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引用由岚星在 2007/08/17 03:34am 发表的内容: 说实话,我并不认为这个“定义游戏”是浙大落败的原因——以双方表现而论,至少在这场比赛中浙大的确不如重大。 我引之为切肤之痛,根本原因是我认为“定义游戏”只要出现就应该被谴责。理由在32楼已经回复。如 ...
我的意思不是浙大输在定义之争上,而是浙大的辩手本身技术尚不很精纯是落败的原因之一,这不能怪罪对手过分依赖技巧。当然,这其中包括了定义之争的问题,但不仅限于此。 切肤之痛的问题是我在调侃说,别的比赛中也有,但你岚星也没有过分针对,所以这场比赛也没有必要太针对了,否则即使你提议对每一次的定义游戏进行谴责,但这一次你的提议也会客观上导致一个效果就是你纯粹在针对重大。我们学法律的比较计较“嫌疑”的问题,不好意思。 同时对于辩论道德的很多问题你以前也很细致地讨论过,但迄今为止除了让每一代辩手对下一代做好教育之外也没找到更好的路,虽然须得常常提起,但点到就够了,不需要总进行重复的讨论,这是在浪费你得经历,而恕我直言你这样有经验的老辩手如果花太多精力在这种地方好像不太划算,从发展辩论的角度来说可能还有别的更需要你去做的事情。 辩论道德我不太喜欢谈,但也不避讳。我觉得我们对于辩论的规则研究的还不够多,空谈道德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每个辩手只能通过规则去把握道德。政策辩论之所以一定程度上会被推崇除了论题选择以外我想很重要一点是他的规则可以很完备,这种好处更多的倒不在于评判上的便利而在辩手可以知道怎么样去辩论是对的,怎么样是错的。拿法律来比较我们的辩论规则,主流的华语辩论的规则体系是一种纯粹判例法,而且它的判例还几乎根本没办法整理归纳,那么这个规则要么是在实际上不存在,要么是在实践中很难去把握。这就好像光拿一本法条,没有法律解释也没有法理研究,这个时候让大家去判断合法和非法,太难了。[br][br]-=-=-=-=- 以下内容由 herolandis 在 2007年08月17日 04:49am 时添加 -=-=-=-=- 我不知道我法律的例子清楚不清楚……去北京打版权杯的时候,主持人陈潇在休息时间让我把我们场上的一些专业说法再解释一下,我解释完了他呆呆地望着我说还是没听懂,我就绝倒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