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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伦理] 《律剑七微著》国内授权首发(作者为中国政法队长陈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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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5: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一撇一捺念个人

   说句实实在在的话,我是一个极其懒散的勤奋人,或者说极其勤奋的懒散人也可以。特别是在辩论这件事情上(更更特别在为辩论写点什么这个具体的事情上)。或许是因为闲来写点什么,几乎已经成为我的惯例,在我还算冗长的生涯中形成了一种我自身难以抗拒的惯性,回想一下,自08、09年敢舔着脸干这事儿一来,先后写过《辩论人手札:论十大关系》(只写了三个关系:气宗与剑宗、王道与霸道、亢龙有悔与落英神剑),《辩论人手札:案例研习》(只有一篇半的战报解析),《无碍集:辩弈》(这个东西我已经忘记是什么时候写的了,但是我仿佛记得当时想要写很多的……),《2010,我想和这个游戏谈谈》(结果写完了前言,2011就到了,于是就谈不下去了),《新八先生的吐槽课堂》(好像开过三次课?),《小虾米的江湖》(编了几个故事就编不下去了)。
   以上这些还是我回想起来的,想不起来的估计还有……
   这样的状态,我也只能舔着脸说,自己所得很多,想法很多,但是笔法往往跟不上想法。写着写着,于是又有所得,反观之前洋洋洒洒之前文,便顿成鸡肋,所以总是挖坑不止,为门中师弟师妹所鄙。而以上那些文章,现在回头去看,所说道理之浅薄,直接可以发条微博了事。而想当年爱装逼,喜欢生搬硬套,找各种奇诡契合之处,将浅白无比的道理,说的好像是千万大道中殊途同归的精华,其实不过是自欺欺人耳。
   近年,我抛却人人,鲜观比赛,骤然没有了喧嚣,对真乱的贵圈若即若离。仿徨中于辩论外,又似乎有所思,不敢言有所得。而在这个传播力决定影响力的年代,寥寥数句,又不敢窃称大道,所以所说所言更是越发谨慎。
   惜近年来律剑一脉忧虑重重,外战不得凯旋,内战不见突破,且不论后国辩时代,此圈纷纷扰扰不知是非得失,单看律剑一脉才能凋敝,就深感愧疚痛惜。
   可是我从来觉得自己尚且是林中路人,而且深陷迷障之中,不知到哪里去寻渡船,又上哪里去给别人指点迷津呢?
   只好深怀惴惴之心,回望自己短短五载林中生涯,为律剑一脉,浅做几篇小注,留待有心有缘之人,能见道于微处。
   以上可以算作序。
   
   辩论,是人的行为,而非理的流转。
   辩论赛,则是辩论的拟制状态,其拟制的,不是辩论中的理,而是辩论中的人。

   好像只要是学法的人,但凡要搞这么一篇东西,想搞得所谓“有逻辑”一点,第一个想到的,首先是“辩论是什么”这样一个命题。我自己写过很多很多次,每每一提起笔来,脑子里第一个闪出来的问题,也依旧是,辩论是什么?
   这种思维非常有趣,符合我们非常朴素的“理性认知”的规律,当然,更契合自德国民法以降的法学方法论的认知思维:那就是,我们认识一样东西,或者说,我们想要将我们所认识的东西梳理成体系,首先要做的,是明确定义,并以其作为逻辑体系建构的起点。
   也是用“抽象思维去观察对象,然后走向真理”的思维方式。
   然而在这么做之前,我们更应关注的是,我们所做的定义,是来源于逻辑的推理,还是实践的观察。换句话说,我们要搞清楚,当我们下一个定义的时候,所言说的,到底是“辩论应该是什么样子”,还是“辩论实际是什么样子”。
   在这样一个话语权泛滥的时代,其实对于“辩论和辩论赛到底是什么”(或言之曰辩论和辩论赛的本质是什么),已经有了太多的描述。
   如追求真理说、游戏说、训练说、说服说,等等等等。
   其实每一种说法,都有他有道理和有价值的地方,而且所进行的类本质的归纳方向也有所差异。但几乎和任何一个领域的学说一样,每种说法总是会刻意避开对其不利的领域,而将其刨除在“辩论应该是什么”之外,并且采用价值宣示的方式来彰显其刨除行为的正确性。
   这样的行为,固然还达不到所谓“用词语去解释词语”的程度,只能理解为形式推理已经到达了抽象思维的尽头,而不得不采用现象学的方式,说“当然就是这样”。
   而我自己也不过是一名林中小卒,也做不到婉转如意的理论架构,还要同时刨除固有偏见和价值宣誓,那更是难上加难。只能聊作思考,贻笑方家了。
   
