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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辩论场论坛

“见死不救”应不应该入罪?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0-23 13: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见死不救是不是应该有个度的问题呢?比如说有没有像小悦悦事件一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普通的见死不救或许可以理解为见伤不救,或者说当时事态复杂,到底是不想救还是不能救还是根本不知道此刻应该去救,都是不好界定的。就像三聚氰胺事件,田文华被判的无期徒刑,其实罪名仅仅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其造成的巨大而恶劣的社会影响,使整个罪名有了质的不同。见死不救如果要纳入法律,应该先考虑考虑这个问题吧。
发表于 2011-10-25 10:5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见死不救和见义不勇为是一样的性质。
见义不勇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
见死不救是见义不勇为的特殊状况。
不见义勇为会受谴责。见死不救也应该酌情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5 21: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 最本质的区别 我认为是:
见义勇为者往往自己要承担风险,很多时候风险很大。
而见死不救往往是没有风险,而置之不理,这个性质就不一样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5 21: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分队 发表于 2011-10-23 09:55
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但并没有构成犯罪。救人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怎么可以判断入罪呢。这种行为只可以 ...

法律其实就是道德坏到一定程度的惩罚措施。
那什么样的道德败坏要划到法律范畴之中呢?
我认为最关键的一个判定标准就是:是否危害严重。
见死不救,譬如像小悦悦这样的案例,我认为已经“危害严重”
发表于 2011-10-26 13: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如果今天我救了人  却反被反咬一口 出现扶摔倒奶奶那个案例的情况呢  这样还要救吗?
发表于 2011-10-26 20: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见死不救是道德评价,入罪是法律评价,我想说这个辩题绝对是错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6 20: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园园 发表于 2011-10-26 13:14
那如果今天我救了人  却反被反咬一口 出现扶摔倒奶奶那个案例的情况呢  这样还要救吗?

所以在制定见死不救罪的同时 要同时出台类似“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法律,同时杜绝类似“彭宇案”的发生。
当然最理想的是 改善医疗保障体系,纠正“金钱至上”的社会风气和贪污腐败。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6 20: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lamaque 发表于 2011-10-26 20:10
见死不救是道德评价,入罪是法律评价,我想说这个辩题绝对是错的。。

既然你认为是绝对错误的,那么你能否给出一个道德和法律的绝对界限呢?换句话说,有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发表于 2011-10-26 20:5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amaque 于 2011-10-26 21:03 编辑
辩论场论坛 发表于 2011-10-26 20:54
既然你认为是绝对错误的,那么你能否给出一个道德和法律的绝对界限呢?换句话说,有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适用国家暴力干涉的行为应当为法律问题,不适用的应当为道德问题
PS。由于是“入不入罪”的讨论,特指刑法
再PS。我认为这里不适用的理由,最主要是这个“见死不救罪”罪名毫无正当性,毕竟我对陌生人没有享受任何权利,却要承担如此沉重的义务,太坑爹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6 21: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lamaque 发表于 2011-10-26 20:55
适用国家暴力干涉的行为应当为法律问题,不适用的应当为道德问题
PS。由于是“入不入罪”的讨论,特指 ...

你这个标准基本等于没有标准,因为我可以继续问你:那什么才适合国家暴力干涉,什么不适合?划分标准是什么?
你一方面认为“见死不救”不道德,一方面认为这种不道德行为如果惩罚它,是很不合理的,而应该放任。你这个逻辑已经有点自相矛盾了。
发表于 2011-10-26 21: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amaque 于 2011-10-26 21:17 编辑
辩论场论坛 发表于 2011-10-26 21:07
你这个标准基本等于没有标准,因为我可以继续问你:那什么才适合国家暴力干涉,什么不适合?划分标准是什 ...


如果你想知道什么情况适用国家暴力,什么情况不适用,我表示一两句话解释不清,不然就不用开设政法专业了
为了让你明白我在说什么,简单三问:
一问,接不接受惩罚和接受什么程度的惩罚是两回事,不救人的人即便不从法理、从技术上说,也不需要禁锢人身自由来防止他对社会的危害不是么?
二问,入罪之后,监狱环境将会导致把原本冷漠的好人变成积极害人的坏蛋,社会环境让国家暴力不孔不入的监控个人行为,如此可怕的后果你说要不要考虑一下?
三问,谁来举发也是个问题,举发的人是不是必须是救人的人?否则的话,举发人也见到,举发人也没救,举发人到底是要去举发谁?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6 21: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问,接不接受惩罚和接受什么程度的惩罚是两回事,不救人的人即便不从法理、从技术上说,也不需要禁锢人身自由来防止他对社会的危害不是么?
##################################################
惩罚程度的标准如何把握?你也认为见死不救应该惩罚?那你认为该如何惩罚呢?
我们不是通过禁锢人身自由来防止他对社会的危害,而是通过禁锢人身自由来惩罚他对社会的危害,从而从整个社会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而且,我们也没有一定说要禁锢人身自由,“巨额罚金”也是一种可以考虑的惩罚措施。



二问,入罪之后,监狱环境将会导致把原本冷漠的好人变成积极害人的坏蛋,社会环境让国家暴力不孔不入的监控个人行为,如此可怕的后果你说要不要考虑一下?
#################################################
你这样说就把监狱否了,就不该设置监狱了。
制定个见死不救罪 就是无孔不入的监控个人行为?那我制定强奸罪算不算无孔不入的监控个人行为?



