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级联赛复赛A组比赛 辩题:【发条橙疗法能不能诉诸实践】 正方: 【就我说的对】 一辩: 方晓露;二辩:计天宇;三辩:赵书艺 反方: 【所以最后还是回到我方立场对不队】 一辩:姚嘉义;二辩:费晨阳;三辩:盛泽夏 评委: 周围光 方亮 李晨瑶 正方【就我说的对】辩词: 谢谢主席。 开宗明义,发条橙疗法,这是个很新颖的名词,实际上就是通俗的厌恶疗法、或称厌恶型条件法,是一种具体的 行为治疗技术。即将欲戒除的目标行为(或症状)与某种不愉快的或惩罚性的刺激结合起来,通过厌恶性条件作用,而达到戒除或至少是减少目标行为的目的。另外,有必要明确一下此疗法的适用对象:一是对于用于酒精滥用、药物瘾癖及各种性欲倒错者及用于消除单个行为如拔毛癖或强迫行为,经过他们主动要求治疗,治好的是他们所经受的这类型特殊疾病;二是对于具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分子,最鲜明的例子就是《发条橙》这部电影中的主人公,他们纯碎以自我的满足为出发点,知过不思悔改又毫无羞耻之心,通过发条橙治疗法,改正其人格,纠恶从善。我方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说明,发条橙疗法能付诸实践。 第一,从实践效果上看,厌恶疗法通过经典条件反射的原理,在检查患者的身体状态是否符合标准后,与原有的不良行为相结合,对抗原有行为进而消除改正了其不良行为。生活中现有的运用厌恶疗法治疗收效的比比皆是。《中青心理报》的统计数据指出,心理学家运用厌恶治疗法治好强迫症、恋童癖、恋物癖的几率占百分之78.8,拿最常见的戒掉成瘾行为来说,让嗜酒者服用会令其出现不适症状的药物,当恶心出现时让嗜酒者饮酒。多次重复,当单纯饮酒也出现恶心,对酒产生厌恶情绪时治疗就宣告完成。厌恶治疗法通过这样的反射模式,让患者摆脱了原有疾病的痛苦,使之成为一个正常的人。 第二,从社会行为性质的角度,不管是普通大众还是罪大恶极之人,都有权利选择让自己重生。一个酒瘾之人在隐疾发作后强烈希望自己接受治疗成为一个正常人,甚至于一个罪恶之人也会希望自己无论是思想还是行为都可以回归正常,发条橙疗法就是改造使之正常的一种手段。诚然当代社会中已经有刑法法律来惩治坏人,但是在惩罚之后在自愿接受改造的情况下剔除恶性思想,使之从善,亦或是在尊重普通患有特殊疾病的人的要求下的改造,都是建立在尊重、自愿的基础上,都是符合人道的选择。 今天,我方站在一个社会人理性的视角,并非号召或者呼吁社会大众积极使用该疗法,只是我方看到了发条橙疗法的实际效果,他的确存在功效,并且解决了问题让病人恢复了健康,回归了正常,因此坚定认为发条橙疗法能付诸实践。
反方【所以最后还是回到我方立场对不队】辩词:
1. 若对手的定义在非恶性犯罪上,则需要拉回到恶性犯罪上 2. 是我想提醒对方辩友,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发条橙疗法能不能诉诸实践”。作为资深的优秀辩手,我想对方辩友肯定知道准确把握辩题的重要性。今天这个题目里有两个关键词:发条橙和能不能。“发条橙”指的是我们所说那部电影,里面用到厌恶疗法的是作恶多端、有严重暴力属性的罪犯,注意,是罪犯。今天辩题为什么不用“厌恶疗法”而要用“发条橙疗法”呢?紧扣电影,我方有理由认为,今天我们所讨论的“发条橙疗法”有一个特定的范围,就是针对罪犯。此外,我们还有一个关键词叫“能不能”,后面跟的词叫“实践”。我想作为一个理解能力正常的人都会明白,这表明疗法还没有诉诸实践,所以我们才需要讨论、需要辩论。一个辩题存在是需要有价值、有意义的 l 辩题为发条橙,而非厌恶治疗,必然是希望讨论电影中的犯罪行为,不然取名厌恶治疗更容易理解 l 作为一个政策题,必然是希望讨论更有意义的。而是显然社会更需要解决的是犯罪行为能不能用发条橙疗法,今天肯定更希望听到当务之急的内容 l (像烟瘾酒瘾网瘾使用厌恶治疗并没有用,而且会使得这个人根本无法生存(如网瘾厌恶治疗会使其一辈子不能接触网络) 稍后的战场
