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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ean

半夜翻旧贴,翻出一个决赛好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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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4 01: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半夜翻旧贴,翻出一个决赛好立论

[这个贴子最后由SIGR在 2005/9/4 01:53am 第 1 次编辑]

或者还有另外一种思路:

正方认为,“和公众利益有关”的那部分,根本不能叫做“隐私”。“隐私”本来就应该是“个体”且“秘密”的,不符合“个体”的要件而是和“公众利益有关”,怎么还能被叫做“隐私”呢?

借力打力

 楼主| 发表于 2005-9-4 02: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半夜翻旧贴,翻出一个决赛好立论

这个方面我想过,但是如此一来,正方原来的一些可转圜的余地就没有了,本来还可以说有的需要保护,有的不需要,现在就得说全部都得保护了,因为隐私都是私人化的。
我倾向于用归谬来把公众人物和私人身份连在一起,但是这个有隐患,就会被反方利用成私人行为也会成为公共行为,所以不被保护。不过我觉得冒险值得。
第二,有部分公众人物并非是自愿的,而是被动成为公众的焦点,这个时候即使他做的事情与公共事务无关,人们还是会关注他,他就还是公众人物。
无论如何,对正方技术性的要求都高,总之反方的这个立论很是难缠。
发表于 2005-9-4 02: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半夜翻旧贴,翻出一个决赛好立论

正方本身也面临要划分什么样的隐私要保护,什么样的隐私不要保护的标准问题

而且我觉得,这个标准很大层面也是和“公共利益”有关

既然如此,借力打力未尝不可

被动公共人物的例子对反方来说不利,反方如果用上面的定义,那么就会变成“被动公共人物没有隐私”的逻辑悖论了

发表于 2005-9-4 02: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半夜翻旧贴,翻出一个决赛好立论

不过倘若按照几位前辈们的说法,整场辩论赛真的旧仅剩下定义争执而已。而按照所设定的定义,也就是说公众人物的所为必然是有牵涉与公共利益的,然而私隐却是只针对个人而言的。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也就是公众人物是没有私隐的。那岂不是无聊……
对不起,小弟才疏学浅,一时兴起,到此来班门弄斧,有何不对之处,敬请纠正。
 楼主| 发表于 2005-9-4 02:2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半夜翻旧贴,翻出一个决赛好立论

re sigr
  我想你对我有些误解(真说明正方需要很高技术),所谓被动,其实我就是要破掉反方“人的行为在涉及公共事务的时候才是公共人物”的说法,实际上还是要回到公共人物既有公共生活也有私人生活,可是因为公众关注,所以私人生活时候还是公众人物,简单地说,就是不承认反方对于公共人物的定义。

re 高阳
  没人愿意纠缠进定义,但是如果反方如此定义,正方不还击,就会十分被动。而且反方的定义中,并不是没有公共人物的隐私,他可以把隐私变成一个负面的“阴私”的东西,比如官员的收黑钱,球星的参与赌球等等。从而论证他们的观点。反方实际上就是把一个人的公共领域的隐私和私人领域的隐私变成一个人作为公共人物的隐私和作为普通公民的隐私。很棘手啊。

发表于 2005-9-4 02:3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半夜翻旧贴,翻出一个决赛好立论

下面引用由高阳2005/9/4 02:20am 发表的内容:
不过倘若按照几位前辈们的说法,整场辩论赛真的旧仅剩下定义争执而已。而按照所设定的定义,也就是说公众人物的所为必然是有牵涉与公共利益的,然而私隐却是只针对个人而言的。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也就是公众 ...

你说的没什么不对。不过有些队伍喜欢这样打辩论赛,不得不防。

赛场上要破这样的立论,场下需要费些思量而已

发表于 2005-9-4 03: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半夜翻旧贴,翻出一个决赛好立论

to dean

我觉得这个定义的问题,单单用技巧解决不掉。必须回到学理上来看这个问题——可是如果是学理的解释,非法学专业的人是不可能马上接受的,因为很多更基本的概念对于非法学出生的人来讲毫无认识可言——我明明知道它是错的,可是我不可能给大家来讲一堂艰深的法学理论课啊!

