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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Cunknown

【求助】明星该不该公开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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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9 00: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然後發現,貌似論證已經打到實質的明星例證了。
XX,我又落伍了。
发表于 2010-5-9 00: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0# Joepou

其实之前我在打的是应该与必须之间的关系
而明星与贪官的比较会混淆的原因是这样的
您已经直接认定明星是不需要公开婚讯的
所以您会认为贪官应该公开
但明星不应该公开
所以应该与必须可以划分
可是您忽略了明星应不应该,需不需要公开是还没有一个结论的
所以您的这一个类比其实是不足以推翻这一段关系的
发表于 2010-5-9 01: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0# Joepou


    还有一点
我之所以会打应该与必须之间的必然性
纯粹是要破解对方的防线
而且我个人其实也认为
艺人瞒婚这一件事其实不太好
觉得有一点不道德
虽然这是他们的隐私

p/s:其实不用道歉啊
我也不太明白您在道歉什么耶>.<
呵呵
发表于 2010-5-9 08:3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7# zz88sleep


    我方要论证的就是明星公开婚讯后依然会被骚扰,既否定娱乐媒体会报道的都是具有新闻价值的新闻
而是为了爆料新闻而会遵守新闻道德,当然你方可以把这种不道德的报道推到狗仔队身上,苦于我这并没收集足够的实例,所以在实例上占下峰,只能被迫打理论。
   
   其实我方准备是应该收集足够的明星婚后新闻为明星带来的影响,但感觉对方一直在用更属于来回避,理论上是可行的,但事实上感觉有看待问题片面的嫌疑,因为对方只谈了发生的问题是在什么问题的更属于什么问题而闭口不谈一些问题的连锁反应问题。就像刘德华的例子现在刘德华公开婚讯确实是没有绯闻影响家庭,但这只是暂时,为了说明在娱乐圈这个特殊群体中的必然性事件,我们选择李亚鹏的例子说明,不过李亚鹏的例子涉及的是女儿问题,不是夫妻之间的问题,所以确实论证力度不大。其实还是我手上没有其他的例子的原因,囧...所以lz赛前准备还是要多找些例子,千万别像我这样仓促应战。

     不过对方在论证中其实还有可攻击的地方,就是明星瞒婚逃避社会舆论对其夫妻责任的问题,有的明星瞒婚后由于社会不知道其结婚事实而对配偶始乱终弃却不受舆论的批判,这是对我方攻击最大的点。对方死守更属于问题确实很成功,但略显霸道,要是加上这个攻击我这就真的不好论了。

   没有实例再论下去也就是这个程度了,建议lz多多准备实例吧。我今早看了一个实例:伊能静与哈林婚后依然受到媒体骚扰,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最终离婚的例子lz可以看下。
发表于 2010-5-9 15: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4# dx051xb

呵呵
其实根属于这一个问题还是能够攻破的
就在于问题的发生或许不根属
但问题的加剧
就很有可能根属了
发表于 2010-5-9 15: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5# zz88sleep


    其实更属于倒好说,就像对方论证了烦劳更属于明星,我方也一直在说明正是由于明星特殊性给家人带来的影响也即是说不应该公开的原因--明星特殊性给家人带来的影响也是更属于明星的,对方所轮与我方理由都是更属于明星条件下的,所以倒推过来,就是因为你是明星,所以你公开婚讯就会给家人带来这样那样的烦扰。

在37#你方有这么一句话“你所说的四点都根属于他们是明星,而不根属于他们有没有公开婚讯”。也就是说我论四点都是由于明星而不是由于公开婚讯,但其实我们论证的就是明星公开婚讯的问题,不是任何人公开婚讯的问题,我们没有办法论证,也没有必要论证更属于公开婚讯,而你方提出的更属于明星本来就不是推翻我方论点的地方。倒是后来关于死扣刘德华公开婚讯后受到祝福却没有受到骚扰的例子叫我方犯难,应为我这除了李亚鹏,没有第二个例子了。
发表于 2010-5-9 16: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换句话说,如果一切烦扰都更属于公开婚讯的话,那么任何人公开婚讯都会有相应烦劳,这不是我方所必须论证的。相反当一切都更属于明星时,就是说明星任何时候都会照成烦扰,我方则是在这个条件下要论证公开婚讯会比不公开婚讯烦劳要多,只要这个论证成立,我方的不应该公开就成立了,但要论证这个的确离不开实例,光谈理论很空洞,所以没有收集实例我方也已经论证到了我方的极限了。
发表于 2010-5-9 16:4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7# dx051xb

