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以不变应万辩 于 2010-8-18 20:53 编辑
近来习惯于进行比赛分析。前日一边聊天一边重看(也算听)“世辩叁王者之约”,到第三遍的时候听到反方四辩马薇薇在法庭式盘问胡渐彪的时候,突然对其逻辑产生了质疑。于是静下来研究,发现自己的逻辑也跟着乱了,经过很长时间终于理清楚,现写论文一篇,各位玩赏一二。 这是一场史上最强辩手的巅峰对决。双方的立场分别是: 正方:生命的可悲之处在于它不能重来; 反方:生命的可喜之处在于它不能重来。 正方一辩胡渐彪陈词完毕,反方四辩马薇薇对其进行法庭式盘问,其原话摘录如下: “……我们如果可以通过重来来挽回这种痛苦,那么不可重来就是痛苦的根源,对不对?但是如果重来了之后依然无法挽回这种痛苦,是不是就论证了,不可重来并不是生命痛苦的根源呢?……就是因为如果能够重来,这种痛苦依然不可挽回,所以我们生命痛苦之处并不在于不可重来。……” 马薇薇的逻辑是:证明“如果生命可以重来但依然可悲”,即可证伪“生命的可悲之处在于不可重来。”这个逻辑过程是否成立?下面进行分析研究。 第一步,铺垫,对命题进行解读 首先,“在于”这个词出现在辩题里,我是第一次见到,相信大家以前也应该没怎么遇到过。为了将辩题的逻辑理清楚,有必要先解读“在于”二字。“生命的可悲之处在于它不能重来”的意思,可以出现两种理解,是“生命的可悲之处是它不能重来”,还是“不能重来是生命的可悲之处”?别看这两个解读的意思看上去差不多,但是这两个命题却是互逆的,在逻辑是不是一回事。 为了说清楚“在于”,我举个例子。“我成功的原因在于聪明。”同前,有两个理解:第一,“我成功的原因是聪明”;第二,“聪明是我成功的原因”。我认为后者是更准确的。理由如下: 第一,从逻辑角度来看。“在于”做判断意,和“是”的意思在逻辑上是一样的。在这里,“在于”和“是”作为一个联项,表示的是一个肯定的性质判断。而我们都知道,不管是全程肯定还是特称肯定,主项都是周延的(谓项的周延性不确定,在全程肯定中不周延,在特称肯定中周延),对应到集合论的概念,主项概念应当是谓项概念的非空子集。说得通俗一点,对于“A是B”这样的判断,B的范围应该比A大。根据这一性质,“生命的可悲之处在于它不能重来”应当理解为“不能重来是生命的可悲之处”。 第二,从辩论的分析思维来看。“生命的可悲之处在于它不能重来”的论证过程,自然是“因为生命不能重来,所以生命是可悲的(有可悲之处)”。 由以上两点,我们得出初步的结论: “生命的可悲之处在于它不能重来”的意思是,“不能重来是生命的可悲之处”或者说“(因为)不能重来,所以生命是可悲的”。 第二步,对第一重诡辩的逻辑分析 我们继续从逻辑出发。 承接前面的解读,我们对一开始提的逻辑进行重新的标准化: 正方观点是:(因为)不能重来,则(所以)生命是可悲的——记为命题(1); 马薇薇的反驳逻辑是:如果能重来而依然可悲,即可以推翻正方。简化之,得“(即使)能重来,则(依然)生命是可悲的”——记为命题(2)。马薇薇认为只要证明这个观点,即可推翻正方观点,也就是说,如果命题(2)真,那么命题(1)必假。 到底是不是如此呢? 我们来把命题(1)和(2)解构一下: 将概念“能重来”记为A,则“不能重来”为﹃A(非A),概念“生命的可悲之处”记为B。于是,正方的观点简化为“﹃A是B”(记为命题p),马薇薇的反驳是“A是B”(记为命题q)——那么马薇薇的反驳逻辑是否有效,就在于p和 q的逻辑关系——要使这个反驳逻辑有效,即要求q真时,p必假,即命题q与命题p是反对关系,乃至是矛盾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p与q都是肯定判断,不要看到“﹃A是B”中的非A就以为这是否定判断。 再分析这个逻辑关系前,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 命题甲:苹果是水果; 命题乙:非苹果是水果。 命题甲当然是真的,然而对于命题乙,我们会出现这样一个疑惑:这个“非苹果”是什么范围内的?香蕉属于“非苹果”吧,这时候“非苹果是水果”为真;但是,汽车也不是苹果,也属于“非苹果”吧,然而这时候“非苹果是水果”就是假了。 这里涉及到一个论域问题。“非……”这个概念,在逻辑上叫负概念。负概念是要有论域的,论域是指称的特定范围。例如,“非无产阶级”这个负概念反映一切不具有无产阶级属性的阶级,它是相对于“阶级”这个范围而言的。