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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训练] 必要与充分,是什么关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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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4 17: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是不是每一个辩题都有必要与充分的关系,,在辩论倒底是如何运用,必要与充分的关系??

请各位赐教~~~~

发表于 2005-8-24 18: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必要与充分,是什么关系呀?

关于逻辑上的充分和必要,参看如下
已知pq
如果原命题真而逆命题假,那么,p是q的充分而不必要的条件;
如果原命题假而逆命题真,那么,p是q的必要而不充分的条件;
如果原命题与逆命题都真,那么,p是q的充分条件,p也是q的必要条件;
如果原命题与逆命题都假,那么,p是q的既不充分也不必要的条件。

不是所有的辩题都会牵涉到充分和必要条件

但是,一旦涉及,准备的过程中就一定要完全弄清楚

场上如果对方犯错,要毫不留情的指出

不过,对于那种喜欢在场上问对方是必要关系还是充分关系的人,我的认识是:下三滥!

发表于 2005-8-24 21: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必要与充分,是什么关系呀?

“不过,对于那种喜欢在场上问对方是必要关系还是充分关系的人,我的认识是:下三滥!

为什么呢?
你举个例子好么??

 楼主| 发表于 2005-8-27 15:3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必要与充分,是什么关系呀?

其实我个人认为,在比赛中使用充分与必要的方法~~

我不知道能起到什么作用~`

???迷惑中~~

发表于 2005-8-28 00: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必要与充分,是什么关系呀?

以“人是自然的保护者/破坏者”为例。
人类对自然有保护行为(命题A)
人类对自然有破坏行为(命题B)
A、B显然都是成立的。
A对于正方的辩题而言,是充分条件,还是必要条件?如果是充分条件,那么只要为过保护行为就可以是“保护者”,会遭到反方和大众的质疑。如果是必要条件,那么仅仅论证A就是不够的,当反方指出正方仅仅能够证明A的时候,正方就陷入不利。
实战中往往反方指责正方仅仅论证了A,但是自己却同样只论证B。正方如果搞清楚了辩题的逻辑关系,就可以指出,当反方把A定为正方辩题的必要非充分条件的时候,B也就成为反方辩题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所以反方只论证B也是不够的。

换成辩场上的语言就是:为了保护行为并非就是保护者;有破坏行为也未必就是破坏者。

这种必要和充分的逻辑分析对立论有着重要的作用,当正方意识到A并非充分的时候,就会再寻找A1,A2,A3……作为立论依据,如:人为了保护行为(A)+人在尽可能的避免破坏行为(A1)+人能够保证大部分成员保护而不破坏(A2)——〉人是保护者。

发表于 2005-8-28 10: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必要与充分,是什么关系呀?

下面引用由衍文2005/8/27 03:31pm 发表的内容:
其实我个人认为,在比赛中使用充分与必要的方法~~
我不知道能起到什么作用~`
???迷惑中~~

我觉得就是为起到让对方不爽的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05-8-28 12: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必要与充分,是什么关系呀?

是不是说,有的命题,我们都只能论证一个条件,而且另一个条件未必能够完全论证。。

我记得这么一场比赛,,就业率能/不能反映学校的办学质量
反方问正方,就业率反映一个学校的办学质量好是允分条件还是必要条件。。
当时正方就蒙了~~。。。

我在想呀,,如果在场上直接问这样的问题,,,似乎不合适~~~~~

发表于 2005-8-28 13: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必要与充分,是什么关系呀?

下面引用由衍文2005/8/28 00:42pm 发表的内容:
是不是说,有的命题,我们都只能论证一个条件,而且另一个条件未必能够完全论证。。
我记得这么一场比赛,,就业率能/不能反映学校的办学质量
反方问正方,就业率反映一个学校的办学质量好是允分条件还是必要条 ...

前面谁让我举例子说明的,这里就是个例子
发表于 2005-8-28 14: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必要与充分,是什么关系呀?

允分条件
发表于 2005-8-28 16: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必要与充分,是什么关系呀?

一句话里面必定包含结论和前提,如果该命题成立,则前提是结论的充分条件,结论是前提的要条件。貌似上面有人说过了
发表于 2005-8-28 17:0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必要与充分,是什么关系呀?

SIGR的这样说就未免不大合适了,任何一种分析和论证的方法都有可能成为纯技术性的噱头,如果我们因为有人不恰当地使用了充分必要的逻辑分析就加以彻底否定的话,实际上也就把辩论的绝大部分技术一棒打死了。
就以衍文说到的那个例子来加以分析,“就业率高”是“办学质量好”的充分条件,但这个充分条件的关系恰恰是正方要证明的!反方其实是把正方的辩题拿来问他们,正方没能识破这一点只能说是经验太不丰富。这种充分必要的使用方法仅有技巧上的价值,而没有论证上的价值。具有论证价值的条件,是其充分或必要的身份不证自明,或者简单推理就可知(如我前面举到的例子)。在这里这些或充分或必要的条件,是一个逻辑论证的“前提”,因此能够从他们推出一些结论,这样才有论证上的意义。
发表于 2005-8-28 17: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必要与充分,是什么关系呀?

再啰嗦一句,判断己方论据是“充分”还是“必要”条件,是对论证周延性的一种考量。当没有一个“范围”(定义)的时候,辩论上的论证是不可能达到绝对周延的。因此再考虑充分必要关系的时候,也能使我们对定义有所要求,我们的论证只能是针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这个要通过定义加以规定。但需要提一句的是不能先确定论证再反过来定义,这样会导致“强定义”的出现,这样的论证是很不科学的。应该是先有一个比较客观合理的定义,再根据这个定义去考虑论证的周延性,根据实际需要适当“修正”定义。
发表于 2005-8-28 17: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必要与充分,是什么关系呀?

下面引用由herolandis2005/8/28 05:10pm 发表的内容:
再啰嗦一句,判断己方论据是“充分”还是“必要”条件,是对论证周延性的一种考量。当没有一个“范围”(定义)的时候,辩论上的论证是不可能达到绝对周延的。因此再考虑充分必要关系的时候,也能使我们对定义有 ...

