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659|回复: 25

正方:宪法应该规定公民的义务;反方: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的义务;求反方;10月5日比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9-30 21: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江户川柯南 于 2010-10-1 19:30 编辑

第一次参加辩论赛,辩题:宪法是否应该规定公民的义务  我方为反方,我为三辩,怎么辩,可不可以教教我啊,比如何在盘问环节设套啊之类的。谢谢了,5号之前可以给我吗?
发表于 2010-10-1 14:4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把帖子改改吧,特别是最后一句话,不然估计这帖子也没多少人愿意回
发表于 2010-10-1 18: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盘问?三辩不是对辩和小结吗?
发表于 2010-10-1 19: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一百米蔚蓝

这个,我不太清楚出题人主要想讨论的是什么。但是根据我的个人理解,权利与义务总是相伴性的,没有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也不应该有没有权利的义务。那么,《宪法》既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如何能不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呢?为此,我查阅了一下维基百科,上面说到“大多数宪法学者认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不仅没有必要,而且难以实行”。对于这个说法,我个人没太理解,简易楼主可以查一查相关的学术论文,看看到底如何“没有必要”、又到底如何“难以实行”?在这里,我仅仅根据我这个外行的简单理解,从辩论的角度谈谈我的看法。

站在反方的角度,如果讨论“没有必要”,可以从部门法的角度出发,指出我国很多关于公民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这两类义务行为,已经有了具体的规定。以中国内地为例,关于服兵役义务,在国防和兵役相关部门法中有规定;关于受教育义务,在《教育法》中有所规定。而且,在部门法中的规定更为详尽、具体,可操作性更强。如果这样,我们又为什么在《宪法》中插入那么几条公民基本义务呢?

站在反方的角度,如果讨论“难以实行”,可以从权利义务相冲突,或是义务与现实相冲突的角度出发来进行讨论。例如,贫困家庭的孩子没有上学,没有履行受教育义务,可是这个能追究他们的责任吗?不能,因为他们要首先满足自己健康生存的权利。再比如,中国内地公民应当履行参加劳动的义务,但是我四处求职就是找不到工作,我也不想这样,这能怪我吗?不是我不想工作,是没人给我工作的机会;事实上不是我不履行义务,而是我参与劳动的权利没有得以保障!这两例便是即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情况下,权利与义务相冲突的情形。

此外,有些义务与现实的冲突在于:虽然公民应当履行参加劳动的义务,但如果有人父母有钱、老公有钱养着,自己不仅不工作,而且连家务也不做而是请保姆,这种行为我们又要追究什么法律责任呢?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宪法没有规定罚则。一条法律如果说人们“应该”或“不应该”怎么做,就必须同时规定“如果不做”或“如果做了”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没有相应的罚则作保障;或者会到底一点——很多罚则在部门法中予以规定。那么宪法中规定公民义务的意义又在哪儿呢?

至于盘问环节设套,我想那是建立在您方立论框架的基础上的。在没有讨论清楚立论框架、攻防思路的情况下,盘问问题是很难准备的。如果是泛泛考虑一个问题,我想可以这么问:“如果没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我们又该拿他们怎么办呢?”那么,对方提出的处理办法,不论是如何处理,基本上是基于其它某个部门法。那么接下来可以追问或在小结中指出“既然有......(某部门法)的规定,我们又为什么必须在宪法中写上这条义务呢?”
发表于 2010-10-1 21: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江户川柯南


    看柯南打了好多的字啊。小阿子只能做几点的补充了。想起来小阿子第一次打辩论还是向柯南求助的。

   我先归纳一下柯南的观点噢,如果理解错了别怪我啊。

   第一,可以讨论必要性。
   第二,可以讨论可行性。
   第三,可以讨论没有处罚的话,规定的意义与否。

以下就是我的观点了。
在必要性的方面,各种其他的法律,是宪法作为大纲精神,来进行编制修订的。是的,教育法中有规定受教育是一种义务,劳动法规定劳动是一种义务。但是,无论是教育法或者是劳动法都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其中公民要遵守的义务的概念也是在宪法中提取出的。就如同一眼泉水,汇入一条河流,河流有无数的分流。每一条分流都自身的水源补充(学地理的时候说的,又地下水什么的)。那么我们是不是就说,那个泉眼是没有用的呢。即使有水源补充,河流的源头没水了,就会干涸。
在可行性方面,贫困家庭的孩子可以享受免费的义务教育,还可以拿津贴,我知道这是微不足道。宪法中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样是有处罚措施的,所以追究责任这个帽子就不能扣了,要是扣了就会和自己的第三点冲撞了。
在第三点,的确,无规矩不成方圆,无峻刑难守律法。没有处罚,很难体现他的作用,就和第一点相呼应了,但是亦能被对第一点的理由驳倒。


