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9542|回复: 31

急求!!!~~~器官买卖应不应该合法化!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9-17 00: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是反方,新生辩论赛,急求各位高手指导。。。如何立论,反方基点如何找,怎么结辩?谢谢各位高手,第一次参加辩论,觉得很没头绪啊,怎么办后天就要辩了!!!谢谢万分感激!!!!!!!!!
发表于 2010-9-17 09: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方应该是器官买卖不应该合法化
这个遍体对你们有利得地方在于人们的一般性认识对器官的买卖比较不认同,可以从人性关怀的角度多博取现场的支持,
论点
1、器官买卖违反了人的基本道德观念。这点从人性的角度来讲,器官买卖的合法把人当作了商品,和菜市场的猪肉何异,家里死了人,先来的不是治丧的宾客,而是器官买卖公司的,情何以堪。多找点名人名言,西方哲学里有很多人身神圣不可侵犯的语句。
2、从执行的不可行上来讲,现在珠宝买卖是合法的,就有人去抢珠宝店,黄金买卖是合法的,有人去抢金店,器官买卖一旦合法,后果不可想象,马哲里有400%的利润,资本家可以践踏世上一切法律。
3、现实角度讲,器官是特殊的,对每个人都是唯一的,用以售的器官从哪里来?如果从死人身上来,那不是侵犯了他人的尸体,剥夺了他人遗嘱中对自己遗体的处置权,和现行法律违背。其他的器官来源在哪里?犯罪么?还是收购肾脏?现在地下卖血就有搞得全村艾滋的,要是搞到全村每人一个肾,情何以堪
正方可能观点
1、在荷兰贩毒和妓女都是合法的,合法化能有利于控制和规范
2、世界上有很多人需要器官移植,因为没有人捐赠而死,市场化能挽救更多的人。

评分

1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0-9-17 09:3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发现论坛上有[2009][粤港十二院校邀请赛]北师大vs港大 器官买卖应不应该合法化
http://www.bianlun.net/bbs/thread-20088-1-1.html
你可以自己看下先
 楼主| 发表于 2010-9-17 11:5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疑似良民


    是的,我已经看过了,谢谢诶~有人和我说,立足道德层面是非常不牢靠的,在生命面前,生命尊严都是可以放弃的,而且这样一个社会,正方很可能在现实层面上说,反驳我们太理想化。。。
发表于 2010-9-17 12: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方并非太理想化,事实上在现实层面,器官买卖合法化的可行性并不大,而且危害重重。我们要做的应该是反过来打击器官买卖。
发表于 2010-9-17 13: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首先论理什么是合法,这个辩题的关键点不在是否应该或者是应该的标准,而在于正反双方谁能把“合法”的定义之争打赢!
因为这个所谓的法还没有出现,所以关键就在于这种法能不能出现,也就是该法的存在基础是什么。如果不存在这种基础,那么反过来就直接证明合法化是不可能的。
具体到这个辩题来说,买卖分两种,一,国家专卖,由行政法调整,对于这个辩题来说显然不可能,那就必然是第二种,民事买卖。
那么这么说,民商法律关系中可以用于交易的限于物权、债权、所有权以及知识产权,但和人的身体、身份相关的权利是禁止作为交易对象的。比如人格、名誉,你不能说我给你一笔钱,我就可以在报纸上或者网络上对你进行侮辱、诽谤之类的行为;或者身份关系,你不能说我给你一笔钱,你老爹就变成我老爹,你老婆就变成我老婆;同样的,器官买卖在实际意义上就是在以人的生命健康权作为交易的对象,这在法理上是不允许的。
因为这已经完全超出法律可以调节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也突破了法律伦理的底线,无论在人们的道德观念上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它就绝对不可能能够在民事法律的领域内被体现出来。就如同见死不救不能在法律中得到约束一样,只不过见死不救是突破法律道德交汇点的上限,而器官买卖是突破了法律道德交汇点的下限而已。
发表于 2010-9-17 13: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疑似良民


    是的,我已经看过了,谢谢诶~有人和我说,立足道德层面是非常不牢靠的,在生命面 ...
航海日志 发表于 2010-9-17 11:58



  从现实层面来讲,买卖器官的合法性才是不可操作的吧,稳定的合法的器官来源在哪里?现在各国都有保护遗体的法律,除非死者自己同意捐献,否则别人是不能伤害遗体的,可以既然人家都同意捐献了,还用买么?必然会出现违背死者遗愿,将死者的遗体器官出卖牟利的事呢。这是可以接受的么?既然遗体不行,那么自愿出卖器官又如何?每人身上,除了肾以外,所有器官都是独一无二的,活人出卖自己的器官,与自杀何异?各个国家法律都是不允许自杀的吧。那么器官来源就只有第三种了,非法来源。。。器官买卖的合法化最终竟然是推动了非法活动,这和法律的本意,“维护人的权益”完全相悖,所以器官买卖不应该合法化。
再说了,一旦合法化,操作的困难可想而知,我在2楼的回复中。论点1是道德,2和3都是实际操作的困难,什么叫在生命的面前放弃生命的尊严,难道是为了一个人的生存就可以去伤害另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了么?那和谋杀有什么区别,为了一个人的生存,违背另一位死者的遗愿,去破坏另一位死者的遗体获得器官,而且还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难道不是再变相鼓励人犯罪么
 楼主| 发表于 2010-9-17 13: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以不变应万辩