对,辩论当中如果要使一个命题更加严密就要使这个命题的周延尽量的完整
发表于 2005-8-28 18: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必要与充分,是什么关系呀?

下面引用由SIGR2005/8/28 01:55pm 发表的内容:
前面谁让我举例子说明的,这里就是个例子

原来如此啊。。。。。。。。。

发表于 2005-8-28 19: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必要与充分,是什么关系呀?

下面引用由herolandis2005/8/28 05:10pm 发表的内容:
再啰嗦一句,判断己方论据是“充分”还是“必要”条件,是对论证周延性的一种考量。当没有一个“范围”(定义)的时候,辩论上的论证是不可能达到绝对周延的。因此再考虑充分必要关系的时候,也能使我们对定义有 ...

原来如此。有道理的。

发表于 2005-8-29 00: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必要与充分,是什么关系呀?

[这个贴子最后由SIGR在 2005/8/29 01:13am 第 1 次编辑]

首先,请大家看一篇文章

部分原因与因果关系的分类赵心树  
   
提要    
 
本文提出,人类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解有一个缺陷,这限制了人们决策思维的合理与有效。在中国,这一思维缺陷部分地源于形式逻辑,特别是形式逻辑中关于假言推理的理论。

传统形式逻辑中关于假言推理的理论把“条件”与“结论”的关系分成四种,即充分、必要、充分必要条件及(隐含的)非条件。

本文提出:“条件”与“结论”的关系中隐含着“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所以传统的假言推理分类形成一个事实上的因果分类体系,把原因分为充分、必要、充分必要原因及(隐含的)非原因这四类。几十年来,这一分类溶入了中国大陆小学、中学、大学及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党校及干部学校的语文教学和逻辑教学,又通过新闻工作者学逻辑的途径而溶入媒体的报道评论,从而广泛影响汉语语言的使用及千百万中国人的思考、决策与行动。

本文提出,这一传统的因果关系分类遗漏了一个重要的原因类别--部分原因。这一遗漏可能部分地导致了中国人的思维、讨论、争辩、决策中的许多歧义、混乱与缺失。

这样,本文就提出了一个新的因果分类体系,把原因分为充分、必要、充分必要、部分原因及非原因这五类。最后,本文提出,下一步的研究应当论证这一新体系的完整性,即它的包容性与互斥性,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各类因果关系出现的概率。

显然,本文的直接目标在于给因果关系分类,而给因果关系分类则是为了建立更为科学的决策思维方式。由于形式逻辑传统上不把因果关系或决策思维方法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所以,就其目标而言,本文不属于形式逻辑的范畴。

但是,鉴于形式逻辑对中国人的思维方式的长期、广泛的影响,本文还是花了相当大的篇幅,一方面指出形式逻辑中假言推理的理论的缺陷,另一方面借助这一理论的有用的部分来帮助建立新的因果关系分类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文是界于思维方法、形式逻辑、科学方法论、决策科学以及各个涉及因果判断的实证学科等许多学科之间的一个跨领域的努力。


部分原因与因果关系的分类    

在科学研究、政府决策、商业行为、工作学习、乃至家庭生活中,人们几乎每日每时都要自觉或不自觉地判定事件与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当医学研究者宣布“吸烟导致肺癌”时,他们实际上是宣布“吸烟”与“患肺癌”之间的因果关系。当政府为避免经济萧条而降低银行利率时,这一措施的基础是一个关于“降低利率”与“避免萧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断。 当一个工人努力工作,期望多拿些奖金时,他的期望的根据是“努力工作”与“多得奖金”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一个男子给未婚妻的父母送礼时,那很可能是因为他自觉或不自觉地判定了“送礼”与“赢得好感”之间的因果关系。当法院判定某一个人或法人侵权赔偿时,则是因为法院判定了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的遭遇之间的因果关系。[1]事实上,关于因果关系的研究已经成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法学等许多学科中的重要内容。[2]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定是人类最常见、最有用的思维活动之一, 经常地正确判定因果关系的能力直接影响到每个个人、集体、国家、民族的生存、幸福或成功。

既然关于因果的判定在人类的思维、决策与行动中占有如此关键的地位,那么,对因果关系的分类就显得至关重要。这就如人猿关于食物的分类的理解直接影响它们对食物或非食物的判定,古人关于金属的分类的理解直接影响他们对金属或非金属的判定,等等。人类关于食物、金属或其他事物的分类的精细化直接促进了人类的思维进步;类似地,人类关于因果关系的分类的精细化也将促进人类思维的继续进步。    

本文将简述中外哲学家、思想家在因果关系分类上已做的一些工作,  指出它们的一个重要缺陷,提出一个补足的办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较为完整的因果关系分类体系。


一、形式逻辑中的因果关系分类对现代中国人思维方式的影响  

公元前三世纪的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零前383-零前335)[3] 关于归纳推理的研究已经涉及判断因果关系的问题。[4]亚里士多德去世后,斯多葛派学者在补充、修正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的过程中提出了假言判断与假言推理,其中更广泛地涉及了因果判断的问题。[5]到十九世纪,英国哲学家与逻辑学家穆勒(1806-1873) 在其1843年发表的《逻辑系统》一书中提出所谓“穆勒法(Mill’s Methods)”。[6] 这一方法在中国逻辑学界被称为“ 归纳五法” [7] 或“求因果五法”。[8]    

传统逻辑中关于假言推理、因果判断的理论在现代中国有广泛影响。严复在十九、二十世纪之交译《穆勒名学》,又于一九○八年编译《名学浅说》。[9]金岳霖在三十年代以美、英逻辑著作为蓝本编译大学教材,三次再版。[10] 假言推理、因果判断的理论从此成为中国大学逻辑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九四九年以后的数年中,从俄文翻译的数种文章、教科书传递了这样的信息:在苏联哲学界,就如何对待西方的形式逻辑刚刚发生了一场辩论,其中一方主张形式逻辑没有阶级性,西方的形式逻辑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逻辑的逻辑基础。这一方在斯大林的支持下获。  苏联的大、中、小学中开始教授形式逻辑。[11]    