不过柯南的三点连成一条线的话对他们的帮助应该会很大了。小柯南很厉害

小阿子闪了。
发表于 2010-10-1 22: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jimjolee

呵呵,楼上客气了。

其实您说得很有道理,特别是部门法以宪法为依据这一条。站在反方的角度,我想可以这么解释这个问题:宪法自身作为一个法律类别,其规定的是国家组成等等方面的内容,与各个部门法并不是同一类;至于宪法高于部门法,或者说部门法以宪法为依据,仅仅只是说部门法之内容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但并没有说部门法之内容一定不能超出宪法规定范围之外。换句话说,部门法中的内容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但并不是必须要出自于宪法。

具体说来,例如计划生育。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有权生育,也没有规定公民有义务生育,更没有规定每个公民应该生几个。但是,这并不妨碍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对其进行规定,因为计划生育方面的具体规定与宪法所有内容都不相抵触。

基于这样的逻辑。那么,宪法为什么一定要规定公民义务呢?如果不规定公民义务,在具体的各个部门法中予以规定,岂不是更细致、更完善?
发表于 2010-10-1 23: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江户川柯南


    嗯,您说的是对的。其实我在上面已经提出了每一条支流会有自己的水源补给,所以它们都是不一样的。正如你所说的,宪法自身是一个法律类别,但是把你的话“至于宪法高于部门法,或者说部门法以宪法为依据,仅仅只是说部门法之内容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但并没有说部门法之内容一定不能超出宪法规定范围之外”换成“所有的法律都是在宪法的基础上修订的”,不知道这样子说你认不认同。

这样说吧,这其实是一个循环,宪法是其他法律(can you tell me其他的法律究竟叫什么吗)的基础,而其他的法律又是对宪法的补充。认同吗?

江河,最终都要入海。

额,其实对于你说的计划生育的问题呀,的确是一个不好说的问题。所以楼主可以用哦。因为正方一时之间很难想出来怎么接。不过,如果正方在立论当中如果明确的划分了应该的含义,那么这个问题恐怕不是那么适合。首先呢,计划生育这是一个义务没错,然后呢,宪法究竟有没有我真的不清楚噢。不过不管有没有,但是要谨防正方要求反方论证“不应该”。因为题目中的是应该,是价值的问题。对被反问如果加入了计划生育这个义务后,是好还是不好,要想好怎么回答。

使宪法更为完善,亦可能是正方的论点之一。宪法的特性之一是广泛全面。慎防此点。


柯南,谢谢赐教。
发表于 2010-10-1 23: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对柯南敬仰之人,一般看见柯南君回帖滴,本来就应该退避三舍了,可是看见阿子都鼓起勇气掺和了,我怎么能溜之大吉嘞?

那个啥米。。。我有一个疑虑,就是责任等于义务吗?我认为两者是有区别滴。

怎么说呢。。。在一定意义上两者似乎可以转换,比如说保家卫国是我们的责任,服兵役也是我们滴义务,可是事故滴责任人,你能说是义务人么?

义务通常情况下是未发生滴,而责任就是已经发生之后该承担滴。

柯南君说,应该针对义务是否完成进行一些惩处?在我看来是不现实滴。。。
以柯南君举例的服兵役跟义务教育来讲。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而且国力有限,我国近几年对军队进行了大规模滴精简,这样就使得,原本就用不到每一个人都去体验下军旅生活滴大家,更难从军报国了,以陕西部分地区来说,很多人为了当兵,花几千几万,还要看有关系没。

而义务教育,更是说滴动听,假如你要上学,国家极力滴为每一个孩子创造环境,可是你一定要辍学,国家也无可奈何了。
就是说,国家仁至义尽,具体选择还是个人,而并非,国家兴亡与我本为一体,为中华崛起而读书乃我辈之责任,责任。。。。跟义务。。。。貌似相同的俩个概念,其实大有迥异。

关于宪法之中是否应该规定公民义务,我以为,宪法乃国家法律之根本,是国家发展之导向,如果宪法中规定了,原本之义务,也会变成不可违背之责任,而鉴于责任跟义务之间滴微妙差异,将会引发一系列滴连锁反应。。。。。
发表于 2010-10-1 23: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jimjolee


