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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廣告代言人能有效促進消費 反方:廣告代言人不能有效促進消費 本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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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0 16: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usic3 于 2009-7-1 14:10 编辑

題目是廣告代言人是否能有效促進消費
而我是反方
所以我的題目是:廣告代言人不能促進消費
所以請各位幫幫忙啊~~
哪個大大可以幫幫我啊?
上網查資料都查沒有我想要的
7月9日就是辯論賽日(對不起)
所以請哪位有心人士幫幫我
感激不盡啊~:)
发表于 2009-7-13 18: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的鼓励支持
我很高兴能在这里认识到各位
希望我也能像你们一样帮助其他人
^^
music3 发表于 2009-7-13 08:20


其实也蛮高兴看到这样的帖子的,有内容,而且大家一起讨论啊~~
嘿嘿,其实非常欢迎你同样去参与其他人的帖子的讨论的吖~~^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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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0 17: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先有一个疑问哈,他方是“廣告代言人能有效促進消費”,你方的观点中有无“有效”二字的?
发表于 2009-6-30 17: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楼主您是作几辩的,现在有没有大致的观点呢?
发表于 2009-6-30 17: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我就先说一些想法,至于关于“有效”的一些想法,等楼主回复再说吧~^_^
先从逻辑上看,关于“能”和“不能”。他方可能会把你方的“不能”理解成无论何时何地的绝对不能,即认为只要他方举出一个“能”的例子,就自动推翻了您方的“不能”。对此,您方也可以质疑——那他方的“能”是不是也是绝对的“能”?那你方举出一个“不能”的例子是不是也可以推翻他方立场?    所以,关于“能”和“不能”,都不是全称命题,不是绝对化的,我建议是站在一个比较普遍比较客观的立场上看。

再看“促进消费”。这个短语是不完整的,建议楼主化整为零。例如能不能促进消费数量、能不能促进消费质量等。既然说“促进”,就是一个正面的积极作用,那是不是有利于消费者效益提高、性价比提高?(这些都可划为消费质量)还有一点蛮重要的,就是长远的眼光。通过代言人进行广告,它的长远效益呢?即使目前略有效果,那对它的发展前景呢?很多目前看似的繁荣都是泡沫而已。

最后,回过头看“广告代言人”。其本质是商业利益作祟。明星代言,为产品说很多好话,但作为明星本身可能从没使用过他的代言产品,甚至出现过多起假药代言案例。一个建立在虚假前提之下的“假象”,我们还要沾沾自喜地夸赞它能够对消费起促进作用么?这样的价值对千千万万的消费者负责吗?

还有一点想法是比较狡辩的,不过场面上可以用用,我先不说了。反正我觉得一定要抓住对您方有利的“消费质量”和价值层面~!^_^
发表于 2009-6-30 18: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2003年国际大专辩论会中,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对阵中国台湾世新大学的比赛,辩题为“广告有利于/不利于大众消费”。个人认为这个比赛里的内容可能与楼主您的辩题有所关联。

其次,针对这个辩题。

第一,这是一个全称性命题,我个人倾向于认为是全称否定命题。即,如果广告代言人有些情况下可以促进消费、有些情况下没能促进消费,那么这种结论是支持正方的。反方需要论证的是广告代言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促进消费。这个状况,对于反方有些不利。

但是从另一个层面来说,在一般的比赛中,正方承担更多的立论责任。但这个,是评委去拿捏把握的,我们控制不了。我有另一个建议或许是场上可以把握的,就是基于统计学原理给正方立论增加难度。反方可以指出,何谓促进消费这个问题需要界定清楚。不是多卖出去一件两件就叫促进消费的。在学术层面,若想要证明广告代言人的确有效促进了消费,就需要比较相同条件下不用广告代言人的销售量和使用广告代言人的销售量,并且要在统计学层面看这两个数据是否有显著性差异,只有这样才能证明广告代言人有效促进了消费。这样一来,正方想要证明其观点,既需要论证两点,一是前后数据之间在统计学上有差异;二则是这个差异的的确确是由广告代言人带来的,而不是其它的某个因素。这样一来,正方论证难度就增加了很多。

