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317|回复: 23

对决赛的点评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10-9 14: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贴子最后由捕风在 2005/10/9 10:19pm 第 2 次编辑]

   记得在九月初,论坛之上多亏有自由人在前方努力报道(先赞一个),而大家也一边看报道一边就比赛发表自己的看法,而一场论战也由此而生,且有不少朋友持“你们根本就没有看过比赛……”作为立论基础,展开本方观点。当时即有预言“在国庆过后,看过了比赛录像,肯定会在论坛上掀起新一个讨论高潮……”,不过现在看起来,呵呵,好像错了哦!既然暂时没人发言,那捕风就斗胆来吃个螃蟹,再发一贴,就决赛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声明:第一,捕风仅仅是根据所播出的比赛录像为讨论依据;第二,所说的也仅仅是捕风这一个脑袋想出来的东西,和新科冠军集合四所名校,数十教授历时数月所构建的立论体系实在不可同日而语,如有不周不道可商可榷之处,还望大家在拍砖的时候留点情。
   先说说双方的立论体系,主要是反方。看来“富士康”的作用确实大大的,电科的选手基本上采用的了当时对手的立论的,并且加以改进,用我一个朋友的话说就是“改得更狠”。具体来看,第一:将“公众人物”和“公众角色”两个概念加以混淆,主张“克林顿在白宫里是总统,是公众人物,依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他在掌握更多权力的同时必须让度出更多的权利,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这其中就包括他必须让自己的行动,收入,权力行使情况等等公开化,透明化;而他回了家呢,就变成了他老娘嘴里的二娃子,作为一个普通人,他应当享受隐私保护……”;第二点:在比赛中将“公众人物”的范围悄悄缩小,所举例的基本都是政府官员或者领导人等,使本方的论点可以更好的展开。客观的说,这绝对是一个一边倒的题目,甚至已经被南大的张教授定为“死题”,反方如果不采取一些非常手段的话几乎就是无话可说,个人感觉不亚于“钱是否是万恶之源”。
   而正方呢,开场就来个釜底抽薪“今天对于公众人物涉及公众利益的那部分行为,我们和对方都是一样,要公开,要监督,但是今天题目所要讨论的应该是排除了涉及公众利益的那一部分……”,应该说正方的这一发言点明了辩题的本意,如果能很好的贯彻下去的话,相信赢得比赛不是什么难事。接下来的立论便是平平无奇,基本上属于每一个辩论爱好者用脚指拇尖尖都能想出来的。说到这里,插一句,李捷达所点出的“人的隐私应该受到保护,公众人物是人,所以公众人物的隐私应受保护”这个三段论是错误的,实在不敢苟同,当时睫达用以类比的一个例子是“中国人都是勤劳的,我方二辩是中国人,所以我方二辩是勤劳的,但实际上张都却是天天睡懒觉,上课总迟到……”,当然中间穿插了一大段逻辑学理论,听得让人头晕晕,抛开繁琐的理论,大家用脚指拇尖尖来简单想一下就会发现其实这两个三段论是不同的,第一个是正确的,而睫达所举的才真的是错误的,错就错在“中国人都是勤劳的”这个大前提就不是一个正确命题,至于怎么个不正确法我就不细说了,免得涉嫌反党反社会主义之罪名,呵呵!
   其实对于反方的两点,正方大可以正面接招,“公众人物”和“公众角色”明显不是一回事情,我们说克林顿是公众人物,美国总统则是公众角色,诚然,一个人担任了公众角色以后使其成为了公众人物,但是并不能反推出他在没有担任公众角色时就不是公众人物了。这个应该很好理解,为什么大家都喜欢去偷拍王菲和李亚鹏约会而不偷拍偶呢?为什么克林顿在家里得个感冒就要开新闻发布会全国通告而偶就是逝世了写张x告都还只敢贴在院子门口?港大也意识到这一点,指出身份具有永久性,但是还是没有贯彻到底;
   而对于公众人物范围界定的缩小,港科大似乎没有察觉,一直没有点破,大家都清楚,公众人物的范围那里有那么狭窄?只有政府官员或者政治家才算公众人物?对于政府官员和掌权者而言,掌握更多权力就必须放弃更多权利绝对是正确的,但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符合“隐”“私”二字的本意,大家应当是心知肚明。而对于其他的公众人物,例如毛主席的孙女,例如莱妹儿,例如金老先生,对于他们而言,很难说他们是因为掌握了更多权力而必须放弃更多权利,而且说到这里,还想到一个问题,针对反方所提出的“在公众场合扮演公众角色时就没有隐私可言”的说法,比如说某女明星,出席一个影片首映式或者颁奖典礼时,这可以算是在公众场合扮演公众角色了吧,那么这个时候她有没有隐私呢?肯定是有的,否则我们就不会批评那些专拍明星走光照片的小报记者了。再极端一点,比如克林顿正在白宫大厅里发表国庆咨文,这个时候的老克里面穿的是红肚兜还是白汗衫难道不算隐私么?归纳起来可以说,即使反方的立论成立,也只能证明公众人物涉及公众利益的那一部分原本可以归结为私人事务的事情应该公开,还是不能全部证明反方的命题。
   至于反方那一句经典的“公权高于私权”嘛,就留给sigr来炮轰好了,确实我的法理学有点差,没他好,所以也就不班门弄斧了。
   再说说正方,听说港科大没有想到能进决赛,所以对决赛的准备很仓促,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那么港科大的表现实在是值得尊敬,短短几天的准备能有这样的发挥实在不错,尤其是二辩和四辩,二辩在辩驳阶段的发言可能不是很精彩,但是其场上那种诚恳,认真的态度,特别的可爱,也足以让语气手势动作都整齐划一的大陆队员汗颜。而四辩安楠应该是他们的主心骨了,很多的论点和攻击都是从他发起。但是从整体上来说,港大还是经验不足,从他们的问题设计就可以看出来,第一个问戴妃,第二个问曾荫权,第三个问林志玲,全部都属于是平行问题,反方只要回答了一个就可以回答后面所有的问题,而且也会让评委和观众觉得这个队没什么深度和理论。当然这种问题也不是不可以问,但是必须得有一个攻辩小结来进行归纳升华才行,可惜,这次偏偏又没有攻辩小结了。并且,在自由辩论阶段,正方不仅延续了这类平行问题,而且还不忘在每个问题上都强调“私人party”,“私人的照片”这样的私人性质,这不正好中了反方的套么?个个问题都用“你都说了是私人性质了,当他是私人的时候,就不算公众人物了,就不在我们讨论之列了”给挡了回去。
   而反方电科呢,本届比赛禁止研究生上场的后遗症显露无遗,相信李嘉明,李巍,任崇几个老家伙上场的话,实力会有大大的提升,就上场的四个队员来看,一辩李婕达,人如其名,就如捷达车一样皮实可靠,但却少有亮点,二辩张都,在场上略显温吞,激情与攻击力不足,可以别克赛欧比之,1.6排量的车子,却不能有什么好的动力表现,实在有点失望;三辩张翼,队中气势最好的一个女辩手,说话有力,语速较快,但是容易让人想起中山那个凶凶的马薇薇,同时仔细的听可以发现,在比赛中也鲜有亮点,多以气势压人,有点像广本飞度的风格,看上去动力十足,但是上了高速才发现发动机能量不足,而且车身发飘,仿造雅阁的那个鲨鱼车头也感觉凶巴巴的不可爱;四辩徐纯,两场比赛都了最佳,但是给人的印象依旧很淡,基本上沿袭了电科四辩的风格,偏重慷慨式的演讲,结尾以情动人,但是全场表现略显做作,四辩陈词的准备味浓重,同时也缺乏临场变化。
   电科其实真的也算不容易了,拼了那么多年终于有了一个满意的回报,抛开题目立论和大家争议的技巧还是伎俩的问题,电科是一直值得辩论爱好者尊重的队伍,一是因为他们的实力,二是因为他们的执着。
   祝贺电子科技大学!
发表于 2005-10-9 14:5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决赛的点评