3. 正方需要论证的几点 发条橙疗法有用 但是有用为什么就能够用 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东西都是有用的 但是并不能使用(比如克隆人技术)正方需要论证的是有用和能用之间的因果逻辑关系 4. 对于人的生理和心理都有着极度的摧残,以电影中的主人公为例,甚至没有了自己保护自己的能力,会任人宰割, 其实对于发条橙治疗的犯罪者本身来说,他们已经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在对他进行心理生理摧残,这本身就有违背法律制定的初衷。 这是一种人性的毁灭 5 .社会的建立 人类让渡了一部分权利 组建了社会 而这让渡的权利是赋予了法律可以实施的根源 从而使得一个人犯罪时社会有了处置他的权利,这是刑法的组成,但是即使是一个犯罪人,他依然有着自身的人权,没有一条法律颁布的逻辑是建立在可以摧残人的基础之上的,除非是涉及到国家安全时才可以例外。徒刑和死刑的意义在于威慑犯罪,预防犯罪,但也没有给予其摧残人性的权利。所以今天法律剥夺了他的人权的依据是什么?法律的严密和权威是因为他有一套强大的内在逻辑的,但是今天正方的发条橙疗法没有任何法律的逻辑支撑。刑法上有一个迁易原则,就是说能用轻的惩罚达到的效果绝不用重的,发条橙这种摧残身心的方法怎么看都比在监狱里有吃有喝残忍多了
甲级联赛复赛B组比赛 辩题:【发条橙疗法能不能诉诸实践】 正方: 【HEU战队】 一辩: 何实;二辩:卢山;三辩:李世一 反方: 【火龙战队】 一辩:李雯雯;二辩:郭绛;三辩:贺烨 评委: 周围光 方亮 李晨瑶
正方【HEU战队】辩词: Coming soon...
反方【火龙战队】辩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说到发条橙疗法,我们不禁想起厌恶疗法。厌恶疗法已经在社会中使用了。那发条橙疗法能不能也同样诉诸实践。所谓发条橙疗法即 将 想要矫正的某种激进行为跟一种强烈的负面感受相联系,让人对这种激进行为产生厌恶性的条件反射,从而达到戒除该激进行为的目的。在现代文明社会,我方认为发条橙疗法不能被诉诸实践,理由有二。 一、发条橙疗法本身有很多无法控制的弊端 电影中的Alex做了很多伤天害理的事。被关进监狱后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看似自愿的接受了发条橙疗法。当他被注射了某种药物观看暴力色情的影片时,痛苦感逐渐袭来。他大声的求助,喊出自己多么多么痛苦但无奈自己的身体被强制的固定了,整个人就像是实验室中可怜的小白鼠,承受着身体所能承受的痛苦的极限。Alex给社会带来危害已经成为事实,他的恶迹无法抹灭,在他面前有两种选择,一是在监狱中反省重塑自己,让自己脱胎换骨真正的成为好人,二是接受伴随巨大痛苦的发条橙疗法,建立一种条件反射从行为上来束缚自己。放到当今社会,无论受疗者是否自愿接受,发条橙疗法本身的伤害已经成为共识,作为其最大的特点而存在。所以即使考虑了很多因素,发条橙疗法本身就是一种恶性伤害的事实无法改变。 再看影片的结尾,主人公在与政府高官亲密握手瞬间以及贝多芬的音乐声中又恢复了对暴力和性的热情想象。讽刺性的结尾告诉大家,发条橙疗法在短时间内有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效果是逐渐减弱的,具有不确定性。效果不确定重点在于,发条橙疗法只是用来消除某个人的某个行为,并不能改变一个人的人格本质或是他的深层欲望。