第二,站在反方的角度。关于如何论证广告代言人不能促进消费,我目前考虑到的一点是从消费的目标出发,论证其与广告代言人之间的差异。打个比方说,如果我想买洗发水,我要看的是洗发水本身是不是好用,而不是代言人那位女明星是不是漂亮。退一步说,就算她那一头乌黑亮丽的长发很迷人,那么我会做的事情是去追星,去找她的海报、图片、视频、影视等等,拿回来反复看,而不是去买洗发水。再退一步说,就算我追星已经追昏了头,那我也会明白,并不是说我用了她代言的洗发水就可以跟她亲近的,如果我造次的话依然还是会被她的保镖给赶走的。综合来看,明星代言人与产品质量无关;追星不需要通过买其代言的产品;而且即使买了也对追星不会有任何帮助。因而,代言归代言,消费归消费,二者没有促进关系。

第三,是一些“无耻”的伎俩,玩玩儿定义。辩题要说的是“广告代言人”,而不是“广告”。这样一来,即使有些明星代言的广告播出以后,消费的确有所促进,反方也可以反驳。因为,这个促进,完全可能是由于广告设计得好,而不是广告代言人的功劳。换句话说,在这个设计下,换任何一个人来拍这个广告,可能都会对消费有所促进;反之,即使是同一位代言人,如果拍了一段烂广告片,可能对于消费不仅没有促进,反倒有负面影响。所以,这里的“有效促进”可能应归功于广告、广告设计等等,总之不是广告代言人的功劳。这个做法,在辩论中显得很不诚恳。如果遮掩得不好,会给评委及观众留下不好的印象,故本人并不十分推荐。

以上,简单想到了这么多,供楼主您参考吧。
发表于 2009-6-30 22: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也同意晚安所说到的关于辩题的理解:从宏观的角度出发站在一普遍客观的立场上评判这样一个行为,而促进消费个人认为是促进大众消费并在长时间内得到较高的收益

抱歉刚刚看到,楼上两位说的已经很为详细,在下补充一点,如果与之前有冲突,看过就好
当广告代言人的形象由于绯闻不良报道收到影响时,不能达到其效果,因为我们不可能保证每个广告代言人时时刻刻都在大众面前保持最好的形象,那么就不能一定保证促进消费这样一个效果
其次,当代言人的形象不太适合此类产品广告时,看到广告的观众会由此产生抵制情绪,不利于促进消费,暂时只有这些

ps:楼主如果以后发帖的话,不用如此客气,只要按照本版块发帖格式即可!谢谢配合
发表于 2009-7-1 13: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根据楼上小鱼的思路,我再做一下拓宽和延伸,希望能有所帮助~
他方对于这个辩题肯定会找若干数据或是实例,大力渲染明星代言后产品知名度上升啊、销量大增等等~对此,楼主可以指出以下三点:
一、“广告代言人”和“明星广告代言人”并不等同,他方属于以偏概全;
二、也举出一两个受代言人牵累而适得其反的例子(思路就是小雨说的两种情况),然后告诉他方——今天这个辩题不是比谁举出来的例子多,仅就明星代言而言,也是成败兼具,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只看事例,不看事例背后更深层次的普遍价值,辩不出个所以然事小,迷惑甚至误导了大众就不对了;
三、回归“促进消费”,从谈数量升华到谈质量,再从谈质量展望整个前景,最后强调一个我在四楼谈到的价值取向。
 楼主| 发表于 2009-7-1 14: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usic3 于 2009-7-1 14:57 编辑