   先说辩论。把辩论赛搁在一边。
   如果我们为了免遭批判,而不把思考的前提,放置在某种假定的、或历史的前提上的话,我们就不得不从某一个显见的现象出发,去寻找辩论的质性。
   在这里,我们寻找到的显见的现象是,辩论是这样一种活动:
   
   由两方人,向对方进行言语、思维、逻辑上的指摘、攻讦,并同时表达自己的观点,以说服对方,或者让其他听众信服的行为。
   
   然后我们对这一现象进行修正。
   两方一定是客观具体的人么?这个“人”,可不可以是拟制的呢?比如自己跟自己辩论的时候,我们发现它的机制是相似的,其实就是拟制出一个反对自己的“人”来和自己辩论。
   “说服对方”和“让别人信服”一定是对立的两种结果么?我们同样可以在辩论失败的那个人心中,拟制出一个人格,是这个人格被说服了。相当于他心中进行了自己和自己的辩论,而拟制出的新人格所支持的观点,战胜了他原本的观点。所以,“说服对方”和“让别人信服”同样有着相同的机制,只是“被说服的人格”有着不同的客观物质载体。
   可见,现象中的主体是可以拟制的,并不一定是客观的具体的人,或人的群体。
   而下一个问题在于,客观的具体的人可以被拟制的人所代替,拟制的人能否剔除到辩论的质性之外?
   换言之,我们是否可以直接将“辩论”的质性,理解为“两种不同观点的分歧解决机制”呢?个人觉得,这样的解读绝不是谬误,只是有泛化之嫌疑。概“不同观点间的分歧解决”,不仅仅存在于“辩论”这一种活动之中,而且还在诸如“学术写作”、“哲学思考”、“现象分析”等诸多领域中。
   当然,如果放在某些辩手手中,定会又有一番计较,打一打所谓的定义战,说写一篇学术论文,说A观点不对,B观点不对,这难道不也是一种辩论么?这恰恰是辩论孕育在其中啊!
   这是典型的“乍一听很有道理,仔细一想全不是这么回事”。这样的表达彻底将“辩论”和“不同观点见的分歧解决”的内涵和外延统一了起来,用咱辩论人的话说,就叫做“定义循环论证”,也就是上文说的,“用词语来解释词语”。
   这样的解读明显和我们从现象出发的解读方向背道而驰。
   概言之,其实从很多领域我们都能归结出“不同观点间的分歧解决”这样一个的类本质因素,却不能简单的将任何一个领域简单的和“不同观点间的分歧解决”划上等号,因为在“不同观点间的分歧解决”这一因子之外,依旧有很多其他的因子,而这些因子恰恰是区别于其他同类活动的质性所在。
   在我看来,辩论区别于其他人类意向性活动的核心质性,在于“不同观点间的分歧解决”,而区别于同样具备“不同观点间的分歧解决”这一因子的人类活动的质性,则在于“辩论中的人”。
   一旦我们将“辩论中的人”,从辩论的质性中抽离出去,就意味着辩论将纯粹变成观点和观点间的交锋,意味着两个观点间,将纯粹依照抽象思维的运算法则而非人与人之间交流的法则,来进行整合和梳理。而遍布在“辩论”这一活动中的“语言、技巧、机锋、战术、表达、情感”,将全部刨除在辩论的质性之外,这显然并不符合我们所观察到的现象。
   只有“辩论中的人” 的因素,才能将辩论,从纯抽象的逻辑推演中拽出来,成为一个独特、生动的人类活动,而避免成为抽象思维中的数学题目。
   
