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逝如亘梦

正方:中国大陆应该废除死刑;反方:中国大陆不应该废除死刑;我是反方四辩9号比赛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0-3 21: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阿颠


    好吧。。我想说,您是误解了我的意思还是极尽扭曲了我的意思?我在这个讨论死刑的帖子里说有观死缓的话,是因为针对上述中的误判和罪犯真心改过的情况,我不知道您是没有看见还是视而不见

第一,我说死刑的最大的作用是威慑力,嗯,,抱歉,我没说完整,是对重大罪犯的震慑力,此语我记得在高中政治课本有关法治的内容中有说明,原来说了这句话的我,就是法西斯的狂热爱好者?那原反科学反人类????请您不要乱扣帽子,可以么?说句不好听的,您理智吗?

第二,您那些话字数太多,我懒得陈述,我就觉得以您的观念,我哪天抬个头,说一句天气真糟糕,你转头就对人说,哎,那谁谁说世界将要毁灭,我是应该说你断章取义,偷换概念还是自我中心啊?顺便请您指出我究竟在哪里说我国治安已经差到天怒人怨了?根据国务院最新公布的数据,我国犯罪率的确是在提高,要砸砖头请您瞄准了,别天女散花,飞哪儿打哪儿

第三,您说“那您是否知道对于被害者的家属来说,什么叫死不如死,那您的意识就是,只要被涉及可能不轨行为,那么 他就不是人了,所谓的嫌疑人的人权问题,麻麻,那都是混弄人的。”我想问的是,您究竟是怎么迂回的得出这个结论的?我记得我当初说这句话的时候是说,罪大恶极的罪犯不但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悠哉哉的喝茶这种情况吧?然后您既告诉了我在判刑中的误判现象,又在第三点说我抹杀了我国的司法公正,我想说的是,既然相信司法公正,那就请相信,我国会慎重对待误判现象,就像您说的,死刑是为那些真正该死的人的正确处罚,那么我是不是能认为,您认为对那些罪大恶极之徒,也是不否认我们应该处以死刑的呢?

第四,不好意思,被您配白的话是在一本法律辅导的书上找到的,您在哪里冷嘲热讽的话出自我国的律法条文,请您去人大告诉他们,他们究竟有多无知,并且告诉他们,您很公正的讲盗窃罪等同于情节严重的强奸罪,顺便我想说的是,您是否看到我是在何种情况下说出这句话的,如果您连我在说什么都不知道,只是因为想要反对而反对。。。我想说,我真的不能理解小阿紫为什么会维护你

第五。您说的帝国之心亡我不死的话语,貌似是出自法典。。。谢谢谢谢。。您让我知道了。。。原来我们学习的一直是帝国主义的法律。。思想

第六,我貌似说那句话之间说了是题外话了吧?嗯,这就像我题外问你有没有看清我说的话一样的题外。。真的

就像上述所说,死刑是否应该废除,考虑的还是当前的社会状况,和他对当代社会的作用和意义,至于我关于那位字母开头,数字结尾的同学关于强奸罪的反驳,我承认我有点偏题,并且语气过激,但是说实话,我并不后悔,还是那句话,此君那句  不划算 ,足以让我忘掉辩论,对他问上一问
发表于 2010-10-3 21: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阿颠


    嗯。。也许我是在哪里忽略了你说的话,我先向你说一声对不起,我记得你曾经发过一些资料,是说明我国有一些司法过失的对么?然后我就和你举例了死缓,大概是我没有说清楚
  的确,死刑最大的缺陷就是对于司法过失,有时候会导致无辜的群众受到不应有的审判,而生命无疑是宝贵的,应该说是为了弥补死刑的这种缺点(我不知道弥补这个词是不是恰当),所以有了死缓的存在,死缓是一种我国独创的法律制度,当死缓期满后,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 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就像您说的,死刑是保留还是废除,是看他是否有利于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这不该与别国想比较,不知道您是否有看到,我举例了一些外国的例子,是因为有人说,因为外国也废除了死刑,外国的刑罚就没有中国那么严重,和您的观念相同,别国的法律只能说是一种借鉴,我们始终要走自己的道路。