我想您应该是误解了
我说不根属于有没有公开婚讯的意思是这样子的
不管艺人有没有公开婚讯都会被骚扰
所以被骚扰这一个问题不根属于艺人有没有公开婚讯
而根属于你是艺人
要解决这一个问题
不是不公开婚讯就能够做到的
相反的
除非不当艺人才能解决这一个问题
这就是根属的意思

但是
被骚扰或许不根属于公开婚讯
公开婚讯却可能使骚扰更严重
所以呢
骚扰的加剧
就有可能根属于公开婚讯了
发表于 2010-5-9 16: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8# zz88sleep


    其实我明白你的意思,我也是一直在向着说明公开婚讯使骚扰加剧的方向上辩,就是缺少事例论证。
发表于 2010-5-9 17: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9# dx051xb

实例的确不多
因为曝光了过后
就没有什么新闻价值了
就好像林志玲一走光
大家抢着看
芙蓉姐姐脱光光
大家看都不要看
呵呵
发表于 2010-5-9 17: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0# zz88sleep


     不是没有新闻价值了,而是派生出了更多的新闻价值。人们不止是好奇明星的结婚对象就满足了,一旦婚讯公布,明星的婚后生活如何?有没有婚外恋?甚至明星的婚前史都会在公布婚讯后被好奇的媒体所盯上,甚至对明星的结婚对象的好奇心理有过之而无不及。
发表于 2010-5-9 19:2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2# zz88sleep
正因爲閣下打的是“應該與必須”的關係,我才認爲“貪官”問題與“明星”問題的類比不合适。很遺憾,我不知道閣下爲何會認爲“您已经直接认定明星是不需要公开婚讯的”,我想我的論證過程中沒有這個假設,而如果撇開題目,我個人是認爲“事不關己,高高挂起”,也就是明星是否需要公開,由明星自己決定就好了。論證這個辯題,在正方,我要説明的是“公開”有許多好處,它的好處大於壞處,所以對於婚姻問題,公開是最好的選項,但我並沒有權力要求你一定要選擇這個,選擇權依然在明星,他的/她的另一半及家人手上。而反方,則可能論證公開帶來的壞處大於好處,不公開纔是最好的選項。
您的推論是“貪官應該公佈貪污所得,所以貪官必須公佈貪污所得”,但我認爲這個前提本身就錯了,因爲在“貪污”這個問題上,沒有應不應該。在“明星結婚公開”這個問題上,可能閣下認爲有些不道德,可能有人認爲道德,也可能像我認爲沒什麽道德與否。所以這個問題需要拿出來討論。但對於“貪官貪污公開”,則可能所有人都認爲不道德,那麽這個問題本身就不存在,也就是貪官在貪污公開問題上沒有選擇權,而明星在結婚公開與否上,還是有選擇的權力的,那我們是否要在辯論的過程中否定明星的這一權力呢?
應該與否,舉個例子,我上班應該走A路綫,因爲這條路綫花費是件最短,但我不是必需走這條路綫,我可以選擇B路綫,C路綫;但這其中只有增加前提:我需要在最短時間内上班時,我才是必須走A路綫。所以我只是認爲,如果閣下想打“應該與必須”的關係,應該慎選對比。詞語本身就有在語境中產生不同意義的可能。
发表于 2010-5-9 19:2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3# zz88sleep
道歉是因爲一開始看漏了字,導致論證過程中出現了錯誤。
发表于 2010-5-10 14:4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保护
防止言论攻击
在当今社会的环境中取价值最大值就是利人利己,不应该公开,就是保护了自身周边的人。而且对他人没有任何伤害
 楼主| 发表于 2010-5-11 12: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保护家人这方面,可不可以从两方面说,一是说明星为了保护家人以防媒体的过多干扰,影响他们的平静生活
二是说他们为了保护家人不受疯狂粉丝的伤害,比如说他们因为嫉妒给明星的恋人或爱人写恐吓信,严重的导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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