所以说,此疗法的效果具有反复性。 二、发条橙疗法束缚了人的自由意志。影片中政府矫正Alex的手段是打破他过去的情绪提升剂——美妙的贝多芬音乐与暴力和性之间的原始联结,重新建立了这些行为与恶心作呕反应的联结。从此,碰到与性、暴力、贝多芬音乐有关的事件时,Alex都会痛苦不已。用小说中的原话来说就是“把快乐的战斗变成垂死的感觉”。 人在定义中就被赋予了自由意志,可以由此来选择善恶。只能行善,或者只能行恶的人,就成了发条橙——外表是有机体,似乎具有可爱的色彩和汁水,实际上仅是发条玩具,由着上帝、魔鬼或无所不能的国家来摆弄。”政府的做法只注重矫正的效果而不注重个体是否真的从心向善,这种剥夺了人的道德选择权的改造是缺乏人道的。 综上两点,我方认为,发条橙疗法不能被诉诸实践。陈词完毕,谢谢大家。
超级联赛复赛A组比赛 辩题:【发条橙疗法能不能诉诸实践】 正方: 【鲜橙反过来】 一辩: 耿思麒;二辩:代钰;三辩:史林研 反方: 【魔都麦兜继续飞】 一辩:李家俊 ;二辩:马灼华;三辩:梁潇 评委: 皮鑫 焦雨溪 常昊
正方【鲜橙反过来】辩词: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首先明确一下何谓发条橙疗法,结合电影理解,是指注射让人起恶心反应的药物,同时让实验者观看曾经感兴趣的东西,达到一刺激就有恶心反应的效果,从而改掉坏习惯。影片中的艾利克斯是一个有暴力倾向和性侵他人的问题少年,并且以此为乐不觉羞愧,他的这种人格属性就是典型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这类人群具有:高度攻击性,无羞愧感,行为无计划性和社会适应不良的症状,是当前对社会影响最为严重的类型,发达国家的患病率甚至高达9.4%。今天我方讨论的发条橙法的适用人群就是这类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我方认为发条橙法能诉诸实践,理由如下:
首先,这种疗法的关键在于它的可控性,并且有效。这种疗法实际上是自由意志和行为选择的一种矛盾治疗,强制性更明显所以效果更好,电影里艾利克斯对心理医生说,当他试图与人打架,刚握起拳头又不得不放下,因为恶心和痛苦的感觉像爬虫布满身体,令他无法再暴力。这说明发条橙疗法的效果是值得肯定的。另外谈及可控性,也就是说它的发展方向和进度是可以人为控制,一定程度还可逆。举个例子像同类型反社会人格障碍者中的偷窥癖患者,采用发条橙疗法,先给病人注射某种药物,当出现恶心难受时,给予他事先安排有人偶模型的异性厕所,当他一偷窥时便觉得恶心难受,感到厌恶,多次以后便不敢再去偷窥。以后还可视情况再做巩固性治疗。而可控就在于在治疗的过程中,相关机构检测到病人的体质不适合继续治疗时,可以中断治疗,并且对于病人也不会产生副作用。
其次,它充分尊重被治疗者,在被告知治疗过程的痛苦程度和可能会有失败的风险的情况下,患者主动自愿申请治疗。拥有自主选择权,他人无权干涉。并且今天我们发条橙疗法的针对对象是那部分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这部分人的共同点就是,以违背社会道德规范为乐,正常的伦理道德和法律对他们起不到约束。提供这种疗法,相当于给他们一个机会矫正自己,重新拥有正确社会人格的机会。在实际中患者自主选择,并且医生会提前告知后果,风险,充分尊重患者意愿。另外会设立专门部门,在病人接受治疗时同步观测其身体状况,作为安全考虑,如果身体状况不允许,会立即停止治疗。
综上所述,发条橙疗法能诉诸实践。
