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贴子最后由SIGR在 2005/9/6 01:27a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dean在 2005/9/6 00:59am 发表的内容: sigh,你说了一句我知道的话。 最好加上清于24小时后删除,否则后果自负。 俺刚考完记者资格证
那就详细点说,普法: 仔细考察“辩论赛”的著作权问题,因辩论赛之核心内容——带有智力成果创制的方面,系由参赛队伍共同做出,故其当然有法定之著作权。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这里就是新传媒了)权利,依照法律习惯不同,在欧陆国家,不以著作权视之,而采著作邻接权模式(我国亦然);在美国及受之影响的地区,则直接以著作权(或叫版权,就是copyright)保护之。——新加坡怎么样,我还不知道,需要继续查找资料 但是无论是以“著作权”还是以“著作邻接权”来看待辩论赛之录音,均有多种“合理使用”的方式,节选2种情形: 1)自然人在个人、家庭和亲密朋友间的有限范围内,以学习、欣赏、研究为目的的展示或少量复制; 2)为教学、研究目的少量复制作品,其量度以不妨害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过分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为限。 注意:“合理使用”仍然需要尊重作者之人格权——就是署名、来源等要注明,并正确,不得歪曲丑化 因此,我认为:在华语上传播该录音,因我等均系出于品评、研究辩论之目的而少量复制之,且未有过分损害新传媒或各辩论队之利益,可以“合理使用”。惟需注意:勿做扩大传播或转载,勿以牟利——呵呵,楼主不卖金牙齿,真是“先见”! 普及到此,有问题欢迎讨论 呵呵,献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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