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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48hairen

你愿意成为国家赔偿的赔偿主体吗?欢迎参加辩论“国家赔偿是否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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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4: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9# 绝对不良狼少爷


    这是其一,之前该lz对反方辩题的理解在于是否偷税上,这个立论本来就有点偏~~后来有提出了社会责任的问题~~我一直是在询问到底是论证人人有责还是责任主体。前者可以用社会责任来解释。后者则逃不了法律责任的归属。可惜自此之后LZ开始戴帽子了。所以现在依然不知道到底我们要论证社会责任还是法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0:3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司法赔偿。除了行政赔偿,其他国家赔偿正是由司法机关自己判决。我只是引用一些专家的观点,反方可以在网上查询到。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0: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方并没有扣帽子,我只是对比一下,在国家兴盛的时候,国家和个人的关系是什么?而在国家衰弱的时候,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又是什么?我引用的观点来自所有的共和国家的政治理念,宪法和日常宣传都是这样的。只是国家和公民为了共同利益可以结为同盟,一旦共同利益消失,公民就不会为国家承担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1: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愚翁同自己的亲人挖山不止,区区几个人就把天帝吓着了。不然,天帝就不会命令神仙搬山。你可以尽情的嘲笑天帝,你应该是天帝才对。愚翁的思想挑战的是什么?当然是权威!因为权威是不存在的。它只存在你的思想里。
   反方没有用自己头脑思想一下,就自己采纳权威的思想。简单的认为,凡是国家认可的都是对的,凡是国家没有提倡的都是多余的,有没有都一样。
发表于 2010-8-17 11: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3# 148hairen


    如果你说的国家赔偿是对外的。比如你说中国赔偿美国,这时候你说凡中国人民都有责任我赞成;如果你说国家赔偿是正规操作中产生的侵害行为,你说人人有责我也接受。可是之前你的例子太多是在说公务员不赔偿什么的,而且赔偿的都是中国人自己。我们说你之前说的那么多都是特殊中国公民--公务员,在侵害了非特殊中国公民的时候,而且你的话语流露的过多的是公务员以权谋私或者不正规操作造成的损失,这个特殊中国公民以自己的特殊性就把赔偿提升到了国家的地步,自己不赔,这时候全国人民来赔,而且还是以全国人民帮他赔来刺激他的良知,这样说谁能接受~~法律不追究其责任却要全国人民来“感化”这样谁能接受。

   本帖已经在这里讨论了半个多月之久,我一直表示lz的思路让我们看不懂,并且多次询问lz论证立场都没有答复~~我并不是反方~~我是中立方,不要把我强行推到反方立场~~在辩论中如果你的立场偏了的话,中立方都会偏向对方,偏离你方,所以这时候还是要先明白你是我对立的对象还是我拉拢的对象~~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1: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方的观点很简单,依据宪法和共和精神,把国家和公民的关系确定为主仆,然后主人和仆人为了共同利益而侵害受害人,那么依据民法,双方需要承担各自的共同侵权责任。反方坚决认为双方的关系简单,国家是国家,公民是公民,国家的事情和公民没有关系。这是否认事实。
发表于 2010-8-17 11: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x051xb 于 2010-8-17 11:47 编辑

回复 64# 148hairen


    天帝搬山那是感化,要说被吓到了,凭什么吓到了?怕愚公把山挖了所以吓到了?那他还派人把山搬走干嘛?应该极力阻止愚公嘛~~而且这个例子和辩题无关,你只是在讨论群众的力量大~~