    能进一步解释一下可行性不大么?危害有哪些?不好意思我是新手,请高手多加指导,谢谢啦!!
发表于 2010-9-17 14: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会晕死!
不要在道德上打主要的东西,道德的东西根本是人人都不同的,没办法给出绝对的标准,明白么?既然是说合法化,主要要在法律的层面上打,不管对方在道德上多么煽情,死咬住在法律上多么不可能,理由我上面说过了,在这个基础上才和对方扯皮,但攻击对方要在法律的层面上,知道么?
发表于 2010-9-17 14: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可行性不大啊!
可行性和本题的关系是极其微弱的,因为本题主要打必要性!
我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论证的是法律不可能去调整这类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硬要民法去调整的话,那是对法律体系的破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合法性是根本不存在的!
在这个辩题当中,合法就是要给这种买卖制定规则,而这种规则根本没有存在的基础,明白么?就是说出卖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无效又怎么会有规则?
 楼主| 发表于 2010-9-17 16: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wypnapaleon


    为什么国家专卖是不可能的?正方应该会说由于合法化,国家介入,政府作为中介,不以金钱利益为目的,所以可以保障供体的利益啊,怎么说?
发表于 2010-9-17 16: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航海日志


    理论上是可以,但是一旦深究,根本站不住,国家专卖?怎么专卖?假设合法,器官买卖也均是个人行为,难道专门设立部门去登记哪些人要买?哪些人要卖?还是组织集体买卖?无论怎么实行,都有非常明显的不合理性,器官不同于一般商品,不可能形成专门的贸易,更不用说专卖不专卖了,假设合法了,也只能是个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单纯讨论合法化时不用考虑这些现实因素,但是一旦对方拉到国家专卖这方面,就可以从现实的不可行去驳论
发表于 2010-9-17 17: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科大09的校赛也用了这个题目。。。。。。。
这后我想了一下,一定要立足于器官的特殊性。人的器官是生命的一部分,就器官而言,本身是无价的。
其实这个题目反方最大的立场就是如果器官买卖合法,那么器官的价格怎么定?谁来定?
这个题目反方最大的突破点就是一定要上升到伦理角度!道德角度的确很无力,但是伦理角度就不一样了。。。。。
另外注意器官捐献跟器官买卖的区别。
最后,要明白器官是人体的一部分,也是维持人生命的部分。对方不可逃避的是如果我们今天卖掉了自己的一个器官,那么这个人的生命质量必然会下降,而这带给人的影响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
事实上,当器官买卖都可以合法,金钱的力量到达这一个地方的时候,这世上还有什么是不能卖的?
当我们的人类发展到今天,对金钱的崇拜已经达到不管一切都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时候,我们的社会又将何去何从?
另外补充一句,这个要我打我更喜欢打正方,不管煽情还是价值层面都能高过于反方。。。关键看对题目怎么理解了,LZ,祝你好运吧!
发表于 2010-9-17 17: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以不变应万辩


    呵呵,我要打正方绝对有办法让你的危害变成福音。。。。。
发表于 2010-9-17 19: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醉酒笑西风


    事物的两面性
发表于 2010-9-17 21: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无言只因无人听


    不是从两面性来看,是对辩题的高层次分析。。。。你们拿到辩题其实往往都产生误区了,而这个误区往往是不必要的。。。。。。有些辩题人一拿到之后会产生很主观的死胡同,但是对于辩论来讲,能跳出这个胡同你的感觉就会不一样。。。。。。。。
发表于 2010-9-17 21: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醉酒笑西风


    我不清楚你所谓的高层次是那个层面,不过我的习惯是拿到辩题先不管双方,只是单纯的就辩题内外的要素去分析客观上他们之间的联系和影响,分析完了再回到辩题选取适当角度进行适当偏移,这也是为什么每次我回答都是先提问,因为我想引导求解者往大局去分析
发表于 2010-9-17 21: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无言只因无人听


    我不知道我的观点你是否赞同啊。就从这个辩题来讲。器官买卖。器官一定要是活人的器官吗?如果非要定义为活人那是不是给自己填堵了?二,买卖一定要用金钱吗?
美国就有个以肾换肾的故事。。。。。。。
发表于 2010-9-17 21: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醉酒笑西风


    嗯,我明白你的意思了,呵呵,思维局限性的问题,这个我当然赞同,不过往往主战场就是常规的思路,要拉开难度不小,你应该明白的,其实我们上面说的根本不是一个问题,哈哈
发表于 2010-9-17 21: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 无言只因无人听


    恩,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但是对这个辩题,正方拉开思维绝对有好处。。。。。。。。。成电05年的国辩就是异常性思维一条路。。。。。。。。。半决赛和决赛对手都是始料不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华语辩论网 ( 粤ICP备20050268号-1 )

GMT+8, 2026-3-12 22:58 , Processed in 0.103675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