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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岚星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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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0 17: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看书看得迷糊了,忽然发现这个题目有非常不严谨的地方

公证是什么东西?说白了,就是有一个专门机构,委派专门人员——可能比较具有权威、公正和正规,也可能不是,但是法律假设他是——来充当见证人,至于见证什么东西,那就在所不问了。

而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那就是说,婚前财产公证,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未必公证的是夫妻之间AA制,也有可能恰恰相反。

事实上,“婚前财产公证”一词的内涵在大众认知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远比本场比赛浙大辩论队定义和评委观念之间更大的误差。

不知比赛双方是否认识到上述问题。如果已经认识到,那应该赞扬一下双方没有利用题目本身的不严谨性从“有利胜利”的角度构筑立论的这样一种“辩手良心”的展现。

同时,再次谴责CCTV的无责任表现。

发表于 2007-8-10 17:3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这个贴子最后由MIA在 2007/08/10 06:44pm 第 2 次编辑]

ls正解

to bruceliujing 无意过多讨论,只是想说明二者区别很大,用期权期货来作比可能更不合适,另外我的层次向来比较低,您见谅

发表于 2007-8-10 17: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这个类比合不合适,我觉得不能单纯拿出来看,其实跟比赛中如何使用也有很大关系,可惜我没有看这场比赛。

我觉得浙大如果把这个类比当作是整个立论的核心类比(99西安交大常常喜欢用这种策略),那么评委对这个类比的苛责其实也不过分,因为两者之间还不是最为贴切,前面已经有smilesir等人做了很精彩的论述。

而如果浙大把这个类比只是辅助的类比,只是为了浅出的说明一个论点,应该没什么问题。连医疗保险都不用提,就说保险即可,就是为了说明问题。毕竟任何类比都是不准确的。而且一场比赛打的类比远远不止一个。

重要的是浙大抛出这个类比的时候,是不是还有辅助的语言,把两者之间的共同点,是对未来不可预期的保障这一点说出来,而不是全面的类比。说到底这个稍微学理化一点的类比还是没有萝卜白菜那么浅显易懂,需要过渡一下。

我想评委说出有逻辑错误,一定是把它当作是整个立论的核心类比了。不管说的对错与否,谴责评委是要不得的,因为评委的水准都差不多,从我们自己的表达出发去解决问题是最理智和有意义的。

发表于 2007-8-10 21: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结婚是买保险么?恐怕这个类比确实不当吧....至少情感上难以接受...如果是为了让婚姻更保险,免除世俗财富的搀杂..或许还好接受些...
 楼主| 发表于 2007-8-11 00: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下面引用由哼哼哈兮2007/08/10 09:35pm 发表的内容:
结婚是买保险么?恐怕这个类比确实不当吧....至少情感上难以接受...如果是为了让婚姻更保险,免除世俗财富的搀杂..或许还好接受些...

这个暂且解释一句:

浙大提“保险”,是指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是“当发生双方不愿意出现的情况时,两个人不至于为了财产纠纷再互相伤害甚至撕破脸”。
(因为“离婚财产纠纷案”不是一个特定的案件类别,所以我们无法查到其数量和比例。但据律师称,现在几乎是个离婚案就涉及财产纠纷。)

不过至少让我们明白了一点:我们在场上并没有把上述的作用阐述清楚,以至于观众可能并不能记住和理解。这个错,在我们。所以还是谢谢哼哼哈兮~ =)

发表于 2007-8-11 08: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是一种保障而非保险吧,保障自己的权益在以后发生离婚财产纠纷时得到保护。不同与保险
发表于 2007-8-11 10: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前面有人从保险分类上说明这个类比不恰当
我在这里仅就保险的分类说明一下
理论上,人寿保险的确可以如此分类,但是笑先生的类比不对:寿险在精算费率时所使用的依据是生命表,其中的死亡率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意外死亡,而意外险精算的依据仅为意外死亡,两者是不同。
另外,在现实的市场上,单纯的生存、死亡或者所谓两全保险已经不存在,更多的是把这两种保障整合在类似健康或者分红型的保险当中。即便是笑先生类比不当的意外险,也整合了意外医疗的保障功能。
还有就是,浙大的类比是拿医疗保险为例。简单的说一下,医疗保险的类型,现实中的商业医疗保险按其赔付的性质可以分为补偿型和非补偿型。补偿型在市场上多以社保补充险这样的团险方式出现,其赔付方式是:以单位团体投保,当被保险人发生治疗费用时,保险公司扣除社保已经支付的费用和按照社保规定需要被保险人自负的费用后,对剩余费用进行赔付,且这种保险的受益人正常情况都是被保险人本人。其特点是保险公司仅对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且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高于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的赔偿--既被保险人不能从中获利。
非补偿型保险,这一保险品种的代表主要是以个险为主的重疾险(另有团险中的住院定额,此处不再赘述),其赔付方式是: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且恶性程度符合保单规定时,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一定的金额,既将被保险人的健康作为保险标的进行保障,而不计较被保险人在治疗中的费用。其受益人为保单指定的受益人,但是根据核保的统计,实际指定的多为被保险人本人。

