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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药家鑫案审理过程中,公众在保卫司法独立;反:药家......众在干涉司法独立;求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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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4 13: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江户川柯南 于 2011-4-30 11:21 编辑

RT,有思考的朋友进来讨论讨论
发表于 2011-4-24 15: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要看看公众了
有两部分公众,
一部分事药家的,同学老师等等,还有公关大学不知所云的叫兽
另一部分是网民,特别比较粪的网民
个人认为这个题目很有必要打, 我是法学院的
司法独立这个词语的定义国内和国外是不同的,我们的司法独立却仍然要接受党的领导,这样一来其实本来就是不独立的,而公民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一直都很少,所以公民突然行驶了一下,大众就会不习惯
个人认为公众是在保卫理论上的司法独立,而干涉了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
发表于 2011-4-24 17: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江户川柯南 于 2011-4-24 09:09 编辑

友情提示:

本版,乃至全站,都是关于辩论的讨论,而非关于事实的讨论。也就是说,大家所讨论的,只是站在正方或反方的立场上,去寻找证据、辨析逻辑、组织语言,但并不代表讨论者本人拥护正方或反方的观点。一个拥护反方观点的人,若抽签抽到了正方,也是可以去寻找证据、辨析逻辑、组织语言的。

所以,本版支持关于任何辩题的辩论讨论,但不支持任何事实、尤其是敏感时事的讨论。就这个辩题而言,它没有问题。您需要正方,我可以帮您分析正方的立论;您需要反方,我可以帮您分析反方的立论。但如果您问我本人内心拥护哪一方,那对不起,不在讨论范畴之内。

况且,求助者指明求助方向——正方还是反方,也是版规要求的哦。可不能就扔一句“有思考的朋友进来讨论讨论”了事呀。
发表于 2011-4-25 00: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大有严谨之风。。。
 楼主| 发表于 2011-4-29 21:55:1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站终于OK了……版主来谈谈反方该怎么打吧?
发表于 2011-4-30 16: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以不变应万辩 的帖子

楼主不给面子啊~
发表于 2011-4-30 19: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5楼的确很不给面子呀。您就不会一字不差地把辩题给陈述一下嘛,至少例如我修改过后的标题那样;您也不会提一点点自己的想法吗?按理说,对于此类既没能按照格式求助,又没能提供自己想法的帖子,本版是不应该优先处理的,因为这是对其他认真打辩论、认真求助的朋友的不尊重。但鉴于本人3楼的回复,为避免本版给人留下出尔反尔或限制言论的嫌疑,那我按您的要求就在这里说说反方吧。

所谓司法独立,应该是有司法机关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之后确认为真实可靠的事实来进行审理、宣判的过程。也就是说,对于事实出现那些遗漏,公众可以指出;但对于最后怎么宣判,公众无权干预。所以,公众提出的“要么药家鑫死,要么司法制度死”,这是对宣判结果的公然干预。我们的公众谁也没有全面了解案件,谁也没有全部读完卷宗,大多数人也没有去听法庭当时的举证和质证过程,甚至还不是法律专业人士,那么凭什么就说药家鑫一定要判死刑?

退一步说,药家鑫虽然罪大恶极,但是不判死刑也未必就是司法制度的死亡。就拿最近中国留学生在美国被奸杀一案来说,之所以对嫌疑人以二级谋杀起诉而不是一级谋杀,之所以最后只判了22年有期徒刑而不是终生监禁,就是因为检方考虑到一级谋杀罪名存在着不被陪审团接受和认可的可能性,而与受害人家属协商之后做出的折中处理。这样的案子并不能说明美国司法制度就死亡了,而是说明,最终的宣判权应当留给司法机关,而这才叫司法独立。相比之下,对于药家鑫案,大家甚至在开庭前就嚷嚷着必须判死刑,这难道叫保卫司法独立吗?

同样,保卫司法独立,就必须允许当事各方都有主张自己观点和权益的机会,也有寻求辩护的机会。李玫瑾的钢琴论,虽然毋庸置疑是在为药家鑫辩护,但药家鑫理应享有辩护权,而李玫瑾也有权选择替哪一方说话。至于她的话靠不靠谱,是不是扯淡,能不能被采信,这应当交给检方来质证,应当留给司法机关来考查。我们公众恨不得用唾沫星子淹死李玫瑾,这不也是在妨碍药家鑫的享有辩护的权利?妨碍李玫瑾的言论自由?妨碍司法机关的独立审理吗?

最后,对于药家鑫这样做出极其伤天害理之事的人,我也很厌恶。但是,我们公众能做的,可以是帮助受害人家属,可以是为检方提供尚未掌握的证据资料,可以是监督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而不是也不能是决定让谁说话、让谁闭嘴,也不应该是去教合议庭该怎么宣判。如果是后者,那就超出了我们公众的能力与权力范围,也构成了对司法独立的干涉。
发表于 2011-4-30 20: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江户川柯南 的帖子

支持哇 !!!!嘻嘻
发表于 2011-5-1 19: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江户川柯南 的帖子

我还是想问一下:什么是司法独立,貌似这个是问题的关键,求指导。
发表于 2011-5-2 00: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沈小嗣 的帖子

