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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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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0 02: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投票最后由岚星在 2007/08/11 00:46am 第 3 次编辑]

浙大在下半场,把婚前财产公证类比为一份医疗保险,从而说明我们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应对未来不确定性的一种手段”——避免当出现双方不愿意看到的情况时,为了财产纠纷再互相伤害。(同样的类比印象中新财的同学也用了)

这一类比在赛后被评委认为存在极大的逻辑错误,因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财产状况的公证,而保险是……(抱歉忘了)”。

我想知道,大家是不是也认为我们的类比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因为如果真的这样,那我们以后选择类比论证的时候就要考虑换一种思路了。

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让我们把比赛打得更好。谢谢!


如果您投完票后愿意说明一下理由,那我感激不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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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0 02: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婚前财产公证不用事先花钱买,但是保险需要花钱买。婚前财产公证是为了自己的个人权益不会因为结婚了就没有办法得到保障,可是保险却是在自己遇上危害的时候可以不用自己花这么多钱。

 楼主| 发表于 2007-8-10 02:48: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下面引用由白澜熊2007/08/10 02:46am 发表的内容:
婚前财产公证不用事先花钱买,但是保险需要花钱买。婚前财产公证是为了自己的个人权益不会因为结婚了就没有办法得到保障,可是保险却是在自己遇上危害的时候可以不用自己花这么多钱。

明白~谢谢! ^_^

发表于 2007-8-10 07:34: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啊,我个人的看法。

    医疗保险其实是一种合同,只要你满足了它所规定的要求(例如某种疾病、某种治疗方式),你就能从它获得相应的赔偿。
    财产婚前公证只是说明彼此的情况,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它本身并不具有“裁判”性”,因为它根本没有规定什么是该赔偿的条件。你最多把它作为一种心理上的保险而已。

    其实,你可以直接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应对未来不确定性的一种手段”,没有必要非经过“保险”这一道。因为应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手段很多。我个人认为,期货、期权可能更接近一点吧,虽然也不是那么恰当。

   

发表于 2007-8-10 08: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下面引用由白澜熊2007/08/10 02:46am 发表的内容:
婚前财产公证不用事先花钱买,但是保险需要花钱买。婚前财产公证是为了自己的个人权益不会因为结婚了就没有办法得到保障,可是保险却是在自己遇上危害的时候可以不用自己花这么多钱。

保险有很多类型
您说的是人寿保险
还有类似财产、健康、责任等等
发表于 2007-8-10 08: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下面引用由bruceliujing2007/08/10 07:34am 发表的内容:
啊,我个人的看法。
    医疗保险其实是一种合同,只要你满足了它所规定的要求(例如某种疾病、某种治疗方式),你就能从它获得相应的赔偿。
    财产婚前公证只是说明彼此的情况,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它本身 ...

同意
但是类比成期权期货可能更不恰当哦
期权期货都是要求在约定时间履行和约的
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保值和投机的投资手段
而不是用来应对突然风险的
发表于 2007-8-10 08: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形式不同,效果近似。这样的类比问题不大,只是比较容易被攻击罢了。而且本人觉得说明的力度也未必够。
发表于 2007-8-10 08: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下面引用由MIA2007/08/10 08:06am 发表的内容:
但是类比成期权期货可能更不恰当哦
期权期货都是要求在约定时间履行和约的
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保值和投机的投资手段

    呵呵,我只是觉得那个“保值”的功效,也是一个不错的“应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手段”,有点“能保住自己财产价值”的意思,而又不一定能保住(要看客观条件如何)。

    而且也可以考虑在合约到期前把合约卖出去,这样就不必“跟着合约走”了。从这点来看,它比医疗保险具有更多的“非裁判性”。

    以上仅为我个人看法,我不是学金融的,不知道有没有道理。
[br][br]-=-=-=-=- 以下内容由 bruceliujing2007年08月10日 08:39am 时添加 -=-=-=-=-
还有,保值本身也算一种应对风险吧。

你买一块地的期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这块地突然因政策跌价的风险。

发表于 2007-8-10 09:4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应对未来不确定性的一种手段——这个结论本身是基本正确的。
但是用婚前财产公正和保险做类比,本身在情感上不容易和广大观众以及头脑简单的评委产生共鸣~我想这也是他们提出异议的根据吧?
发表于 2007-8-10 10: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下面引用由岚星2007/08/10 02:30am 发表的内容:
从而说明我们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应对未来不确定性的一种手段”。

我们生活中大部分的动作,都是“应对未来不确定性的一种手段”,大家认同否?运动如是,学习如是。所以能否用学习和婚前财产公证作类比?

发表于 2007-8-10 11: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下面引用由刘旭2007/08/10 10:28am 发表的内容:
我们生活中大部分的动作,都是“应对未来不确定性的一种手段”,大家认同否?运动如是,学习如是。所以能否用学习和婚前财产公证作类比?

嗯,虽然都是“应对不确定性的手段”,但显然程度、效果大小、方式有所不同。

听到有说法,在法庭上,婚前财产公证的证明力要高于一般证据。

如果用学习来类比,至少也要“好好学习,并获得某名校的学位、学历证书”吧。

发表于 2007-8-10 12: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下面引用由bruceliujing2007/08/10 08:28am 发表的内容:
    呵呵,我只是觉得那个“保值”的功效,也是一个不错的“应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手段”,有点“能保住自己财产价值”的意思,而又不一定能保住(要看客观条件如何)。
    而且也可以考虑在合约到期前把合约卖 ...