   如果以上的观点,我们可以接受。那当我们回头去看这一现象时,似乎就可以形成这样的理解:
   既然辩论的类本质中,注定包括“辩论中的人”,那么依照德国古典主义哲学,人的关系,无非是:你、我、他三者的关系。那么,辩论,就应该处理的是我知、你知和他知三者的关系。
   简单来说,是通过“我知”和“你知”之间的碰撞和交流,来影响和左右“他知”的过程。并且,这种碰撞、交流、存去、影响,所依照的,并不是抽象思维的逻辑规则,而是人与人之间交流的规则(当然,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一定程度上受逻辑规则的影响)。
   这,就是辩论。
   而这样的归结,最核心的重点并不在于前半句,因为直观的感受不能带来对质性的更进一步的思考,反而,其核心在于,为什么,辩论遵循的,是人与人之间交流的规则,而不是抽象思维的逻辑规则。如果真是如此,将如何改变我们对于辩论和辩论赛的认识。
   这有两个层面去解释,首先当然还是回归于对现象的观察:只有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规则,才会允许“辩术”的存在,才会允许权威的存在、煽情的存在、以及,价值宣誓的存在。否则,以上这些在辩论生活中(我说的是辩论而非辩论赛,想想数千年的论辩史,以上的东西,不是太少而是太多。孟夫子一句似是而非的比喻句都可以拿出去骂街,你说凭啥啊)几乎随处可见的东西,将变成脱离其本质的一种对立的存在。那么,除非数千年的辩论史是一本辩论的异化史,并且在其诞生之初就在异化的康庄大路上越走越远,否则,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解释这些文化现象的。
   除了现象的观察之外,我给出的解答,恐怕只能从反面去证伪:如果“我知”“你知”和“他知”之间,遵循的是抽象的逻辑规则,那“人”的因素又将被剥离,成为“A知”“B知”和“C知”的相互关系,因为剥离人的因素,并概括为抽象的“理”的因素,是抽象思维的第一步。倘使如此,“辩论”又将和“两种不同观点的分歧解决机制”划为等号,重新回到我们上一个的议题中。
   所以,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辩论在处理“我知”“你知”和“他知”的关系时,采用的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规则。这种规则的采用,使其具备了区别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的独特质性,从某种意义上,这种细小的区别,显得更为重要。
   可见,辩论,并不能说是一种对于世界的认识方式,因为它并不遵循认识世界的规则,只能说是对于世界的认识的再认识,或者说“再传播”。它无法进一步的认识世界,因为它从没有这么干过,也没想过要这么干,它的重点,更在于如何认识我们已有的认识,以及如何传播我们已有的认识。
   如果实践主义的方略体现在如何理性认识外部世界,那么思辨,恐怕就更关注我们如何认识自己的理性。
   从这个意义上,辩论,是人的行为,而非理的流转。
   