楼主的分析很精彩!
发表于 2005-10-9 15: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决赛的点评

还记得大决赛那天我很早就到达新传媒接待处排队,当时喏大的接待大厅还没看到什么人(主要是帮朋友和各种有关系的志同道合之人排队)。在赛场外,工作人员要求观众分成支持成电和支持香科的两批(我觉得这个方法很无聊,像我这种看比赛基本中立的观众就无所适从)。进场后给同来的老师朋友以及师弟妹们在成电支持者区占了两排座位。看比赛的时候忙着记录,还不断的有人和我说话,因此对比赛情况的记录也许有失偏颇,`希望看了转播的朋友别把我当时发的帖子拍的太惨。。。

发表于 2005-10-9 15: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决赛的点评

[这个贴子最后由猪手居人在 2005/10/9 03:54pm 第 3 次编辑]

当然中间穿插了一大段逻辑学理论,听得让人头晕晕,抛开繁琐的理论,大家用脚指拇尖尖来简单想一下就会发现其实这两个三段论是不同的,第一个是正确的,而睫达所举的才真的是错误的,错就错在“中国人都是勤劳的”这个大前提就不是一个正确命题,至于怎么个不正确法我就不细说了,免得涉嫌反党反社会主义之罪名,呵呵!

楼主这段分析不是对的。

发表于 2005-10-9 15: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决赛的点评

比赛中李婕达是说中国人民是勤劳的意思指的是中国人民作为一个种概念,这个民族是勤劳的。没什么不对,而她指出对方所犯的逻辑错误就是相当于把中国人民当作一个个人的概念。
 楼主| 发表于 2005-10-9 15: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决赛的点评

[这个贴子最后由捕风在 2005/10/12 05:50pm 第 1 次编辑]

自由人说得对啊,其实睫达的例子,前一句的“人”是一个整体,指人民,而后一个人则是个人,所以她偷换了人的概念,但是“人的隐私需要保护,公众人物也是人,所以公众人物的隐私需要保护”这个三段论则是正确的。最关键的是,李睫达所引用的逻辑学原理是对的,但是她却用这么一个错误的例子来表述这一理论,这明显是已经知道自己是错的还要故意去蒙别人,实在有点……,反正我觉得比岚星说的伎俩还要低上N个层次!
发表于 2005-10-9 17: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决赛的点评

