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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48hairen

你愿意成为国家赔偿的赔偿主体吗?欢迎参加辩论“国家赔偿是否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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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9: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0# dx051xb


    已经发了
发表于 2010-8-7 18: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148hairen


    战争赔偿不在“国家赔偿”的范畴之内。楼主可以查下这个概念。
发表于 2010-8-7 19: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我来封帖。
    首先明确概念: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楼主所举的正方观点的思路是这样的:国家赔偿是国家出面进行的赔偿,而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国家对受害人的赔偿实际上是公民对受害人的赔偿,国家只是代行,而责任主体应该是全体公民。
    我的反驳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第一,法理层面。楼主所举的正方观点,看似有理有据,实际上是在基本的法理和政治学概念上玩了障眼法。大家先看一下我发的政治知识扫盲帖。公共利益一旦形成,就具备与个人利益的独立性,由此产生的公共权力的主体必然独立于社会群体,也就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国家是由以公民为基本单位组成的,但是国家权力的产生并非是全体公民授予的(注意,这和“主权在民”的概念不同)。因此,国家权力的主体,不是全体公民。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的赔偿,不等同于公民进行的赔偿。再看“责任”二字,这里的意思是做错了事要承认的后果,谁做错了事,谁就要承担责任。那么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自然是以国家权力机关为责任主体来赔偿,这与全体公民是没有等价关系的。尽管其赔偿的经费的来源是公民缴纳的税,但那是税收的分配使用问题,是另一回事,不代表是公民支付赔偿。
    第二,事实层面。如果依照正方所说,公民有责任来进行这个赔偿,那么如何执行?是一部分公民来赔,还是全体公民来赔?大家是不是均摊赔偿金额?如何均摊?这其实是无法解决的问题,根本不具备可行性。如果楼主退一步说,只是论证公民有没有责任,不考虑如何执行,那么这就等于是说人人有责但人人都无法负责,既无现实意义也有悖常理。
    第三,价值层面。站在价值的立场上,首先,公民没有过失,却要替国家支付国家机关犯了错应支付的赔偿,这不合常理,也不会有人同意;其次,如果依楼主的意思,不管国家机关有没有赔偿,公民都有责赔偿(暂且不考虑可行性),那么实际上就存在一个双重的赔偿。而后者的实际效果是,全体公民为一部分(甚至是几个)公民的受害、受损买单,注意,这不是捐款这样的义举性质的自发行为,而是必须要承担的赔偿乃至“认错”行为,这必然会冲击全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将多数无辜的人推向道德审判席。因此让公民承担国家赔偿在价值上是不可取的。
    另,楼上几位例举的战争赔偿、逃税、亡国之君等例子,固然是为了说理,但确有些离题。OVER。
 楼主| 发表于 2010-8-9 10:3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不是以前的“老百姓”,乃是国家的主人。可是,国家的主人是什么样的心理呢?通过双方的辩论,大家有没有发现自己其实和刘禅的心理一样,根本不愿意承担责任,希望任何事情都和自己没有关系,一切一切的事情都委托公务员负责。这才是腐败的根源。公民否认自己是国家赔偿的赔偿主体,那么国家赔偿的性质完全就改变了。主人没有主人的样子,那么仆人还会是仆人吗?国家赔偿还会名副其实吗?
 楼主| 发表于 2010-8-9 10: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义务的本质就是责任。首先看一看宪法,纳税和当兵是义务,可是你不缴税就是犯罪,你不当兵也是犯罪。再看一看义务的定义,百度百科上——义务是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
   如果公民只有义务,没有责任,即使不尽义务也是国家的主人,就可以享受权利;而公务员必须承担责任,才可以享受权利。那么,为什么大家争抢当公务员呢?这难道不是很荒唐吗?
 楼主| 发表于 2010-8-9 11: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公民意识的公民不可能是国家的主人;没有国家主人的国家就不是共和国,就没有真正的国家赔偿。
   对于我们来说,权利的成本究竟是越大越好还是越小越好?可以肯定的是公务员是铁了心要求成本低,这样就可以滥用权力而不会让自己破产。我们自己也希望成本低,好像这样大家就占了便宜。可惜的是,反而是我们的私心成全了腐败的公务员阶层。
发表于 2010-8-9 11: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x051xb 于 2010-8-9 11:28 编辑

回复 44# 148hairen


    这里首先已经完全脱离辩题了,我不知道LZ这个辩论的意义何在?推广人人成为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吗?~~好,我们就脱离辩题说好了~~这里你说不愿意承担责任是腐败的根源,那么就是说原来贪官腐败都不是因为他们的贪婪,而是人们不愿意承担国家责任咯?原来贪官都是很善良的,是人民不愿承担责任叫他们不得不贪咯。行,就算我们不看人的贪婪一面,光看主人和仆人好了。有的时候是主人不当主人还是主人的权利没有办法实现啊?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这本是对的,可是有很多官员作威作福比主人还猖狂,这些现象原来都不是腐败的根源了?贪污者贪得不是纳税人的交上来纳税金吗?纳税人的责任大家都担当了,可是贪污现象也没有杜绝啊,可见这个责任和贪污没有关联哦。今天一讨论国家赔偿的责任就成了贪污的根源,这个帽子扣的还真是大啊~~


好了,辩论上该说的都说了,辩论下该说的也说了~~如果一直是为了反驳而辩,这样辩下去越辩越无趣了~~我去潜水~~
发表于 2010-8-9 17: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4# 148hairen