   如果我们以上的梳理还算顺利,现在我们似乎可以把刚才被我们丢下的“辩论赛”重新拿起来。相信对于这几篇“微注”的读者,并不关心辩论是啥,可能对于辩论赛是啥,还稍微有点兴趣。
   邓哲先生的《辩论的林中路》中,说辩论,是一个先天性的行为,而辩论赛,是一个建构性的行为。辩论赛这个意识性行为,依存于人类对于它的建构而存在。“正是辩论赛的赛事规则构造和定义了辩论赛这种活动,而辩论赛的存在也在逻辑上依赖于这些赛事规则。”
   这一点无可指摘。只不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人类对于“辩论赛”的建构本身,并不是空中楼阁的虚幻投影,它固然不是对于“辩论”这项先天性行为的后天规范,但肯定是对于“辩论”这一活动的高度拟制。
   辩论赛,是对于辩论的拟制形式。
   既然是拟制,必定有所扬弃和设计。比如辩论赛的时间设计、赛制设计、立场抽签决定的设计,还有评委投票的设计。这些设计,使得辩论赛能够从“辩论”这种胜负模糊时间冗长的人类活动,转变成一种可能成为电视节目和团体活动的一项比赛项目,使其性质,能够更多的贴合“赛”的要求。
   然而,这种拟制,严重地消磨了辩论原本的质性,使辩论赛和辩论在“理”的层面上彻底的割裂开来,成为了一种脱离在“辩论”之外的存在物。
   辩论中原本的“理”的因素,如辩论双方观点的内容,他者听众看法的内容,虽然未必占主导的地位,却不至于彻底沦为“构筑的状态”。当我们割断了辩论中的“理”的“自然的状态”,单独的为辩论赛中的理,构筑两个对立的核心时(申言之,就是将辩论中的“我知”的核心替换成“A知”,“你知”的核心替换成“B知”,而把“他知”替换成“AB知”或者“无知”),我们也就已经抛却了“辩论”原本对于“人的知”的反思。
   在“辩论”中对于“我知”的再认识,也就转变成了对于“A知”或者“B知”的再认识。这种再认识在对于理性的批判上看似毫无意义,因为我们所批判的东西本身是一个被一刀切开的,谁都知道不完全正确的东西。所以无怪乎邓哲先生在《林中路》中,将辩论赛的意义转移到方法论上,不再关注于对某种理性的批判,而关注于学习我们如何去批判。
   然而,除了显见的批判方法论这一本身已经很有意义的价值之外,生生地放置一个构筑的核心到“我知”之中,是不是真的会彻底伤害“理性批判”的意义呢?
   我们对于“理性批判”是否真的绝对不允许在思维之前加上一个构筑的前提呢?
   当然,以上属于“价值论”的范畴,我们在这个本体论还没搞清楚的时候,先把价值论放一放哈……
   回过头来,如果顺应之前的论述,我们会发现,“辩论赛”剥除了“辩论”中“理”的因素,对于辩论中的“我知”“你知”和“他知”,都进行了建构性的假设。
   这种假设使得辩论赛中的各方主体(双方辩手和评委),常常处于一种神经错乱的状态之中。他们在辩论赛的过程中,至少是在一开始的状态中,常常要进行一种角色的扮演,如正反方要扮演本方的代言人,而评委则要求扮演一个普通人或者什么都不懂的人或者至少对该问题没有什么倾向性的人。
   然而,这种扮演却有常常不得不被迫中止或者陷入混乱,因为毕竟这种扮演并不总是发乎本心。于是,这种扮演和混乱,则成为某种程度上对于“辩论”中的“人”的消解,而且是在“构筑的讨论范围”这一“理”的消解之后的再消解。
   可见,辩论赛,虽然是一种对于辩论的高度拟制,但同时,因为其建构性的局限,使得它本身,就是对于“辩论”的一种双向消解。
   
