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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网辩-2009年-5月23日网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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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5 09: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孙越VS汪一峰   山寨文化值得/不值得提倡

评委:赵琪昊 王任佳 熊浩

正方2.5:0.5获胜

录音经剪辑后发出
发表于 2009-5-25 09: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2.5:0.5是那样意思?
发表于 2009-5-25 12: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反方搞反了吧?
发表于 2009-5-25 12: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孙越VS汪一峰才对吧,孙越是正方,汪一峰是反方。
发表于 2009-5-25 17: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下为什么会有2.5:0.5啊?
发表于 2009-5-25 18: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的评委开了一个不怎么好的头
发表于 2009-5-25 22: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erolandis 于 2009-5-26 02:31 编辑

补上点评:


听了录音以后,感觉大跌眼镜(虽然我没有眼镜可跌)。

整场比赛中,双方的轮证始终都在偏题,而且不停地纠缠于技术性的细枝末节。当然,这其中,有些应当归罪于当天的比赛环境,技术上的故障严重地干扰了双方的发挥。但稍微分析下双方的立论和论证路径,就可以得知,即使没有技术故障,比赛也会是相当乏味的。

首先,简要的谈下辩题。题目既然是“山寨文化”,就应当注意到作为文化现象的“山寨”的整体性。至于什么是文化以及山寨文化包含了些什么内容,熊浩学长已经有很详尽的论述,这里不再重复。所以这里很显然的,如赵检提到的,双方从数码产品这一种“山寨产品”出发进行的论证,都没有涉及到辩题的实质。正方在论证的辩题实际上是“仿造和代工可以是成功的产业或商业策略”,而反方在论证的实际上是“以模仿为主的制造业生产有种种弊端”。而这两个问题与辩题都是没有直接的关联性的,甚至连边都沾不到多少。作为评判,虽然没有权利要求某方一定要涉及对某个问题的论争,但是对辩题还是有一个起码的期待范围的,就好比如果辩题是挂面和泡面哪个更好吃的时候,我们期待双方不要去纠缠面粉到底是高筋的比较有营养还是底筋的比较有营养。

其次,来看看双方的立论。
正方的立论是很直接也很简单的,大致上是一个三步推理:山寨产品的本质是模仿——〉模仿是成功的产业或商业策略——〉山寨(模仿)值得提倡。这个立论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对于每一个关键概念,都使用了狭窄到不恰当的定义,比如把山寨文化局限于制造业产品生产和消费,把山寨产品局限于以数码为主的制造业产品,把山寨局限于模仿,把文化上的成果局限于企业发展的成功。最终的结果就是,正方没有论证辩题,而是在论证不相干的另外一个问题。假使说,正方把上述的这种论证作为样本中的一个,并把这种相似的关系推广到全体样本(即所有的,或至少大部分文化方面),还可以说是对辩题进行了有效论证,但即便是对于这样一种可能性,我也看不出来。单单根据“模仿”这种特质的广泛性,就认为其他的文化方面中,“山寨”的意义是相似或相同的,只能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判断,而不是证明。
反方的立论要复杂一些,或者说至少我可以看出来比正方更多的一些技术考虑。如果说正方港科的孙越同学采取了那样一个立论是因为其重视实证的辩论习惯,那么反方华师的汪一峰就纯粹是出于战术考虑才采取了“从制造业出发”的战略。正如他自己在辩论中提到的(虽然后面我还要说,他这种行为是多么不专业),双方对信息掌握的严重不对称,使得他误以为正方会从一个相对抽象和宏观的角度出发,因此他本渴望采取的“釜底抽薪”的战略恰恰被长于质证的对手逮个正着。反方论证的出发点实际上是一个诘问:模仿是否是人所有行为的第一要义?如果正方肯定这一观点,那么意味着其对于人的主观能动的否定;如果正方否定这一观点,那么意味着其必须正面回答模仿的意义是否会对人的其他行为动机造成负面性的影响。但是,反方自身立论的不严谨,以及对方立论的出乎意料,使得他根本没有办法开展基于这一基本哲学问题(或者说心理问题)的解构,因此整个辩论过程中变得毫无章法。反方的错误在于,他不是把建立在生产中的仿制的基础上的“山寨”作为这个文化现象的一个一般性表现,而是作为了这种文化现象的本源去理解。这种思维错误可能来源于缺乏历史性思考(而不是历史知识),因为辩题中的“山寨”并不是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才在中国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在其他的历史阶段、地域范围内,采用近似或不同语词概念所反映的相似或相同的文化现象已经出现或者正在发生着。“山寨文化”不是孤立的、仅仅属于这一代中国人的文化现象。至于反方的文化性的讨论,因为毫无展开,所以也无法评论。


最后,谈一下比赛中双方的技术性问题。可以见得,在控场能力上,正方具有一定的优势,这不仅来源于其对于政策性辩论方式的熟悉,也来自于因辩论经验而产生的自信。相比较而言,反方一如在前一次网辩中所表现出来的一样,虽然有一些技术性的考虑,但或者是因为经验不足,或者是因为缺乏自信,没有能力去达成这些计划。但是,对于双方共同或个别的几个问题,是要特别提出批评的。
第一,是双方都缺乏专业精神。因为技术故障而产生的烦躁值得理解,但因为对手的不配合就产生情绪,甚至把这种情绪带到比赛中来,实在是辩论员的耻辱。比赛中双方不止一次发生了针对人身的挑衅或指责,更有一些拒绝承担辩论义务和无视规则的情形。前者不再细说,后者以反方在自由辩最后居然提出结束自由辩的要求为典型。这些表现让人很难相信比赛的一方是国辩队员,另一方是校队教练。
第二,是双方在比赛过程中始终缺乏沟通的诚意。当然,这一点并不是今天的比赛所特有的,而是一个普遍存在于多数辩论赛中的事实。不过,我个人以为,身为更有经验的辩手,即使不能在技巧上登峰造极,至少应当在道德上足为表帅——或者至少说,不应该做得比更年轻的辩手差。不过在这场比赛中,双方都抱着一种“我管我说,随你接受不接受”的态度,尤以正方为甚。
第三,是正方在比赛中对于政策性技巧的滥用。主张者负举证责任,的确是一般规则,但不是绝对的,而且例外很多,包括了常识无需证明、消极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以及特定问题举证责任倒置等很多约束,否则,在比赛中连“我说的是中文”都可以成为“应当举证”的对象。正方虽然在多数时候对证据的关注是正确的,但是也多次拒绝承担应负的举证责任,和要求对方承担不必要的举证责任。


当然,双方比赛也并非毫无圈点之处。除了前面捎带提到的立论和技术上的特点(虽然我可能没有指明是优点)外,比赛中较少低级技术错误和常识错误(正方对辩题语境的不熟悉并不是错误),而且各自思维都比较严谨,反应速度也很快。只是,这些好的地方就如同墨渍边的少许留白,很难被听众注意到了。
发表于 2009-5-26 00: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两边各投0.5票,会使奇数评委的设置失去了意义。

建议,强化规则。
发表于 2013-3-18 11: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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