反方【魔都麦兜继续飞】辩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 根据电影「发条橙」我们可以知道,所谓“发条橙疗法”是指,“政府”对于危害社会的罪犯,施以厌恶治疗,使其对犯罪行为本身产生严重的生理厌恶感,从而再也无法做出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然后将治疗后的犯人释放、重返社会的整个过程。今天我方认为,“发条橙疗法”无论在“可行性”还是“应行性”方面都存有严重的问题,绝对不能诉诸实践。 从“可行性”的角度来看,“发条橙疗法”诉诸实践是一件很“危险”的事。不同于监禁与死刑等对待罪犯的方式,“发条橙疗法”有其独特的“隐蔽性”:在实际操作中,治疗对于我们究竟做了什么我们无从得知,我们并不知道自己被灌输了什么,我们也无从得知他人经过治疗被改变了什么。正是这种“隐蔽性”使得政府可以很容易地控制这种行为。虽然政府与人民之间结有“社会契约”,但从人类第一个政府诞生的第一天起,政府就怀有维护稳定并巩固统治的欲望。世上没有绝对健全的法律、严密的监督制衡,但我们更不应该允许这样一个“更隐蔽”的手段的存在。从前,当权者用死刑铲除异己;后来,当权者用监禁羁押异己;现在,我们要允许当权者用“发条橙疗法”改造洗白异己吗? 从“应行性”的角度来看,“发条橙疗法”究其本质就是一种“思想控制”的手段。法国哲学家帕斯卡尔就曾经说过:「人是一棵会思想的芦苇」「我们的全部尊严就在于思想」。在「反乌托邦」三部曲之一,英国作家阿道司·赫胥黎笔下的「美丽新世界」里,孩子们被设定得厌恶书籍和自然、厌恶家庭、厌恶艺术,被设定得热爱集体、热爱消费。人们被分为五个等级,各有不同的使命、不同的生活,但他们接受的“睡眠教育”都会告诉他,他所在的等级最美好最幸运。这里没有谎言与高压,从小就对你进行的潜意识教育,会让你自认为这一切都理所当然。这个新世界如此美好,它只有一个小小的缺陷——在那里,幸福的人们全都是“被幸福”的:不需要有独立自主的思想,只需按照设定好的方式生存即可。或许正如开篇所引尼古拉斯·贝加耶夫之言:非乌托邦的社会,那儿并不那么完美,却更自由…… 综上所述,从“可行性”和“应行性”的角度考虑,我方坚决反对“发条橙疗法”诉诸实践。谢谢。
超级联赛复赛B组比赛 辩题:【发条橙疗法能不能诉诸实践】 正方: 【南京农业大学网辩队】 一辩: 洪可卿;二辩:张子奇;三辩:郭振东 反方: 【有豪迈队形的啦啦队】 一辩:李润楠 ;二辩:雷子腾;三辩:赵洪彬 评委: 皮鑫 焦雨溪 常昊
正方【南京农业大学网辩队】辩词: 谢谢主席。《发条橙》是一部讲述将厌恶疗法应用于犯罪分子的电影。发条橙疗法是厌恶疗法的别名。其原理是把需要戒除的目标行为与某种不愉快的刺激结合起来,形成厌恶性条件反射,达到戒除的目的。比如说让一个酒鬼每次喝酒前服用催吐的药物,使其在喝酒时产生呕吐的感觉,久而久之形成一种一喝酒就会呕吐的条件反射,从而达到戒酒的目的。在电影中发条橙疗法被描述成一种扭曲人性的疗法,但现实中并不是这样。目前在治疗嗜酒、露阴癖、强迫症时都会采用厌恶疗法,早在1983年我国便有应用此疗法治疗性变态的成功案例,而一项临床数据表明,其治疗酗酒的成功率达到88%。所以可以说厌恶疗法在医疗领域已经是十分成熟的,在这个方面去讨论它能不能付诸实践没有太大意义,所以今天我方认为,应该像电影里所描述的那样,探讨将厌恶疗法应用于司法领域的可行性。我方认为,这一疗法应用于司法领域完全可行,理由如下: 第一, 厌恶疗法可以应用于司法领域,帮助改造部分由成瘾行为导致犯罪的囚犯。监狱作为国家强制力的体现,用来维护社会秩序、改造罪犯、消除罪犯的社会危害性。但对于偷窃癖、变态性癖好、毒瘾导致的犯罪而言,犯罪的深层原因是行为成瘾,配合心理治疗能更好地解决。 第二, 结合以上两点,我们接下来研究厌恶疗法引入司法的具体做法,将厌恶疗法结合减刑政策。减刑政策是为了鼓励入狱人员积极改造自我,重返社会,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达到减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有立功表现,二是确有悔改表现。