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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中国大陆应该废除死刑;反方:中国大陆不应该废除死刑;我是反方四辩9号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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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9 23: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逝如亘梦 于 2010-9-29 23:40 编辑

反方:中国大陆不应该废除死刑
        我是反方四辩

第一个想要求助的,就是问题。。。也想要找几个问题,就是不知道怎么提问,怎么想也不知道该问什么。。。希望大家共同想想能够问正方的一些问题。。。
【问倒正方/纠结的问题】

第二个想要求助的,就是攻辩小结问题。。。攻辩小结到底是怎么写的?要注意一些什么?怎么才能临场记一些内容?本辩题,反方会有哪些错误?就是大概,能够想象得到一些,可能会犯的错误。。。
【因为前段时间是一辩,因为貌似还行,就是要正式比赛,作为四辩。。。】

谢谢啦~~~主要还是第一个问题比较重要吧~咱们齐心协力啦~~在此。。。谢谢啦~
发表于 2010-9-30 18: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赞一下楼主。能够把攻辩问题和攻辩小结一起来考虑,这是很正确、很合理的。至于关于问题和攻辩小结如何设计,则主要参考您方的立论框架。

如果泛泛而言,这个辩题中正方是对现有政策法律的改变提案,那么正方需要提供改变的理由;而反方的责任,主要是否定正方的改变理由。所以,攻辩问题可以有这样一类“对方辩友刚才说废除死刑可以......;但我们现在虽然没废除死刑,却也是....../但某国废除死刑却仍然......。对方辩友如何解释?”或者是“对方辩友刚才说死刑的存在会破坏/影响......;但我们知道影响......的关键因素是......(反正不是死刑),并且我国现在......方面依旧庭好”。

除了以上这一类反驳性问题以外,还有一类问题就是直接阐述死刑存在的意义。主要是死刑的威慑力和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抚慰方面。例如“没有死刑,个别穷凶极恶之人便会妄想‘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丝毫没有对法律和生命的敬畏,虽然他们是极少数,但对社会危害极大,对方辩友如何解决?”再比如强奸幼女、两人以上轮奸或当众强奸等的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生不如死的心灵创伤,难道我们还要告诉受害人‘他们现在有吃有喝有觉睡、若干年后还会出来跟你打招呼’吗?”

最后,是一些折中性的内容,例如有些人虽然犯下了滔天罪行,但我们认为他们还是有挽救的余地,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我们有“死刑、缓期执行两年”的判处啊。通过两年的观察,我们来确定这个人是不是真的有挽救的余地。当然,这一类内容,我没有想好怎么设计成问题。


至于攻辩小结如何写,我个人认为是要根据问题来写。大概的格式是“刚才我访问对方辩友......。对方辩友告诉大家......。但我们知道......(指出矛盾)/但他们在开篇立论中却又说......(指出矛盾)”。

临场记一些内容,是很难的。所以我们要分两方面来准备。一方面,我们进行事先推测,觉得正方可能会从哪方面说,然后赛前就准备出来;如果在场上,正方真的这么说了,那么勾出来就行了,不用再记。另一方面,主要记一些正方陈述与常理矛盾或前后矛盾的地方,因为这些是我们可以攻击的。

至于反方可能的错误嘛,第一不要轻易接受正方的任何观点。例如正方可能说“是不是不论多么恶劣的人,都有良心发现的可能、都有挽救的余地呢?”这个,我们想象,如果说“可能”的话,的确是有哦。然后正方可能再说“如果执行了死刑,是不是就丧失了这个可能呢?”这个,反方在想象,的确哦,人一死了不就什么可能都没了嘛。这样一来,如果反方在这两个观点上都表示了接受,则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正方立场。所以,对于这两个问题,反方可以这么回答“或许都有挽救的可能,但我们的刑罚标准可不是、至少不仅仅是看当事人是不是可以挽救,更要看当事人所犯的罪行有多少可挽救的余地呀。如果给社会、给受害人带来不可挽救的、十分痛苦的灾难性遭遇切不可挽回,那我们又怎么能够仅仅因为当事人可以挽救而免除他们应当承担的责任呢?更何况这个可以挽救还仅仅是‘可能’而已啊。”“就算我们十分担心丧失这个可能,那我们也不用彻底免除死刑嘛,我们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确有挽救可能的,我们可以用缓刑来观察。但如果一旦彻底废除死刑,那么又如何处理那些的确不可挽救的呢?”