三问,谁来举发也是个问题,举发的人是不是必须是救人的人?否则的话,举发人也见到,举发人也没救,举发人到底是要去举发谁?
#################################################
你又怎知道 举报的人没有施救呢?
发表于 2011-10-26 23: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想说太多的了。

悦悦死了!
五金城,是我去找工作需要常找物料的地方,就在身边,自己开车去也找的话,也老看招牌,少看路,旁边的茶博城,也是常去买茶叶的地方,但这些对自己来说都不是重点。
而一直记得一件事,要不是那“老太太”和“那法官”,纠结于怎么做才是最好的情况而选择了,一个是“为老不尊”及“贪情枉法”的话,这社会的意识型态也不至于十多个人对这“人命关天”的事也冷眼相对。

是不是该入罪,已不能单纯地归究于个人问题及法律问题,这些事,已经是民族尊严的问题。个人不太关注地方出了什么问题,那怕自己也糊哩糊涂地死于这点,可只关注民族潜在的价值观是否还在。

这事离身边太近了,所以,感情化了一点。先请过!
发表于 2011-10-27 00: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辩论场论坛 发表于 2011-10-26 21:26
一问,接不接受惩罚和接受什么程度的惩罚是两回事,不救人的人即便不从法理、从技术上说,也不需要禁锢人身 ...

关于第一问,我建议你可以看下刑法学的基础理论,刑罚的意义理论上从来都不纯粹是惩罚;另,罚金通常适用于不当所得或侵权,这里不存在,毕竟这个不是当事人弄伤的;再另,如果要使用罚金,请问杀人能不能用罚金来补过?罚金交给国家还是给家属,罚金怎么衡量,伤人的和见死不救的责任一样么?允不允许我死在街头,然后让家属拉上一大票人告上法庭,坐地收钱?你看,法律问题涉及太广,不能只从一个角度想问题不是么?

关于第二问,一旦入罪,就允许国家暴力机关直接介入调查,你家旁边死了个人,警察就冲你家里查你全家,见死不救罪一成立这个行为居然就是合法的,你解释不清就要交钱,你觉得你能接受么?

关于第三问,正因为搞不清说不明,你觉得这法立出来有意义么?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8 02: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第一问,我建议你可以看下刑法学的基础理论,刑罚的意义理论上从来都不纯粹是惩罚;另,罚金通常适用于不当所得或侵权,这里不存在,毕竟这个不是当事人弄伤的;再另,如果要使用罚金,请问杀人能不能用罚金来补过?罚金交给国家还是给家属,罚金怎么衡量,伤人的和见死不救的责任一样么?允不允许我死在街头,然后让家属拉上一大票人告上法庭,坐地收钱?你看,法律问题涉及太广,不能只从一个角度想问题不是么?
############################################
我没说纯粹是惩罚,但主要是惩罚以预防发生不是吗?
罚金的适用范围,本身就没有绝对,都是可以讨论的,你也说的是“通常”对吧?
罚金是否合适,多少合适,当然要视情况而定了,所以才需要法官,量刑,陪审团不是吗?
关于你拉一大票人告上法庭的问题,我前面也说了,要杜绝类似彭宇案的发生,就是要谁主张谁举证,你告一大票人有证据吗?没证据恐怕反会被告诬陷罪吧?



关于第二问,一旦入罪,就允许国家暴力机关直接介入调查,你家旁边死了个人,警察就冲你家里查你全家,见死不救罪一成立这个行为居然就是合法的,你解释不清就要交钱,你觉得你能接受么?
##########################################
你家门口死了人,警察去你家问话取证是很正常的。
当然 要搜查、或者羁押也不能随随便便毫无证据就进行的,“解释不清就交钱”更违反了我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不被允许的。



关于第三问,正因为搞不清说不明,你觉得这法立出来有意义么?
#############################################
呵呵,任何法律条文的具体案例实施过程中,都有可能某些地方搞不清说不明,难道就此废除所有法律条文?
发表于 2011-10-28 09:39: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木有人看见我的话呢。。。。。我的想法是这样的:
见死不救的界定的确很模糊,但是有没有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却是比较好界定的,一般的见死不救用道德来约束,但如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见死不救就可以用法律来约束了,视其影响的程度,给予合理刑法即可。就像三聚氰胺案,一般的,少量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只能用道德来约束,但一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就要用法律约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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