句“听不到还是听不懂”,以我的看法,对方的确 ...



台大是没见过打着太极拳耍流氓的,被逼急了。95年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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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星认为在场上不能纠缠于特定的问题,这个我赞成;Sigr说任何论证必须经过自由辩的质询,这个我更赞成。但总的来说我赞成岚星多一点。因为拿我个人的比赛经验而言,我是偏向于“回答任何问题”以及“不放过任何问题”的,但事实上因为比赛的博弈性,对方总是不配合的,因此浪费本方时间的概率非常大。究其根本,是因为现在的赛制中,对于什么问题是必须回答的,什么问题是不必回答的,没有限定,因此双方完全凭自己的立论在进行操作;而所谓的通过“评委和观众的制衡”,在实践中是极为不理想的——我专门做过试验。因此,在赛制没有大的变化之前,“适当地自说自话”比“尽量不自说自话”事实上能有更好的表达效果。同时,这也是法律专业、院校的辩手,在和别人打比赛的时候很郁闷的一个地方,因为我们总是习惯把一个问题讨论清楚了再讨论另一个问题,而对面则不是。

补充:而且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单靠辩手自觉是没有用的。的确最好的交流效果,是双方自觉,但我们现在讨论的不是如果达成最好的问题,而是要不要防止最差的出现。对于底线的“诚信”,个人认为还是必须靠规则的,因为即使聪明人会钻规则的漏洞,也比笨蛋都能胡搅蛮缠要来得好。

[ 本帖最后由 herolandis 于 2008-11-21 05:48 编辑 ]
发表于 2008-11-21 06: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对于辩手的角色,我觉得用采用陪审团的庭审模式来解释,更准确一些。

双方辩手自然是控辩双方,而评委则是陪审团,观众则是旁听席上的任何人。

审判对于陪审团成员的要求仅仅是两个,第一,内心首先不得怀疑被告人有罪,第二,必须具有正常思维能力和普通常识,对应在比赛中,则是一,立场中立,二,具有专业背景知识——因为庭审中控辩双方使用的是“一般人能理解的知识”(因此有时有专家证人——对应双方可能引用的专家意见),所以在具有专业背景的比赛中,评委应具备对该专业背景起码的认知。评委不必懂得辩论规则,正如陪审团不应有法律背景,因为这样可以保持价值中立,而且你不能要求他在做事实判断的同时去做程序判断。当他们对辩论有疑问的时候,可以提出疑问(评委提问)。

而一般的观众,即好像旁听席上的事外人,他们并没有在整个辩论的过程中充当实质性的身份,而起到的仅仅是监督程序的作用(所以公开审判是程序法上的规则),这是一种公众监督,或者是舆论监督,是对于辩论的参与者的专门渠道的监督(如控辩双方可以通过上诉权来制约法官和陪审团,而法官可以行使权力制约控辩双方,并引导陪审团,而陪审团通过自身决议来制约控辩双方,并可以对法官的决定提出疑问)的一种补充。
他们可以选择在庭审过程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因此来完成自己对法律的认知(比赛中听取双方辩手的发言来思考和学习),但也可以仅仅是旁观而已,不去认真聆听,因为他们没有这样的义务。他们可以用嘘声表示对庭审中不合常理的事件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比赛中用掌声、笑声来肯定——甚至个别情况下允许少量的否定表达),但他们不应当影响到庭审的正常进行(在比赛中恶意捣乱),否则就要被请离法庭(这一点很重要,比赛主办方应准备若干彪形大汉届时维持秩序)。但是真正给予他们以指导的,往往是一、陪审团决议(评委点评),二、法官的主导过程,三、判决结果(比赛结果)及判决理由(评委点评)。

所以,我现在的看法是,不应由评委承担维持规则的义务,而应该把这样的责任交给主席,即主席应由充分熟悉规则的辩手来担任——当然会由此引出很多其他需要讨论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也正是我现在想讨论的。
发表于 2008-11-21 17:4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erolandis 于 2008-11-21 03:29 发表



第一句的意思是,复旦当年对“性恶论”的论证实在是太过经典了,以至于在辩场上(仅限于辩场上)讲出“恶的是人性”的时候,不单单是在下一个判断,而是背着复旦当年的经典论述。…………那么马大在拿这个东西作为他们的底线的时候,武大就很困难


马大还没这么干——因为这个辩题实在用不着。

他们只是指出,钱不是恶,贪欲才是恶。而主打的内容都还没到这一层——而是打了“有大量与争夺钱无关的恶”。
发表于 2008-11-21 17: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erolandis 于 2008-11-21 04:28 发表