第二,反方恐怕需要避免循环论证。辩题讨论的是法律的变更问题,那么我们就尽量不要使用现行法律来进行佐证,反方尽量不要说“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因为讨论的就是法律是否合理嘛。如果直接把法律当承已经合理的东西作为论据,那么在逻辑上便是循环论证。当然,这个辩题是关于《刑法》的。跟刑法差得比较远的法律,或者是关乎到程序而非实质内容的法律,例如诉讼法等等,还是可以作为证据引用的。
发表于 2010-10-2 00: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是赞同废除死刑滴,权且跟楼主做一个讨论吧,如果给楼主些启示,当然就最好不过了

一,最近几年频频有当年误判死刑滴事情被曝光,比如说,某地捕获滴某人坦言某事为他所谓,而很多年前,该案就完结了,早有人为此付出了血滴代价,再比如,某人被判死刑很多年后,法庭突然坦言,恩,当年不小心判错了,是个同名同姓滴,不同地方滴人,恩,再把罪魁祸首抓住砍了就好了

一个又一个司法笑话,一件又一件老百姓茶余饭后滴消遣,那是以一个个无辜生命为代价,是一个又一个无辜家庭滴悲痛欲绝为代价,一次次轻描淡写滴误判,讲那些所谓滴罪犯滴人生至于何地,又叫那些所谓滴罪犯家属情何以堪

是不是应该叫那些可怜滴人,呼天抢地滴说,感谢苍天,终于叫真相大白于天下,至于死去滴人,就活该倒霉了,就那么死了,还成名人了,叫大家都知道了那些当代窦娥滴故事,尽是比活着当蚁族蜗居好滴多嘛
发表于 2010-10-2 04: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刑最大的作用在于一个威慑的力度问题吧
就像柯南君说的,死刑犯也许会有良心发现的一天,但是,是不是他良心发现了,他所犯下的罪就可以被赦免?他杀的人可以复活,伤害的人可以幸福快乐,也许说有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国家是什么国家,每年的犯罪率是多少
顺便我提醒楼上死缓的存在,至于您说的例子,可以描述下详细的时间地点让我去百度膜拜下吗?辩论最忌讳的就是人云亦云的听说吧,听说你听谁说?就像您说的,生命是宝贵的,因此我国对死刑的判决相当的严谨,说实话,如果一个人奸淫掳掠无恶不作,但是十几年后,我发现他堂而皇之的坐在茶楼悠闲的喝茶,我觉得我会崩溃,你知道对于被害者的家属来说,什么叫生不如死不如死吗?
发表于 2010-10-2 19: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近现代法理发展的角度看,死刑是应当废除的,这隐约是世界的潮流。我觉得反方应当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国情来讨论。
发表于 2010-10-2 22: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那些案例是我两三年前在家看南方周末时候看滴。。。现在你叫我说==我还真说不出来。。。我估计自己没那么悲催,只是当笑料看下而已罢了,你想知道具体滴东西,不妨自己去看看嘛,我先为您搜下一些资料

从1999年5月9日被刑拘,到2010年5月9日被河南省高院宣告无罪,冤狱恰好11年的赵作海已经58岁了。http://ctc.bbs.sogou.com/374904/Rlp3S413MAJKBAAAA.html

案例一: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其亲属怀疑是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经侦查、起诉,同年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佘祥林上诉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疑点重重,发回重审。1998年 6月15日,经市、县两级政法委协调,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5年,“死者”张在玉返乡,同年4月13日,佘祥林被法院无罪释放。[3]

  案例二:1994年发生的河北承德陈国清等四人抢劫杀人案中,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四人被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3 次判处死刑,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每次却又戏剧般地“刀下留人”。案件于2004年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终审判决“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朱彦强无期徒刑”。媒体以“一个‘留有余地’的死刑判决?”为题进行了质疑报道,指出该案存在着“N”个疑点。[4]从报道来看,这显然是在定罪证据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所作的留有余地的判决。

