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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ohnson43

[讨论]请教一下诡辩的常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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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6 11: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请教一下诡辩的常用形式

下面引用由鼠儿吱吱2005/02/25 10:29pm 发表的内容:
诡辩可能是不道德,
诡辩可能是技术不到位,
诡辩可能是过分自信。

我说的道德是名词
其实你说“不道德”是种形容词的分析,
“不道德”可以理解为“恶”或“不良”,
这样也种一种道德(的问题)

我的意思即是指,诡辩是一种道德(的问题)吗?

发表于 2007-10-25 21: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强大的逻辑面前诡辩并不吃香

最强的诡辩已经不是诡辩了

评委一般都是逻辑过硬的,如果诡辩没能达到一定高度还是少碰为妙
发表于 2007-10-27 18: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知道什么是诡辩,逻辑很重要~~~~如果你的逻辑过硬了,那么就分得出什么是诡辩,什么不是诡辩了
发表于 2007-10-28 14: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有很强的逻辑吗?
那你们先回答这个问题,但前题是你能在5秒内想出答案哦!

Star:  公认的世界上最难的问题是----"什么是世界上最难的问题"
Over. 回答吧!
发表于 2008-3-13 11: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強行承認不占理的觀點~~耍賴皮~~對方很無奈的
发表于 2008-3-23 02: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嗯 对啊~~就是因为比较难在短时间内想明白~·所以诡辩还是挺有用的吧~~
发表于 2008-4-15 20: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的帖子

就像老鼠偷吃了芝麻还吐壳
很幽默的修辞手法!! 赞赞
发表于 2008-4-26 23: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世界上最难的问题

你们说的好深奥.........
发表于 2008-5-25 12: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个新手,只想说一下自己的想法。我认为诡辩就是要利用对分意识的丝毫偏差,用一些本身有歧义的逻辑进行攻击,让对方无论从那方反击都无从入手。所以学诡辩应该注意积累一些异类的思维。
发表于 2008-11-19 22: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哦诡辩~~我不太清楚哦~~
发表于 2008-11-20 00: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呃……我的理解是这样:

定义“诡辩”是指“明知道(或不应该不知道)这样说违反逻辑,却仍然这样说”
在此定义下,我的结论:凡在立论主干上诡辩者无条件判负——即使对手主动认输。
发表于 2008-11-20 00:4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格尔曾经指出:“诡辩这个词,通常意味着以任意的方式,凭着虚假的证据,或者将一个真的道理否定了,弄得动摇了;或者将一个虚假的道理弄得非常好听,好像真的一样。”
发表于 2008-11-24 22: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这里的回复,真的笑死我了。

诡辩是一种很高级的辩论赛“技巧”(不是辩论的技巧啊,是辩论赛的技巧,视力不好的同学记住了)。根本就很少看到的,因为它需要的智慧和反应能力,比“不诡辩地去辩”要高多了。从技术上说,做一个骗子,比作一个诚实的人,难多了。

诡辩之所以构成诡辩,是因为它在形式和内容上已经非常合乎于逻辑、接近于事实了,不然的话,那就叫“明显的逻辑错误”,“明显不顾事实”。

不要研究诡辩啦,连“正辨”还没搞定,学什么诡辩。学的来么……也不要怕,到目前为止,我还没见到过谁靠诡辩赢的,因为这个要求真的太高了。

---------------

baidu来的:

主要的诡辩手法有:
  (1)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在论证过程中,诡辩者故意违反论题要明确的原则,论点含混暧昧,似是而非,企图在不同的情况下作不同的解释,为自己的某种目的辩护。
  凡算命、相面、占卜之徒,他们骗人索财的一个法宝,就是竭力说含糊之词,双关之语,两面堵,四面围,正说也行,反说也通,随机应变,反正让你相信他的话灵验。这是地地道道的诡辩术。
  (2)偷换概念、偷换论题是搞诡辩的人最常用的一种诡辩术。诡辩者偷换概念的主要手法有:1,偷偷改变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之变成另外一个概念。2,利用多义词混淆不同的概念。3,抓住概念之间的某种联系和表明相似之点,抹煞不同概念之间的根本区别。4,混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反映的是一类事物的整体属性,而非集合概念所反映的是组成一事物类的每个分子的属性。5,偷换论题。在论证过程中故意违反论题要明确、要同一的规则,偷偷地转移论题。偷换论题和偷换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一般来说,偷换论题常常表现为偷换论题中的某些重要概念。
  (3)虚假论据。是指故意违反论据要真实的规则,用编造的例证和错误的原理作为论据,去论证错误的论题。
  (4)循环论证。论题的真实性是要靠论据来证明的,而论据的真实性又要靠论题去证明,就是循环论证。
  (5)以人为据。是指在论证中,把对某人的品质的评价移到对某人提出的论断的评价上去。换言之,用对某人品质的评价代替对论题的论证。
  (6)诉诸权威。在指对论题不作任何论证,只是拿出权威的只言片语吓人,骗人。换句话说,是用权威人士的个别言论代替对论题的逻辑论证。诉诸权威,是“以人为据”的一种特殊表现。
  (7)人生攻击。是指用攻击、谩骂论敌代替对具体论题的论证。这也是一种十分恶劣的作风。
  (8)机械类比。是指故意把两个性质根本不同,或只具有某种表面相同(或相似)的对象拿来作类比,由其中一个对象具有某种性质,推出另一对象也具有某种性质的论证的手法。用这种机械类比得到的结论是不可靠的。
  (9)以偏概全。是指故意用片面的、不充足的根据冒充全面的,充足的论据去进行论证,以个别情况片面概括为一般。
发表于 2008-11-25 01: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我有内部消息 于 2008-11-24 22:33 发表
到目前为止,我还没见到过谁靠诡辩赢的,因为这个要求真的太高了。