    另外lz你的辩论应该打完了~~不知道结果怎么样,大胆猜测一下可能是大胜吧~~所以把这里的“反方”当成被战胜的反方,你说的所有“反方怎么样”其是这里的“反方”都没犯,只是你在扣帽子罢了~~我来告诉你在这里是谁在挑战权威,谁在照搬教条吧~~正好和你说的相反,正方认为国家的事人人有责这个是权威,所以一切都照搬权威。这里反方指出不能被所谓的“权威”所吓到,人人有责要看是国家共同的意识作用还是某些个人的意识作用(主人和仆人为了共同利益而侵害受害人,这里受害人要是外国人,不是中国这个国家的主人,还说的通。可是其实很多时候被侵害的却是作为国家主人的公民,这个时候是主人和仆人共同意识还是这个仆人给主人强加一个莫须有的意识其实大家不言而喻)~~中国今天提倡计划生育是对全中国人民有益处的,是人人有责。可是如果是某些公务员以公谋私,或者不好好工作造成的损失,想肥己损人,对不起,人民没有这个责任~~所以我们今天提倡的就是要认清责任,看清问题的本质,不要想正方一样不用自己头脑思想一下,就自己采纳权威的思想,照搬教条认为凡是套上了国家的名号,哪怕打着国家旗号贪赃王法,我们也照搬“国家的是,人人有责”的教条。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1:3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共权利和公共责任必须分离,就象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一样。所有者可以抛弃自己的所有权,难道经营者就不敢让所有者拥有权利管理公共责任和承担公共责任吗?这只是一种平衡。
发表于 2010-8-17 11: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x051xb 于 2010-8-17 11:40 编辑

辩论题目都是选择的一些比较中立的,不偏向任何一方的题目,正反方只是选用了不同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不是一场辩论的结果能左右一个真理~~其实你方说的对方一样可以推回去说你~~感觉LZ一直在以反驳为目的进行反驳。可是辩论场上永远不能说服的就是对手,所以我从不打算说服LZ什么,既然LZ无心讨论,只是意在反驳~~那么我再说什么都没意义了~~而且这样说下去也没有结果的~~就以LZ下次回帖我就此打住吧~~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6: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利的核心是控制。一旦,权利失去对事情的控制,那就意味着权利的失效。(原文的确天帝是恐惧,这个你可以仔细查询,然后仔细思考。)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和受害人相比,力量悬殊很明显,可是现在双方居然可以平等协商赔偿。实际的情况却是受害人如果拒绝赔偿,那么受害人将会一无所有。受害人无法一个人面对一个强大的组织。如果出现“没有谁问题都一样解决”的局面,公共权利失去国家赔偿的垄断地位,那么公共权利就会恐惧。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6: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主人和仆人在法律上的关系是一体的。可能现在没有朋友对这样的关系有清晰的感受。仆人用主人的名义犯罪,主人一样也是被告。主人承担和仆人一样的责任。
发表于 2010-8-17 18: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0# 148hairen


    “权利的核心是控制”……这话听起来真让人纠结……常识啊……
 楼主| 发表于 2010-8-25 10: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一定听说过“罗彩霞”,尽管她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申请国家赔偿,但是最后她仍然没有得到国家赔偿。这证明国家赔偿法是没有认真执行的可能。
   如果我们以国家主人的身份先赔偿罗彩霞,哪怕是慈善捐赠(即使国家赔偿以后,罗彩霞必须返还捐赠),罗彩霞就不会焦虑,就不会受煎熬。那么,她一定从容不迫申请国家赔偿,她也不会不被迫放弃自己的权利追究责任。罗彩霞得到的不是赔偿,而是封口费。事实证明,我们沉默下去,让受害人弱小的力量去维权是不可能完成的。公务员一定可以逃脱责任。最后,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输家。
 楼主| 发表于 2010-8-25 10: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利是禁止买卖的。可是智者仍然可以公开的买权利,孟尝君用钱就合法的买到了权利。不然,他就不会恢复相位。责任也是可以买卖的,只是大家不是智者。大家只知道权利的价值,否认责任具有价值。如果你具有冒险精神,不防你也可以效仿孟尝君,看一看你用钱是不是可以买到一点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0-8-25 10: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把政治概括为“权利主义政治”,权利是政治的核心。一切的一切都围绕权利。“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责任相对于权利只是附属物,拥有权利就支配责任。权利的制衡无非是大权制约小权,或者分权互相制约。我反其道认为:“责任和权利都是政治的核心。”但是,责任必须是完全独立于权利的。责任的分离完全可以制约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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