  案例三:1995年,原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陈金昌等4人抢劫杀人案”。被告人陈金昌犯抢劫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996年5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中,除认定陈金昌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原判对陈金昌量刑过重,把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外,其余3 人均维持原判。1998年2 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云高申刑字第3号判决。判决最后决定:对陈金昌、温绍国、姚泽坤、温绍荣宣告无罪释放。[5]

  案例四:1996年6月发生在安徽芜湖的安徽机电学院副教授刘明河故意杀人案[6]中,刘明河的第一次判决是“死刑”,两次发回重审,两次均被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留有余地”地判“无期徒刑”,最后于2001年4月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这个案件历经五年六审跨越了新千年,也跨越了刑事诉讼法从 “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过程。

  案例五:1998年4月22日云南省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的妻子和另一个民警同时被害,杜培武被警方认为是最大的嫌疑犯,尽管杜培武及其辩护人提出了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种种辩护理由,但,昆明市中级法院仍于1999年2月5日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可采纳之处” 为由,终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后真凶出现,杜培武被宣告无罪。[7]
[5]佚名.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体系研究. 中国期刊学会http://www.ccclw.cn/wx1/html/?90386.html



ps:
  
  日前,辽宁高院表示将在今年年内全省推行以注射代替枪决执行死刑。1997年,云南昆明全国第一例注射死刑首开先河;2001年,最高法要求全国各地法院推广注射执行死刑,这是中国死刑执行史上的两个节点。在推广过程中,出现了“让一部分地区先注射起来”和“让一部分人(主要是获死刑的贪官)先注射起来”的现象,后者引起广泛争议,被认为是贪官最后的特权、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不过,随着注射死刑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死刑执行的“最后一枪”即将响起,所有的死刑犯都即将享受死后全身组织、器官完整的死刑方式:更少痛苦、更少血腥、更多尊严、更多人道。

http://qingyuanshan.fyfz.cn/art/622913.htm

http://www.fafawang.com/bbs/disp ... ID=43335&page=1

http://www.xici.net/main.asp?url=/b15420/d108319421.htm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80fba40100izsk.html
发表于 2010-10-3 09:49:04 | 显示全部楼层
结合中国现在的国情
发表于 2010-10-3 14:5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阿颠


    我想说的是。。。。您这不正是验证了我方观点么?至少我看到您说举出的例子。。都是被判死缓,死缓的存在不正是为了补救我们所造成的司法过失么,顺便,我还是强调,我们当然知道生命是宝贵的,无论对于罪大滔天者还是无辜的被害者,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对于死刑的判决对象,是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坚决镇压,在严惩罪犯者与威慑有犯罪企图者,保护合法居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及重要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私有制度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的存在合理性。
还有一点就是,辩论范围是中国大陆,说句大实话,我们现在就是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间,社会矛盾,阶级矛盾等各种矛盾的存在,我还是强调这一点,死刑的威慑力,另外一点其实是场面话,您觉得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就真的没有死刑了?????
发表于 2010-10-3 15:2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陌语


    同意。死刑对现在的犯罪已经逐渐起到的威慑作用已经不大,大部分罪犯在铤而走险的时候就不大把生命当回事。而作为国家而言,应当从法律中体现出对生命、人权的尊重。

   我国的死刑跟各国法律相比都是比较严重也最多的,国内的死刑涉及各个领域,经济的(不光贪污受贿,包括甚至走私、伪造增值税发票等)、政治的、人身权利的,死刑数多达70余条。比如强奸罪在意大利的最高刑罚是10年,日本15年,中国则是死刑,实在太不划算,经济学中称为负效应。日本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90年代以来判处死刑的案例极少。
发表于 2010-10-3 15: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陌语


    应当比较的是,废除死刑前与废除死刑后的犯罪率是否有所上升。即使不废除,起码应该尝试。比如下一次修订刑法,试行废除死刑,如果犯罪率激增,那么在中国确实不能废除。

   我个人赞成废除死刑。俗话说,治乱世用重典。国内现在大搞和谐社会,就更应当从刑罚方面体现。钢铁意志雷霆手段,在现代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已经与时代有所背离。
发表于 2010-10-3 16: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xgx0919


