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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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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1 00: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立辩论协会的呼声一直都存在,现在与日俱增;华语辨论网长期致力于推动辩论事业的发展,希望借助论坛这个平台让大家积极讨论,群策群力,为推动“中国辩论协会”成立进一份绵薄之力。衷心希望各位网友,有智出智、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力推“中国辩协”早日成立。

下面是有关社团登记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杜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井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现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休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休,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城;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休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来、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往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杜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杜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列监督管理职能: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审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按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仍况,井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杜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国休法入登记证书》之日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入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休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杜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入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楼主| 发表于 2007-8-21 00: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1、 社团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不难)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不难)

3、有固定的住所; (不难)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这个专职人员怎么界定的?)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3万不难,来源有哪些?)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有)

另外大家都说说:

上级业务部门是什么?章程如何起草,有无相关材料?协会运行模式?经费来源?


 楼主| 发表于 2007-8-21 00:5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下面引用由SIGR2007/08/21 00:44am 发表的内容:
章程我看到过一个模版,就和格式合同差不多,往里面填空就行。

这难不到我们这里几个搞法律的

不过有一个协会的宗旨需要大家好好斟酌。

而且,章程可以随时修改的,不怕开始比较粗糙。

我觉得最难的就是专职人员和上级业务部门。后者如果能够找个合适的单位挂靠也许问题不大,不过就怕这样容易被人指手划脚;而专职人员就比较麻烦了,不可能靠这个吃饭吧?

还有一个很重大的问题,如果要成立全国性的协会,我记得是需要国务院某个部门审核的吧,这个难度颇大……如果开始只成立地方性的协会,应该会比较好操作一些


 楼主| 发表于 2007-8-21 01: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我了解到,很多很学生相关的社团登记审批要通过团中央,不太容易通过。如果能挂靠在团中央下面的一个宣传、文化部门是否可行?大方向听组织的,辩论赛相关的设计要协会来确定。

如果有政府每年拨款支持,就可以有专职人员了,待遇可以与同级部门相当,我想也会有很多人愿意做这些工作。

另,非官方性质的团体,正像map说的,可能没人承认你,但这就要看这个组织的公信力和运作能力了。

这方面我了解不多,希望大家能真诚讨论,这绝对是辩论发展重要一环。

不看僧面看佛面,灌水闲扯大家就免了啊,谢谢。

发表于 2007-8-21 01: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个人感觉可以去相关部门咨询下或者打电话询问。。具体措施还是不够完善。。论坛上有相关部门的朋友也希望提供宝贵意见。。[br][br]-=-=-=-=- 以下内容由 yank19862007年08月21日 01:09am 时添加 -=-=-=-=-
=。=在这里讨论。。感觉有些势单力薄
如果想成立的话。。还是要具体行动比较好。。直接去相关部门咨询
或者可以通过网站跟其他媒介的关系去进一步了解
=。=不过感觉有些泼凉水。。呵呵
但还是希望大家积极提供宝贵意见。。有讨论才有实施的可能

发表于 2007-8-21 01: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尽量不要挂党团的,个人意见。挂学术性组织比较好,而且一开始不要弄得太过分,什么全国辩论协会之类的,把人家民政部门吓到了,怕你是下一个XX功。从小做起,比如什么辩论研究年会、辩论研究论坛之类的,借鸡生蛋。台湾以前社团控制也非常严格,某些人就从环保协会开始做起,后来成了“绿营”了,我们可以学学。
发表于 2007-8-21 07: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的确如此 我们不能挂 所谓的党团的招牌,这样我们就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组织。

我的建议是参看“红学会”的运营方式,可以向他们咨询下。我认为我们的协会和他

们都是有目的性质的。

还有我们辩论协会的主体人员是不是限定在华语辩论网的这个范围之中?

还是要联合其他的论坛一起合作来搞这样一个组织?

我认为搞联合会比较好,这样可以扩大我们的知名度,更有全国性组织的性质和广泛性的特点,对于会员可以由各论坛核心会员的比例来区分。

组织上必须要的到辩论界的认可,我们可以

1、寻找资深的学者担任,我们协会的顾问类职务。

2、广泛寻求全国大学辩论社团的联合支持,并给予其会员认证……

3、寻找可靠合作媒体,定期将华语辩论界的动向报道出来,可以是各大学间的比赛,只要是我们推荐的,可以有展示自己秀出自己的机会。

4、寻找全国性的报刊合作,在其中开设专版,推荐华语辩论,方面的新秀文章,体现出华语辩论界的新动向。

5、推动辩论赛制的改革,推出相应的标准……

对于运营的资金来源,我觉得日常可以通过,创刊来实现(发展中后期),我们知道对于辩者来讲要看许多的书进行学习,如何看怎样看,我们可以用比如辩者的眼光解读一本书,让大家知道我们眼中的世界是什么,比如:四大名著中的是是非非,解度人性,看清世界,找寻辩论中的论据和广泛联系的思路,也就是一种辩手成长期导读的一类刊物。

……………………

发表于 2007-8-21 07: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忘记了一点,如果我们是全国性组织,需要对地区性组织,参与到我们这个组织的认证问题,当然我需要先做很多事情,让大家都知道我们,实致名归才行……

接下来谈失败因素,这个我想会更有利于我们这个协会的成立和发展……

 楼主| 发表于 2007-8-21 08: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楼上几位提的很好。我想言论方面的社团,如果是民间组织,批复很难;如果挂靠官方有能力人运作也未尝不是好事,初期经费也能解决,后期运行开了,收入能自给自足。

大家提到的辩论学会等曲线方式也是一个好思路。我们有条件的尽量多咨询一些相关部门,直接问问。

本版讨论希望大家不要灌水闲扯,必要时管理人员会做删贴等处理。谢谢。

发表于 2007-8-21 19: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关键是人才,只要想做,没有做不成的问题
必须设立一个非常完善的体制,作到互相制约
我觉得协会成立后,发展最大的阻力来自协会内部

发表于 2007-8-21 20: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从我们 站内来看,很多是学生,结构上本身不稳定!