如果土地突然跌价这时候就要看你买的是看空还是看多了
一旦相反
恐怕保值不成反而亏损

觉得期权期货是对预期将要发生的情况的投机
只有在预计的时间发生预期的情况
才有可能盈利
这个与抵御风险的保险有很大差异呢
呵呵

发表于 2007-8-10 13:34: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下面引用由MIA2007/08/10 00:36pm 发表的内容:
觉得期权期货是对预期将要发生的情况的投机

期权、期货的确可以作为投机的工具,
但目前也是风险管理、风险控制的重要工具。

的确,它跟保险有很大不同,但规避风险的工具又不一定都是保险。

唉,这不过是个非常边缘的问题,也至于讨论这么长时间?
怎么最近MIA大人好像很喜欢讨论这种层次的问题呀。

 楼主| 发表于 2007-8-10 14: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谢谢!继续倾听大家的看法~

=)

发表于 2007-8-10 15: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这个贴子最后由smilesir在 2007/08/10 03:40p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MIA2007/08/10 08:03am 发表的内容:
保险有很多类型
您说的是人寿保险
还有类似财产、健康、责任等等

个人以为,这几类险种都是不太符合要求的。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当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了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可以大致分为两类: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即寿险),合并在一起的就是两全保险。

先看生存保险。从受益人的角度看,与财产公证有相似性。前者是将保险金给付于到期仍生存的被保险人;后者是保障进行公证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可以说得通。但是,前者的给付条件与后者的起作用的条件可是大相径庭。前者的条件是在约定期限内被保险人不“出事儿”,仍活着;而后者的条件则是“出事儿”,俩人离了。而且,保障期限也不同,前者是定期(人总是要死的,所以没有终身生存保险之说,除非他吃了唐僧肉。呵呵);后者是“无期”,啥时“出事儿”啥时起作用。

再看寿险。从保障期限上看,财产公证似乎接近于终身寿险,无论什么时候“出事儿”了,都赔。但是,补偿的意义和标准却大不相同。人寿保险与财产性保险(含责任险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险等险种)的最大区别在于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前者是人的生命。按照我国等一些国家的意识形态来说,人的生命不可估价,所以没有保险价值之说,只有保险金额之说,亦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卖多少份儿。买得多,保得多;买得少,保得少。我们坐飞机时买的航空险就是这样。而财产公证的保障标准呢?俨然不是如此。

而且,我们还要看到,财产公证与寿险相比,受益人可是不同的。前者是保障当事人自己的利益,而后者则是将保险金给付于保单指定的受益人。如果婚还没离干净,又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那反而很有可能“便宜”了“另一半”。呵呵。

那么财产性保险又如何呢?从保障力度上说,跟财产公证有一定相似性,数额都比较容易判定,但是保障期限又不同。财产性保险很少有长期的,一般都是到期以后再续保,如车险。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保险条件有时也会改变。

而且,财产性保险是以向第三人(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代价,以有实际损失为赔偿前提的商业合同行为,这与财产公证发生效力的机制完全不同。


综上,作类比的时候还是要谨慎呀!尽量选择自己比较熟悉,能够掌控的例子比较好。呵呵。

发表于 2007-8-10 15: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下面引用由smilesir2007/08/10 03:30pm 发表的内容:
个人以为,“人寿保险”也是不太符合的。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当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了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可以大致分为两类:生存保险、 ...

真详尽,赞一个~
发表于 2007-8-10 15: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辩论中的所有类比都可以被认定为类比不当。
我认为最后评委说的话无聊的很,只要类比能够说明问题,而且能够让人更直接简单的了解一个道理就足够 了

如果想用类比去证明问题,给类比的责任未免太大。如果只是用类比去说明问题,包袱就要少很多。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觉得浙大对财大的评委就是**

发表于 2007-8-10 16: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下面引用由黑骑士2007/08/10 03:56pm 发表的内容:
只是用类比去说明问题

真的说明问题了吗?

我倒是比较赞同SIGR说的,没啥用处。

发表于 2007-8-10 16: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财产公证就像买了份保险,这个类比没看出来对说明问题来说有什么不当的。而且想象一下,在场上要指出这个类比不当需要多少时间,怎么样的方式呢?很容易解释半天解释不清楚遭人讨厌。有些东西还是要结合实战考虑嘛~
发表于 2007-8-10 17: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婚前财产公证”比赛中,浙大的类比是否能让大家接受?谢谢~

如果仔细来想,这个类比逻辑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站在观众的角度,似乎渲染力和说服力有一些问题

1.一般的类比事例,应该是众所周知的例子为好,这样可以起到“花费较少认知资源,来理解需要较多认知资源的问题”。而“医疗保险”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和“婚前财产公正”一样处于常识和专业知识的交接处,这样就起不到应有的效果,甚至反而会让“自认为了解”的人觉得“一个是保险领域的,一个是公证领域的,能够放在一起类比吗?”,从而忽略了类比真正蕴含的逻辑联系。

2.“保险”这个词有两个含义,一个就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业务,另一个也有“把风险因素抹平”的含义,比方说“你考上了这所中学,上大学就保险了”,因此对方如果故意搅混水,提出“对方辩友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就是给婚姻买保险,那么您方的意思是不是不做婚前财产公证的婚姻反而就不保险,反而更容易情感破裂了呢?”——这时候就要花双倍的脑力去思考和双倍的时间去解释澄清,太不划算了。

3.就算在观众评委都完全明了这个类比要说明的道理,如果是我当上场辩手,我也会抓住这个类比中间的一个空隙用“太极”加以反击:“人要买医疗保险,是因为人年纪越大越避免不了得病;而婚姻中人的年纪越大,感情却越深厚,对方辩友要为婚姻买医疗保险,是不是等于告诉另一半:‘我对这段婚姻没有信心’呢?这样还不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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