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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et

正:青少年犯罪家庭是祸首 反:青少年犯罪家庭不是祸首 我是反方 下星期五比赛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8-22 18: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0# 老鬼归来


    继续玩逻辑……你的例子“史莱克是男人/史莱克不是男人”举得很好啊,但是和我说的那个问题好像不是一回事……
    在你的这个例子里,证明集合A不属于集合B,是通过证明一个更强的命题“集合A不属于集合C(集合B属于C)”来实现的,逻辑上没有问题。但我说的实际是个集合存在的问题,即如果B不存在的话,“A属于还是不属于B”就没意义了。你的例子里的三个概念无论是“史莱克”还是“男人”和“人”在命题里都是存在的,只是个所属关系的讨论而已啊。而我质疑的是命题里“祸首”到底是存在还是不存在……
发表于 2010-8-22 19: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祸首可以理解为导致少年犯罪的最根本原因,如果这样理解的话就应该是少年本身定力不够,受不了不良诱惑,与他人无关吧。。。。。。。。。。。
发表于 2010-8-22 19: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都没查字典的……“首”是什么意思……
1. 头,脑袋:~饰。~级。~肯(点头表示同意)。
2. 领导的人,带头的:~领。元~。~脑。~相(xiànɡ)。
3. 第一,最高:~都(dū)。~府。
4. 最先,最早:~次。~届。~创。~日封。~义(首先起义)。
5. 出头告发:自~。出~。
6. 量词,指诗和歌:一~诗。
7. 姓。
可以看出,“祸首”不见得就是“祸的根源”啊,正方没什么不好打的。这里的“首”应该是第一,最高的意思,“祸首”是“导致祸的第一或者最大因素”,与楼上几位说的复杂原因恰好是相容的。
发表于 2010-8-22 21: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祸首”作为概念而言存在。对于个案而言,祸首(特定的某个原因)也存在。但是对于“青少年犯罪”这个抽象的集合概念而言,具体的“祸首”则不存在。
 楼主| 发表于 2010-8-22 21: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各位的分析很有道理。

就如我先前所探讨的,如果说没有祸首存在的话,我方需要很谨慎地发言证明每一个外来因素都能够影响犯罪,并没有哪个更适合被说为祸首。可如果说家庭不是祸首需要令一个更适合祸首的元素代替,那么我也只能说影响犯罪的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范围自然缩小很多。(家庭不是祸首,那什么才是?这个问题其实一直没有讨论)

福首和祸首必然可以共同存在,所以这样反驳相信没有太大作用(除非对方没想到)、、
因为我方主要要推翻不是祸首,是不是福首实际上没必要讨论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8-23 17:4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拟稿时,又面对问题了、、、
是该说‘没有必然的祸首存在’,还是只说‘家庭不是祸首’?
发表于 2010-8-23 17: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6# let


    ‘家庭不是祸首’之前说了,如果你说‘没有必然的祸首存在’那么我必然要求你论证原因~~加重自己的负担
发表于 2010-8-23 18: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4# 老鬼归来


    祸首都没有的话,那双方都没意义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8-23 18: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7# dx051xb

之前楼上说了这么多,我也乱了、、、

如果只说‘家庭不是祸首’,我也没啥好说的了、、、

‘家庭不是祸首,什么才是?’这个问题好像依旧没解决、、、

所以现在真不知道怎么拟稿、、、
发表于 2010-8-23 18: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6# let


    我给你的建议是,承认祸首存在,论证“家庭不是祸首”即可。论点好办,你们现在需要一个数据,在现在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由家庭因素导致的占多大的比例。
 楼主| 发表于 2010-8-23 18: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0# 以不变应万辩

并没有找到明确数据、、、

“三分之一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后,心理行为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环境,从而产生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行为。”

“26.6%的青少年罪犯来自破碎的家庭。”

不知道这两项数据有用吗?
 楼主| 发表于 2010-8-23 18: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0# 以不变应万辩


    还有一个,
“而据司法部门的调查,60%~70%的犯罪少年来自破损、不和睦或教育不当的家庭。”

这数据貌似对我方不利呢、、、
发表于 2010-8-23 18: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建议,指出“祸首”的定义:导致犯罪的最主要因素,认为任何每个犯罪的原因各不相同,所以不存在脱离实际案件的祸首,更不存在千篇一律的祸首之说,因此,正方家庭是祸首的说法不成立。(严格意义上说,论证家庭是祸首不成立,并不等于“论证家庭不是祸首”成立)但是,在此可以模糊这点。从逻辑意义上的区分,在短短的比赛中没有办法征服观众。
发表于 2010-8-23 18:5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以不变应万辩

并没有找到明确数据、、、

“三分之一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后,心理行为越来越不能适 ...
let 发表于 2010-8-23 18:31


针对第一条论据,100%的犯罪的青少年都是在出生后,心理行为不能……,从而……,是不是就是说出生是祸首呢?所以,仅以时间顺序作为依据来归因是缺乏必然因果关系的;同时,原句表达中已经用了,“心理行为越来越……从而……”是不是说“心理行为是祸首”?

针对第2条论据,26.6%来自破碎的家庭,就可以推出破碎的家庭是祸首么?
那73.4%的来自完整的家庭,是不是完整的家庭更是祸首?
所以,青少年犯罪人的家庭情况只能作为了解其成长的参考因素,而不是归咎为其犯罪的原因。
发表于 2010-8-23 20: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4# 老鬼归来


    我觉得这个题目是一个数据就能解决的问题,不管这个比例是多少,总会对一方有偏向。
 楼主| 发表于 2010-8-23 21: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5# 以不变应万辩


    可是我得到的数据,有点怪、、、

一个是23.6%,另一个是60-70%~~
 楼主| 发表于 2010-8-23 21: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我方主辩立论该怎么打?

我糊涂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8-25 17: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辩论赛延期至9月4日,欢迎大家继续回帖帮忙哟~~~
发表于 2010-8-25 20: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1# let


    三分之一和26.6%是不是最大的一个比例?
 楼主| 发表于 2010-8-25 22: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9# 以不变应万辩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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