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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辩论场论坛

“见死不救”应不应该入罪?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0-22 21:43:31 | 显示全部楼层
辩论场论坛 发表于 2011-10-22 21:38
医药费你有权不付,因为情理上,不会因此损害当事人利益(医院有救治的义务)。
照顾他,也不是你的义务 ...

合情合理,对,一定要具体化,否则很容易被别人抓住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2 21:4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无法做到那样的具体化,但不能因此就不制定法律了。
发表于 2011-10-22 21: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辩论场论坛 发表于 2011-10-22 21:44
法律无法做到那样的具体化,但不能因此就不制定法律了。

这话没错,但是见死不救与否本身是很难界定的啊,但是能不能做到相对的公正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2 21: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杨七郎 发表于 2011-10-22 21:53
这话没错,但是见死不救与否本身是很难界定的啊,但是能不能做到相对的公正呢。。。

我认为只能通过“情理”来界定,所以会有陪审团吧?
发表于 2011-10-22 21: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辩论场论坛 发表于 2011-10-22 21:55
我认为只能通过“情理”来界定,所以会有陪审团吧?

法律用“情理”来鉴定?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2 22: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杨七郎 发表于 2011-10-22 21:57
法律用“情理”来鉴定?

社会上很多东西都需要“情理”来帮助解决。
法律的具体实施,也离不开合理原则,法律本身就是建立在“理”之上的,尤其是本条法律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条文中就可能会提及“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
发表于 2011-10-22 22: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辩论场论坛 发表于 2011-10-22 22:03
社会上很多东西都需要“情理”来帮助解决。
法律的具体实施,也离不开合理原则,法律本身就是建立在“理 ...

这个说法很不错嘛,思绪再去理下。提醒一下,见死而救绝对是件容易的事。毕竟法律是底线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2 22: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杨七郎 发表于 2011-10-22 22:05
这个说法很不错嘛,思绪再去理下。提醒一下,见死而救绝对是件容易的事。毕竟法律是底线啊

见死而救 在当前中国 并不容易, 否则也不会 统计显示 只有4%的人愿意去救。
所以与之相配套的制度也必须建立,比如“好撒玛利人法”,保护见义勇为者。还有杜绝类似彭宇那样的错误判决。
当然最根本的是优化社会政治经济卫生医疗保障体系,纠正不正之风,贪污腐败,金钱至上的观念。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2 22: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是“好撒玛利亚人法案”
发表于 2011-10-22 22: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以中国的现状作前提,见死不救入罪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2 22: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杨七郎 发表于 2011-10-22 22:15
所以,以中国的现状作前提,见死不救入罪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那也不一定,只要你在制定见死不救罪的同时,同时建立好撒玛利亚人法,并杜绝类似彭宇案的发生。就可以了。
不是非要解决根本问题才行,一方面是因为根本问题很难解决,不能因此就让“小悦悦案件”继续发生;另外,根本问题有朝一日真的解决了,也基本用不上这个“见死不救罪”了。
发表于 2011-10-22 22: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辩论场论坛 发表于 2011-10-22 22:19
那也不一定,只要你在制定见死不救罪的同时,同时建立好撒玛利亚人法,并杜绝类似彭宇案的发生。就可以了 ...

一个政策性的辩题,可行性不能忽视,像小悦悦事件,很多人走过,难道要都抓来,而且还有一点,违法和犯罪是有本质区别的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2 22: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杨七郎 发表于 2011-10-22 22:25
一个政策性的辩题,可行性不能忽视,像小悦悦事件,很多人走过,难道要都抓来,而且还有一点,违法和犯罪 ...

可行性是具备的,不然为何国外有类似的法律?
小悦悦事件,如果有理由认为他们视而不见,并且有“见死不救罪的相关法律”,就可以都抓起来。
这里讨论违法和犯罪我觉得不是关键。换句话说,你认为他们没犯罪,只是违法,我也并不反对,毕竟这不是讨论重点。
发表于 2011-10-22 22: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辩论场论坛 发表于 2011-10-22 22:32
可行性是具备的,不然为何国外有类似的法律?
小悦悦事件,如果有理由认为他们视而不见,并且有“见死不 ...

我发现你上传这个的时候,已经想得很充分了啊
发表于 2011-10-22 22: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伦理上法律上的争议还是有意义的。至于现实中,目前是绝对不能将“见死不救罪”写进法律的。
发表于 2011-10-22 22: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该草率定罪吧,毕竟这是道德问题,没法用法律约束的,你要是救了,可是自身收到了损伤甚至死亡,你说你救了岂不是很亏,我觉得这还得看个人的能力的,要是有人落水,我自己也不会游泳,我又没带手机,周围也没有人,也没有工具拉他,你说我怎么办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2 22: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杨七郎 发表于 2011-10-22 22:35
我发现你上传这个的时候,已经想得很充分了啊

我这不是“求助”帖,是“引起讨论”帖。:)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2 22:54:40 | 显示全部楼层
Hey♀Ms.K! 发表于 2011-10-22 22:42
这个不该草率定罪吧,毕竟这是道德问题,没法用法律约束的,你要是救了,可是自身收到了损伤甚至死亡,你说 ...

正如我前面所说,“见死不救罪”的法律条文中,要涉及两条:
1、不危害到自己或他人利益。
2、能力所及,而没有施救。
发表于 2011-10-23 04: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不是应该立法说如果出现灾难的情况下,有钱人一定要捐款呢?
救人不会让我的利益受到损失,如果会我是不是就可以不救呢?
比如说我上班的路上看到一个人要死,我救他我的个人利益就受到损失了。
不要说利益还有大有小,对任何人来讲把个人利益放在别人利益至都不能说是错的。
不能因为我们生在一个倡导集体主义的社会就说个人主义是错的。
哲学尚且无法论证集体主义和个体自由主义哪个是对的,大多数法则很多地方也不适用。
如果采用陪审团制度的话,即使没有法律也可以定罪的。那为什么还要定罪。
如果是大陆法系,强制入法是不可能通过的。就像LS某位说的,无法界定。
所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不应该入法。
任何一个辩题如过按照一方的定义打那另一方就不用玩了。
关键是怎么更有说服力,不断的增加自己的立论去补充条件,一开始的立论就输了。
发表于 2011-10-23 09:55: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但并没有构成犯罪。救人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怎么可以判断入罪呢。这种行为只可以进行道德上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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