本人重申自己的观点,浙大这一类比在逻辑上似乎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确实没有什么必要。

发表于 2007-8-11 11: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下面引用由MIA2007/08/11 10:08am 发表的内容:
笑先生的类比不对:寿险在精算费率时所使用的依据是生命表,其中的死亡率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意外死亡,而意外险精算的依据仅为意外死亡,两者是不同。

即便是笑先生类比不当的意外险,也整合了意外医疗的保障功能。


我拿什么和什么做“类比”了呢?我怎么想不起来了?而且,我的发言也没有涉及各险种保险费率厘定的问题呀!在这里讲《保险精算》太专业了吧?

我的发言何时提到过“意外险”呢?我用“意外”二字在我的帖子里搜索,没有找到。

还有啊,ls的发言洋洋洒洒,但除了中间的几个字和最后一句,几乎都不跟浙大的比赛相结合的,完全是在普及保险知识呀!

发表于 2007-8-11 19: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在我看来,凡是辩论会,双方的观点都是片面的。而类比是为了使自己的观点听起来更具有说服力而已,也就是为了观点的表达更方便。
所以,如果一个类比对某一方十分有力的话,那么这个类比必然具有偏向此方的逻辑错误,只是不容易察觉。
既然评为批评了你们的类比,那么说明你们的类比犯了以下两个错误:1,类比复杂;2,强加联系。那么这个类比就必定是失败的。
我还是赞同简单易懂的类比,这样既容易使别人接受你的观点,也容易隐藏内在的逻辑错误。
:em25: 个人见解
发表于 2007-8-11 21: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下面引用由smilesir2007/08/11 11:42am 发表的内容:
我拿什么和什么做“类比”了呢?我怎么想不起来了?而且,我的发言也没有涉及各险种保险费率厘定的问题呀!在这里讲《保险精算》太专业了吧?
我的发言何时提到过“意外险”呢?我用“意外”二字在我的帖子里搜 ...

不好意思
航空险,貌似简称航意险吧
其实您少打了意外二字
航意险是意外险的一种细分

于是您知道我为什么要普及保险知识了??

发表于 2007-8-11 21: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一个对情感无伤害,一个有~
发表于 2007-8-12 00: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下面引用由MIA2007/08/11 09:43pm 发表的内容:
不好意思
航空险,貌似简称航意险吧
其实您少打了意外二字
航意险是意外险的一种细分

于是您知道我为什么要普及保险知识了??


哦,确实如此。不过这不应该叫做“类比不当”,应该是一处“举例欠妥”。举航空意外伤害险的目的在于说明一些险种的保额确定方式。我在讲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这段时开头是如果不说“人寿保险与财产性保险”,而说“非财产性保险与财产性保险”似乎更为妥当。

不过,我还是不太清楚,仅仅精益求精地普及这些知识,与评价浙大场上用的那个类比有什么关系。

发表于 2007-8-12 12: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不好意思
本人措辞欠妥

但是改成非财产性保险的话
您的分类就更欠妥了

呵呵
普及到此结束了

发表于 2007-8-12 17: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下面引用由MIA2007/08/12 00:21pm 发表的内容:
不好意思
本人措辞欠妥
但是改成非财产性保险的话
您的分类就更欠妥了
...

唉……死活是不讲比赛呀!

其实怎么分类都无所谓了,明白个体就好了,分类只不过是为了把问题大致分几块,一个一个来说而已。

发表于 2007-8-13 02: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这两者没有什么相似性~~

婚前财产公证,是当事人就婚前及婚后财产的所有和分配进行公证,以预防婚后及离婚时因为财产所有或分配方式发生纠纷。婚前财产公证主要其的是预防作用,避免产生纠纷。

而医疗保险,则是由当事人和保险公司签定合同,在发生损害时由保险公司对损害进行补偿。其作用在于对损害进行补偿,并不能阻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因此谈不上预防功能。

另外,婚前财产公证需要由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公证,经过公证后有公示的效果。而医疗保险则存在于合同双方,并无公示效果。

因此,这两种制度从功能到效果都不一样,我觉得没有可比性。

要说非有什么可比性或者相似之处,那就是这都是当事人的合意,但这太宽泛了,对证明你方观点并没有什么帮助。

一点浅见~~

发表于 2012-10-20 12: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要打这个比赛了 打过的话应该有更深的印象吧  求建议啊!
发表于 2013-3-10 17: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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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9 23: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得对啊..支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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