其实,我国近年来对于死刑的判决减少了很多,对于死刑,死缓的判决也更加的慎重,我相信我国的法治会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发展,也相信当我国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死刑必然会被废除,但是我觉得,至少不会是现在

嗯。。。我今天还是激动了。。因为有想起以前经历过的一些事,所以情绪控制不住,在这里还是说一声,抱歉啊。。。
发表于 2010-10-3 23: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先消消气,不论是阿颠还是陌语,毕竟我们是在讨论辩题。中国大陆的死刑是否废除并不比这场比赛的某一方获胜为转移,所以大家先不要着急。

前面的讨论中,有一点我非常赞同,有一点我表示存疑,还有一点有些跑题,我分别说说。

我赞同阿颠指出的一个关键问题:误判。这是反方的致命软肋。虽然我们的司法有着严格的审核制度与程序,例如重视证据、两审终审、死刑核准,但不论如何,总还有误判的可能。哪怕这个可能是百分之一、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甚至是亿分之一,总之是存在的,反方很难证明这种可能性的不存在。注意,我说的是可能性。对于此,如果单纯从辩论的角度,我想反方可以有两个反驳方法

第一,既然仅仅是可能性,则反方可以略微无耻一些,就是逼迫正方举证。逼问正方:“既然您这么担心误判,那么请问,自从文革结束以后,中国大陆可曾出现过一例,哪怕是一例,死刑的误判?如果有,请举出。”要知道,反方证明误判可能性的不存在,是很难的;但是具体到某一案例,正方想要证明那的确是误判,也不容易。目前大家熟知的那两个误判案例——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嫌疑人都没有被判死刑,不属于本辩题讨论范围之内。这样一来,正方出现了举证困难之后,反方就可以指出“既然正方也找不到一例,那么您方对于误判的担忧是不是有些杞人忧天呢?”

第二,如果反方不想无耻,那么可以从综合社会效益的角度来说。固然,误判如果一旦出现,对于被执行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是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但是,立法和司法从来就不是也不应该是针对个人的,而是针对整个社会的。死刑的存在,具有威慑力和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抚慰作用,对社会安定具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拿这个巨大的积极意义,与那微乎其微的误判所带来的社会负面效益(而且还仅仅是可能而已),孰大孰小呢?如果仅仅因为一个可能,我们就束手不前,我们这个社会还怎么发展?回到具体的例子来看,青霉素有过敏的可能性,甚至有人属于特异体质,皮试这么小的剂量就引起过敏甚至死亡;或者是在皮试阴性的情况下却注射引起过敏导致死亡。这些特异体质的人群必然存在,在医疗史上是有的。但我们能因为他们的存在,就彻底放弃不是用青霉素吗?不能!并且事实上也没有。如果正方能接受这个,那为什么要抓住死刑那仅仅是可能存在的、并且还是微乎其微的误判不放,而置死刑重大的社会意义与不顾呢?

我表示存疑的一点,是阿颠对于死刑“威慑力”似乎理解与我有些不同。我在前面回帖中也提到了威慑力,在这里补充说明一下我的想法,期望阿颠不要介意。威慑力并不是拿这个人的命去威慑另一个人,而是那死刑的存在去威慑想犯严重罪行的人。这一点,陌语在前几楼已经有所提到了。我想说,当爸爸威慑孩子“如果你不听话,我就揍你了”的时候,这个威慑力的存在是揍的存在对孩子形成威慑;这个威慑力的形成,并不需要爸爸当着孩子的面把老婆给打一顿吧。

最后,有一点跑题的地方,前面无言只因无人听已经提到了,就是立法与司法是两回事。司法过程的腐败不能成为不立法或更改立法的理由。所以说,“有人花点儿钱就可以把强奸改为卖淫嫖娼”,这个或许有;但这个并不能成为吧死刑从“强奸罪”的判罚中抹除的理由,因为这两者不具有因果联系。换句话说,就算强奸罪不该被叛为死刑,也不是——绝不是——因为有人花钱可以把强奸改为卖淫嫖娼这个理由。此外,很多罪行都不一定被判为死刑,这是对的,这是我们司法过程中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如果犯罪分子仍然有可挽救余地,我们已然要挽救的。如果一刀切,只要犯了什么罪就一定是死刑的话,那么有些一念之差但尚可挽救的犯罪分子就没有机会了。但是,这些罪行不一定被判为死刑,仅仅说明了我们不能一刀切,并不说明这些罪就不可以被判死刑。而且,这依然是量刑方面的问题,并不是立法方面的问题,与本辩题关系并不密切。

