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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强奸未成年少女应该判死刑,反:强奸未成年少女不应该判死刑,我是正方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8-17 13: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yaoo 于 2010-8-17 20:39 编辑

如果各位想给予一些意见,最好是以发短信的方式,谢谢!!
发表于 2010-8-17 14: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随便说两句,强奸未成年少女应该被判死刑。
未成年少女被强奸对女生是莫大的耻辱,颜面尽失,也许还会留下终生难忘的阴影,也许还可能会影响一个少女的一生。所以,强奸者必受到严惩,一方面是警惕罪犯,一方面是为该少女讨回个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6:3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急需。。下个星期五比赛,谢谢!!!
发表于 2010-8-17 18: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的发言明显带着感情打嘛……你自己连说了两个“也许”怎么马上就推出了一个“必”了……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里面都讲的很清楚了,多少年来都没有更改。我们先援引法律原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见,强奸罪一般是不判死刑的,至于判不判死刑,要看有没有涉及到上面这五条严重情形。
    首先出题的人就没顾及法律明文。法律上讲的这个“幼女”和楼主说的“未成年少女”不是一个概念,辩起来不能混淆;
    其次,法律要的是公平公正,什么样的罪行自有什么样的惩罚,连杀人都不一定判死刑,我们怎么能就因为有人犯了“强奸未成年少女”这样一个概括性的罪行就不管具体情况就判他死刑呢?这本身就是违背法律精神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20: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知道有哪个网站能找到关于这个辩题的资料,我找到的都是例子。。。谢谢!!!
发表于 2010-8-17 20: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yaoo


    这其实是法官面对的问题,不是适合我们讨论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20: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我也没办法。。。这是我们的辩题!!
发表于 2010-8-17 20: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4楼的话:
抱歉,感性了点。

lz这辩题确实有点。。。惨~这应该和法律比较有关吧,我们除了很感性地说,对该少女的同情,对该强奸者的愤怒,来定夺他是否该死。可怎么说也只是我们在说,法律本就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20:4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严格来说,这个辩题不适合我们中学生??
发表于 2010-8-17 20: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yaoo


    大学生也不适合啊,这个根本就是具体情况具体判的事情,怎么判的标准早在法理里写的明明白白的了,没有辩的空间啊……
发表于 2010-8-17 21: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yaoo


   
所以严格来说,这个辩题不适合我们中学生??
yaoo 发表于 2010-8-17 20:47



    这个辩题不仅不适合中学生,这个问题也根本不适合辩论。
    首先,中学生对基本的法理和刑法理论都不了解,比如中国刑法中对于“确定法定刑”是死刑的只有两种情形(估计中学生连确定法定刑都没有听到过),为什么这么规定,不是中学生可以简单理解的;
    然后,对于“强奸”的行为性质,行为人主观和客观方面的不同情况,也不是中学生可以区分清楚的;

最关键的问题,死刑存废都是一个莫大的争议(世界上以废除死刑为主流),在这个前提下,讨论强奸处死的问题,实在是太不合时宜了!尤其是正方,连诡辩的方式都难以让人丝毫信服……
发表于 2010-8-17 21: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出此辩题的人实在是太想当然了,想法幼稚……

而且法理问题绝对不适合中学生辩论
发表于 2010-8-17 21: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
lz还要快写去反映换辩题的要求吧。这样实际些~~
发表于 2010-8-17 21: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
lz还要快写去反映换辩题的要求吧。这样实际些~~
发表于 2010-8-17 21: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忍不住要说一句,这是我所见过最为“法盲”的辩题……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21: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oo 于 2010-8-17 21:22 编辑

但无论如何,还是谢谢你了!!
发表于 2010-8-17 21: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yaoo


    这个不是什么挑战,没有意义的辩题,建议改成:“强奸罪中未成年少女的年龄界限是否应该因个案而定”……不过,这是个法律辩题,中学生就……

不论怎么改,都不适合中学生。
发表于 2010-8-17 21: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进行辩题抗议~~
发表于 2010-8-18 16:4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let


我勒个去,你的ID和我的好像啊。。。。。。。。
发表于 2010-8-18 16:51:02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bianlun.net/bbs/post. ... page%3D1&page=1

不变你学法律的么。。。。这法律条文的引用让另一方的人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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