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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吴理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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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22 08:5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谁也没说要政治化啊?足协、羽协、乒协等协会均是国家控制管理的,不能一言以蔽之:一个让我们唾弃的官僚机构吧?我还真不太习惯删谁的帖子:)

齐云飞的建议很多可取之处。(南邮之子,怎么还没报道移动比赛?集训还没结束?听说评委有李琦和周孝正)

以四校为核心的名辩盟也在逐渐朝辩论盟会方面发展,是民间运作还是挂靠官方还未确定。

现在不知道联系哪个部门,如能提供电话,我来打没有问题。

另外,谁能帮忙查一下,如果我们写一个建议书,建议成立一个官方的协会,发给哪个部门较好?

发表于 2007-8-22 09: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教育部下面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这个貌似政治性弱一点。而且表面上看也很说得过去,呵呵
发表于 2007-8-22 09: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下面引用由吴理2007/08/22 08:51am 发表的内容:
另外,谁能帮忙查一下,如果我们写一个建议书,建议成立一个官方的协会,发给哪个部门较好?


教育部好了。。或者同时发给几个相关部门。。额。。。在具体的划分就不太清楚了。 。
发表于 2007-8-22 13:46: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最近几年好像国内对于社团的批注比较宽松一点。不过具体的我不太了解。

对于国内辩协,补充一点设想(不表示我赞成以下方案):

1,目前各校辩协挂靠团委,所以如果以团体会员为基本组成要素的话,那么依托团这条线是一条路子。目前在部分省的团省委学校部(大多数高校团委是直接和这个部门联系的)组织了省一级的社团联合会,如果各校辩协在这个社团联下组织分联合会,那么继而就可以在团中央学校部层面上实现全国的辩协的联合。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各校辩协可以名正言顺的成为会员单位,起码会有一个全国性的
辩论交流平台的形式。不利处是,这要有赖于各级团委干部对辩论的理解,以及非学校圈的人介入不便。

2,从学术研究会的角度切入,可以借助国内的中文方面的学会或者是公共关系的学会。在这些会下设相应的分会。因为目前在国内学术界和辩论最相关就是这两个学科了。(本人在大三的时候,成了某省公共关系学会的会员,而当时学校的公共关系协会成为了该省公共关系学会得团体会员单位,不过校内协会的会员并不是省公共关系学会的当然会员) 不过这两个学科的老师许多不是辩圈的人。而且如果走了学术化,是否会脱离与更基层的参与者也是一个问题。

3,谁有关系,随便找一个全国性的单位,挂靠成立就可以了。不管黑猫猫还是白猫猫。有关系,能办成事就是好猫猫。[br][br]-=-=-=-=- 以下内容由 啊呀啊呀2007年08月22日 02:11pm 时添加 -=-=-=-=-
办成这样的事,关系最重要。

发表于 2007-8-22 19:40: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我建议,挂靠到律师协会下面吧.
或许可以保证辩论的学术性
发表于 2007-8-22 21: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从操作难易的角度来讲,挂靠在学校是最具有现实操作性的。如果要像足协、乒协那样由政府介入和操作,难度非常之大,因为辩论作为一项活动目前在国内尚缺乏号召力,而又由于受语言局限性的影响,在国际层面并不存在很多交流和对抗。
如果挂靠在学校,可能在公信力上会比较不利,但这个问题并不必然存在,关键在于这个被挂靠的学校对于协会事务的介入程度,只要不是过分介入,应该问题不大。
发表于 2007-8-22 22: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挂靠的青少年教育协会
发表于 2007-8-22 22: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下面引用由吴理2007/08/21 10:56pm 发表的内容:
挂靠学校院系下面会失去全国性质的权威意义,现在各学校都已经有辩论协会了。
辩论协会属于言论组织,我国控制超严,如果不挂靠,民间组织恐怕批不下来。体育商业化有了很好的发展,其中足协、羽协、乒协等协会 ...

足协、乒协这些组织之所以会成立,主要目的应该是为了商业化运作。但是辩协和这类组织性质差异很大,既不需要、也不可能参照他们的模式走商业化、职业化道路。而且辩协的性质决定了不像体育一般远离政治,因此行政控制的力量会大的多,而被监管的成员本身的力量也比足球联赛中的俱乐部小的多。所以如果挂政府部门或者党团下面的话,与其说我们自己多了一个交流的平台,不如说为当权者多提供了一个监管舆论的渠道,那么这个协会存在的初衷也就丧失了。辩论研究的就是话语模式,这个东西到后面怎么也不可能与政治无关的。

所以要挂,只能挂其他中介组织、半官方团体,而且最好是那种二流组织,本身影响力不大又看起来和公众生活没什么直接关系、偏学术性研究性的。不要太指望靠他解决资金问题,你能想到,国家也能想到,俗话说吃人嘴短拿人手短。