这样,在当时向“苏联老大哥”学习的大气候下,形式逻辑在中国大陆的教育系统中的地位非但没有受到任何削弱,反而有所增强。从此以后,假言推理一直是中国大陆语文、逻辑教学的一个重要部分,经常出现于大学、中学、各级党校、干部学校、文官学校及中小学教师进修学校或培训学校的教材及各种关于思想方法的普及读物中。[12]代表假言推理的“  只要  …  就…”“  只有…才…”等等从小学二、三年级起就成为语文教学中的基本句式。[13]此外,在我国新闻界大力提倡的新闻工作者学逻辑的风气下,假言推理的思维方式还通过大众媒体潜移默化地影响整个民族的思维。[14]    

但是,中国的哲学家特别是逻辑学家们似乎并未意识到关于假言推理的理论事实上对因果关系做了分类。在我们所能找到的所有中文的形式逻辑论著中,假言推理与因果判断都是作为两个完全不相干的命题分列在不同的章节讨论的,谈假言推理时完全不提因果判断,而谈因果判断时则完全不提假言推理。[15]    

这种概念上的缺失难免影响人们对因果关系的性质的理解。例如,著名逻辑学家金岳霖在1979年出版的高校教材中写道:“因果关系是一种必然联系,当原因存在时,结果必然会产生。”[16] 如果他意识到他在同一本书中介绍的假言推理的三种形式 (即充分条件、必要条件与充分必要条件)[17] 实际上也是三种因果关系,金岳霖就可能会发现自己的上述论断中“必然”一词所代表的逻辑错误:当原因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或充要条件的时候,有因未必有果。    

除了指出我国逻辑学界的上述理解缺失之外,本文更主要地想指出,传统假言推理的理论关于因果关系的分类自身还存在一个相当严重的缺陷。    

由于形式逻辑和语文教学对现代中国人的思维方式的长期、广泛、潜移默化的影响,可以推断,上述这两种缺失已经对许多中国人的因果判断、思维推理与决策行为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05-8-29 00: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必要与充分,是什么关系呀?

[这个贴子最后由SIGR在 2005/8/29 01:11am 第 1 次编辑]

(续上文)

二、形式逻辑中的因果关系分类在现代欧美学界的地位    

在欧美各国,假言推理帮助寻求因果关系的价值自二十世纪以来常常受到怀 疑。另一方面,除了传统的假言推理的理论之外,人们又找不到一个更好的对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分类的体系。于是产生出许多的不满、怀疑与浑沌。

人类学家Bateson断言,假言推理无助于寻求因果关系的努力。[18] 动物病理学家贝弗里奇注意到,西方许多现代自然科学哲学家和理论物理学家们干脆避免使用因果的概念。[19] 其他领域的科学家们如生物学家、病理学家们无法避免使用因果概念。但他们在寻求因果关系的过程中却发现传统的假言推理的概念所提供的似乎是误导更多于帮助。美国现代的一些哲学家同样发现因果概念是他们观察、分析、立论时不可或缺的概念,但却避免给因果关系下定义或分类,并在提及因果关系时完全避开传统逻辑学中的概念。[20]    

在美、欧、澳社会科学各学科流行的方法论教科书常常明言因果关系是社会科学的一个中心议题。与中国的逻辑学界不一样的是,西方社会科学方法论学者对假言推理与因果分类之间的关联看得很清楚,并沿用传统假言推理的理论明确地把原因分类成充分、必要、充分必要这样三种  。 [21]    

但同时,西方社会科学方法论学者又遗憾地指出,自然与人类社会中实际上极少能看到充分必要原因,甚至难以看到“百分之百的充分原因”或“百分之百的必要原因”。 [22]    

那么,在这世界上究竟有没有“原因”?如果没有,那岂不是说作为社会科学中心议题之一的因果关系其实是一个不存在的东西?如果有,那是不是意味着在传统逻辑承认的三种原因之外还有其他种的原因?    

本文以下将要指出,传统逻辑学特别是假言推理的理论中存在着一个至今未被人注意到的缺陷。而这个缺陷也是西方科学、哲学界的上述不满、怀疑与浑沌的一个原因。


三、隐含在假言推理中的因果关系分类    

为分析其缺陷,先让我们简单回顾一下关于假言推理的理论的背景及内容。    

古希腊逻辑研究主要关心的是论辩说服形式的合理,而不是思维内容的合理。受这一传统的影响,现代中国的逻辑学者在关于归纳推理或假言推理的研究中侧重推理的形式,而在举例中通常把类称问题、有关因果的命题问题及有关非因果的命题问题混杂在一起。[23]

这三类问题的推理表述形式确实是一样的,所以专注于表述形式的研究可以把它们混在一起谈。但这三类问题的实质内容却大相庭径,所以关注思维方式的研究就必须把它们分开来考察。    

在中国大、中学教育中,逻辑教育通常是作为语文写作教育的一部分,与语法、修辞并列,简称为“语修逻”。[24]这同古希腊逻辑学者侧重逻辑的“论辩”意义而相对轻视逻辑的  “思维”意义的传统是一致的。    

本文所关心的是关于判断因果关系时的思维方式的合理。这一主旨在两个方面有别于上述逻辑研究的传统。一,本文所关心的是思维方式的合理,而不侧重于推理的论辩功能。虽然两者有关联,有重合,但也有重要的区别。二,本文所关心的是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而完全不涉及类称或非因果的命题推理。    

也就是说,本文的重点不在于一般形式逻辑范围内的问题,而是隐含在形式逻辑理论中的思维方式问题;当本文讨论假言推理的时候,我们所关心的主要不是假言推理的形式的正, 而是隐含在有关假言判断的理论中的因果关系分类方法的完整。    

按照传统逻辑学有关假言推理的理论,[25]如果甲命题 (如“多养猪”或“利率调高”)是乙命题(如“多积肥”或“股价上涨”)的条件,则必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  甲是乙的充分条件(有甲必有乙)    
2)  甲是乙的必要条件(有甲才有乙)    
3)  甲是乙的充分必要条件(有甲才有乙,且有甲必有乙)    
一个必然的引申推论是,如果甲命题不属于上述三种条件中的任何一种,则它只能:     4)  甲非乙的条件(有甲不必有乙,且不必有甲亦可有乙)    

