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那些案例是我两三年前在家看南方周末时候看滴。。。现在你叫我说==我还真说不出来。。。我估计自己没那么悲催,只是当笑料看下而已罢了,你想知道具体滴东西,不妨自己去看看嘛,我先为您搜下一些资料
从1999年5月9日被刑拘,到2010年5月9日被河南省高院宣告无罪,冤狱恰好11年的赵作海已经58岁了。http://ctc.bbs.sogou.com/374904/Rlp3S413MAJKBAAAA.html
案例一: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其亲属怀疑是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经侦查、起诉,同年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佘祥林上诉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疑点重重,发回重审。1998年 6月15日,经市、县两级政法委协调,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5年,“死者”张在玉返乡,同年4月13日,佘祥林被法院无罪释放。[3]
案例二:1994年发生的河北承德陈国清等四人抢劫杀人案中,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四人被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3 次判处死刑,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每次却又戏剧般地“刀下留人”。案件于2004年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终审判决“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朱彦强无期徒刑”。媒体以“一个‘留有余地’的死刑判决?”为题进行了质疑报道,指出该案存在着“N”个疑点。[4]从报道来看,这显然是在定罪证据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所作的留有余地的判决。
案例三:1995年,原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陈金昌等4人抢劫杀人案”。被告人陈金昌犯抢劫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996年5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中,除认定陈金昌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原判对陈金昌量刑过重,把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外,其余3 人均维持原判。1998年2 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云高申刑字第3号判决。判决最后决定:对陈金昌、温绍国、姚泽坤、温绍荣宣告无罪释放。[5]
案例四:1996年6月发生在安徽芜湖的安徽机电学院副教授刘明河故意杀人案[6]中,刘明河的第一次判决是“死刑”,两次发回重审,两次均被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留有余地”地判“无期徒刑”,最后于2001年4月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这个案件历经五年六审跨越了新千年,也跨越了刑事诉讼法从 “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过程。
案例五:1998年4月22日云南省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的妻子和另一个民警同时被害,杜培武被警方认为是最大的嫌疑犯,尽管杜培武及其辩护人提出了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种种辩护理由,但,昆明市中级法院仍于1999年2月5日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可采纳之处” 为由,终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后真凶出现,杜培武被宣告无罪。[7]
[5]佚名.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体系研究. 中国期刊学会http://www.ccclw.cn/wx1/html/?90386.html
ps:
日前,辽宁高院表示将在今年年内全省推行以注射代替枪决执行死刑。1997年,云南昆明全国第一例注射死刑首开先河;2001年,最高法要求全国各地法院推广注射执行死刑,这是中国死刑执行史上的两个节点。在推广过程中,出现了“让一部分地区先注射起来”和“让一部分人(主要是获死刑的贪官)先注射起来”的现象,后者引起广泛争议,被认为是贪官最后的特权、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不过,随着注射死刑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死刑执行的“最后一枪”即将响起,所有的死刑犯都即将享受死后全身组织、器官完整的死刑方式:更少痛苦、更少血腥、更多尊严、更多人道。
http://qingyuanshan.fyfz.cn/art/622913.htm
http://www.fafawang.com/bbs/disp ... ID=43335&page=1
http://www.xici.net/main.asp?url=/b15420/d108319421.htm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80fba40100izsk.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