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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gujht3636

对于CDA大赛的一点感想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8-20 15: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zwh_121

17楼说是合理使用,19楼认为应该合法维权。你都支持?
发表于 2010-8-20 15:3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zwh_121


    呵呵,两个CDA对于A的来源是不一样的。CDA的英文全称Chinese Discussion Association和中文全称中华辩论爱好者联赛,并没有对名辩盟构成重合,其英文简称不对名辩盟构成侵权。
至于17楼,还是出来对“合理使用”做个解释吧,13楼是如何符合“合理使用”的。
对于马前辈的“支持”,我也料到必然会有人有这一出。我想说的是,将心比心地说,华语也组织过DSL,也知道大型赛事组织的辛苦,我们办CDA是自娱自乐也好,是歌功颂德也罢,说白了你愿意打就打,你觉得污了你的耳朵,咱也绝不求着你留下。像LZ或者像13楼觉得CDA办得不行,没有关系你们走,你们也当然可以跑到华语来骂CDA怎么怎么烂,但是要骂,就把自己带有CDAlogo的头像去掉,这是对我们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尊重。
另外,以下就完全是我个人的观点了。我弱弱地说一句,羽化凭你前几天打的一场文字辩所表现出来的水平,还远不够格去指责CDA的参赛队伍水平太低,远不够格去指责草根辩手降低了现今的辩论水平。你,充其量也就跟那个说“蒋昌建哪有资格教我”的同学是一样的,叫嚣了半天,一上赛场,不好意思,见光死。
发表于 2010-8-20 16: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言重了……
发表于 2010-8-20 16: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记得不错的话...华语曾经真的是有自己的网辩的...
  还有..毛毛..
有些话..私底下说嘛...帝鸿还是好说话的..有些脑残..咱真得罪不起....

   至于CDA的问题...我还是那句话..现在不是当初就争鸣几只队伍大家玩玩.靠着信任就能搞下来...现在不是这样的了...面对质疑...面对批评...面对制度的漏洞...是组委会需要改进的...
发表于 2010-8-20 16: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4# 神叡


    好吧,神睿,羽化认为呢,草根辩手的存在,使得辩论的总体水平越来越低,比赛越来越难看,从而成为了辩论发展的最大障碍。而在他眼里,CDA参赛队伍良莠不齐(或者在他的法眼之中,全是宵小之辈),所以比赛在他看来是极其难看,于是得出CDA证明辩论已经亡了。可是事实上,我今天真的一点都看不出来,他凭借什么去指责别人的比赛打得难看。趾高气昂地在争鸣发单挑贴,结果前天晚上在网2群打得一塌糊涂。倒是实在让我想起了华北的三辩,看来也是个可以和史思拜把子的。
发表于 2010-8-20 16: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哟  姐来了,半年没有上来了快~~围观~
发表于 2010-8-20 16:2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6# he314687278


    君君……我孤立无援啊..
发表于 2010-8-20 16:3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啊啊啊。。。帝鸿啊,我看到了~~~~不过楼上不是有2个争鸣的再帮你呢。加油,死命的争,我爱看~~·
发表于 2010-8-20 16:3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5# 帝鴻

算了..不对CDA发表言论了..免得说了什么在争鸣那边一帮SB要开始围攻我了...
    草根辩手的存在是辩论发展的基础...只是...我们要用什么样的方式去维护好这个基础...用什么方式去让这个基础得以发展...
发表于 2010-8-20 16: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1# 白色巨塔

我上面写的是支持17楼的注解
至于19楼维权的时候,就要用到相关法律了,所以都支持~
发表于 2010-8-20 16: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帝鴻 于 2010-8-20 16:37 编辑

回复 28# he314687278


    那两个是围观帝,唉。我不该来华语的地盘的……
发表于 2010-8-20 16: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erolandis


    恩,那我就不耻下问一下。打着CDA的logo发表影响CDA形象的言论,算不算是对版权 ...
帝鴻 发表于 2010-8-20 14:16


1、“合理使用”不是“一说”,是一个法律概念,我都说了你既然不懂能不能先百度一下?

2、 首先你要真不说我个人还真不知道那个是什么logo。其次如果你怀疑影响某个东西形象的话那么是属于名誉权范畴,不要瞎扯著作权。最后如果你能同时提供 a.所谓CDA组委会的授权文件以及 b.该ID的使用严重影响所谓CDA的名誉的证据,我愿意代表本论坛接受对此事的处理请求。
发表于 2010-8-20 16: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0# zwh_121


    请问17楼做了什么注解了?第一句?好吧,建议你回去看看什么叫注解。
发表于 2010-8-20 16: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2# herolandis


    第一,我说的是版权,作为的著作权法范畴的“合理使用”是你提出的。版权和著作权的区别,你提了那么久时间的法律,相信你不会不懂。当然,如果你真的不懂,我会不吝赐教的。
第二,如果你觉得有人带着你的照片,说“通过这个人,我发现这人的爸妈没救了”这没什么,或者还需要出示你所谓的“证据”来证明确实构成了名誉影响的话,我也只能对您这位“超级版主”的理念表示敬佩。您放心,由衷的。
发表于 2010-8-20 16: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3# 帝鴻

何必纠结于一个“注解”的含义呢,大家都明白我指的啥就行了
我又没有和你深究CDA缩写产生的歧义导致的侵权问题……
向你这样大家聊天就很没意思了~
发表于 2010-8-20 16: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erolandis 于 2010-8-21 01:02 编辑
回复  herolandis


    第一,我说的是版权,作为的著作权法范畴的“合理使用”是你提出的。版权和著作 ...
帝鴻 发表于 2010-8-20 16:44


首先,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版权和著作权是一码事。版权(Copyright)源于英美法系,注重保护作者的财产权利,而著作权(Author rights)源于大陆法系,注重保护作者的精神性权利。我国属于大陆法系,采取的是著作权这一概念。

合理使用是我先说的,我也说了你不懂就先去查查。适可而止吧,别再浪费我时间给你解释法律了。

另,附送文学小常识一个:注解的若干意思之一是泛指所有的解释。
发表于 2010-8-20 16: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白裁在哪里啊白裁在哪里~我们的辩论到底亡在哪里?
发表于 2010-8-20 16:5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6# herolandis


    不好意思,我国法律中,只有在著作权法中有明确指明,在著作权法里,著作权和版权是一个概念。只是我很好奇,你所谓的在我国著作权就是版权这一概念,除了著作权法中说“本法所称的……”之外,哪里有这个法理依据呢?
合理使用是你先说的,不过我似乎发现你除了知道合理使用这个概念外,好像根本不明白什么情况下叫做合理使用。倒是请你指出,13楼符合了合理使用的哪些情况?别在这扯个外星人出来,然后让人自己去找。
最后,也回送你一个常识,对于字词的解释,是不包含于文学常识之中的。
发表于 2010-8-20 17: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突然发现我在22楼变成一个叫羽化的人了。。。
“蒋昌建哪有资格教我”的同类,我可担当不起。。。呃。。。
发表于 2010-8-20 17: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9# zwh_121


    不是你。是13楼,那位三丈之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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