如前文已经提到的,传统逻辑关于假言判断的讨论通用“条件”(英文condition)  一词以包罗类称问题、有关因果的命题及非因果的命题。为避免混淆和误解,我们明确本文只讨论因果关系。为此,在以下讨论中,我们随Babbie的先例用“原因”(简称“因”,英文cause)一词替换“条件”一词。[26] 这样,按照传统逻辑,上述甲、乙的关系必然是下列四种情况的一种:    
1)  甲是乙的充分原因 (有甲必有乙)    
2)  甲是乙的必要原因 (有甲才有乙)    
3)  甲是乙的充分必要原因 (有甲才有乙,且有甲必有乙)    
4)  甲非乙的原因 (有甲未必有乙,且不必有甲亦可有乙)


四、穆勒法  

另一个对我国的逻辑学界有一定影响的判定因果的方法是所谓“求因果五法”。[27] 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穆勒于1843年提出此法,因而西方哲学文献称之为“穆勒法(Mill’s Methods)”。[28]严复在十九世纪末翻译出版了穆勒的书(穆勒名学》), 此法由此被介绍到中国[29]:    
1)  契合法:若甲重复出现,凡有甲时均有乙,则甲为乙因。    
2)  差异法:有甲时有乙,无甲时无乙,则甲为乙因。    
3)  契合差异法:若重复“有甲”状况,并重复“无甲”状况,凡有甲时均有乙,凡无甲时均无乙,则甲为乙因。    
4)  共变法:若甲变化,乙随之对应地变化,则甲为乙因。    
5)  剩余法:若甲现象可分解为甲1,甲2,甲3,甲4,甲5,乙现象可分解为乙1,乙2,乙3,乙4,乙5,若已知甲1,甲2,甲3,甲4为乙1,乙2,乙3,乙4之因,则甲中剩余的甲5为乙中剩余的乙5之因。    

这五项并不是五类不同的因果关系。穆勒的初衷也不是给因果关系分类,而是寻找判断某种因果关系的不同方法。我们这儿把穆勒法提出来讨论,是因为,在中国的逻辑著作中,穆勒法一直被当作是有关因果关系理论的中心内容甚至是唯一内容。[30] 在下文讨论隐含在假言推理中的因果分类体系的缺陷后,我们将指出穆勒法理论无助于弥补这一缺陷。


五、一个经典例子:养猪与积肥之间的因果关系    

为了说明传统假言推理中的因果分类的缺陷,我们需要一些具体例子。    

金岳霖等于1964年出版《逻辑通俗读本》, 因通俗易懂且受到党政领导的宣传提倡而影响广泛。书中的许多例子已在中国逻辑学界成为经典, 假言推理部份“养猪与积肥”就是其中之一。[31] 根据我们的需要,我们将这个例子改写如下:    
“如果我们多养猪,那么,积肥的数量就可以增加。我们多养了猪,所以,我们的积肥量将可以增加。”    

虽然,由于经济与技术的发展,养猪积肥的重要性在今日中国农村已不能同四十年前相比,但在许多地区、许多情况下,它仍然是农事的一项内容。当然,我们采用此例的最主要原因是由于此例直观明了,又已是逻辑学中的经典例子,为许多人所熟知。    

如前所述,逻辑教科书在分析此例时,都侧重于判定结论“ 我们的积肥量将可以增加”是否正确。按照形式逻辑的程序,首先要确认大前提的正确,即确认多养猪与多积肥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是确认小前提的正确,即我们确实多养了猪;再次是确认推理形式的正确,即从确认大、小前提的“真”到确认结论的“真”的三段论是符合逻辑的。一旦完成这三个确认,这一推理的结论“我们的积肥量将可以增加”就被认为是正确的。[32]    

而我们这儿所关注的是一个不同的问题:我们如何才能确定大前提的正确呢?也就是说,我们如何才能确认多养猪与多积肥之间的因果关系呢?更重要的是,现有的假言推理理论或穆勒法能不能帮助我们确定这一因果关系呢?    

假设我们询问了本村十家农户今年的养猪量与积肥量,结果如表一所示:
表一:关于养猪量与积肥量的一次假想调查    
    养猪量(比去年)  积肥量(比去年)    
俞一  增                   增    
缪二  减                   不变    
张三  增                   增    
李四  减                   增    
王五  减                   减    
陈六  减                   减    
刘七  增                   减    
江八  增                   增    
吴九  增                   不变    
陆十  增                   增    

为什么缪二减少了养猪量而积肥量未减?可能是因为继续留养的猪长大了,增加的粪便抵消了由于猪的头数减少而减少的粪便。当然也可能是其他原因。为什么李四减少了养猪而积肥反而增加?是不是因为李四在减少养猪的同时大大增加了鸡鸭牛羊的头数?可能是,但也可能是其他原因使然。总而言之,人们没有也不可能掌握所有想要或需要的信息。但是,面临无可避免的信息不足,农家们却不能逃避判断与决策:究竟多养猪与多积肥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换言之,为了多积肥,农民们究竟该不该多养猪呢?    

在这类情形下,人们常常会经历类似这样的辩论:    
张三:“ 我今年多养了猪,多积了肥,明年还应该多增加几头。”    
刘七:“ 不见得吧。我多养了猪, 反倒少积了肥。李四少养了猪, 还多积了肥。明年我们也该少养些。”    
吴九:“我多养了猪,没见积肥增加。缪二少养了猪,也没见积肥减少。多养少养猪和积肥没关系。”    

该听谁的呢?在一般情况下,对一般有一定畜牧农业知识的成年人来说,这大概还不是一个太困难的问题。因为常识足以使一般人确信多养猪与多积肥之间的因果关系。许多人可能会完全无视上述十户农户的调查结果而作出“多养猪”的决策。但是,如果常识永远是这样充足,我们就不需要思维理论来帮助思维了。我们最需要理论的帮助的时候,就是常识不够的时候。譬如,设想我们养的是一种经基因处理后的新猪种,其粪便排泄与一般的猪极不相同,这种猪甚至似乎影响其他家畜家禽的粪便排泄。这样,我们猜测我们可能不能靠一般常识来简单确认养猪与积肥之间的因果关系。  我们仅有的信息是上述十家农户饲养这种新猪种的结果。从这一结果中,我们究竟能不能推论出我们所关心的因果关系?