真是谢谢各位的所作出回应
本人感激不尽
回复晚安:
对不起 其实是有效二字 是我一时之间没注意清楚 抱歉
题目正确应该是这样的 
正方:廣告代言人能有效促進消費 反方:廣告代言人不能有效促進消費
希望多多包涵
关于你的意见我有几个疑问:
1.我有翻过字典查过“有效” 而他的意思是说预定的目标 所以我就在想这个目标是不是可以短也可以长?
万一正方说广告代言人能有效促进消费 如果广告商只预定在短期内达成目标而非长期
我又该作出什么回应?正如你所说目前略有效果能算是已经〈有效促进消费〉吗?
2.消费的前提是什么?是说一个人口袋里有钱而他有消费欲望就算是消费吗?那我可以质疑他的消费来源吗?比如说现在时下的青年人因为自己的偶像代言了一些产品而蜂拥狂买,我可以说他们心智还不够成熟而消费能力也有限,就算有能力消费也是来自于父母,这样不利的消费算促进消费吗?
抱歉 说真的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比赛 用词不恰当请多多原谅 你的意见我很耳目一新 我从来没有想过可以从消费质量来做辩词 也希望可以看到你那一点狡辩的想法
哈哈
 楼主| 发表于 2009-7-1 14: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小鱼:
我是助辩2
我的观点是
1.现代消费者所接受的讯息已经越来越广,因此也比较明智,所以在接受资讯时也会分析,而不像过去容易被广告代言人所牵引
2.还有就是消费人群的年龄,但这点我觉得不太能够用,有自打嘴巴的倾向,因为题目是广告代言人不能有效促进消费
3.必需品没有广告代言人也能销售出去
4.产品最需要的还是商标,因此广告代言人并不能有效促进消费
5.许多代言人所代言的产品都属于奢侈品
嗯 以上就是我从同学那里搜集而整理出来的资料
但我觉得还是不够 有望你能提供更好的辩词
感激不尽
 楼主| 发表于 2009-7-1 14: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usic3 于 2009-7-1 14:08 编辑

回复江户川柯南:
我很同意你对题目的看法 当我们拿了题目之后也很头痛 你提供第二条的辩词帮助我很多 而第三条正是我所想采用的
但是你说不大好 我也就有些犹豫了
难道广告与代言人不能分割吗?二者应该不能划上等号不是吗?当然这只是我的想法
呵呵 希望你的回应可以更精彩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09-7-1 14: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usic3 于 2009-7-1 14:42 编辑

回复小鱼:
所以促进消费应该是长期而非短期 对吗?
如果这样说的话反方的胜算岂不是比较大了?
可是促进消费前面有“有效”二字 而有效二字是指预定的目标
这又怎么说呢?

嗯 谢谢你的指教
呵呵
发表于 2009-7-1 15: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晚安 于 2009-7-1 15:44 编辑

抱歉,一开始回复的时候并没有查“有效”的含义,那既然是“预定的目标”,我从以下几方面质疑——
他方如果用这个定义,肯定强调是广告商的“预定目标”,好,即使我们退一步暂时同意,请问他方怎么知道广告商的预定目标是多少?如果不知道,又怎么知道已然达到?是否达到也说不清,他方又是如何论证出的有效促进?其次,如果厂商自己也有一个不同的“预定目标”,结果是一者达到一者没达到又算不算有效促进了?复杂点,广告代言人自己也有个“预定目标”呢?再复杂点,万一行业专家对“有效”也有自己的“预定目标”认识,又出来一个不同标准怎么办?他方是不是打算达到哪个就按哪个说?还是等知道具体“促进效果”后直接把它划为“预定目标”?
再看“目前略有效果”。咱撇开消费质量不谈,仅看消费额好了。我的想法第一条依然是质疑,消费额短期的增长是不是广告代言人带来的?他方有没有做同期的控制其他所有变量的比较?否则,比如说,夏天请了个明星代言,再不济,冰激凌的销量肯定比冬季好得多~退一步,我们认可他的“短期效益”好了,如果厂家说他只要短期,不顾是不是在把之后的消费者潜力挖光,且不说这种有寅吃卯粮色彩的价值观是否可取,那么是不是至少可以得出一点结论——他们自己都对长远效益并不看好?也就是说,短期看,能促进,长远看,它不能,那么他方充其量也就是一般论证他方立场,一半论证你方立场。而这已经是在他方价值观不可取的情况下退让了几步得出的结论了。

