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贴子最后由smilesir在 2007/08/10 03:40p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MIA在 2007/08/10 08:03am 发表的内容: 保险有很多类型 您说的是人寿保险 还有类似财产、健康、责任等等
个人以为,这几类险种都是不太符合要求的。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当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了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可以大致分为两类: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即寿险),合并在一起的就是两全保险。 先看生存保险。从受益人的角度看,与财产公证有相似性。前者是将保险金给付于到期仍生存的被保险人;后者是保障进行公证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可以说得通。但是,前者的给付条件与后者的起作用的条件可是大相径庭。前者的条件是在约定期限内被保险人不“出事儿”,仍活着;而后者的条件则是“出事儿”,俩人离了。而且,保障期限也不同,前者是定期(人总是要死的,所以没有终身生存保险之说,除非他吃了唐僧肉。呵呵);后者是“无期”,啥时“出事儿”啥时起作用。 再看寿险。从保障期限上看,财产公证似乎接近于终身寿险,无论什么时候“出事儿”了,都赔。但是,补偿的意义和标准却大不相同。人寿保险与财产性保险(含责任险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险等险种)的最大区别在于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前者是人的生命。按照我国等一些国家的意识形态来说,人的生命不可估价,所以没有保险价值之说,只有保险金额之说,亦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卖多少份儿。买得多,保得多;买得少,保得少。我们坐飞机时买的航空险就是这样。而财产公证的保障标准呢?俨然不是如此。 而且,我们还要看到,财产公证与寿险相比,受益人可是不同的。前者是保障当事人自己的利益,而后者则是将保险金给付于保单指定的受益人。如果婚还没离干净,又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那反而很有可能“便宜”了“另一半”。呵呵。 那么财产性保险又如何呢?从保障力度上说,跟财产公证有一定相似性,数额都比较容易判定,但是保障期限又不同。财产性保险很少有长期的,一般都是到期以后再续保,如车险。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保险条件有时也会改变。 而且,财产性保险是以向第三人(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代价,以有实际损失为赔偿前提的商业合同行为,这与财产公证发生效力的机制完全不同。 综上,作类比的时候还是要谨慎呀!尽量选择自己比较熟悉,能够掌控的例子比较好。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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