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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夫妻之间应该有隐私;反方:夫妻之间不应该有隐私;我是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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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7 00: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江户川柯南 于 2012-2-17 08:24 编辑

我是反方。。。。。。。。。。思绪各种混乱。。。。。。。。。。求各种大神牛指点。。。。。。。。。另外如果遇到这种观点自己一点都不赞同的。。。。。。。。。。。。。。。应该如何下手呢






O(∩_∩)O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1-9-17 11: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跪求各位大手指点啊。。。后天的比赛。。。
发表于 2011-9-17 16: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方很好说啊 要从人性上来讲 人是独立自我存在的个体 每个人都有自我意识 任何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隐私
辩论赛总是会遇到自己不赞同的一方偏被自己抽到 没办法 每天念叨 要培养自己就是支持这一方的意识
发表于 2011-9-17 17: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点个人意见哈
先给个百度百科的定义。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那么基于这点出发讨论夫妻间是否应该有隐私的问题。反方较为不利的是现实中的人都需要一块自己私密的角落,但是首先要认清这是一个应然性的题目,也就是说要论证应不应该,而不是能不能够,能不能够是对于行为的判断,而应不应该是对于其本身性质是否符合于行为的判断,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
拿百度的定义举例子,突破点可以在他人这个词上,而对于这个词的突破可以做在夫妻之间这点上,即是夫妻关系是否是外人,而同时夫妻之间可以发生什么事情,而这些事情中那些应该成为隐私。
第一点比较好说,只要对于外人作出一定的范围划分就可以了。
第二点,我们可以笼统的将夫妻之间的事归结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夫妻之间的情感体验,婚姻本来就要求了双方互相交流和互相谅解,这里可以允许有隐私的行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种行为时不应该的,因为其违背了婚姻的要求。第二类是夫妻之间的物质生活,柴米油盐酱醋茶,这个有什么不愿意被人知道的呢?
同时这里要着重指出的是夫妻之间,这就以为者这个隐私所不愿被干涉的事件是夫妻生活中的事件,而婚姻生活以外的事件不应该被归入讨论的范围之内,比如工作不顺利,工作属于各自的私密领域,而不属于婚姻的共同领域,夫妻之间不应该有隐私指的是婚姻生活的共同领域不应该存在隐瞒和欺骗,夫妻之间不应该有隐私并不与人应该有隐私相冲突。
说的有点乱 希望对于楼主有帮助。
发表于 2011-9-17 17: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2楼的话想补充一句。。。
从单纯的单个人的角度出发,个人应该具有隐私,但是当个人放入一个特殊的关系之中的时候,其特殊性必然改变。就比如人应该要光明磊落,但是当这个人处于谍报机关的时候,他还应该光明磊落吗?个人应该要为自己争取利益,但是当这个个人是集体的一份子的时候呢?这就是特殊环境或者说特殊关系导致的应然性的变化。。。。
发表于 2011-9-17 19: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稍微归纳下楼上前辈的观点 就是说
第一,夫妻之间,在夫妻的共同领域内不应该有隐私,在共同领域外可以有自己的隐私;
第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我有点不明白,夫妻生活中的物质生活为什么就不能没有隐私,如果说丈夫处于对老婆的爱,为了养活这头家,瞒着病入膏肓的老婆偷偷出去卖血养家,那这算是物质生活的还是情感的体验?当然了,这当然不应该瞒着老婆,但如果真的对方从爱的角度来反驳情感的共同体验,又该如何?
还有就是,辩题已经限定是夫妻之间,身份就限于丈夫和老婆,如果单讲个人会不会有点不切题之嫌?
新手报到,很喜欢这里,谢谢前辈赐教!
发表于 2011-9-17 20: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下,夫妻之间有夫妻之爱,但我愚见,爱有很多种,夫妻之爱我觉得也有很多种,却是夫妻之间情感需要大家都知道,但是这个夫妻之间的爱有时真的需要大家都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话,那世间就不会那多多离婚了,如果对方强调这个的话,该咋办?强指我方立论结构。。
发表于 2011-9-17 20: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枫之物语 发表于 2011-9-17 19:58
稍微归纳下楼上前辈的观点 就是说
第一,夫妻之间,在夫妻的共同领域内不应该有隐私,在共同领域外可以有 ...

