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7263|回复: 54

【求助】明星该不该公开婚讯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5-5 17: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反方明星不应该公开婚讯  
求论点  保护家人,保证事业,说保护粉丝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伤害成立么
发表于 2010-5-5 17: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立,但看你怎么说。注意一点,论证不应该不表示必须不公开。明星自己要公开另当别论。不要被对手绕则跑了~~
发表于 2010-5-5 18: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调明星地位的特殊性
若辩论中对方过激,可用:每个人的生理结构都一样,但为什么我们要穿裤子呢?原因在于人的伦理道德底线不允许我们这么做,同样的道理可以引申到明星上……
发表于 2010-5-5 19: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家人成立,明星就不能有隐私权吗?隐私权是宪法赋予所有公民的权力,没有任何人可以剥夺,公开不公开是自由。
发表于 2010-5-6 12: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xinye


    不懂~~
发表于 2010-5-6 20: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dx051xb


    如果我是对方
我一定会强打
为什么不应该不等于必须不公开
我们不应该乱丢垃圾难道不等于我们必须不乱丢垃圾吗?
所以感觉上至少需要一两个类比来推出这一个概念
不过我想不到
拆台后飘走。。。
发表于 2010-5-7 07: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x051xb 于 2010-5-7 14:45 编辑

ls的回复好像一直在待审查,暂时看不见全文,就开头一句先回答下吧:如果对方强调不应该就等于必须不的话,那感情好了,对方观点明星婚讯应该公开那也是必须公开。在明星本人不愿意公开之时对方辩友却要强行必须公开是不是有涉嫌隐私的嫌疑呢~~
发表于 2010-5-7 18: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dx051xb


    谢谢您承认了应该与必须是挂上必然等号的
那么我就能够推出我的论点了
想请问明星光明磊落于世人有何不妥呢?
结婚难道是一件可耻得不可告人的隐私吗?
发表于 2010-5-7 19: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zz88sleep

      我们并没有承认应该与必须挂上必然等号,应为我们看到对方这样的观点可以推出这样的谬论:
   
     因为只要是光明磊落的,不可耻的事就必须公开于世,而且还是当事人自身不愿意得情况下还一定要公布,那么我们是不是从对方的观点看出两点:1、所谓法律保护隐私就是保护人们不可告人的秘密咯,因为可可告人的,光明磊落的事都必须一定要公开了,不是隐私了,那只有可耻的事才叫隐私,才应该被保护,那么贪官贪污他们可以说你们不能曝光我的贪污事实,因为它是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2、因为光明磊落的事都必须公开,所以女性朋友们你们的身材,三围多少,实际年龄,爱情经历,初吻给了谁这些不是可耻事,你们必须而且一定要像所有的男性公开啊~~因为如果你不公开这些隐私,对方辩友就要认为你么做了见不得人的事啦。
发表于 2010-5-7 21: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dx051xb


    先对前提作出结论,不要跳战场
究竟应该和必须有没有挂上等号你还没有成功推翻这一点

再来回答你的两个问题
第一个,贪官贪污你认为不应该公开,是不是认为应该任由他们继续贪呢?
第二个,女性朋友跟明星本身就有本质上的区别,一者是公众人物,一者是平民百姓,因此在拥有不同身份的时候,责任和所需要面对的事情也就不一样,所以您必须论证两者之间的所有变项都等同或大部分等同才能够类比
发表于 2010-5-7 22: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zz88sleep


    我方认为贪官贪污当然应该公开,因为这不是隐私。故而不受法律保护,而受法律保护得个人隐私之所以受法律保护正是说明了个人隐私这种属于光明磊落于世人,且不是一件可耻得不可告人的事不是非要而且必须公开,所以明星的婚讯这种同样属于光明磊落于世人,且不是一件可耻得不可告人的事也同样不是非要而且必须公开,因此对方论证的属于光明磊落于世人,且不是一件可耻得不可告人的事就必须公开的论证是错误的。而对方辩友在“应该”的定义上犯的错误却用女性朋友跟明星的本质上的区别上掩盖其在“应该”的定义上犯的错误这是属于第二层诡辩。且明星的责任只是在宣传活动的工作中正确引导大众,在生活中的明星与常人一样,一样拥有自己的隐私权,正因为明星婚讯与贪官贪污的不同,不是什么不道德的事情,所以明星也拥有选择是否公开婚讯的权利。同样作为我国公民的明星正规的隐私权也是受我国法律保护得。而对方强制剥夺明星的这种权利是错误的。
发表于 2010-5-7 22: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dx051xb