“阶级”就是“非无产阶级”的论域。然而不是什么负概念的论域都是很清晰的,虽然我们在生活中不会提“苹果”这样的负概念,然而一旦出现在逻辑里,其论域的判断就成了一个不好办的问题。 可能上面一段的论述不大好理解,我们换个说法,引用集合论的概念。我们可以把这里的A理解为一个集合A(也许它只有一个元素),那么﹃A就是集合A的补集。但是我们都知道,补集的确立,需要先明确全集是什么。在不确定全集时,就无法准确划分出集合A的补集是一个什么样的范围,这个划分的范围就是上面说的概念的论域。 因而,“A是B” 未必能反对“﹃A是B”,这个在生活中是很好理解的,大家可以自己打打比方。 在这里我有必要补充两点说明: 第一点说明:具体到辩题中,“可重来”和“不可重来”是对立关系。如果存在一个集合U,包含一个集合“可重来”,那么补集必然是“不可重来”,不管这个集合U有多大,因此此时的集合U是否是全集,无关紧要。那么这是不是说我们前面的这段分析都是多于的呢?不然。造成问题的原因是这里的概念B“生命的可悲之处”也要处于全集U中。因而A与﹃A和B的集合从属关系或者说逻辑推导关系依旧是不确定的。 第二点说明:在思考过程中我曾经想到这个问题,也许大家也会想到,一并写出来并解决之。 如这样思考,来证明“A是B”能反对“﹃A是B”:将“A是B”和“﹃A是B”都进行逆否命题的转换,得以下两个命题:﹃B是﹃A;﹃B是A。这两个命题违背了矛盾律,因此两者必有一假;又根据排中律,二者必有一真。因此,对应的原命题,如果能证明“A是B”,即可证伪“﹃A是B”。 这个思考是不对的,错误出在对逻辑基本律的使用。因为不管是矛盾律还是排中律,都是针对同一逻辑过程的。在这个思路里,“A是B”和“﹃A是B”不一定是在同一逻辑过程中的,结论也是不一定成立的。 前面的推理加上以上两点补充,我们发现: 所以命题p“A是B”和q“﹃A是B”在逻辑上是可以相容的。两者真值有以下几种情况: 情况一:p真,q真。例如当B的范围大于﹃A的论域时即出现这种情况; 情况二:p真,q假,这个就不解释了; 情况三:p假,q真,性质和情况二一样; 情况四:p假,q假,例如当A所指集合与B所指集合为相交关系时即出现这种情况。 好,论述到这里,我们就可以发现:命题(1)与(2)不具有必然的逻辑推导关系。如果(2)真,(1)可真可假。 因此,马薇薇的反驳逻辑,不能说一定是错的,但可以说是不严密的,实际上是几种可能性情况里取了一种并作为必然。这是第一重诡辩。 第三步,对第二重诡辩的逻辑分析 第二重诡辩是建立在第一重之上的,即在认可:以证明“如果生命可以重来但依然可悲”,即可证伪“生命的可悲之处在于不可重来。”这个逻辑过程为充分有效的前提下,仍旧存在问题。 要使一个命题逻辑推理结果有效,一般要有两个前提:第一,推理的逻辑过程有效;第二,推理的前提命题有效。这个第二重问题就在于,“如果生命可以重来但依然可悲”是不可论证的,只能凭借我们对现实生活的理解,对原本不可能的事情进行假设性的描述,其可靠性是不够的。严格的说,它只能作为一个假想的情况,并不能作为一个推导的前提性依据。 当然,在生活中,这样的“虚拟语气”我们是经常用到的。比如“如果我是你的话,我就会……”这句话的意思不在于“如果我是你”的假设,而是后面的话。其实这句话的含义无非就是“如果我处在你那个情况下,我会……”或者更直接一点“我觉得你应该……”这与刚才说的逻辑推导是不一样的。 第四步,结论 首先,这个反驳逻辑是不严密的,两个命题不具备一定的反对关系。当然,如果正方说,他们可以论证“无论可以还是不可以重来,生命都是可悲的”,那么马薇薇的反驳实际上就被包容进去了,逻辑无效。只是这个策略也是不可靠的,理由前面已经说了。 其次,并非一切思维都要遵循严密的逻辑,实际上我们也做不到。在辩论赛场上辩手既很难避免逻辑问题,同时辩论技巧本身就可能是不完全符合逻辑甚至反逻辑的。事实上我们不可能在场上细细去琢磨这个逻辑过程(不过“辩神”胡渐彪依旧当场察觉到了一些问题)。在此我只是对纯粹的逻辑问题进行研究,不带任何其他批判。仅此而已。 题外话: 加深蓝色的词,都是逻辑学的术语,可能有些人理解有困难,可以查询一下相关信息。 对于我所认为的那个“第二重诡辩”的论述,其实是一个哲学问题了,我的分析可能有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来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