这里的退路已经在上面给出来了,在应该上,应该怎么样没有告诉你一定要怎么样,而是说这是应该的,并不是应该的就一定要被做出来,就好像人人都应该友爱他们互帮互助,但是没有要你一定有爱他人互帮互助,也可以允许你不有爱他人互帮互助,不应该不代表不能够,而是说于理而言不对。
至于第二点你说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后面补充是为了说明夫妻之间就是一种具体情况,尽量不要再具体了,在具体应该就不好说了,因为是依照一种理想的理论构架进行讨论的,如果在具体,就变成了事实讨论,那么事实中有很多不合理之处却出现了就是自己的死穴了。
发表于 2011-9-17 20: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枫之物语 发表于 2011-9-17 20:03
补充下,夫妻之间有夫妻之爱,但我愚见,爱有很多种,夫妻之爱我觉得也有很多种,却是夫妻之间情感需要大家 ...

这里你已经说出来了,如果真的要说的清清白白的话就不会有这么多离婚了,那么这句话也可以这么说,因为没有说的清清白白的,所以有了这么多的离婚,而夫妻之间应不应该离婚呢?不应该,而为什么离了婚呢?因为没有说得清清白白的,那么我们可不可以认为夫妻之间就应该清清白白的了呢?基本就是这么回答和反攻
发表于 2011-9-17 20: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一看到这个辩题突然有两种解读方式
1.“夫妻之间”是指夫妻二人之间,即,丈夫不能对妻子有隐瞒,妻子也不能有事不告诉丈夫。
2.“夫妻之间”是指夫妻这个整体,即,夫妻之间的事应不应该有隐私,也就是说,两口子的事大到上天入地,小到柴米油盐都是两人的事,属于隐私。
我知道第二种说法明显诡辩加跑题,但自己始终不能说服自己---------这种理解是错的!所以拿出来和各位讨论一下。
发表于 2011-9-17 20:35: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一看到这个辩题突然有两种解读方式
1.“夫妻之间”是指夫妻二人之间,即,丈夫不能对妻子有隐瞒,妻子也不能有事不告诉丈夫。
2.“夫妻之间”是指夫妻这个整体,即,夫妻之间的事应不应该有隐私,也就是说,两口子的事大到上天入地,小到柴米油盐都是两人的事,属于隐私。
我知道第二种说法明显诡辩加跑题,但自己始终不能说服自己---------这种理解是错的!所以拿出来和各位讨论一下。
发表于 2011-9-17 20: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枯朽哲人 发表于 2011-9-17 20:14
这里的退路已经在上面给出来了,在应该上,应该怎么样没有告诉你一定要怎么样,而是说这是应该的,并不是 ...

对于应然性的问题,我觉得前辈你说的对,但是我这里也没有涉及到能和不能,只是说在应然性情况下也有这种既有物质生活感情体验交集的情况在。应然性,我觉得这个很好。前辈 但我还是认为,这个应然性,对方也可以有,这个应然性我觉得我们不占优
对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能前辈误解我意思啦,我是针对楼上小木前辈所说的,他将个人单独刨开来讲,我觉得这这个辩题是不太适合的
再者,前辈 我觉得你分析的那个情感体验和物质生活的立论不太好。离婚那里我可能占不到好处,但是水之清则无鱼的道理前辈你也知道,如果对方专攻你情感的立论,我觉得还是蛮危险。应然性也不应该总成为我们每个难题的外衣把?毕竟对方也可以提啊。
以上愚见,还望前辈赐教哈
发表于 2011-9-17 20: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zz299ywn 发表于 2011-9-17 20:35
个人一看到这个辩题突然有两种解读方式
1.“夫妻之间”是指夫妻二人之间,即,丈夫不能对妻子有隐瞒,妻子 ...

我觉得第一种解读都有失偏颇的,应然性的问题我觉得
第二呢,夫妻之间确实是整体,但我觉得这里应该是这样,既要有个人隐私,还要有夫妻间隐私,这样结合来讲是不是好点呢,毕竟我觉得夫妻夫妻,是夫与妻,既有整体,更有个体。我觉得应该在夫妻整体的前提下分析个体的隐私该不该为佳。
再者,如果按照你所说大到上天入地,小到柴米盐油,这些都是属于两人的事,都是两个人的隐私,我觉得你定义错误了。
前辈你认为呢?
发表于 2011-9-17 21: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枫之物语 发表于 2011-9-17 20:52
对于应然性的问题,我觉得前辈你说的对,但是我这里也没有涉及到能和不能,只是说在应然性情况下也有这种 ...