此外,阿颠所举的司法人性化以及酷刑的废除方面,也与本辩题无关。因为递推关系并不成立。的确,从有连坐到废除连坐是进步的、积极的;从截肢、凌迟等等酷刑到后来枪决执行,以至于现在的电椅或注射执行死刑,也是人性化的体现、进步的体现。但是,这个逻辑,能不能往下递推?能不能因此说明从有死刑、到废除死刑,也是人性化、进步的呢?我个人认为这个递推缺乏根据。这就好比,1+2是一位数,2+3是一位数,3+4是一位数,4+5还是一位数,那我们能否因此就说任意两个以为数相加的结果都还是一位数呢?显然不能,因为5+6就不是了。所以,连做的废除是进步的,酷刑的废除也是进步的,这并不能证明死刑的废除也是进步的,更不能证明这是必然趋势。如果想要证明,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来联系其中的逻辑。
发表于 2010-10-4 15: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陌语


      对于那句“不划算”,看来还真是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如果无意中伤害到广大妇女同胞、刺了您的耳朵的话,在此我说一句对不起。
    对于这个“强奸罪”,看来还真是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我不是学法律的,对于详细的各方面各国法律条例都不是很了解,我想通过这个衬托的是我国死刑的严厉,如果无意中伤害到广大妇女同胞、刺了您的耳朵的话,在此我说一句对不起。
    好了,道歉完毕。
    对于提到的“日本”,看来还真是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我仅仅指了一个实例,总比动不动“某些国家”、“欧美国家”好得多吧……况且我同时好像还指了“意大利”,为什么您只见日本不见其他呢?看来还真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了。至于您所谓的“日本嫖娼不犯法”,这个我不是很了解,不过好像跟这个辩题没什么关系。至于您所谓的“比较什么”,我更是莫名其妙了,我比较的就是法律,这还仅仅是东亚兄弟国家的,那请您告诉我应该跟谁比?夏商周还是非拉美?至于您所谓的“靖国神社”“烧国旗”云云,我想这才是跟辩题没有任何关系的。
    姑娘伶牙俐齿,在下甘拜下风。多有冒犯,实在抱歉。不过姑娘的贴子实在令在下临贴涕零,不知姑娘所云。
发表于 2010-10-4 15: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23楼解释的很完美,顶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10-4 22: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阿颠

这不是死刑的错误,而是证据的不全面或者误判,并不是死刑其本身。
发表于 2010-12-18 23: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阿颠 的帖子

我想问,这是司法制度的问题还是因为死刑的问题呢?也许确实有这个问题存在,但死刑只是加剧了而已,根本原因是司法程序吧
发表于 2010-12-20 11: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辩题可以好好的挖掘一下
发表于 2010-12-21 18:44:2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下之前的回帖,觉得自己有比较严重的偏执狂倾向啊==举例虽然都是热点,也正因为都是热点问题,特殊问题,有争议的问题,反倒影响整体论证效果。

而且死刑存在史已经很漫长,存在一些问题也是必然的,并不能说明什么

这个辩题,要考虑死刑的存在价值,考虑中国大陆的具体国情下,死刑保留,死刑废除会照成怎么样的影响,哪一个选择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

明明改变,要比固守好的多,改变的利大于弊,可是改变付出的代价,还有固守所涉及的一系列因素,导致改变总存在一些艰难

我个人本身就很期望死刑能够废除,讨论的时候一厢情愿的成分太浓了==难怪现在看起了觉得好像最后被群殴了哈,嘿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华语辩论网 ( 粤ICP备20050268号-1 )

GMT+8, 2026-3-12 08:33 , Processed in 0.082925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