特别是,传统的假言因果分类体系或穆勒法能不能帮助我们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作出合理的决策呢?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05-8-29 01: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必要与充分,是什么关系呀?

(续上文)

六、一个“时髦”的例子:利率与股价之间的因果关系    

为了减少“常识”与具体例子的具体内容的干扰,从而进一步说明本文所关心的抽象的、适用于一般情况的道理,让我们再举一个投资股市的例子。    

假定政府刚刚宣布提高银行利率。作为“一月期”的“中线”投资者 [33],我们想知道这一政策对今后一个月某公司的股价的影响,以便决定是否要买进还是卖出该股票。

我们观察了最近十次银行利率调整后一个月该股的表现,结果如表二所示。细心的读者可能会注意到表一与表二的关键内容实际上是完全对应等同的:      

表二:关于利率调整与某公司股价的一次假想调查    

         银行利率  一个月后该股股价(与利率刚刚宣布调整时比)    
甲年三月  增                跌    
甲年八月  减                不变    
乙年一月  增                跌    
乙年二月  减                跌    
乙年五月  减                涨    
乙年八月  减                涨    
丙年九月  增                涨    
丙年十月  增                跌    
丙年十二月  增              不变    
丁年四月  增                跌    

读者们大概不难想象会出现类似这样的辩论:    
投资者甲:“乙年一月利率调高后一个月内这个公司的股价跌了。还是快把这些股票卖掉吧。”    
投资者乙:“不见得吧。丙年九月利率调高后一个月内这个公司的股价不是涨了吗。我看该再买进一些股票。”    
投资者丙:“丙年十二月利率调高国家后一个月这个公司的股价持平。甲年八月利率调低后股价也没变。这个公司的股价其实不受利率影响。我看还是持股不动为好。”


七、传统因果分类体系的缺陷及穆勒法的无奈    

从表一列出的调查结果看,刘七、吴九两个个例证明“多养猪”并不是“多积肥”的充分原因,更谈不上充分必要原因。同时,李四这一个例又证明“多养猪”不是“多积肥”的必要原因。如此,按照传统逻辑关于假言推理的理论来分析推论,我们就只能得出“‘多养猪’与‘多积肥’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一看似荒唐的结论。    

由于表一与表二中有关调查结果的内容是完全对应一致的,所以用上述分析也只能得出“利率波动与股价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结论。    

再让我们用穆勒法来分析表一:由于刘七、吴九这两个个例,“多养猪”时未必都能“多积肥”,所以契合法、差异法、契合差异法都不能得出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推论。由于养猪量增加时积肥量或增,或减,或不变,而养猪量减少时积肥量或减、或增、或不变,故养猪与积肥之间也没有穆勒所定义的共变关系。由于根据表一给出的信息无法把养猪或积肥分解为较小的概念,所以剩余法也无助于我们分析表一。这样,根据穆勒法,我们仍然得不出“多养猪”与“多积肥”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结论。    

同样的,由于表一与表二的内容上的对应一致,根据穆勒法,我们也得不出利率与股价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结论。    

但是,如果我们暂时撇开传统的假言推理或穆勒法,而以直觉与常理来分析表一与表二,  我们会得到非常不同的结果。从表一看,增加养猪的6户农户中,4户(66.67%)增加了积肥,而只有1户(16.67%)减少了积肥。显然增加养猪的农户大多增加了积肥,而只有相当少的少数减少了积肥。与此相比较,减少养猪量的4户农户中,仅1户(25%)增加了积肥,而有2户(50%)减少了积肥。从直觉与常理来看表一,养猪与积肥之间的正因果关系似乎相当明显。    

同样的,由于表一与表二的内容上的对应一致, 我们以类似的直觉与常理来分析表二也将得出利率与股价之间有负因果关系的结论。    

在分析以上例子时,传统逻辑理论迫使我们得出截然相悖于直觉常理的结论。这是不是因为传统逻辑理论有一个缺陷呢?可不可以这样解释:传统逻辑在列举“充分原因”、“必要原因”、“充分必要原因”并隐含列举“非原因”时,遗漏了第五种原因,而表一与表二所描述的“养猪”与“利率”正属于这第五种原因?


八、部分原因    

让我们来分析这第五种原因的一些属性。    

首先,它不是必要原因。也就是说,不必有甲(因)亦可有乙(果)。
例如,增加养猪并不是增加积肥的必要原因,因为增加养牛、养羊、养鸡、养鸭以及人口的增加都可能增加积肥。    
利率提高也不是某公司股价下跌的必要原因。公司市场占有率下降、利润下降、销售下降、债务上升、主要原料来源受阻或价格上涨、公司关键人事变动、竞争对手的动作、总的经济形势恶化、汇率变动、股市上大户抛售等都可能造成某一公司股价的下跌。    

其次,它也不是充分原因。也就是说,有甲(因)未必有乙(果)。    
例如,要增加积肥,单单增加养猪还不够,还必须要有其他条件,譬如人、牛、羊、鸡、鸭所产的肥不能严重减少,不能出现猪饲料严重短缺造成现有的及新养的猪严重缺食的状况,等等。    
利率上升也不是每次都使每一个公司的股价下跌。股价下跌通常在多种因素并存的情况下发生。例如,有些企业(如处于起步阶段的高技术企业,许多建筑公司)倚赖大量贷入维持周转,另一些企业(如银行,一些信托投资公司)以大量贷出作为其主要盈利手段。高利率常常引起这类企业的低盈利,投资者对这种低盈利的预期造成股价的即时下跌。而另一些企业,如老牌的水、电或电话公司,没有或极少日常的贷入或贷出,其盈利几乎不受利率高低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或不稳定的时候常被投资人看作是资金的避风港,股价不降反升。另一个重要因素是股市在利率调整宣布之前的预期。如果股市已经预期利率的上升,宣布前的股价已经包含了对利率上升的预期,那么利率上升的正式宣布未必引致银行、建筑公司等企业的股价的下跌。如果利率上升的幅度低于股市预期的升幅,利率上升的宣布甚至可能导致这类企业的股价的上升。    