    楼主极力证明的一点,无非就是说一切责任都要公民承担,或者说公民应该为一切事情负责。这本身就违背法律的精神了。义务与权利的对应关系你可以重头去看一看是基于什么法理依据的。我在43L已经总反驳了,这里只说点通俗的话。公民有公民的责任,国家机关有国家机关的责任,这是两个不同的责任主体,就像一个公司的责任不等同于公司法人的责任,一个家庭的责任不等同于家长的责任。国家赔偿的法理依据是国家机关在执行权力的时候可能会犯错,那么就要支付以相应的赔偿,这是基于国家机关掌握权力,在执行时要担负一定的责任,说白了就是个出了事以后追责的问题。
    而楼主的意思是,只要是国家范围内出了事,都得让公民来承担后果,这明显就不合理。
再说一遍,国家不是个空架子,它在法律上是实体,在政治上是个独立的权力主体。国家有国家的责任(保护公民,建设,社会管理),公民有公民的责任(纳税,服兵役,劳动),各有其份,谁做错事谁承担后果,不存在你说的毫无理由的混乱。至于你说的什么腐败,跟这个更无干系。你也可以看看其他国家的情况,从来没有国家机关犯错让民众承担赔偿的道理和事情。
发表于 2010-8-9 17: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5# 148hairen


    那你倒试举一例没有尽义务却享受权利的事情来看。公民和国家机关的各有各的义务,怎么能混淆在一起?
    你的逻辑就是,在国内的一起错误都得由全民来承担。那是不是我犯了错也得你来赔偿?这时你会说,“你犯错关我什么事,跟我有什么关系,我干嘛要赔偿?”这不就很明白了么,谁干错事,谁赔偿。国家赔偿的定义也就是这么来的。
发表于 2010-8-9 17:2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6# 148hairen


    你的理论前面我们都反驳够了,不重提。只是我很好奇你的价值倡导。按你这个帖的意思,我们应该为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错误而分担责任,这样不是必然会导致公务员越来越肆无忌惮么?
发表于 2010-8-9 17: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奉劝楼主一个道理,你说的“公民意识”“主人”等概念,根本就不是权利与义务生成的原因,也影响不了谁该有什么权利该有什么义务。你说的理由,有用,是个价值观念的问题,可以让我们多考虑考虑这些问题。但是法律是要恪守法理的,是要遵循社会实际的。没有经过严密论证的推理结果不能称之有效,没有经过社会规律考量的法律不能称之合理
    我想这个主题可以不用再辩下去了,大家都应该明白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09: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这句古话大家一定很熟悉,不知道有多少仁人志士在这句富有感召力的名言的鼓舞下,抛家舍业甚至用命爱国。没有仁人志士认为国家兴亡与自己无关。这些人付出一切需要付出的一切。而我只是说“国家赔偿人人有责”,没有让谁付出多少,仅仅只是一点点的钱。可是,大家宁愿到国家生死存亡的时候愿意付出一切来爱国,也不愿意拿一点钱赔偿受害人。这真是不可思议。难道现在不愿意爱国,将来亡国的时候再爱国?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09: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作为侵害方,本身就是当事人,同时国家又是国家赔偿的裁判者。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游戏可能公平吗?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10: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有水吃。人民监督国家公共权利就像三个和尚吃水,监督的人越多效率就越低,或者说效率为零。不然,反方就不会本能的想:我赔偿岂不是放纵了公务员?我认为:“自己先做好自己的分内事,然后再让别人做事。恰恰相反,我们不赔偿受害人,公务员只会非常高兴。一旦我们赔偿受害人,公务员倒会非常恐惧。因为”责任”胜于一切。不要说挑水,抬水,就是偷水,也会有人做。先修身养性治家,然后才能平天下。
   反方一直没有直接承认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我只好赞同反方,认为“人民”是根本不存在的虚拟人物。那么,问题就严重了,公务员向谁服务呢?所以,为人民服务只是一句空话。不是公务员不服务,只是没有敢自称是国家主人的人。
发表于 2010-8-16 12: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2# 148hairen


    哎……最后来跟你讲一回道理吧。。。
    都说了,要讲道理。该是谁的责任就谁赔,这是常理。楼主你说这个“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谁不知道你的意思呢,其实你是打着一个价值倡导的旗号,却漠视说理。提高公民的公民意识,爱国情怀自有其途径,但是我们不可能因此让大家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
发表于 2010-8-16 13: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3# 148hairen


    这句话明显错误了。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机关,赔偿的判决是由司法部门来进行的。这里的裁判员和运动员不是一个部门的,尽管都是国家机关。
发表于 2010-8-16 13: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4# 148hairen


    法理。法理。法理……不能因为你这一个理由来改一个制度,况且这个理由还是不合理的。
发表于 2010-8-16 14: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x051xb 于 2010-8-16 14:06 编辑

回复 52# 148hairen


    我们说扣帽子也要有限度~~为什么反方的观点就是亡国的论调啊~~为什么公务员在人民愚昧的为其责任买单以后就会诚惶诚恐啊~~邪教组织都说不信他们的地球就要灭亡呢~~对方辩友你信嘛~~
发表于 2010-8-16 14: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已经有税收,那就公民就已经承担了责任,不需要再揽一个赔偿的责任了吧
发表于 2010-8-16 14: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这个题目我已经在43#,48#,51#详细讨论过了,而且都是就事论事,这个题目根本犯不着上纲上线到爱国主义的高度。言尽于此,言尽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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