是的,您说的很对,这是个关键问题。

我不是法学专业的,所以只能援引一些非专业的解释了。

维基百科认为:司法独立包括裁判上的独立和制度上的独立。裁判上的独立是指“司法机构中的法官的判决必须根据法律及事实做出判断,不受任何外在干预或影响”。而制度上的独立是指“在于保障审判体系,于司法事务的实践,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不当控管,以内部有效运作来实践制度上独立;指司法权不仅独立,且与其它的政府部门的权力是平等的”。在药家鑫案所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百度百科认为:司法独立包括“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观念层面是指“司法机关应当形成自己的职业化的观念,即形成司法职业所共有的某些理念,这些理念保证法官在类似的案件中有可能作出类似的客观的而非纯个人的判断”。制度层面是指“司法人员能够按照自己的观念和规则办事”。

那么,把这个概念拿到药家鑫案中来看,那么究竟公众有没有形成对司法审判的“干预和影响”,则是这个辩题的关键所在。

正方可以辩称:毕竟公众只是说了说自己的想法,谁也没有把刀架到法官的脖子上逼她/他必须判死刑,也没有像五四运动火烧赵家楼那样把李玫瑾的家给烧了。所以,这个也可以解释成不算“干预和影响”。

但是,站在反方的角度,毕竟所有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也都是人,是社会中活生生的人,他们也看报纸、也上网、也给同事朋友邻居等等聊天,我们怎么能说舆论对他们就不形成影响呢?毕竟我们也没有像高考阅卷那样把他们关在房间里、没收手机,让他们在不与外界接触的情况下办案吧。

那么,针对这个问题,站在反方的角度,我个人的理解是:当公众的舆论,超出了公众所应论述的范畴,则形成了对司法人员的“干涉和影响”。

其一,公众关于“一定要判死刑”的舆论,便是一例。公众可以说“药家鑫罪大恶极”;也可以在宣判之后表达自己的欢迎或失望态度;甚至,如果发现办案人员有徇私舞弊、渎职受贿等行为,也可以检举揭发。但是,公众不应该在审判前对审判结果提出干预。正如前面所述,公众既不全面了解案件所有事实,也不了解法律,更关键的一点在于公众本身不是司法办案人员,自主提出宣判结果并以“不判死刑,司法就要死”为要挟,则可以算作是“干涉和影响”。

其二,公众干预了司法的职业化的观念,例如关于“自首”。自首,在司法领域是有着专业解释的。我们不能说公安机关的立案先于药家鑫走进公安局,就全盘否定“自首”情节。关于是否算是自首,应当有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生,进行依法裁定。公众对此的高调否定,也是对司法的职业化观念的干涉。

所以,站在反方立场,以上两点是可以作为“干涉”的佐证的。
发表于 2011-5-3 16: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江户川柯南 的帖子

恩 感谢你的解释 我的思路有些开阔了 感谢。。
 楼主| 发表于 2011-5-3 21: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好敬业,我码不了这么多的字,赞一个。
对于版主在7楼和10楼的发言,我做出如下的简要反驳:
所谓干涉,是指“强行过问,干预”。公众对药案的关注和讨论,是公众对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使用,版主所举的例子基本没有超出这个范畴。实际上前面的论证,是将“干涉”和“影响”混同起来。
保卫和干涉,是影响的两种表现,一者正一者反。因此判断公众对药案审理过程的司法独立性是保卫还是干涉,要看其言论和行为是有助于还是有碍于此案得到公正的判决。
发表于 2011-5-4 01: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沈小嗣 的帖子

你好我是学法律的,司法独立包含几个层面,以法院为例,拥有独立审判权,就是不受其他人和组织的干涉,但是要受到党的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发表于 2011-5-4 01: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以不变应万辩 的帖子

从法学的角度出发, 判决本身的公正与否是个很相对的概念
发表于 2011-5-4 02: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以不变应万辩 的帖子

楼主客气了。反驳得好!

其实,这个辩题的模糊点之一,就在于公众在开庭之前就高调提出的关于一定要判死刑的要挟。这一点,说是言论自由,也不是完全说不通;但说是对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干预,同样也不是没有道理。那么,在辩论场上,就看双方怎么争辩了。

不过,我对最后一点存疑。我想,并不能以言论的结果来反推言论的性质。歪打正着,虽然是个好结果,但不能否定这个“打”还是“歪”的。例如,父母强行把女儿许配给一户人家,这绝对是干涉婚姻;但也有可能那户人家不仅有钱有势,而且诚实守法,并且对媳妇也很疼爱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5-4 21: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江户川柯南 的帖子

嗯,这样双方都有的打,可惜不可能有什么比赛会用这个题目
发表于 2011-5-5 04: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以不变应万辩 的帖子

啥?什么叫“不可能有什么比赛会用这个题目”?

你们不是准备打这个题目的比赛吗?

如果不是。那我不得不重申:本版欢迎一切辩题讨论,哪怕是关于敏感时政;但拒绝一切超出辩论的讨论,尤其是关于敏感时政的,捏造辩题讨论时政属于此列。
发表于 2011-5-5 20: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江户川柯南 的帖子

老哥当真一板一眼,我喜欢哈
 楼主| 发表于 2011-5-5 22: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江户川柯南 的帖子

不是正式比赛,就是几个辩手简单切磋的题目。版主淡定……
发表于 2011-5-12 20: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柯南的精神才是真敬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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