“适当地自说自话”比“尽量不自说自话”事实上能有更好的表达效果。


这句尤其赞同。

可能不同的是,我认为这种情况是正常的,可以保留下去,而你认为这种情况应该通过赛制等方面的完善加以剔除,而我认为完全没有必要。

因为在我看来,辩论赛上双方不是要把一个问题完全讨论清楚——因为根本不可能完全讨论清楚。

双方要做的,是让观众了解两种对立观点各自背后的道理。而“适当地自说自话”比“尽量不自说自话”事实上能更好地做到这一点。因此适当的自说自话就是合理的。
发表于 2008-11-21 18: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erolandis 于 2008-11-21 06:10 发表
另外对于辩手的角色,我觉得用采用陪审团的庭审模式来解释,更准确一些。

双方辩手自然是控辩双方,而评委则是陪审团,观众则是旁听席上的任何人。


我不同意这个类比的根本原因是,法庭辩论的核心目的是“判定某项指控是否成立”。这和有没有观众没有丝毫关系。

而辩论赛,观众是上帝。

庭审可以说:我们在辩论,你爱来不来。所以我的任何行为、规则是否正确合适,与观众没有关系。
辩论赛却要说:如果你们不来,我们的辩论就没什么意义。因此我的任何行为、规则是否正确合适,要看是不是能更好地让观众明白辩题双方背后的道理。

比如下面这段话:
原帖由 herolandis 于 2008-11-21 06:10 发表
他们可以选择在庭审过程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因此来完成自己对法律的认知(比赛中听取双方辩手的发言来思考和学习),但也可以仅仅是旁观而已,不去认真聆听,因为他们没有这样的义务。


关键不是他们有没有某种义务。而在于:
在庭审模式下,控辩双方没有义务去关心观众是不是认真聆听,是不是理解了我对于某项法条的引用,是不是认同我对某个判例的借鉴等等。
而在辩论赛模式下,这是辩手的第一义务。
发表于 2008-11-21 18: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曾听朋友说到,他们那里的比赛,商学院和法学院之间就经常出这种状况。

法学院辩手更关注的是:我说得对不对,我的逻辑链能不能严格导出我的结论。
商学院辩手更关注的是:我说得好不好,我的道理观众是不是能接受,如果能接受,我的话说得是不是更漂亮。

所以,法学院的辩手往往认为:只要我的逻辑链全场站住了,全场没有被攻破(甚至没有受到攻击),那我就成功了。

遗憾的是,他们往往是输的那一方。

而更遗憾的是,我觉得也应该判他们输。
发表于 2008-11-22 00: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讨论关于公诉人法庭辩论的论文中曾经归纳,要做到“理体情用”

我始终认为,“对不对”比“好不好”要更为根本,应该在确保“对”的基础上努力做到“好”。

如果以“好不好”来作为最根本的评价标准,那么极易滑入“迎合”、“讨好”甚至“献媚”观众的误区。而“观众”不应该被视作辩论赛的根本指向,那和以“胜负”为指向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低级纲领”要建立在辩论赛参与者的素质提高,“高级纲领”则是要把辩论赛作为民主训练的重要手段。

这是我的一点看法
发表于 2008-11-22 02: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额,本来写了不少回复,因为技术原因不小心弄没了。

基本意见和Sigr一样。理由有两点:

一、辩论赛本身不是辩论的应用过程,而是学习过程,主要的价值在于帮助辩手掌握这种话语模式,帮助观众接触这种话语模式。辩论本身并没有与民主制度有什么天然的联系,但在实践中因为其可操作性特别强,所以成为了民主政治的制度核心之一。因此,把辩论赛视作教学的话,那么教的东西也应该是辩论本身,而不是双方立论所涉及的那些知识——当然如果这些知识能够被有效地传播给观众,自然更好。辩论与其说在树立正确的认识,不如说在打击错误的认识,因此也与一般性教学的主要目的不一致。再者而言,通过辩论的方法开展教学,效果未必理想,对于新辩手的培训即为实例,如果在初期总是接触矛盾的观点的话,他们自己的思维往往就先被搅乱了。

二、大众观众(这个词用以排除评判)的存在,往往不是因为他们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是因为他们在整个辩论的过程中充当几个特定的角色。1、代表大众价值观和认识层次,来检验辩手的说服能力;2、作为制度上的存在监督着比赛的有效性和公正性;3、作为未来的“实用性辩论”或“正式辩论”的参与主体,学习这种特定的话语模式,并使得这种话语模式有被推广的可能。因此,在训练赛中,甚至少量正式赛中,是可以没有大众观众的,这个不影响辩手能力的提高;相反,如果所有的比赛(包括训练赛)都有大众观众的参与,反而可能干扰辩手对辩论的学习过程,尤其是当他可以从各种渠道得知大众观众对他的评价的话。