对于消费,普遍接受的观点来说,当然是要产生钱货交易之后才算,而且我建议按照理性消费来算,就是说满足了真正的合理需求的。您所举的例子,他们可能是产生了“过度消费”或者是无价值、低价值消费,他们可能对明星很哈,因此才买的产品,这里就正好可以用上我前面提到过的“消费质量”来质疑了。我们说,买一样东西当然是性价比越高越好,消费者都希望能够从中获得某种物质或精神享受,但这种不理智消费下所购产品或服务却往往与此初衷背道而驰,结果也就是在家里多占一方空间,其消费质量从何显现?如果他方要说买的的确是有用的东西,那问他——如果是买了同质量却低价格(因为没有了请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费在里面)的物品,消费质量会不会更高?如果会,那么代言人在其中究竟起了正面还是负面作用呢?

我猜,他方应该会以厂商为出发点,看对消费额的改变情况究竟怎样。我所说的比较狡辩有两点。其一,当讨论消费额退无可退的时候,反问他方——是不是今天能让厂商消费额增长就叫作能有效促进消费了?那国家真是吃饱了撑的,没事讨论什么反垄断法,阻碍垄断市场、哄抬价格这么好的能有效增长消费额的路子?那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趁早取消的好,不要断了人家厂家欺瞒消费者来榨取利润这么有效促进消费的好路子!(他方肯定要质疑广告不是这么极端的,然后我们也承认,但是不是能通过这个说明一个理儿——不是说消费额增长就算促进消费的,然后转到有利你方的战场打)   其二,就是楼上柯南斑竹提的那个视频,借鉴下的话,面对他方提出明星代言一定会让大家更有购买欲,一方面从消费质量等方面可以驳,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顶回去——北京同仁堂请张曼玉拍了乌鸡白凤丸广告,会不会刺激对方几位男辩手想买想吃?(这个仿萧慧敏,但个人觉得放在最后一个的总结陈词里还好,就这样使用的话蛮好破的)

PS:以后楼主发帖直接把已有观点和主要困难放在主帖里吧?这样大家会更有针对性一点~也会更有积极性一点~~就像针对你对小鱼的回复,我就产生了一些想法,现在继续写下一个回复哈~~
发表于 2009-7-1 15: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晚安 于 2009-7-1 15:36 编辑

9# music3
我站在他方的立场给你一点意见哈~
1、不是那么容易被牵引,是不是就完全没有引导效果了?如果有,即使是那么一点点,算不算促进了?

2、必需品没有代言人也能销售出去,那么您是否已经承认弹性比较大的例如奢侈品,广告代言人可以促进其消费?

3、即使就必需品而言,大米是必需品,但是有东北大米,华北大米,泰国大米,等等等等,我东北大米做了广告对于我东北大米是不是有促进消费的效果?水是必需品,我买乐百氏还是农夫山泉也取决于广告代言人了,您怎么看?

4、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的商标很强大了,为什么每年要请巨星代言?

5、如果问(4)再推广一点——既然广告代言人对消费毫无促进作用,您方是不是认为那么多商家全是傻子,砸钱请根本没有效果的代言人来代言产品?还是您比他们都更懂经营之道?

说白了,以上还是拘泥于从厂家来看,而且就只从消费额来看~~
楼主以后把观点、问题之类写在主帖里吧~~^_^
 楼主| 发表于 2009-7-1 16: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復晚安:

謝謝你的用心
你七樓發表的第一條是什麽意思?有點摸糊,抱歉……如果他方說廣告代言人不一定要是明星偶像,只要找個比較好看的或正面影響的名人來代言,這樣也可以有效促進消費,這個又怎麽反駁?

第二條寫得很好 很好採用 哈哈
第三條我已決定納入稿中
謝謝你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7-1 16: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他方肯定要质疑广告不是这么极端的,然后我们也承认,但是不是能通过这个说明一个理儿——不是说消费额增长就算促进消费的,然后转到有利你方的战场打)
這個要怎麽說? 哈哈
你的觀點還蠻好用的
真是謝謝你
发表于 2009-7-1 16: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晚安 于 2009-7-1 17:00 编辑