    所以在追问了两次以后
我们可以做出一个结论
那就是应该与必须是挂上等号的
就好像对方也承认的贪污应该公开,也必须公开

再来回应对方的问题
今天辩题讨论的是在明星这一个特定群体当中
结婚这一件光明磊落的事应不应该被公开
对方却认为我方必须论证所有光明磊落的事情必须公开
很明显的对方忽略了明星和普通人之间的差别

如果对方认为所有同等性质的事情都必须挂上等号而无需依据特定群体来判断
是不是喜欢林志玲的笑容的人就一定要喜欢芙蓉姐姐的笑容
因为都是笑呢?
发表于 2010-5-8 08: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zz88sleep


   对方依然在混淆应该与必须的本质概念,贪污应不应该公开涉及正确与错误的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观念,所以贪污必须被公开正是因为他是官员腐败的一种表现,是一种不正确的不光彩的事,所以必须被公开,受到社会的批判。那我就不明白了~~明星结婚不是不光彩的行为,为什么也必须被公开,受到社会的批判了呢?

对方告诉我们明星的特殊性问题,那么我就想问了,当关闭了炫耀散光灯,回到自己的私人世界后的明星与凡人有什么不同?
发表于 2010-5-8 09: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辩论对手我不会说这段话,但作为讨论辩题,我再加一段关于应该与必须的区别,应该是一种价值取向的问题,比如赤壁之战孙权应不应该与刘备联合抗曹,这是主战派和主和派的两种不同观点。当然事实上是联合了,但主和派的观点也不是什么十恶不赦的坏主意,从某种意义上说虽然比较消极的,却能避免一些伤亡,两种观点各有优略,所以都不是必须的观点,因为必须是有确定价值取向的表现,我们应不应该乱丢垃圾,应该者的价值取向是不道德的,不应该者的价值取向是道德的,所以我们必须选择道德的价值观,就像我也可以乱丢垃圾啊,只是会被他人打上不道德的烙印。这时应该与必须划上“等号”并不是他们原本就是双胞胎,而是由于正确与错误的两种价值取向给他们划上的等号,换句话说,当被讨论应不应该的两种观点不存在这种绝对正确与绝对错误的差距时,这种等号就被划除了。明星该不该公开婚讯正是这种情况,应该与不应该本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本身不存在绝对正确与绝对错误,所以没必要论证应该就是必须,把应该和必须划上等号其实对正反双方均不利,因为论证者论证了应该后还不够,还有进一步论证绝对性,所以对两方都不可取。但对方要是真的把应该与必须划上等号。那么我们就可以抓住这一点,要求对方论证必须,但我们只要论证应该就可以了。论证应该与必须的最大区别在于,论证“应该”的本质就是从众多的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和价值行为中取其价值量或价值率的最大值或极大值。至于其他较小价值不用考虑,而必须者(必须表示事理上和情理上的必要)就要考虑了,你既然都必须这样了,那其他被强制统一的较小价值如何安置就是论证必须者的难题了。不过应该与必须的问题不是这个辩题的关键,关键在于为什么上
发表于 2010-5-8 11: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dx051xb


第一点,您还是没有解释回答与必须之间的关联

第二点,为什么公开等于受社会批判?没有推论,跳跃式论证,难道公开不能是得到社会祝福吗?如果按照您的逻辑,是不是公开贪污其实也是要让贪官得到社会的祝福呢?

第三点,如果普通人和明星没有差别的话,这一个辩题特设了这一个主体是不是多余了呢?
发表于 2010-5-8 11: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zz88sleep
貪官貪污涉及公衆利益,是必須公開的(貪官自己當然不會公開),監察檢察等等也會就此進行公佈,因爲在這一點上,公衆的知情權及利益淩駕於貪官本人的基本人權,更何況貪污是犯法的事情。閣下一這個例子如何將其與明星婚姻應否公開劃下等號?這個例證不涉及“應該”。
閣下在追問了兩次之後得出的結論令人匪夷所思,在dx051xb的答覆中也沒有承認過“必須與應該劃下等號”,這是閣下強扣的帽子。dx051xb所闡述的是必需的事情而在其中不存在應該。
在閣下的論證中,明星是一群特殊團體,陳然不錯,但閣下一直強調結婚是“光明磊落”的事情,這是閣下以自身出發所作出的結論,但是,我不是很明白第一,是否所有光明磊落的事情都必須公佈?第二,什麽證據支持閣下認爲結婚是“光明磊落”的事情?第三,閣下以普通人和明星的差別論證在明星,光明磊落的事情就必須公開;在普通人,光明磊落的事情就可以公開或不公開。請問,明星與普通人的本質區別在哪裏?這其中支持明星與普通人在“光明磊落”這一事件上的區別的證據在哪裏?再請論證“明星必須公開自己捐款”“明星必須公開自己做公益服務”“明星必須公開自己離婚”“明星必須公開自己失戀”“明星必須公開所有公衆認爲光明磊落的事情”
发表于 2010-5-8 11: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dx051xb