对的,您的更换更为准确且不容易被对手抓住漏洞。

至于其它法律叫什么,我不是法学专业的,依我的理解可以叫做“部门法”。如果我没记错的话,法律如果包含法规的话,包括了多个位阶: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义法规。法律为全国人大及/或其常委会颁布的;法规包括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的较大的市(这词真绕口)的人大颁布的地方法规;规章包括国务院个组成单位或直属单位颁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的较大的市的政府颁布的地方规章;广义法规貌似不成文。除此以外,还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所以说,如果把这所有的法律法规加起来,那么出宪法以外的内容只能叫“其它法律”了。但如果仅仅就全国人大及/或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来讲,那么出了宪法以外的其它法律可以叫做部门法。

这里,顺便跟楼主提个醒,我相信楼主查资料的时候也会查到,就是“宪法”与“宪法性法律”是不同的概念。依照我的外行理解来看,一切关于规定国家组成等等问题的法律都算是“宪法性法律”,例如《组织法》。所以,除了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可以叫做一般性法律。

我记得,这个版里有很多常来逛的人是法学专业的。如果我说错了,还请及时指出来。要不然等误导了其他人,就不好了哦。

此外,jimjolee提到了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就是辩题双方关于“应该”和“不应该”。十分感谢!您要是不说,我还没注意到呢。这个辩题在这个方面不严密。

按照一般逻辑来说,行为可以分为三种:
应该:这么做是合理的,不这么做是不合理的;
可以:这么做是合理的,不这么做也是合理的;
不可以:这么做是不合理的,不这么做是合理的。
法律中观第一和第三种叫做“义务”,把第二种叫做“权利”。

那么,辩题中的“不应该”又该怎么理解呢?一般人的第一反应,肯定是认为“不应该”等于“不可以”,那么我们在辩论场上就不要挑战评委的常规理解了,那样对我们没好处。我想,反方可以这样解决这个问题:

法律是严密的东西,每一个字都是经过仔细推敲的。我们不能随随便便放上一段文字,然后解释说“反正放上也没啥坏处”。如果我们没有充足的理由来把它写进法律,我们就应该先把它拿下来商议商议。

当然,这个逻辑很霸道,即把“不应该”实际上包含了“可以”这一部分。并且事实上正放也可以反推:如果一段文字,我们没有充足理由把它拿下去,难道我们不应该把它暂时保留以进一步讨论吗?这个嘛,就看反方在场上怎么把握了。
发表于 2010-10-2 00: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阿颠

这个,还真是个难题。“责任”和“义务”显然是不同的,但是究竟不同在哪儿,我一时还没想明白。但是,关于为什么叫“责任人”而不叫“义务人”,我想到一个解释,不知道着边不着边,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下。

责任人在有些时候,可能并没有过错,或者说没有直接过错。例如,当某地发生重大事故时,当地官员作为相关责任人予以免职等等。在这类事件中,可能官员并没有过错,不是官员引起的事故,可能官员也没有接受事故发生单位的贿赂等等。但是,这些人坐在官员的位置上,他们应该监督好手下的各部门领导,这是他们的责任。所以说,可能责任有时并不是对事情形成直接联系。

此外,如果未成年人构成犯罪,那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属于没有履行好监护责任。这与前一条相同,毕竟监护人并不是直接犯罪的人。除此以外,我还在想另一个方面:监护责任及包括对未成年人自身,也包括对社会,例如监督未成年人不要给社会构成危害;但监护义务,则只针对未成年人,仅为监护人尽对被监护对象履行监护义务。

想完这两条,我感觉到责任跟义务的确有些区别,但还是没有理清到底区别在哪里。
发表于 2010-10-2 00: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江户川柯南


        那个嘛,我还想说点东西,其实你说的“反正放上也没啥坏处”只能说明的是可以 。就像是你说的第二点,放可以,不放的话也可以。而我们论证的是应该。

那个评委应该就不会那么有水平一下子就把自己个人的观点给放下去了吧。
发表于 2010-10-2 00: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jimjolee


是的,您说得很对。

所以,我的那招并没有从根本上论证“不应该”,而是借着逼迫正方论证“应该”的过程,是的反方蒙混过关。
发表于 2010-10-2 01: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滴我一个头俩个大,绕啊绕啊绕。。。。一圈圈滴小星星。。。。