另外,个人强烈建议不要在名义上把它作为一个全国组织,而追求在实际上让它的参与面涉及全国,就好像NATO,可以不停地“东扩”么。关键就是两点:低调、学术化。从地理上讲不要在伟大的政治中心,也不要在过于内陆的地方,东南沿海比较合适。上海虽然经济发达但基础和目前的大环境不是很理想。因此最好的选择是浙江、福建一带,这样也便于和海外的辩论类组织进行交流。

发表于 2007-8-22 22:3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放在浙大厦大?
发表于 2007-8-22 23: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下面引用由齐云飞2007/08/22 10:31pm 发表的内容:
放在浙大厦大?

怎么可能放某个大学……
当然如果放这里大家去的时候可以考虑叫浙大夏大的作东。

发表于 2007-8-22 23: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那挂靠一些学社呢?比如民盟类的呢。。那样兴许可以。。不过。。资金和人力运作也是问题
发表于 2007-8-22 23:38: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下面引用由齐云飞2007/08/22 10:31pm 发表的内容:
放在浙大厦大?

个人认为如果要挂靠在某所学校,这个学校只能是一个挂靠机构,社团的具体事务及工作应该尽可能独立,因此挂靠哪所的学校主要是看哪所学校便于社团成立和日后的机构运作。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所学校不应该在辩论届享有很重要的地位,否则社团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会被学校所取代,从而使社团失去应有的公信力,从这个层面讲,浙大与厦大都不怎么合适。
发表于 2007-8-22 23: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嘿嘿,不如挂在中传或者語大,就叫华语口语传播学会。保险不会让专政机关闻到反动味
发表于 2007-8-23 10: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这个贴子最后由银狐在 2007/08/23 11:04am 第 1 次编辑]

迷糊了……

需要咨询下,一个学术团体到底难在哪里?为什么难?需要什么条件才能通过审核?

发表于 2007-8-23 11: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挂靠团中央?
发表于 2007-8-23 15: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可以考虑。
发表于 2007-8-23 16: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其实学术团体的建立相比学术团体的发展容易的多,建立团体就需要一个组织,就像第一页有人说的,什么样的人可以做这个事情。当学生的,可以从学校中找到辩论源头,但是没有经济基础,且时限只有在学校的那几年;走出校园,只有对辩论的向往和热情,毕竟像站长说的,这不是一个职业,如何维系和管理?拿出个人的时间来做这个事情,我想每一个华语辩论网的会员都愿意,但是这样够吗?
   辩论之所以在一段时期走下坡路,就是没有经济来源,凭的都是每一个辩论爱好者的一腔热血,没有辩论的报纸,没有辩论的杂志,没有辩论的节目,我想主要是没有市场,现在除了曾经在大学里面参与过辩论的人们,还谁知道辩论呢?
   挂靠上级单位的好处是有大山依靠,但是行为必然受到限制,是不是可以换一个方法,不挂靠,联系各个高校,共同成立这个组织呢?(由于对政策研究不够,不知道可行性如何)
   
发表于 2007-8-23 17: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推荐挂靠到如下组织:

中国话话语言研究会
http://hanlin2.hbu.edu.cn/pac/Index.asp

中国语用学研究会
http://www.cpra.com.cn/Index.html

 楼主| 发表于 2007-8-24 00: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大家看看这个,就相关章程讨论一下吧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2006修订版)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06年11月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内文字为可选项,章程起草完成后应删除这些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英文名称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缩写_____________。
〖可称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行业协会等,英文名称是否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会是由                 自愿组成的_______性(学术性、联合性、行业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
〖必须充分体现成立社团的目的和任务,并与社团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业务主管单位是                    〖全称〗。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________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必须具体明确〗:
(一)                  ;
(二)                  ;
(三)                  ;
………………………………。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概括主要任务,不超过50字,内容必须简练、合法,符合本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如“行业协调、学术研究、专业培训”等。〗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行业协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可自行确定会员的条件和范围,但必须具体、明确,其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本会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
〖可自行确定其它的权利和义务,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数量多于200个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7人,但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如本会负责人由最高权力机构直接选举或者罢免的,应在本条中载明,本章二十一条第三款不作表述。〗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
〖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____年〖最长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人数较少的,可不设常务理事会,无需拟定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款。如设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五人,但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并在此条中载明。〗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没有内设办事机构的,无需拟定本条款。〗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
(二)                  ;
(三)                  ;
…………………………。
〖可选项:会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
(二)                  ;
(三)                  ;
…………………………。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_届第__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表于 2007-8-24 09: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
(二)                  ;
(三)                  ;
…………………………。
〖可选项:会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它合法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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