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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雄辨天下

[讨论]从82岁老人要求被判强奸罪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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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22: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谬论?与各位分享

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没有危害到社会的某个群体甚至哪怕是一个成员,那么该行为根据某个制度而被判有罪,那么制度本身一定存在问题。
    本案中,老汉与邻家子发生性关系,情况十分特殊,该女和一般未满足十四岁的少女有显著的不同,十分早熟是她的特点之一,正因为此特点,才导致她有这样的行为。接下来的故事也证明了这一点。  
    法律禁止与十四岁以下的少女发生性关系,是对这一群体人身权进行特殊保护,但对于这一个案的少女,法律规定则限制了其性要求得以满足的权利,因为她的性要求比其他同龄少女强烈得多。或许谋财只是她追求性满足的副产品而已。
    象这样过分早熟的少女,其性需求要得到满足,必须以别人的犯罪行为为前提。也许这正是值得探讨的地方。
    本案中,其社会危害性的显著轻微甚至没有社会危害性,这一点是十分明显的,而且后来老汉被胁迫与人发生性关系,成了受害者。
    就现行法律而言,我认为这一案件应当适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断认为是犯罪”的条款。虽然司法解释没有函盖此情形,但法官应当予以考虑并在必要时向最高院请示,我想此案的判决或许会有不同的结果。

    男人的性权利是否也应该受到同等的保护呢。法律的差别保护,根源在哪里呢?是不是立法者认为无论在何种情形下男人与人发生性关系,对男人都没有危害,自然也就没有社会危害性呢?
    立法是各种社会力量搏拚的结果。男人把女人的贞操比女人自己看得重要。中国社会仍然是一个男人主导的社会。立法者中男人占绝对多数,自然想到如何保护妻子和女儿。如果是女人主导立法,她们肯定会想到如何保护自己的老公和儿子的贞操。恐怕妇人早就成了强奸罪的主体,而且对女人强奸男人科以比男人强奸妇人更重的刑罚,甚至女人会不再是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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