既然这第五种原因不是充分原因或必要原因,理所当然的,它也不是充分必要原因。也就是说,有甲(因)未必有乙(果),且不必有甲亦可有乙。    

在传统逻辑中,凡符合“有甲未必有乙,且不必有甲亦可有乙”这一条件的,都被归入“非原因”。按照上述关于两个例子的讨论,我们应当把这一类再细分为两类,一是真正的“非原因”。它的特点是:    
甲的有或无不影响乙的有或无。    

另一类是我们所提出的“第五种原因”。它的特点是:    
甲的有或无影响乙的有或无。    

为什么既不是充分原因,又不是必要原因的甲能够影响乙呢?让我们再看一看上述的两个例子。    

我们说增加养猪并不是增加积肥的充分原因,因为只有在人、牛、羊、鸡、鸭所产的肥不严重减少,猪饲料没有严重短缺等等其他条件存在时,增加养猪才能导增加积肥。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所有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增加养猪就能增加积肥。换言之,“增加养猪”、“人、牛、羊、鸡、鸭所产的肥不严重减少”、“猪饲料没有严重短缺”作为一个组合整体构成“增加积肥”的充分原因。而“增加养猪”则是这充分原因组合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34]    

类似地,利率提高不是某公司股价下跌的充分原因,因为只有当公司业务对利率负敏感,股市对利率提高预期不足,…… 等等等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利率提高才会引致股价下跌。但是,把所有这些因素与利率提高放在一起,作为一个组合整体,它们构成了股价下跌的充分原因。在这充分原因组合中利率提高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必要原因方面进行与以上对应的推理,我们也可以得到对应的结论。    

我们说增加养猪并不是增加积肥的必要原因,因为增加养牛、羊、鸡、鸭或增加人口也可能增加积肥。但是,反过来想,如果我们要增加积肥,就必须或者增加养猪,或者增加饲养其他家畜、家禽、或者增加人口。换言之,“或增加人口,或增养家畜,或增养家禽”作为一个组合整体是增加积肥的必要原因,而“增加养猪”则是这必要原因组合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35]    

类似地,利率提高不是某公司股价下跌的必要原因,因为市场占有率下降、利润下降、销售下降、… 等等等等,都可能造成某一公司股价的下跌。但是如果这些因素(包括利率提高及本文列举与没有列举的其他所有因素)无一发生, 则股价就不会下跌。换言之,所有这些因素组合在一起构成股价下跌的必要原因。在这必要原因组合中,利率上升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根据这第五种原因的上述特点,我们称之为“部分充分部分必要原因”,简称“部分原因”。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05-8-29 01: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必要与充分,是什么关系呀?

(续上文)

九、一个经过改进的因果关系分类体系    

由此,我们得到一个改进后的因果分类体系:    
1)  甲是乙的充分原因(有甲必有乙)    
2)  甲是乙的必要原因(有甲才有乙)    
3)  甲是乙的充分必要原因(有甲才有乙,且有甲必有乙)    
4)  甲是乙的部分原因(有甲未必有乙,且不必有甲亦可有乙,但甲的有或无影响乙的有或无)    
5)  甲非乙的原因(有甲未必有乙,不必有甲亦可有乙,且甲的有或无不影响乙的有或无。)    

这一改进后的因果分类体系显然比旧的体系更为完整。当这一改进被溶和进各级各类学校的语文、社会、逻辑、哲学、科学方法论等各种教学中去的时候,当会有助于人们的判断、思维、讨论、决策、行为的进一步精确化、科学化。    

在本文已分析的积肥与股票两例外,这儿再从中央电视台的一则报道中举一例:    
“天宝(孩子)… 问: 我向他(生父)要生活费,他就给了我一刀,难道这也是我的错吗?    
两个穿着制服的执法人员在房山公安分局的办公室回答说,这肯定也有你的错,你的父亲打你是不对的,但这里面肯定也有你的错,要不然他怎么会打你呢?” [36]          

警察的思维方式虽然看似荒唐,却是符合传统的假言推理理论中隐含的因果分类理论的。首先,警察注意到,孩子做错事往往是挨打的原因;然后,他们判断,这不是充分原因,因为有的父亲不打做错事的孩子(所以他们说打孩子的父亲是不对的);这样,按照排除、剩余的方法推理,孩子做错事就只能是挨打的必要原因了;既然是必要原因,那就意味着有果必有因;现在已知天宝挨了打,所以警察推断他一定是做错了事。    

如果我们能教育千千万万的记者、警察甚至天宝这样的孩子们掌握“部分原因”的概念,他们就可以这样分析:孩子做错事确实往往是挨打的原因;但这既不是充分原因,也不是必要原因,而是部分原因:有的孩子做错了事也没挨打,有的孩子没做错事也挨打;警察从天宝挨打得出他肯定做了错事的结论,思维方法错了!


十、结语:几个有待解答的问题    

改进后的因果分类体系是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呢?具体而言,这包含了两个问题:    

1)这个体系是否具有包容性 (inclusive)?即,这个体系是否已包含了所有应当包含的因果关系种类?如果有遗漏,当然就应当补入。    

2)这个体系是否具有互斥性(mutually exclusive)?即,这个体系内部的五个种类之间有无相互重合的部分?如果有,当然就应当消除。    

根据分类学的理论,一个分类体系必须满足包容与互斥这两个条件才是完整的,才能作为进一步精密分析、推理的可靠基础。    

在一个完整分类体系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设法回答另一个问题:已知的五种因果类型中,哪几种最常出现?哪几种极少出现?我们能否计算它们出现的概率呢?    