宪法到底是做什么滴?我们都不是法律专业滴,讨论这个问题还真够头疼滴

不过据我所知,最重要滴法律精神

因为我们也知道法律也有他滴局限性跟时代性,作为法律总纲,宪法是长期不变,轻易不可动摇滴,如果责任义务这些模糊不清滴词都无法明辨,那么,我们该怎么在宪法里进行定义?怎么保证他长期有效不可动摇?
发表于 2010-10-2 04: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柯南君的话,俺就只是弱弱的想到了这么几点
宪法具有严谨性,他的每一句话都是经过努力推敲的,而义务,责任,权利事实上有一种微妙的联系,我们无法对义务做出准确,严谨,科学的定义,自然,我们就不可能也不应该用一个无法明确其定义的标准去规定作为国家母法的宪法,
另外,无言兄也曾经说过,事实上,法律是有一个普适度的问题,举例说,一家人中父母,家财万贯生活奢靡,而子女食不果腹衣衫褴褛,而当父母将因生活贫困无法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告上法庭时,就构成了客观上的违法和主观上的无过错,这一尴尬局面,而当宪法讲义务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规范性标准时,我们很难把握一个度,因为宪法是一种总纲性的法律,不可能将各种限制一一罗列,如果宪法规定,公民必须履行自身义务,那乐子就大了,这就涉及到一个主观上想履行义务,但客观事实不允许的情况,这算不算是一种逼迫式的犯罪啊?
方正就是这么滴吧,虽然说法律有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不好意思的是,顶级BOSS宪法大人说了他不管啊。。。嗯。。当然。。俺是好孩子啊。。俺从来没有做过钻空子做违法违规行为的先例的撒
发表于 2010-10-2 14: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其实说起来、、、如果一条法律你不知道应该放上去还是不应该放上去,那么我们的做法就是不放上去吧、、、、顺便,小阿紫、、、应该和可以,也是两个可以在辩题中让对方和自己同样纠结的词语啊。。。
发表于 2010-10-2 19: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又遇到反常识的辩题了……其类比命题:
正方:人饿了应该吃东西;
反方:人饿了不应该吃东西。
发表于 2010-10-2 20: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imjolee 于 2010-10-2 20:06 编辑

回复 15# 陌语


    叶叶啊,首先回答你第一帖的问题再来看第二贴。

其中逼迫性犯罪这一点就可以转化成柯南所说的难以实行的问题。我已经对这一点做出了回应,在这里您应该是还没有分清宪法与其他法律的作用与目的性。柯南提出的宪法没有提出惩罚这一点即可反制,若对方反问那么在其他法律(部门法)中规定难道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吗,又或者更进一步的,如果还会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说公民的义务因为对一部分人的不可执行性而全部废除呢。这个时候简直是把自己引进了死胡同。此为其一。


一条还没有放上去的法律你不知道应该放上去还是不应该放上去,的确,我们是容后再议的。但是,这就已经说明了,一条放上去的法律,他是应该放上去的,至少大部分人都认为是应该放上去的。对于这个辩题的背景,是一个宪法中已经有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所以这里的应该讨论的战场已经无形中变成了“应不应该拿下来已经放上去的法律”,“应不应该要补充新的法律”。正方只要守住“不应该拿下来已经放上去的的战场”,而反方就要辛苦一点要同时攻破“应该拿下来已经放上去的”“不应该放上新的”两个战场。所以如果问出这个问题的话,盗用一下柯南的话“能用能不用的就先不用,能拿能不拿的就先不拿”就等于自打嘴巴了。此为其二。


还有就是应该和可以的话,始终还是为自己准备好应该这个战场吧。最好还是忠实原辩题准备,赛场上再运用辩论技巧。

嘻嘻,我说完了。
发表于 2010-10-2 20: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jimjolee


    小阿紫,我要纠正一个观念哦。。。那就是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的义务,所以你说的前提不成立哦
发表于 2010-10-2 20: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陌语

那个……我是一直在柯南的话语中这样理解的,所以没有查清楚就这样说,真是抱歉,这是我的疏忽。为此我特意在网上查了一下有关宪法的资料,其中,发现了宪法的定义是这样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这里好像说了会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就是属于我所说的已经有写在法律里的情况了。那么这样说的话,我的前提应该已经成立了吧。
发表于 2010-10-2 20: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题目很奇怪啊,如果法学专业的同学看到会不会觉得很无语啊。。。。。我虽然不是法学专业的,但是根据我的常识来看,宪法是万法之法,根本大法,修宪是很重大的事情,用来规定权利义务这样具体细微的东西好像不对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华语辩论网 ( 粤ICP备20050268号-1 )

GMT+8, 2026-3-12 20:51 , Processed in 0.074447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