去看97国辩的决赛吧。
发表于 2008-11-25 19: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同意星星同学的看法啊。我觉得那场,大马赢得实在是名至实归。基本没有诡辩啊。

培根同学指出,人类在认识会陷入四种假象中,种族的假象,洞穴的假象,市场的假象,剧场的假象。从这个角度,说辨会使真理明了,显然是没道理的。反方开篇与总结都表达了这个意思,这是他们的一个理论基础。另一个理论基础是,辩只是一种表达的行为,很多真理并不需要、或者根本不能通过这种行为来明了,所以说真理不能越辩越明。
我觉得这两点足够表达方法立场的合理性了。

相反,正方就耍赖了,说,一定要有真理也有辩,不然就不要谈。扯淡,辩题有这个意思么?只能说你可以这样理解,但我也可以不这样理解。我认为辩题强调的是真理与辩的关系,既然是关系,那么“没有关系”也是关系的一种。
还说,能够辨明真理的辩才叫辩,不然那不叫辩。这就是说,培根的那个假象说是不对的,不存在的。凡是“认识”就一定正确,如果陷入假象,那就不叫“认识”。很赖皮了吧。

不过反方也有错就是了,逻辑有问题。因为“会”并不等价于充分条件。它更多得是强调一种属性,一种功能,或者一种趋势。所以反方死赖人家要证明“充分”,这个不对。当然,在这个问题上,正方一样失败。实际上这根本不是一个逻辑命题。辩题真正的意思是问,辩是否能让真理有越来越明晰的趋势,严格来说是个统计学意义上的结论。正方还说大家都是“全称判断”,扯得很。

当然,这个题实在是比较烂,它本身应该更“明”一些。不过从比赛上来看,换谁都应该判大马获胜吧,首师简直惨不忍睹,尤其那个四辩,唉……不提了,也就是校级水平,省级水平都达不到。这个都不输,说不过去吧。

结论:即使承认该场比赛有传说中的“诡辩”成分,但马来西亚的获胜,显然不能说是“依靠”诡辩。鉴于对手的水准,马来获胜简直是一定的。
发表于 2008-11-26 00: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我有内部消息 于 2008-11-25 19:21 发表
不能同意星星同学的看法啊。我觉得那场,大马赢得实在是名至实归。基本没有诡辩啊。

培根同学指出,人类在认识会陷入四种假象中,种族的假象,洞穴的假象,市场的假象,剧场的假象。从这个角度,说辨会使真理明了 ...


在陈词环节,双方是打平的。而马大陈词中的立论,的确也是说得通的。

但真正导致马大建立绝对优势的,是对抗环节——包括自由辩论和每位辩手陈词前的交锋。

在这个环节,马大的实际攻击点只有一个:存在某些不辩自明的真理,或真理被“明”的过程中没有“辩”的参与。

而正方早就指出,这个辩题正方是充分条件式,反方也承认了这一点(这个非常重要,如果马大不承认,也不妨看做一种新立论思路)。

那么,马大那个实际上导致他们全场占优的攻击点是在说“这个充分条件式不成立”吗?恐怕现在的小学生都能答得上来是“那只说明辩不是使真理越来越明的‘必要条件’”。

故意混淆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别告诉我马大四个人——还包括几个法学院的——都不知道这两者的区别),这个如果还不叫“诡辩”,那我觉得这世上真没有什么还能叫“诡辩”了。

[ 本帖最后由 岚星 于 2008-11-26 00:26 编辑 ]
发表于 2008-11-26 00: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句:如果马大按立论走,强打理性有限、认识的不确定等因素(那个他们的立论中也有),以他们的实力我也认为他们能赢。

只不过,就算泰森有击败对手的实力,咬耳朵也还是咬耳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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