    蒽。。。。首先。。。我想解释下我国对强奸罪的判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我想请那位叫 xgx0919  的朋友先看清楚,顺便我也想问一下,您那句  不划算  的评判标准是什么?您的价值判断是什么?也许是因为我本身是女孩子,对于这样的言论有些敏感,情绪也激动了一点,您说我们法律关于这些的判决最高是死刑很不划算?您是男孩子,但是既然生在中国,应该对中国女孩的一些观念也有所了解。。您认为关于强奸罪,恶劣的强奸行为,严重伤害身体精神甚至最宝贵的生命安全这样的事,归根究底到了您眼中,是一件  不划算  的事么?
无关乎辩题,而是您的价值观,我实在无法认同
发表于 2010-10-3 16: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xgx0919


    然后我再和您说说死缓的存在,只要不是蓄意杀人罪啊。。。出卖国家啊之类的严重犯罪案件,基本我们是有个死缓存在的,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一个罪名被判处死缓,那么就意味着他应当在两年考验期内好好改造,两年考研期内只要没有故意犯罪的话,就应该对他进行减刑。减为多少呢?一般情况下减到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的话,可以直接减到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是什么意思呢,是说只要不是罪大滔天,罪大恶极,国家基本给你改过自新的机会的,所以比起秋后斩立决,这是河蟹的社会太河蟹了一场河蟹非常河蟹

再次,您说乱世用重点,请允许我列举一下例子。第一,俺们国家经济还是比较贫困滴一、 经济落后、贫困是造成犯罪的最主要因素。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十分有限,尚有相当一部分人口处在贫困线上下,特别是一些边远农村生活水准之低下,令人难以想像。有多少犯罪出自这一部分人群,相信官方有一个大概的统计。二、 教育落后、文盲队伍庞大是造成犯罪的重要因素。由于贫穷而带来受教育人群的减少和受教育程度的降低,所以犯罪往往总在文盲和低教育人群中产生。而这些贫困人群对于法制观念也相当薄弱。第三,社会转型期间,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民间各种矛盾不能得到及时疏导,直接导致犯罪。我想西藏的某些事件不需要我多说。

最后,您不是说废除死刑后犯罪率是否会下降吗?我想告诉您的是,您觉得废除死刑这件事情就像超市选购物品免费试用么?用得不好可以退货,保修,换购????您似乎没有在一开就看到,法律是具有严谨性的,至于春节放假的那些东西,谢谢,请您自觉观看宪法,部门法,地区法之类的区别

顺便,请自行寻找百度,有关于中国历年犯罪率急剧升高的报道。。。谢谢
发表于 2010-10-3 16: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陌语 于 2010-10-3 16:54 编辑

回复 10# xgx0919


    您还说了日本90后被判死刑的减少,其实人家犯罪率也少啊。。。。您知道在日本嫖娼是合法的行为咩????价值观都不同,您在比较什么?人家参拜靖国神社还是被宣扬和赞赏的行为,人家日本议员当众焚烧中国国旗还拍照留念呢,请回到辩题,中国大陆,OK?
顺便询问下,您说的文明高度发达?请您告诉我,您对文明高度发达的定义是什么???廉义礼耻人人通晓么?如果您说经济快速发展的话我还能理解,文明高度发达?您的比较对象是什么?五千年以前?
好吧。。。我承认由于个人情绪问题我语气有点刻薄。。谢谢
发表于 2010-10-3 16: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缓==我眼镜换掉了。。。。。像素有问题,,,
发表于 2010-10-3 17: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阿颠


    对手指。。。。缓期执行。。不是死缓咩。。。。嘿嘿嘿嘿~~~
发表于 2010-10-3 17: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西木1988 于 2010-10-3 17:13 编辑

回复 11# 陌语
      陌语,你的心情我很理解,我也同样像你一样痛恨这些罪大恶极的罪犯们,因此我们就要想想看如何才能让这些罪犯们得到应有的惩罚,死刑的主要作用在于威慑作用,我认同,可是威慑作用最大的我觉得却不是死刑,而是生不如死,那么什么样的情况才能叫生不如死呢?就是剥夺一个人的终生人身自由,在这里,突然想到了,一个名言,那就是:“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好,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罪犯有的时候对于死是看的很开的,所以这时候死对他们来讲就没有那么的可怕了,还有死刑的痛苦是瞬间的,但是这痛苦确是终身的,所以呢,从这个角度上,我觉得正是因为起到威慑作用,我觉得更应该废除死刑以让他们受到他们应该受到的更加长久的痛苦!你觉得呢?
发表于 2010-10-3 17: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阿颠 于 2010-10-3 17:59 编辑