如果辩论赛主要是打给观众看的,“那么还要评委干什么?”——当然,这个是不涉及大陆的辩论赛事所具有的强大的娱乐性而言的。

以我签名中的几句妄语为例,如果现在正在开展的“歌颂改革辩论联赛”中,辩手发现了不得不否定改革观点,那么他应该怎样去表达这种观点,才能达到岚星师兄所说的那种辩论赛的价值呢?
发表于 2008-11-22 21:3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IGR 于 2008-11-22 00:43 发表
我在讨论关于公诉人法庭辩论的论文中曾经归纳,要做到“理体情用”

我始终认为,“对不对”比“好不好”要更为根本,应该在确保“对”的基础上努力做到“好”。

如果以“好不好”来作为最根本的评价标准,那么 ...


刚才打的怎么没了……汗一下……

我同意sigr这段话,只做一点补充:

对一个好的辩题来讲,正反方的观点都应该是“对”的(或者说在我们目前的认知水平上都是可以自洽的)。如果双方水平不错,做出的立论体系也可以“都是对的”。

但这句话我要澄清一下:


“观众”不应该被视作辩论赛的根本指向,那和以“胜负”为指向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我赞成的是“能否让、是不是让观众更好地理解两个对立观点各自背后的道理”,这应该被视作辩论赛的根本指向。“胜负”就要按这个来评判。

[ 本帖最后由 岚星 于 2008-11-22 21:53 编辑 ]
发表于 2008-11-22 21: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erolandis 于 2008-11-22 02:46 发表
如果辩论赛主要是打给观众看的,“那么还要评委干什么?”


很简单,评委是观众的代表。在让每一个观众“本着理性、公平公正的心态来评判胜负”在现实中不可操作的时候,我们选出某些能够为观众接受的“代表”来公开评判。

总觉得,你说的是“辩论”,而我说的是“辩论赛”。辩论是“我和你之间的事”,而辩论赛是“我们双方与观众之间的事”。

从一两场比赛来看,没有观众也没啥大不了的。

但从长远来看,这就打破了“主办方(及出资方)、辩论队、观众、有辩手素质的这些人可以参与的其他活动、辩手的其他身份要求他必须去做的事(如学习)”等各方组成的平衡系统。台湾辩坛的现状就是例证。

顺便说一句:除了政法系统的人之外,我不觉得其他人“必须要”“学习这种特定的话语模式,并使得这种话语模式有被推广的可能。”再补充一句:在中国目前的政法系统中,即使是政法系统的人我也不觉得有多大的必要。(有志于向双语律师方向发展的除外)


以我签名中的几句妄语为例,如果现在正在开展的“歌颂改革辩论联赛”中,辩手发现了不得不否定改革的观点,那么他应该怎样去表达这种观点,才能达到岚星师兄所说的那种辩论赛的价值呢?

我的回答是:这样的题目根本不适合做辩题。因为它违反了辩题基本原则中的“公平性”要求。
天下无不可辩之题,但有不可做辩论赛之题。我从来是反对随便炮制一个题目就逼着辩手上来打比赛的。
发表于 2008-11-22 22: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岚星 于 2008-11-22 21:32 发表


我赞成的是“能否让、是不是让观众更好地理解两个对立观点各自背后的道理”,这应该被视作辩论赛的根本指向。“胜负”就要按这个来评判。


这个观点我也不排斥,虽然“根本指向”也许还谈不上。
发表于 2008-11-23 00: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岚星 于 2008-11-22 21:48 发表


很简单,评委是观众的代表。在让每一个观众“本着理性、公平公正的心态来评判胜负”在现实中不可操作的时候,我们选出某些能够为观众接受的“代表”来公开评判。

总觉得,你说的是“辩论”,而我说的是“辩论 ...


我说的当然是“辩论赛”,所以才肯定评委是必须存在的,如果不是比赛的话,辩论的参与方也常常可以自己来评判。而且,我所指不必总是存在的,是“大众评委”——虽然时下的辩论赛基本都以大众为说服对象,但这也仅仅是因为现在的辩论没有发展到相对细化的阶段,并不能因此就得出结论说在中国辩论赛的观众就应该、仅应该是指大众。上海的政法系统就颇有自己搞辩论赛的传统,这个和一般的辩论赛显然针对的对象是不同的——当然,虽然也仍然处在一个起始的发展阶段。

另外也许岚星师兄碍着我和Sigr师兄这些法学出身的辩手的面子,因此说得比较含蓄,但我恐怕你对于辩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还是过于轻视了——诚然,多数时候与此有关的辩论的技术并不依赖于大学生辩论而自我发展着。