数量上的会员应该说不难找齐,但稳定的会员可以作为日常管理的会员能有多少?

从长远发展来讲,需要目标相同的一个团体……

人才我们有很多,但有几个可以将辩论做为自己的职业去做呢?

应该调查一下,统计一下才对……

发表于 2007-8-21 20: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下面引用由银狐2007/08/21 08:27pm 发表的内容:
人才我们有很多,但有几个可以将辩论做为自己的职业去做呢?

有了钱可以雇人做

另外协会可以挂靠在某个大学的院系下面。

发表于 2007-8-21 20:53: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下面引用由齐云飞2007/08/21 08:36pm 发表的内容:
有了钱可以雇人做
另外协会可以挂靠在某个大学的院系下面。

有点不太明白那么这样是不是协会的资金就可以由那所大学提供呢?但哪所大学会提供呢?还有。。管理人员的聘用?是否也在某所大学的管理人员范围内呢?不太明白。。
发表于 2007-8-21 22: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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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yank19862007/08/21 08:53pm 发表的内容:
有点不太明白那么这样是不是协会的资金就可以由那所大学提供呢?但哪所大学会提供呢?还有。。管理人员的聘用?是否也在某所大学的管理人员范围内呢?不太明白。。

不是 挂靠的话是解决了机构问题和成立协会的种种麻烦事儿,机构的名义头目都是该校的人。

但是我们实际运作可以有另一套班子,只不过组织活动时可能要看院系的脸色。

如果哪位在自己学校或者院系很有发言权,这个方法到可以试试。我觉得名辩盟的几个学校是不是都有这样的可能?挂到新闻传播学院或者人文学院的下面。

 楼主| 发表于 2007-8-21 22: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挂靠学校院系下面会失去全国性质的权威意义,现在各学校都已经有辩论协会了。

辩论协会属于言论组织,我国控制超严,如果不挂靠,民间组织恐怕批不下来。体育商业化有了很好的发展,其中足协、羽协、乒协等协会均是国家控制管理的。挂靠为未尝不可,关键是有人在其中运作。

如果有相应公务员待遇和职务,相信有人愿意做全职的。如果宣传部、文化部觉得这个协会不错,也可以抽调一些过去管理这个协会。

我们不是希望有了辩协就如果独立,如何言论自由。只是希望有专管部门,管理相对过去更加细致、科学、进步。即使受些约束,也比目前没有更好。

发表于 2007-8-21 23: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我还是不赞成把娱乐的东西政治化。大家想想后果吧。
结果只能增加一个让我们唾弃的官僚机构,除非有政治理想,其他的都不会实现。
但愿本贴不被删,删了也无所谓,某些同志已经习惯删我的贴了
发表于 2007-8-21 23: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下面引用由qetuo2007/08/21 11:03pm 发表的内容:
我还是不赞成把娱乐的东西政治化。大家想想后果吧。
结果只能增加一个让我们唾弃的官僚机构,除非有政治理想,其他的都不会实现。
但愿本贴不被删,删了也无所谓,某些同志已经习惯删我的贴了

嗯 为什么会政治化呢?为什么不是商业化娱乐化呢?

我想了下如果有协会可以的挣钱方式:

1企业冠名组织比赛,比如“云飞杯首都八校邀请赛”;当然了,借鉴今年的网辩,我们可以筹大钱组织比如“云飞杯全国高校网络辩论赛”——其实网辩十几所学校未必比直接的“首都八校赛”费钱;
2协助企业组织内部辩论赛,本次中国移动的内部交流比赛,就是请了外面的辩论人士担任顾问和设计,各个代表队还请了教练训练;
3邮购各种辩论资料(我们自己要有整理和制作);
4如果有可能,制作电视辩论系列节目,卖给电视台;
5组织巡回表演赛。

我觉得会有人骂我……呵呵。

发表于 2007-8-21 23:29: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要放到“中宣部”底下……这个……真的不敢想象咯
发表于 2007-8-21 23: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额。。能不能先局部再到整体呢。。先从小的协会开始。。比如。。辩论爱好者协会=。=。。可以先在地方挂牌。。然后可以吸纳其他会员在壮大呢?至于挂在谁那。。个人感觉有什么部门支持那是最好不过的了。。面子大了好办事。=。=
我想问下。。最初举办的地区性辩论赛还有相关的报导有没有政府机构支持?可不可以联系一下。。还有。。可以打着宏扬国学的旗子=。=额。。。华语辩论,而且可以促进中国文化传播=。=。。。吴老大可不可以打电话问下相关的部门呢。。怕有些前辈也不好问,到不如直接去询问下。。还有。。以前的辩手,现在的媒体及政府部门的前辈们也可以跟他们联系下。。有时候他们基本不来这了。。不过。。如果提及的话。。可能还会有一丝热情。。。咱们现在的讨论貌似也只是局限在近期或一直在关注辩论的人们当中。。而那些原本渐渐远离的人可能并不知道。。现在有人想牵头,也许他们会助一臂之力[br][br]-=-=-=-=- 以下内容由 yank19862007年08月22日 00:01am 时添加 -=-=-=-=-
=。=我刚看了下国务院网站,文化部可不可以呢。或者教育部,不过貌似言论组织好象有个演讲与口才协会吧?先从小协会办起,我想国家也会控制言论导向,也许会介入管理。。。
发表于 2007-8-22 08: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促进“中国辩论协会”成立献计献策

那还不如挂靠到注册会计师协会或者律师协会下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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