回复 15# 陌语


    您的观点很神奇,我明明是在一个有关于中国大陆是否废除死刑的帖子里,不晓得所谓什么缓期执行优缺点的帖子,反过头来看看您滴帖子,我更是百思不得其解。给一个人,一个中国公民判死刑了,对就对了,错就错了,干死刑缓刑嘛关系啊?您觉得经过一系列的审判,他都义务反顾的判错了,错都多了,剩下那么几天,有希望改判是吧,您显然没仔细看我所提供的资料

一.所谓威慑力,您认为死刑存在的最大作用是威慑力的原因?

杀鸡给猴看,用严厉的法律惩处达到恐吓预警的作用?
您把我国的国民素质至于何地?视我伟大祖国亿万人民与何物?你是法西斯的狂热崇拜者吧,您这是军国主义之心不死,打算在我国引起白色恐怖吧!

二.也许说有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国家是什么国家,每年的犯罪率是多少

这句话更是可笑之极,那些国家是什么国家?我国是什么国家?您说的好,辩论最忌讳含糊不清,您倒是具体说说我国是什么国家啊。

说说我们国家治安如何如何不好,那些纷纷而来的国外投资者是顶着多大的风险,脑残的过来投资了,只是看在中国人多这一点而已,其实中国不仅乱透了,而且消费能力也一点都不高。

好吧,我对您的国籍十分怀疑,或者说对您对我们国家以及民族的居心很是怀疑。

三、您曾经问我,知道对于被害者的家属来说,什么叫生不如死不如死吗?

那您是否知道对于被害者的家属来说,什么叫死不如死,那您的意识就是,只要被涉及可能不轨行为,那么 他就不是人了,所谓的嫌疑人的人权问题,麻麻,那都是混弄人的。

天啊,我们国家的司法公正就这样被您抹杀了,难怪其他国家,恩,也许就是您说滴那些是什么什么国家的国家,说是人权不行的国家了╭(╯^╰)╮

对于被害者的家属来说,最重要的,首先是,怎么才能继续活下去,然后是公道公义,最主要的就是,无论活着的,死去的,都能被当人看待。

您以为被学生枪杀了的教授家人为什么原谅了那个学生,以及他的家人。
您以为那个伟大的律师夫人为什么忍着巨大的悲痛,也要为那个杀害了他丈夫的人,争取免除死刑?

设立死刑可以改变悲剧吗?设立死刑才是对那些真正该死的人的正确处罚嘛?

四、您说的罪大恶极该死刑的,第一个,强奸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我听说,很多人花了点小钱,将可怜的被强奸妇女改成主动卖淫,诶,不好意思,我说错了,不应该是听说是吧,我又道听途说了,您可以无视,反正您很擅长无视我的话嘛】
                            第二个,抢劫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您看,你说的奸淫掳掠无恶不作的人,也不一定被判死刑呢,真不知道按照您的说法,那些受害人的心里该多不平衡啊,啧啧啧。【其实我觉得,前两天偷我自行车那个人最可恶了,拉出去枪毙了!】

五、我们对于死刑的判决对象,是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坚决镇压,在严惩罪犯者与威慑有犯罪企图者,保护合法居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及重要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

哇哦【举目望天,好耳熟的话啊。。。这是几几年代的啊?哎呀!这不是文化大革命前面那一阵子总能提及的语调嘛?
您还真是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其他为孔林翻案啊!

六、另外一点其实是场面话,您觉得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就真的没有死刑了?????

【竖耳朵,您在仔细一点说,辩论最忌讳的就是人云亦云的听说吧,听说你听谁说?