这些问题显然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都有意义。鉴于篇幅限制,只能留给以后的文章了。

注释 ---------------------------------------------------------------------------[1] 例如,见周秦 、雨藤的报道:〈’处女嫖娼案’二审目击:麻旦旦瘫倒法庭,〉, 《江南时报》,2001年07月19日第三版;转载于《人民网》网站,2001年7月19日08:03,http://www.peopledaily.com.cn/GB/shehui/44/20010719/515042.html,本文作者(美东时间) 2001年7月20日13:31下载。

[2] 例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37-43页;王利明、杨立新:《中国侵权行为法》,香港:三联书店(香港), 1997年第1版,第41-43页;杨立新、叶军、孔玲:《财产损害赔偿》,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82-89页;杨立新:《人身权法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年1月第1版, 第188-208页;

[3] 即384-336 BC。关于“零前”的概念,见赵心树:2000究竟属于旧千年还是新千年?--松脱基督的束缚,建立真正的公元〉,载于《世纪中国》网站,2001年1月12日, http://www.csdn.net.cn/century/zhoukan/guanchayusikao/0101/0101121007.htm,本文作者2001年7月20日(美东时间)14:29下载。

[4] 阿赫曼诺夫:《亚里士多德逻辑学说》,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9月;马兵译自俄文原著,А.С.АХМАНОВ:ЛОГИЧЕНИЕ УЧЕНИЕ АРИСТОТЕЛЯ,Москва, 1960;第278-281页。

[5] 契尔凯索夫:《逻辑》(苏联大百科全书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年8月,第2-3页;周新译自俄文,В.И.Черкесов 著“Логика”苏联大百科全书第二版第二十五卷(原著出版年不详)。又见肖尔兹:《简明逻辑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10月,第35-38页;张家龙转译自英译本:Concise History of Logic, New York: Philosophical Library, 1961; Kurt F. Leidecker 英译自德文原著:Heinrich Scholz: Abriss der Geschichte der Logik, Freiburg/Munchen: Verlag Karl Alber, 1931/1959.

[6] 英文书名:A System of Logic, 见Johnson, Oliver A.: “John Stuard Mill,” in Ian P. McGreal (ed.): Great Thinkers of the Western World; New York: Harper Collins Publishers, 1992, pp. 360-363. 又见David Pears and Anthony Kenny: “Mill to Wittgenstein” in Anthony Kenny (ed.) The Oxford History of Western Philosoph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 239-274.

[7] 周云之、刘培育、沈剑英、周文英:《中国历史上的逻辑家》,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2年3月, 第170页。

[8] 吴家国、苏天辅、张巨青、马佩、李志才、彭漪涟、刘文君、罗剑辉、林铭钧、余式厚、且大有(《普通逻辑》编写组):《普通逻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10月,187-201页。

[9] 周文英:〈严复和《穆勒名学》的翻译〉, 载于周云之、刘培育、沈剑英、周文英等著:《中国历史上的逻辑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3月,167-174页。

[10] 金岳霖:《逻辑》(大学丛书,国立清华大学丛书之五),商务印书馆,1937年初版,1949年2月第4版 。

[11] 参见斯特罗果维契:《逻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4月第4版。曹葆华、谢宁译自苏联国家政治书籍出版局 1949年莫斯科俄文版,М.С. СТРОГОВИЧ, ЛОГИКА,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е Издатедьс тво, Лолитической Литературы, Москва (1949)。

[12] 例如,金岳霖、汪奠基、沈有鼎、周礼全、张尚水:《逻辑通俗读本》,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64年。又如, 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高等学校文科教材),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9年10月第1版。又如,吴家国、苏天辅、张巨青、马佩、李志才、彭漪涟、刘文君、罗剑辉、林铭钧、余式厚、且大有 (《普通逻辑》编写组):《普通逻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10月。再如:朱嘉耀、刘秉熔、王亦群等主编(江苏省小学教师进修教材编写组):《语文基础知识》(“小学教师进修教材”系列之一),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4年1月。

[13] 在教科书中常见的代表假言推理中的充分条件判断的句式有“只要 …就 …”“ 每当 … 就…”“ … 就会 … ”“ 每逢 … 总会 …”“只要 …,… 会…”“ …,…就 …”“ 如果 … 就…”,等等。常见的代表假言推理中的必要条件判断的句式有“只有…才 …”“… 才能…”“ …才 …”,等等。见金阳、何仲田、吴言:《小学语文百段阅读训练 (四年级)》,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7月,第23-25页;又见汤世雄、宁德琮、陈春瑞、李春旺、朱雅雯、李士珍、林宝珍 (北京市教育局教学研究部):《语文 (第三册)》(“北京市九年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课本”系列之一),北京:北京出版社,1994年6月第2版,第96页、103页、116页;又见姚麟园、徐根荣、金礼福、贾志敏、马恒经、徐鹄(上海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委员会)编:《语文(试用本)》(S版,发达地区版)(四年级第一学期)(“九年制义务教育课本”系列之一),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4年6月,第49页、76页、80页; 又见上海《一课一练》编写组编:《一课一练》(S版四年级语文)(适用发达地区九年制义务教育课本),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2版)第37页。

[14] 如杨树森:〈新闻工作者要提高逻辑素养〉,载于《新闻战线》第21期, 1999年9月号。转载于《人民网》,http://202.99.23.246/newsline/199909/19990901011039.html,本文作者2001年7月20日(美东时间)10:04 载。

[15] 例如,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高等学校文科教材),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10月第1版,第105-114页, 第228-241页。

[16] 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高等学校文科教材),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10月第1版,第229页。

[17] 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高等学校文科教材),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10月第1版,第105-114页。

[18] Bateson, Gregory: Mind and Nature -- A Necessary Unity; New York: E. P. Dutton, 1979, pp. 58-59.

[19] 贝弗里奇:《科学研究的艺术》,北京:科学出版社,1979年2月,第7-8章,及第98-99页,第119-124页; 陈捷译自英文原著, W. I. B. Beveridge: The Art of Scientific Investigation, London: William Heinemann Ltd., 1961.