在形式逻辑里面掺进了辩证法,三段论自然会变得面目全非。
发表于 2005-10-9 18: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决赛的点评

其实港科的立论已经点破了,公众人物和公众角色的区别,但是感觉没有把这个观点支撑起来,也没有准备更多的论据,以至于电子科大举了几个例子就搪塞过去了.同意楼主的说法,攻辩的时候不应该问平行的问题(缺少攻辩小结进行协防).试想如果问了一个戴妃的问题后,就对方的反驳进行归谬,可能效果更好,但前提是有所准备!
发表于 2005-10-9 21: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决赛的点评

谢谢楼主的精彩点评,详细,全面,深刻,颇有见解。

楼主对“平行问题”的见解很有道理,我觉得很有启发。

香港科大对决赛的准备的确很仓促,还不是“短短几天的准备”的问题,准确地说连48小时都没有,因为他们是半决赛第二场,晚上打,决赛又是早上,中间间隔仅一天,而在打半决赛前他们几乎完全没有想到能打进决赛,对决赛的准备近乎为零。

最后给楼主提一点小小的更正,香港科技大学和“港大”不是一个概念~~~~

 楼主| 发表于 2005-10-9 22: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决赛的点评

[这个贴子最后由捕风在 2005/10/9 10:22pm 第 1 次编辑]

哦,楼上的朋友,我道歉我道歉,实在是口误,确实应该是说香港科技大学,不该说港大,已经改正过来了哦!:)
发表于 2005-10-9 22:2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决赛的点评

准备不充分,似乎不应该成为场上表现的借口
发表于 2005-10-9 22: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决赛的点评

[这个贴子最后由yincantcook在 2005/10/9 10:50pm 第 1 次编辑]

我倒是很佩服楼上的可以在准备不充分的时候,表现还能令人惊为天人。
如果楼上做得到的话。
发表于 2005-10-9 22: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决赛的点评

呵呵!STRG还没做到过,因为他每次上场的时候都经过充分的准备,至少在比赛中,可以看出来.
发表于 2005-10-9 23: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决赛的点评

没杀进过大决赛的队伍是不可能真正体会准备时间的紧张的,有些杀进大决赛的,正赶上那届赛事赛程比较人性化,也都体会不到。
以04全辩为例,大决赛前的准备时间实在是短,头一天晚上九十点钟半决赛第二场结束,而获胜方在第二天下午两三点钟就要打大决赛,之间间隔十五六小时而已。

楼主的分析总体写得不错,港科确实抓到了问题的关键,但可惜没能深入,也许是时间不足,他们在盘问和自由辩阶段就是不停地一个接一个地讲故事,而对对方对于概念的界模糊却没有开足火力猛攻。记得二辩提到过一次“杀人犯杀人的时候叫杀人犯,不杀人的时候就不叫杀人犯了吗?”像这类的对比论证批驳太少了。

发表于 2005-10-9 23: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决赛的点评

半决赛和决赛之间的时间间隔似乎并不能等于准备辩题的时间

这届比赛很多队伍都会举事例或者是举数据,但是效果都不好,其实如果要在实证上做文章,应该深入透彻的学习一下武汉大学,至少目前为止,无人能出其右

发表于 2005-10-9 23:2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决赛的点评

恩,我突然觉得坐有点久了,说话的时候腰有点痛
 楼主| 发表于 2005-10-9 23: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决赛的点评

其实我写的时候想过这个杀人犯的例子的,只是感觉在比赛场上用杀人犯来类比有点不太适合,主要是因为自己在比赛中就吃过这样的亏,当时那场比赛我是用的毒品来类比,后来被嘉宾批惨了!
发表于 2005-10-9 23: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决赛的点评

这算什么,我们当年说快乐的猪和痛苦的苏格拉底,还给嘉宾说粗俗嘞。
发表于 2005-10-10 00: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决赛的点评

下面引用由SIGR2005/10/9 11:20pm 发表的内容:
半决赛和决赛之间的时间间隔似乎并不能等于准备辩题的时间
这届比赛很多队伍都会举事例或者是举数据,但是效果都不好,其实如果要在实证上做文章,应该深入透彻的学习一下武汉大学,至少目前为止,无人能出其右

看来中政法的确研究过武大,我们的辩论是有这个毛病,好不好,就见仁见智了。
正如胡剑彪在01年决赛所说,对方只摆事实,不讲道理。
发表于 2005-10-10 12: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决赛的点评

所以偶觉得一场辩论赛不应只停留在事实层面,更多的还是价值的升华.记得在捕风就善有善报那篇文章分析中,DEAN师兄说辩题是实然判断,潜台词说我的分析跑题了.但是我觉得正方在价值上论证,善一定有善报也未尝不可.毕竟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好比摸彩票可能有万分之一的几率中奖,但是总不能说买彩票可以致富吧.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华语辩论网 ( 粤ICP备20050268号-1 )

GMT+8, 2025-10-5 13:35 , Processed in 0.078927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