发表于 2005-9-4 07: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半夜翻旧贴,翻出一个决赛好立论

其实公众身份和公众人物是两回事,正方只需要把这一点指出就可以了!
发表于 2005-9-4 09: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半夜翻旧贴,翻出一个决赛好立论

“公众人物”指的就是一囫囵个儿的人。
发表于 2005-9-4 10: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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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子最后由救世主在 2005/9/4 10:31am 第 1 次编辑]

呵呵,一起讨论.
我当时想这个题目的时候,觉得正方只需要作出这样的回应:
公众人物仅仅是身份吗?他更是一个活生生的人啊——(转移到普通人权利)
辅之以带情感的表述,还是很容易受到观众认同的。
其他的打法还比如:
1.将反方所说界定为“公众人物在公共场合的隐私”
2.指出按反方的说法,不存在“公众人物的隐私”,辩题错了

而反方的回应总是很艰难,他常常要具体解释每个例子。
我们说要保护的时候,是说保护他作为普通人的隐私,而不是作为公众人物的隐私...
公众人物细化到个人,就不是公众人物了...
对方说的是具有这个身份的人...
我当时想了很多说法,总不能满意
比如,公众人物不等于公众的人物(恶心啊~)
还比如,在个体领域是一定程度保护一定程度不保护,推导不出来;所以比较身份领域(直接违反逻辑...)
当然,还是有一些类比可以说的:
比如,中国人的骨气指的是作为中国人应该具有的骨气,而不是每个具体中国人的骨气(汉奸...)
党员的精神是指作为党员所应当具有的精神,而不是每个具体党员的精神
不知道说的清楚与否,上面是为了将身份和个体剥离...

发表于 2005-9-4 10: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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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辩手都时时刻刻记住:别总把出题人搞成白痴。
发表于 2005-9-4 10: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半夜翻旧贴,翻出一个决赛好立论

to :dean~~你所举的高官贪污合球星收黑钱,前者是犯罪,后者起码是违法~
当一个人作了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时候,他的隐私就必然受到限制,因为司法机关是有调查取证的权利。这一点,无论是公众任务还是普通百姓,都是一样的~~~~~所以这样论证毫无意义。

我觉得你的看法看起来好像说的过去~可是一落到实处,一回归生活,就不行了,你试一下举一例,是对公众利益有众大影响的,可是又不是违法犯罪的~~
有这样的吗?我倒想到一个~克林顿拉链门~不过最后美国有共识了,那是克林顿的隐私~要保护~~~~

前几天看香港新闻,报到说有人贪污,ICAC用了偷听的手法取证,结果法院判了那个证据无效,这点也正好证明,即使涉及公共利益,即使嫌疑违反法律,司法机关仍然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发表于 2005-9-4 10: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半夜翻旧贴,翻出一个决赛好立论

下面引用由捕风2005/9/4 07:56am 发表的内容:
其实公众身份和公众人物是两回事,正方只需要把这一点指出就可以了!

你是学法律的,你把民法上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分析一下,看看有什么浅出的说法没有

发表于 2005-9-4 11: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半夜翻旧贴,翻出一个决赛好立论

   翻了一下司法考试的教材:隐私指是一个自然人拥有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例如身高,体重,三围,收入,饮食爱好,性关系史等,其中与性有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为隐私的核心部分,又称阴私!
   至于那个公众身份和公众人物的问题,反方如果用这个来立论的话,不外乎就是说“刘德华上班时是天王巨星,回家了就是他娘嘴里的狗娃子。狗娃子的隐私应该保护,而刘德华的隐私不应受到保护。”
   可不可以这样说:公众人物其实是公众身份的承载者。前者强调的是人,后者只是一种身份关系。
   而且,从逻辑上来讲,反方是一个全称否定,既然是不需要保护,那么就应当绝对的不保护,而正方则好得多,告诉大家需要保护,但是至于保护的范围,保护的程度还有具体保护的措施都是具体的操作性问题,完全可以不说!
发表于 2005-9-4 12: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半夜翻旧贴,翻出一个决赛好立论

而且呢,我觉得大家说的例子都有点极端化,比如说对于官员应当收入透明化等等,这些毕竟是关系到社会正常运转和官员廉洁问题的,确实应当公开,但是还有很多很多绝对私人化的东西,比如说一个局长给他老婆写的情书,这显然算是隐私了,那么这个应否保护不?如果说不受保护,那么任何人都可以拆来看!
发表于 2005-9-4 12: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半夜翻旧贴,翻出一个决赛好立论

如果是“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那么犯罪之类就划不进来了...
甚至可以说,公共领域无隐私
发表于 2005-9-4 12: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半夜翻旧贴,翻出一个决赛好立论

   对啊,因为犯罪侵害的正是公众利益。但是对你说“公共领域无隐私”的说法不赞同,因为既然隐私指是一个自然人拥有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那么它应该是专属性的,例如说刘德华穿的是小号内衣,那么不管他在台上台下肯定都是穿小号,那么你能不能说当他占在台上的时候,他所穿的内衣尺码就不是隐私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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