我觉得这才是刚才那一轮笔战对我的立论伤害最大的回应
因为清楚用了例子表明了应该与必须的不必然相等性

而如果我要攻击的话
我会攻击您的类比

在赤壁之战的类比当中,认为不应该战争的主和派是不是认为必须不战争,而主战派则认为应该战争,所以必须战争,所以应该和必须还是能够挂上等号的。

想请问您是哪一所学校的辩手?
我是马来西亚理科大学的
好久没有打辩论打得那么爽了
可以当个朋友吗?
发表于 2010-5-8 12: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x051xb 于 2010-5-8 12:14 编辑

回复 15# zz88sleep


    第一,我们一直只是在争辩的是应该是不是一定和必须划等号的问题,当然其实对论证应该作用不大,所以我不想在这个词花太多精力,故而不会主动的去用太多精力论证。不能跟着别人走,相反之前提到明星特殊性问题对辩题有联系,所以之后我会转入明星特殊性问题的论证。(都是在模拟辩论,一些论点我们都不明确,只能说自己的想法了,哈~好抽象~~)

   第二,简单说下,不想再在这里纠缠了,做好事者会得到社会祝福,但他们可以选择不留姓名,也是一种不公开啊,为什么我们就必须一定要公开呢~其实一直以来我用你的观点得出的结论你总是换个环境来避开,你方的确指出了我方是在以偏概全,但其实与我方论证方式相同的你方不是也再以偏概全吗?
   第三,不在纠缠上面的问题了,把重点放在第三点。明星和普通人有差别,差别在哪些方面,有什么差别,对方始终不予回答,是不是说明星和普通人有了差别,那么就是说明星不再享有普通人所享有的权利了嘛。我方认为从明星的特殊性和明星的凡人属性都决定了明星婚讯不该公开,首先之前我们论证了明星在生活中作为我国普通公民享有隐私权,现在我们看看明星的特殊性给明星公开婚讯带来的烦扰吧。明星有自己的审美观,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选择配偶,但当其配偶并不被粉丝认同时,粉丝会发出鲜花插牛粪的社会舆论,这是明星的特殊性为明星的家人带来了比作为普通人的家人更大的压力,出于对家人的保护明星不应该公开婚讯;其次婚后夫妻的甜蜜生活是夫妻之间两个人的世界,我想对方辩友你也不希望当你和配偶甜蜜的时候突然有个电灯泡来打搅吧。但明星的特殊性导致了粉丝对明星生活的好奇,明星的粉丝越多,“电灯泡”的功率越大,明星无法与爱人享受生活的甜蜜,婚姻也是需要甜蜜爱情的滋润的,为了明星能更好的滋润自己的婚姻,明星不应该公开婚讯;第三,明星们作为粉丝心目中完美的崇拜偶像,当明星确定婚讯时,多少粉丝因为自己无法成为心中偶像的另一半而伤心欲绝,为了保护这些支持明星的粉丝的心灵,明星不应该公开婚讯
发表于 2010-5-8 12:3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zz88sleep


    江西理工应科院辩论队。呵呵其实我在这一楼的论证不会再比赛中打出来,正如我在当中说的一样,如果论证了应该就是必须,其实是在给自己加大论证的难度,所以如果对手真的论证了必须,那我不可能帮助对手降低论证难度的。我这段论证只会留到4辩总结时用。而必须与应该的论证争辩了3论已经太多了,下面就要跳出这个纠缠去论证为什么了,因为对应该与必须的纠缠只是为了让评委和观众注意对方的论点是要论证必须,如果对方没有论证出必然性就是论证失败。所以下面拉回为什么上来论证。在论证为什么时才是对方较为吃亏的地方。这是我大概准备的对付应该的方法~~所以一直没有正面论证必然和应该的联系。呵呵~~很高兴认识你这位朋友~~
发表于 2010-5-8 12: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dx051xb

我觉得这才是刚才那一轮笔战对我的立论伤害最大的回应
因为清楚用了例子表明了应该与必 ...
zz88sleep 发表于 2010-5-8 11:48



    另外简单回应下,关于赤壁的必然性问题,这里的必然是持本方观点的主战和主和派的必然,不是作为第三者讨论应不应该的我们的必然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华语辩论网 ( 粤ICP备20050268号-1 )

GMT+8, 2025-12-13 23:38 , Processed in 0.053803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