同时要指出的是,法律领域恰恰不是最需要辩论的话语模式的地方,因为绝大多数的规则、理由都是既定的,没有讨论的必要。而在经济、文化、教育、科研等方面,因为这种话语模式的缺失所导致的问题才是令人心惊的。我想中国的高等教育现状就能作为一个极好的例子吧,越是官僚桎梏、腐败丛生的学校,往往越是没有自由辩论的风气和制度环境。
发表于 2008-11-23 02: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erolandis 于 2008-11-23 00:41 发表


我说的当然是“辩论赛”,所以才肯定评委是必须存在的,如果不是比赛的话,辩论的参与方也常常可以自己来评判。而且,我所指不必总是存在的,是“大众评委”——虽然时下的辩论赛基本都以大众为说服对象,但这也 ...


我想是我没表达清楚……

我觉得,在我看来,辩论赛是“一项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学生活动”,而在你看来,辩论赛是“辩论爱好者自我锻炼提升的一种方式”。

当然这都是sigr所说的“最低纲领”,最高纲领方面我们似乎没有太大的分歧——至少是可兼容的。


另外也许岚星师兄碍着我和Sigr师兄这些法学出身的辩手的面子,因此说得比较含蓄,但我恐怕你对于辩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还是过于轻视了——诚然,多数时候与此有关的辩论的技术并不依赖于大学生辩论而自我发展着。

同时要指出的是,法律领域恰恰不是最需要辩论的话语模式的地方,因为绝大多数的规则、理由都是既定的,没有讨论的必要。而在经济、文化、教育、科研等方面,因为这种话语模式的缺失所导致的问题才是令人心惊的。我想中国的高等教育现状就能作为一个极好的例子吧,越是官僚桎梏、腐败丛生的学校,往往越是没有自由辩论的风气和制度环境。


关于这个,不是我的轻视,而是在我看来,法庭辩论和辩论赛完全是两回事。因为二者有几个核心分歧。其中与我们讨论密切相关的是这一个:

法庭辩论的直接目的,是依法判处被告有罪或无罪——庭审之后,必须就这个问题出一个结论。

而辩论赛的直接目的,是让观众对两个对立观点背后的道理都有一个更深入地理解。至于哪个观点更正确,这个不重要。

你能想象法庭辩论后大法官或者陪审团说:“感谢控辩双方的精彩表现,至于被告是否有罪,其实并不重要。”这样的话吗?

但在辩论赛中,评委很正常——甚至可以说是判断评委对辩论赛入没入门——的一句话就是:“非常感谢正反双方的精彩表现,我想A或者B哪个更重要,这个问题可能我们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不过这个不重要。重要的是,我相信经过双方的辩论,我们对这个问题都有了更深的认识。”

这就是二者的核心区别:
法庭辩论存在的目的,是确定被告是否有罪。
辩论赛存在的目的,是让观众对问题有更深的认识。

而我们都知道“目的决定手段”。既然二者目的不同,对应的手段——赛制、规则、评判体系等等——也就完全不同了。

这也就是我不同意用“庭审辩论”来类比辩论赛,从而建立一套赛制、规则、评判体系的原因。

而“花辩”好不好,或者哪些地方好哪些地方不好,这恰恰是评判体系关注的内容。

所以,我不同意按“庭审辩论”的类比思维,来评价花辩。

=========================================================

以上分析实际上还有一个漏洞:
“有更深的认识”可以不是观众,辩手双方对这个问题有更深的认识,这也是一个方面。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同意练习赛或者少数比赛,没有观众也没问题。

但如果把辩论赛看成一项“学生活动”而不仅仅是一场又一场单一的比赛,那就存在另一个问题:如果这个活动受益的只是一群辩论爱好者——而不包括更广大的学生、观众,那么校方、电视台或其他力量为什么要来支持它?

可见,如果辩论赛完全是辩论爱好者的自娱自乐,那学校或其他方面是没有必要给予支持的——他们的资源也有限。

那么,当一个学校的辩论赛“这项活动”失去了校方的支持,失去了其他社会力量的支持,仅仅依靠爱好者的热情,这个活动能有良好的发展吗?

我不这样认为——恰恰相反,我觉得一旦如此,不要说发展,能不能生存下去都成问题。

所以,辩论赛要把“让观众对问题有更深的认识”做为首选目标。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各方面的平衡,从而促进辩论赛的发展。

注意这个目标不是“让观众听得最爽”——如果以这个为目标,那就滑入“迎合”、“讨好”甚至“献媚”观众的误区了。

[ 本帖最后由 岚星 于 2008-11-23 02: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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