而在确有悔改表现一款中,又包含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这四种情况。我方认为,厌恶疗法可作为“接受教育改造”一款的具体行为引入,情况符合的犯罪分子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进行治疗。帮助其克服心理疾病,重返社会。在这里要强调的是,这种疗法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作为一种可选性的减刑手段。在适用对象的审核上也应严格按照标准,达到主观上符合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需求,客观上消除其对社会的危害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发条橙疗法”能够付诸实践。
反方【有豪迈队形的啦啦队】辩词: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认为,发条橙疗法,是指以改造违法犯罪者的恶行为目的的极端疗法,是根据电影和小说《发条橙》中改造罪犯阿历克斯的方法而命名产生的。这种改造是利用电击、服用药物等方式产生痛苦,把犯人的恶行与这种痛苦结合起来,从而通过条件反射达到戒除恶行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条件反射的原理,所以发条橙疗法的手段越残酷,恶行越能被改造。我们今天讨论发条橙疗法能不能诉诸实践,并不是说它在技术层面上可不可行,而是要讨论一个态度,是在我们的心中这种残酷的改造疗法应不应该存在。 我方认为发条橙疗法不能诉诸实践,理由如下: 首先,发条橙疗法的目的是改造罪犯的恶行,这使它的手段必然极端残酷。这就导致发条橙疗法剥夺了被改造者在某一方面思考的能力,伤害了人思想上的自由,彻底遏制了某一思想下的所有行为,使他回到社会中却无法正常生活。阿历克斯犯有暴力殴打他人的恶行,当他暴力的思想被发条橙改造后,他只要想到用力攻击别人便会痛苦万分,浑身颤抖,所以他连正当的自我防卫都无法进行,被殴打时他没有丝毫还手之力,只能做一只无助的待宰羔羊。一个强奸犯的性思想被发条橙改造后,他每次有性的想法时就会因痛苦而不得不停止去想,于是他失去了正常进行性生活的能力。这样的改造真的是可以诉诸实践的吗?法律惩罚罪犯是为了让社会维持稳定,这种惩罚是因为他做出的危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而不是因为他动了邪念。所以针对他的行为,我们可以依法量刑,用坐牢等方式剥夺一部分他行为上的自由,而不应该干涉他思想上的自由,让他一想到关于被改造方面的事情就痛不欲生,再也无法做出与其相关的行为,哪怕只是正常生活都不可以。 其次,发条橙疗法在实际操作上有模糊性,到底哪些程度的犯人可以进行发条橙疗法,哪些不可以进行,这很难有一个清晰的判定。并且模糊性极有可能会导致使用范围的扩大。也许在很多人的心里,这种以暴制暴,是牺牲小部分恶人以保障大多数好人的利益。但是发条橙疗法一旦诉诸实践,它就有可能不受控制地发展,当越来越多的所谓恶人被改造,也许发条橙疗法就会成为政治暴力的机器。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发条橙疗法不能被诉诸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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