不要客气,不用谢的啦,大家讨论,共同进步嘛~

7楼的1我可能比较欠考虑了,但大致想要表达这样一个意思:把代言人分为两类,明星和非明星。明星代言的效果正反都有,有人因为喜欢一个明星而买产品,也必然有人因为讨厌一个明星而不买(但这里当心对方进行量化比较,比如说喜欢他的人比讨厌他的人多啊云云)
如果找的是个有正面影响的非明星,我还是要质疑,先请他方论证促进消费的就是这个消费者完全陌生的“代言人”?我建议您查一下资料,下面这点我也不确定——是不是在广告里露个脸的就算广告代言人?如果不是,那么很多他方津津乐道的“广告代言人”可能根本就不是“广告代言人”。然后可以用柯南斑竹的方法,把“广告”和“广告代言人”区分一下,其实更可以铺开来找其他的原因,比如,是不是因为临近高考“忘不了”才卖得好?是不是因为街上流行韩版衣饰,所以相关品牌产品才卖得好?真的是广告代言人的作用吗?

那个其实我不鼓励用啦,有一点狡辩……不过真要用的话,就是强调我们不是说广告代言人也这么极端,但通过这两个例子,我们要看到,看是否促进消费不能只看消费额增长了没的,否则它们都是促进消费的好方法了,我们要看的是……然后就转战场了~^_^
发表于 2009-7-1 18: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告代言人不能有效促进消费,楼上的看得我头晕,我就一个不看说说自己的看法,可能重复。

这里涉及到许多市场营销的常识,消费者消费一样东西,会考虑很多因素。比如产品的质量、性价比、适用度、差异市场等。广告代言人本身是否能够促进消费,做一个个消费个体来说,首先要看这个广告代言人是否能够吸引消费者,其次还要看这个广告代言人和他所代言的广告是否切合。打个比方,芙蓉姐姐当广告代言人不一定能有效促进消费,因为他不吸引消费者;而罗纳尔多是吸引消费者的,但是罗纳尔多去代言金嗓子喉宝,给人感觉怪怪的,因此也不一定能有效促进消费。当然了,如果一个明星又能吸引消费者,且代言的产品与其形象又切合,那么确实对于消费是起到正相关效应的。但是注意,只是对消费起到正相关效应,能不能有效促进消费,关键在于这个产品本身。比如某饮料,找了明星代言,消费者也很喜欢这个广告,但是可惜,这个饮料太难喝,确实会促进消费,但是不会促进有效消费。

也就是说,在微观层面,广告代言人首先不一定能促进消费(芙蓉姐姐;罗纳尔多),就算能也不能有效促进,因为消费者买的是这个产品而不是这个明星,现在的消费者已经越来越不是傻子了。

从宏观层面,能否促进有效消费,关键在于经济运行是否合理有序。在一个平稳发展的经济环境之下,产供销关系和谐,这个时候广告效应所起到的是一种宣传作用。注意,是这种广告宣传作用促进了消费,而不是这个代言人,这个代言人只是为这种广告宣传服务的。代言人的作用只是传达产品信息而已,他是辅,产品才是主。消费依赖于宏观经济的影响,比如资源、法律法规等,如果国家在这一领域征收更多的税赋,那么广告代言人再光鲜,也不可能有效促进消费。以此类推,生产、积累、金融危机、粮油价格等等等等都有可能会使得消费不景气,这个时候广告代言人何德何能,又如何有效促进消费?

这个题目其实对反方极其有利,有利在这个有效二字。他不同于一般的正相关负相关的辩题。加上“有效”,正方要论证的是一种高效正相关,反方无论论证抵消正相关、无相关或者负相关都可以得证,典型的不平衡辩题。
发表于 2009-7-1 18: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告代言人(advertising spokesperson)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的传播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讯息来源角色,并且根据其所具有之说服力对消费者产生影响.Friedman(1979)将广告代言人类型分为名人/明星,专家,典型消费者三类,其中「名人/明星」说服力的来源主要是依赖吸引力;「专家」说服力来源主要是依赖专业性;「典型消费者」说服力的来源主要是依赖相似与可靠度。 


