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贴子最后由FRET在 2005/8/6 05:35pm 第 1 次编辑]
“可是辩论赛是不要冷静,还是不要理论逻辑支撑?辩论赛的确强调过程、渲染和展示,但这些的目的,是让观众更好地认识辩手的立论何以正确。她的确缺乏学术辩论能达到的深度,但在相对于观众普遍水平上,她的深度已经够了——如果没有达到那是辩手没有做好,和辩论赛无关。 ”这只是相对来说的。对于同一个人,在场上的表现,你不论多么冷静,都只能作到尽量和场下一样, 就好像我们希望画一幅完美的画,只能尽力做到接近于完美。不可能真正地达到。 “所以辩论赛就像是两个持不同观点的老师,同时给大家上一节课,带领大家把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引向纵深——实际上,两位老师对自己和对方的观点背后严格的逻辑理论支撑都是很清楚的(通过赛前准备),他们所做的,只是让观众在下课铃响的时候变得至于比原来更清楚——最好是和他们一样清楚。”
正是。这些观点我是很赞同的,辩辞内容使观众只还原三分的遗憾,和使他们还原出九分的成功, 这两者是这很大差别的。 而你以下的解释我认为是说清了问题了: “中国当前发展卫星遥感技术应该以引进外国先进成套技术为主还是自主研发为主”这个辩题。而李嘉图理论与李斯特理论就是两方观点的核心所在。” 在不能明确内容前,我不得不作出提问。你如果说明了辩题,那么我就能指出“中国当前发展卫星遥感技术应该以引进外国先进成套技术为主还是自主研发为主”,是一个严格的辩题。但是这个辩题不在我,而且似乎也不在许多人的理解和判断能力之内,很遗憾也许不能给出判断。如果妄图作出轻率的那将只我是贬低自己而已。 但我说过,仍然有很多的辩题满足我给出的规律,我不能判断这个特例,不代表我的法则可能是失效的。 “再举你提的那个“真理是不是越辩越明”,那曾经是一个我认为仍其失衡的辩题——反方肯定没有道理。但听完97那场比赛后感觉不对了——虽然反方实战中打得彻底是诡辩,但他们的立论中提到了相当多的东西的确可以证明其观点。而后来我进一步了解了现代历史主义、解释学等哲学思想后,我发现在这些框架内“真理不会越辩越明”可以得到严格的论证——而且决不用和正方发生任何概念定义的争执——不管是“真理”、“辩”还是“明”。最多在“真理”上可能会有争议,但这种争议对于普通观众而言绝对有把辩题引向更深思考的价值。 ” 我也比较同意这样的观点,不过也想顺便提出一点。岚星同学你认为他是一种严格的论证,但可能是更严格的论证并没有出现。而且,可能有些冒昧地,即使是再严格的论证也无望成为真理。漏洞永远是存在的,论据不可能是[绝对充分]的。 而你也终于很令人欣慰地回答我,“种争议对于普通观众而言绝对有把辩题引向更深思考的价值。”, 那就是说它实际上是一种引导,是一种启发, 那么,你似乎也在无意中很充分地证明了我关于“辩论比赛上不可能得出真理”的观点。 它永远是种引导工作。 “是的,我们在到达之前不可能“绝对地”“保证”。如果按笛卡尔的观点,就算事后我们也不能肯定——还记得《黑客帝国》里那个问题吗:“你怎么区分现实与梦境?” 当然这个问题在辩论赛场上是不合适出的——因为平衡性太差了。好在大专辩论赛还没有出像“墨丘利能不能追上乌龟”这样的辩题。=P”
宿命论是种隶属于唯心论体系的说法。 因为那种用事物偶然性代替必然性的理论实在是强化了主观的混沌思想。 顺便说一下,真的非常高兴你也能喜欢《黑客帝国》这部片子, 我对其中的理论感到挺有兴趣的。但更对柏拉图的思想源流抱有浓厚的兴趣。^^ "如果我的态度让你觉得有些不友好,那我很抱歉……这种纯文字的交流,没有表情、语音语调做辅助,往往会产生一些谁者不希望出现的情况。sorry~" 不会,觉得你说话也很客气,感觉还算好。 “最后再补充一点我对于辩论赛实质的认识:“辩论赛在本质上是对人思考问题过程的模拟,而在形式上是对课堂教学过程的模拟”。 学术辩论只不过没有第二层,而在第一层上作得更深入而已。 (怎么想起通才和专才哪个更吃得开…… -_-! ) ” 这是一种独到的观点,也许甚至我在起初还无法摸清你的思路。现在我在考虑你的见解时,发觉还是很深刻独特的,或许我在以后会采纳并相信这些观点。 "不明白……你是说辩题倾向于哪一方? 像你说的:事实上,凡是在人类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发展上更超前的理论或政策。掌握这一方立场的辩手们,在宏观上说(在各个辩论场上参与辩论的辩者中间),都能使本方立场占有一席优势。 这个ms对正反方都能用啊…… “法律的规定将体现城市和国家精神文明的层次,是一种标志”这句就更是这样了——所以我们要不断思考法律是不是合适,法律背后反映的价值取向是不是应该啊…… 这些话正反方都可以用……不知道你是想说明什么了…… " 为什么。为什么你这样想? 前一段是针对我们的讨论说的,而后半段引号中内容,是针对你的辩辞反驳的。 你觉得作为反方也能用?我有些惊讶的。 “城市的高层次的精神文明(道德修养)促使公民保护个人的权益,如果个人的权益(隐私)得不到保障,由小见大,那么何来保护公众权益的法律和秩序呢?” 很抱歉,刚才说的没有很好地解释出来。这是可以作为反驳的辩辞的一种方式, 其实是可以有很多方式的, 但我是不太想进行过多的反驳,这样也很变成很繁琐。 “没错,其实就像我前面说的,人应该相信自己的观点——偏执并不可怕。但同时也应该“接受”其他那些自己驳不倒的观点。因为人类文明的进步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让我们发现自己今天“相信”的很有可能是谬误,而当初只是“接受”的ms才更值得“相信”。” 我愿意按照你的意见保持审慎和矜持,但也仍然坚信, 如果真是“真理”,那么“真理永存”。 你可以反驳这一点,但是我终将为真理而斗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