   而有意思的现象是,现代辩论赛的发展,要求辩论赛越来越进一步远离“辩论中的理”,同时越来越契合“辩论中的人”。
   现代辩论赛,已经越发远离“我浑身上下都是对的,你浑身上下都是错的”这样一个基本观念,而更进一步强调辩论共识和双方共识。更重要之处在于,似乎现在已经有很少人仍旧坚持认为,辩论,是一个纯粹的逻辑战斗,是一个可以量化可以运算的东西。
   理性主义拿出来说的时候很唬人,但很少有人会用理性主义的态度,去对待一场比赛的所谓“胜负手”。最关键的原因在于“条件根本不允许”。没有时间、没有材料、没有复核、而且没有记录、没有记忆闪回技术,所以根本不可能要求采用理性主义的态度,将双方辩手的观点和话语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理性分析,而只能采用所谓的“类理性分析”:看上去是在用理性和逻辑进行梳理和整合,但其实,最为关键的依据并不是理性本身,而是经验世界带给人的“感觉”。
   由此,现代辩论赛开始默默的,从假象的“唯物的状态”向“唯心的状态”进行缓慢的变化,同时相对于唯理论而言,经验论要在这个领域吃香的多,因为“辩论中”并没有可以凭借的“物”,或者说,没有可以“使用”的“理”。
   这也从一个侧面解释了,现代辩论赛中,“价值宣誓”、“明星辩手”等等一系列“非理性”因素的价值和作用。
   而在另一个层面,无论是辩手,还是评委,都至少被要求自觉的进入到“辩论中的人”的状态中去,构筑一个尽可能摒弃自我怀疑的确信状态(如我们要求辩手要“信论”,要始终坚信己方的立场,如评委自己开始约束自己,或为白纸裁或为自由心证)。
   
   然而,重点在于,这一个状态,不管要求我们多么的追求与所要求的“人的状态”达成契合,它依旧是一个拟制状态,而不是真实本身。
   换句话说,辩论赛所遵循的规则,虽然看上去非常类似于“人与人的交往规则”,但其实并不是如此,它遵循的,其实是一个“拟制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规则”。
   简单来说,以评委举例,如果是“人与人的交往规则”,那么评委只需要关注,这些话,我自己是否接受,就可以了。但是,因为是“拟制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规则”,所以评委就必须先把自己假设为“一个没有判断的人”或者“一个居中裁判的人”,然后再去考虑自己是否能接受。
   因而,在这个层面上,辩论赛,追求的不是“说服”,也不是“交流”。至少不能简单的如此表达。
   因为你无法说服评委本人,也无法跟评委本人进行针对该题目本身交流,你需要去“说服”,需要去“交流”的,其实是评委自身依据规则所拟制的那个“人格”。而在这个过程中,你要面临两方面的阻力,一方面来自于对手的干扰,一方面则来自于评委自身的“角色外”的判断。
   当然,站在特定立场的角度,这种“角色外”的,属于评委本身的判断,并不总是一种负面的力量,同时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是一种对某一方有利的因素。
   因而,站在辩手的立场上,在一场比赛中,你所要做的,就不能简单地说:“汝当说服评委”,或者“汝当与评委交流”。正确的机制应该是:
   
   1.表达——激发评委的“拟制角色”——说服拟制角色,或与拟制角色交流
   2.表达——激发评委自身的判断——通过本身判断对“拟制角色”的影响,实现对本方的偏向
   
   所以,不是简单的说服(评委大多是大佬,你能说服谁呢?),也不是简单的交流(他们一句话都没说过,除了眼神交流,不能给你更多)。如果正要给“辩论赛”加一个两个字的本质概括,个人觉得,可能“沟通”更合适一些。
   
   说了这么多,其实中心的思想很简单。
   首先,辩论,是人的活动,思维的内容是辩论的组成质料,但并非其本质的因素。这项活动遵循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规则,而不是抽象思维的逻辑规则。
   其次,辩论赛是辩论的拟制形态。其拟制的,更偏向“辩论中的人”,而非“辩论中的理”。辩论赛遵循的,也不是抽象思维的逻辑规则,更不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规则”,其实是一种“拟制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规则”。所以,它不是说服,也不是交流。它通过预设角色,预设了一种拟制的交流方式。
   但辩论赛中,常常出现角色和本身的混乱,因而是纠正它,还是利用它,又形成了新的两种信息交互规则。而这种拟制和真实之间的错位,可能正是辩论赛更加复杂、莫测的重要原因。
   一撇一捺念个人。
   把目光更多的放置在辩论和辩论赛中的“人”身上,能够帮助我们至少在“主体论”的维度上,更进一步的了解这两项活动本身。
   或许,这事儿之所以这么复杂,就是因为:
   真实的人性,有无数的可能。
发表于 2013-3-14 23: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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