[20] Robert Nozick: Philosophical Explanation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p. 375, pp. 436-437.

[21] 如 Earl Babbie: The Practice of Social Research, Seventh Edition; Belmont: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Babbie, 1995, pp. 63-79.

[22] 见 Earl Babbie: The Practice of Social Research, Seventh Edition; Belmont: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Babbie, 1995, pp. 71-72.

[23] 例如,见金岳霖:《逻辑》(大学丛书, 国立清华大学丛书之五),商务印书馆,1937年初版,1949年2月第4版,第61-76页, 第293页; 又见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 (高等学校文科教材),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10月第1版。又见,吴家国、苏天辅、张巨青、马佩、李志才、彭漪涟、刘文君、罗剑辉、林铭钧、余式厚、且大有 (《普通逻辑》编写组):《普通逻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10月。

[24] 例如,见朱嘉耀、刘秉熔、王亦群等主编(江苏省小学教师进修教材编写组):《语文基础知识》(“小学教师进修教材”系列之一),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4年1 月。

[25] 见金岳霖:《逻辑》(大学丛书,国立清华大学丛书之五),商务印书馆,1937年初版,1949年2月第4版,第 61-69页; 金岳霖 、汪奠基、沈有鼎、周礼全、张尚水:《逻辑通俗读本》,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64年,第55-61页。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 (高等学校文科教材),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10月第1版,第183-189页。吴家国、苏天辅、张巨青、马佩、李志才、彭漪涟、刘文君、罗剑辉、林铭钧、余式厚、且大有(《普通逻辑》编写组):《普通逻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10月, 第85-99页。 《逻辑学辞典》编辑委员会编:《逻辑学辞典》, 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版,第175-181页,第298-304页。朱嘉耀、刘秉熔、王亦群 等主编(江苏省小学教师进修教材编写组):《语文基础知识》(“小学教师进修教材”系列之一),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1984年1月,第424-427页。另据了解, 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逻辑研究室六位同人编著,由人民出版社1993年出版的《形式逻辑原理》一书,也沿用了这一关于假言推理的传统理论。本文理应予以引用。可惜身在国外,至今尚未亲眼见到此书。还望六位作者及读者见谅。

[26] 见 Earl Babbie: The Practice of Social Research, Seventh Edition; Belmont: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Babbie, 1995, pp. 71-72.

[27] 吴家国、苏天辅、张巨青、马佩、李志才、彭漪涟、刘文君、罗剑辉、林铭钧、余式厚、且大有(《普通逻辑》编写组):《普通逻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10月,第187-201页。

[28] 穆勒 (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 于1843年发表《逻辑系统》(A System of Logic )一书, 在书中提出了这一方法,

[29] 周云之、刘培育、沈剑英、周文英等著:《中国历史上的逻辑家》,北京:人民出版 社,1982年3月,第167-174页。又见: Oliver A. Johnson: “John Stuard Mill,” p. 361, in Ian P. McGreal (ed.): Great Thinkers of the Western World; New York: Harper Collins Publishers, 1992, pp. 360-363. 又见: David Pears and Anthony Kenny: “Mill to Wittgenstein” pp. 242-243, in Anthony Kenny (ed.) The Oxford History of Western Philosoph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 239-274.

[30] 例如,吴家国、苏天辅、张巨青、马佩、李志才、彭漪涟、刘文君、罗剑辉、林铭钧、余式厚、且大有 (《普通逻辑》编写组):《普通逻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10月, 第187-201页。又如,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高等学校文科教材),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10月第1版,第228-241页。自穆勒之后的一百五十多年中,求因果的方法论作为西方实证科学方法论 (empirical methodology) 的一部份,在医药科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教育学、传播学等各个实证科学领域在深度与广度上都有了极大的发展。控制实验 (controlled experiment)、多波抽样(panel survey) 的理论与方法以及在这个基础上的数学分析方法如时间序列 (time series)、统计控制 (statistical control) 、径路分析 (path analysis)、线性系统 (LISREL) 等方法已被广泛接受和运用。相形之下,穆勒法作为一种求因果的方法已显得过于粗疏而过时了。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已超出了本文的中心议题,只能留待以后的文章了。

[31] 见金岳霖、汪奠基、沈有鼎、周礼全、张尚水:《逻辑通俗读本》,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64年,第59页。

[32] 见金岳霖、汪奠基、沈有鼎、周礼全、张尚水:《逻辑通俗读本》,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64年, 第59页。

[33] 也就是说,我们属于那种“另有职业”的忙人,没有时间与精力每天或每个星期去跟踪股市。我们只能每个月月底花几个小时的时间了解分析一下股市 的情况,作一些买卖调整。

[34] 是不是只要满足“增加养猪”、“人、牛、 羊、鸡、 鸭所产的肥不严重减少”、 “猪饲料没有严重短缺”这三个条件就能绝对保证增加积肥呢?我们有没有遗漏其他的一些条件呢?如果有,这些条件当然也属于充分原因的一部分。但这种可能性并不影响我们这一节的主要论点:“增加养猪”是“增加积肥”的充分原因的一部分。

[35] 要增加积肥,除了增加人口、增养家畜、增养家禽之外,还有没有其他途径呢。如果有,这些途径也属于必要原因的一部分。但这种可能性并不影响我们这一节的主要论点: “增加养猪”是“增加积肥”的必要原因的一部分。

[36] 中央电视台《生活空间·天宝》(上、下集) 1998年10月29日、30日播出。文字记载见樊馨蔓:“天宝”,载于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编、孙克文主编《空谈》,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257-258页。

(全文完)

发表于 2005-8-29 01: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必要与充分,是什么关系呀?

下面引用由herolandis2005/8/28 05:10pm 发表的内容:
再啰嗦一句,判断己方论据是“充分”还是“必要”条件,是对论证周延性的一种考量。当没有一个“范围”(定义)的时候,辩论上的论证是不可能达到绝对周延的。因此再考虑充分必要关系的时候,也能使我们对定义有 ...

我斗胆揣测,你的“定义周延论”如果放到我转上文中的“部分原因”中,就应该会是另外一种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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