最后,总结,在您看来,嘛司法公正啊,该砍了就砍了吧,反正我也没干啥坏事,所谓的坏人,死一个少一个,如果砍对了,大块人心,砍错了,嘛啊,也可以起到警示世人的作用吗,麻麻的,中国人最多,死一个两个没啥大不了的,关键要让做坏事就要付出代价这个观念深入人心。
您真乃圣贤,这话听着也真有道理,希特勒、墨索里尼什么的,说的最多了!您最鄙视的大帝国主义的军国主义者们也爱说那话。恩当然,什么礼义廉耻啊,在您看来可能都是虚无,都是浮云,如果我理解的没错,我们国家是东亚病夫,人民素质低下,当然要用最直接的手段进行治理,大跃进什么的最好了,白色恐怖就恐怖吧,效果明显。
在各类私有制度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的存在合理性。

好吧,我们按照您说的,我们赶快把自己的文明古国的牌子砸了,回到原始时代,尚未开化之时,当个猴子,谁不服气砍了谁最开心了,什么人权不人权的,反正人多,什么司法公正的,反正都是场面话。
好吧,按照您的说法,我怎么都怀疑您是中国耶?是耶?否耶?啧啧啧。。。
发表于 2010-10-3 18: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啥,楼上几位的讨论中所出现的例子,都很具体、很有针对性。但是有些敏感话题我们还是要尽量避免一下哦。例如日本的一些政治问题,以及国内的一些问题等等。那些讨论会给本版乃至整个网站带来风险。

而事实上,正如楼上有人所说,那属于双边或多边价值观的不统一。注意,是不统一,而不是确定的谁对谁错。人家日本那边觉得他们自己是对的,并且国际上也有人支持人家那边的价值观。而华语辩论网并不仅仅针对中国内地开放,也欢迎国际上各个国家的朋友前来讨论。

本帖已经有个别回帖被放进了待审核区,大家尽量不要争取往那里挤啊。

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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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 18: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大家说了那么多,似乎也都有了点儿火气的样子,怎么说呢,来这里讨论辩论相关,还是心平气和的比较好吧,其实大家只是对一些现状心中有着自己的评判,或许觉得公正,或许觉得不公正,但单纯的就辩论角度来看,这个辩题本身我们考虑的核心应该在于死刑这一刑法是否有继续存在的意义、价值以及必要性等等,而以上讨论的那些事例,其实细究的话更多的是一些破案、审判以及判罚之后的一些衍生问题,个人感觉,与其说那些是法律条文设置的问题,不如将之放在讨论司法机关的执行是否到位的问题。至于死刑是否应该废除,关键还是在于,在中国大陆这样一个社会环境下,死刑的存在是否有什么实际意义和价值?误判的问题只是提示我们判罚应该慎重和严谨,而人道主义的对象也不仅仅是罪犯,还有被害者及其家属,等等的,所有的问题其实都是两面性的,大家还是心平气和一些比较好,也更能分析清楚这样一个问题
发表于 2010-10-3 19:4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大陆这样一个社会环境下,死刑的存在是否有什么实际意义和价值?

我对这句话深表同感。

中国大陆是不是应该废除死刑,并不是是否考虑放宽刑罚,相反欧美方面的刑罚是很严厉的,据说有人判了几个世纪的劳役。。。。。。

也就是说,罪大恶极,这个极限在哪里呢?他并不是一死了之,而是一旦你犯错了,哪怕你竭尽一生,都不足矣弥补曾犯下的过错,可是所有的罪恶都将会被昭示,每一件罪行都会得到公正判定。

保留死刑,还是将他废除,首先看,他的废留是否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长治久安,这与别国如何并无关系,别国的法律只能说是一种借鉴,我国有我国的历史和国情。

从活人殉葬,到汉朝腰斩断肢等酷刑的废除,废除死刑可以说是我国法律发展潮流的一个必然。
而源于我国人口众多,区域辽阔,法律普及以及整个司法素质滴提高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误判可能是我的一个口误,我想表达的并不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有多不完善,而是根据当下几件热议的案件,确实能体现我国司法建设上的一力不从心,想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当下又是一个发展迅速的时代,在案情量刑还有案件核实等等司法环节上,从下到上逐个去休整,在我们这个国家,是存在种种不现实的,而废除死刑,从一定意义上,可以降低误判的危害,毕竟人死不能复生,在绝对不姑息任何一种犯罪应有的判决,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 减低误判危害,这只是废除死刑的一个好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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