对啊 既然没有涉及能或者不能,那么就是说并不在有没有这种情况发生这个角度讨论这个问题,而是应该在由其本质出发,没有隐私符不符合婚姻关系的基本要求。
而你说的水至清则无鱼,可以单就这句话来讨论的话,可以做这样的回避,水至清则无鱼表明与没有吃的,所以才会没有鱼,这里是表明了一个依存关系,也就是说水里的虫子是鱼生存的供养。但是夫妻间对彼此各有隐私,是不是夫妻关系存在的基础呢?如果不是,那么水至清则无鱼就不适合使用在这个题目之中。
至于应然性的作用,并不是作为一个回击的手段,而是将其作为立论的核心,将立论展现为一种以理性判断而说理式的面貌,它只能在出现了具体问题争论的时候出现,而其他时候最好作为回避的方式出现,论证必然有其他理由,这些理由就是你们立论的理由啊,比如夫妻关系没有要求夫妻间要彼此有隐私,比如夫妻不是外人,之类的哈。。。
个人愚见哈,还是有点乱。。
发表于 2011-9-17 21: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枯朽哲人 发表于 2011-9-17 21:08
对啊 既然没有涉及能或者不能,那么就是说并不在有没有这种情况发生这个角度讨论这个问题,而是应该在由其 ...

恩恩 不过我还是觉得应然性问题不应该成为立论的核心,而应该成为双方的共识,当然如果谁在比赛中能够有效的优先提出,我觉得是占据了一定的优势的。
其次 我觉得前辈你的 没有隐私符不符合夫妻关系的基本要求这个标准来定义为我方立论是不是蛮好的呢?
再次,水清无鱼,我觉得为什么要将此引申成“夫妻彼此各有隐私,是不是夫妻关系存在的基础呢?”我觉得应该是,夫妻之间的整体,应该适当的给予个体一定的隐私,这也是符合夫妻关系存在的要求嘛对不?我的意思就是应该在夫妻这个整体大前提下讨论个体,毕竟,隐私相对于个体而言的。
我的头脑也有点乱哈 错得厉害前辈不要见怪哈
发表于 2011-9-17 22: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枫之物语 发表于 2011-9-17 21:30
恩恩 不过我还是觉得应然性问题不应该成为立论的核心,而应该成为双方的共识,当然如果谁在比赛中能够有效 ...

水至清则无鱼的解释只是为了防止这句话来作为攻击的时候的防御而已。。。。说白了就是装糊涂,从生物的角度来解释这句话,说明无鱼是因为没有食物,而食物是生存的基础,那么如果要类比的话就必须要证明这个情况是符合这句话的,而在题目中被比作至清的是没有隐私,那么自然的不至清就是有隐私,然后就的出来了啊。。
这只是一种诡辩,中间偷换了概念的。。。
而标准的问题,应不应该可以从其是否 与夫妻关系的基本要求相符合来看,如果符合,那么就是应该,而对方提出的人要有隐私可以斥之为个人的大的隐私而不是这个关系中情况下的特殊化。
发表于 2011-9-17 22:5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恩恩 希望这个探讨不会给夫妻或者情侣关系带来麻烦 哈哈哈
发表于 2011-9-17 23: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枫之物语 发表于 2011-9-17 22:57
恩恩 希望这个探讨不会给夫妻或者情侣关系带来麻烦 哈哈哈

。。。只是站在你方得立场而已的,其实我的心里支持正方的。。。给的框架操作要求比较高的,如果没有理解消化,那么比赛要赢很玄。。。同时,由于有抽签这个万恶的事情,我在赛场上刚说的下场我就不会认的。。。因为我是被迫的 哈哈
发表于 2011-9-18 00: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立论为体技巧为用,确实,只有吃透了辩题所蕴含的东西,我们才能立出好的立论。
 楼主| 发表于 2011-9-18 13: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大大的帮助。。。有点思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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