   我们的辩题是  广告代言人不能有效促进消费   
   这个辩题的核心题眼应该是   “有效”,反方在立论的时候首先要突出“有效”二字的作用。
   否则,广告代言人对消费只要有尺寸之功,也算是促进消费。
   这个有效,包含两方面意思,一个是足够性价比和低道德风险的促进效果
    一个是对消费促进的主体作用


    明星能给品牌带来的好处,是广告的本质决定的。广告至于消费者的能力,总的说来就是消费安全感和认同感,甚至是对于品牌的狂热。而这种信赖与狂热的属性,恰恰是明星所具备的。
  对于企业来说,要解决的问题无非是如何用尽可能低的广告代言费用获得尽可能高的市场收益。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出现在广告中的明星往往同时兼具专家的身份。传播的方式潜台词往往是“相信我,没有错”。彼时明星在大众心目中的地位确实是高不可攀,不过放在今日,已经鲜有消费者会将明星的话语奉为神谕了。在广告中耍范儿摆酷,显然已经不再适合当下草根意识盛行的传播环境,借助明星这一桥梁,实现品牌与消费者的沟通才是传播的关键。
  第二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明星代言的周期。演艺圈风云变幻,如今的造星能力可谓前所未有,这可真让许多企业看花了眼。频繁更换代言人代价是非常高昂的,然而老是同一副面孔又难免让你觉得乏味。怎么办呢?最好的方法,就是制订周详的传播策略,让你的代言人分阶段,分层次地进行品牌代言。周杰伦与动感地带这对组合就很能说明问题,从最初“我的地盘我作主”的如今的音乐主题诉求,周董一跟到底,已经成为动感地带鲜明的品牌符号之一。频繁地更换代言人或许能在短期内获得关注,但对于品牌的深入传播终归是不利的。
   
   有效的定义只要打好了,才能抓好"广告代言人“的定义了,广告代言人策略目前仅仅是若干个营销和主动宣传方法中的一种。由于目前频繁出现的明星的道德丑闻以及虚假广告丑闻,至少在我们这个时代,明星的代言作用,已经十分打折扣了。而专家,其实,也要注意道德操守,前段时间的CCTV神医新闻,更彰显出专家(由专家以及专业机构-央视的科技节目属于专家型媒体了),也反映了当前专家们社会责任的缺失,网络的发展,草根文化的丰富,现在专家的话已经没有以前那么响亮了。而另一方面,专家的另一个重要操守,就是不要因为商业因素发表学术言论。这也使得真正有口碑的专家,未必会出来为某一产品充当广告代言人。
发表于 2009-7-1 18: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10# music3

关于“广告”和“广告代言人”的区别,在客观上讲是存在的。但是在辩论的具体操作用,如果操作不好,容易给评委留下“死抠字眼、打定义战、文字游戏”等等恶劣的印象。尽管这种恶劣的印象之形成是来自评委自己的糊涂与无知,但是作为辩手我们无法改变。所以,我在一开始会说不推荐这一点,就是因为这一点的运用存在着这个风险。

后来,看了楼主的回帖,知道您已经准备到了这一点;在看了楼上的一些其它回帖,有的也提到了这一点,并且在如何运用方面也给出了建议。那么,我想,在这种应况下,在场上运用这一定义区别的风险应该会减小不少了。

在整场的战略上讲,个人认为如果对方将广告代言人泛化,而影射到所有“有人代言的广告”,乃至“所有广告”上来,我个人建议是您方也不必仅仅强调对方跑题,也可以在对方的战场上去打击对方。这样一来的好处有二:其一,减小自己的风险,把作战战场放到对方那里,即使没有成功,至少己方战场没有被攻击,双方不过扯平而已;其二,有多种方式回应对方,而不是单一指出“广告”不等于“广告代言人”这一个定义问题,这样可以避免给人留下“打定义战”的印象。因而,我个人建议,如果对方在广告和广告代言人这两个定义方面有意混淆的话,您方可以在开篇立论、总结陈词及中间过程(如自由辩论)各强调一遍即可。当然,具体情况视现场而定。
发表于 2009-7-1 18:3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在广告学上,不得不注意一点,就是“虚拟广告代言人”,比如我们奥运会的吉祥物,就是一个虚拟的广告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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