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觉得更可贵的是下面一个貌似是浙大的叫岚星的同学的回帖: 下面引用由黑骑士在 2007/08/09 05:15pm 发表的内容: 婚姻前财产公证到底是对婚前财产公证还是婚后财产公证扯的半天,实话实说,这个有意义吗? 这个……说实话是我们准备不足。因为我们在从浙大《婚姻法》的老师、几位律师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访谈后,就过早地确立了“婚前财产公证包括对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公证、对婚后双方收入债务划分协议进行公证”这两个层面。
特别是在明确了从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已经基本上没有必要公证——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不会被平分)——之后,也就确定了在婚前个人财产这个问题上是不可能打胜的——去做没必要做的事竟然利大于弊,这个以我们的水平论证不出来。 (其实对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公证,是因为旧《婚姻法》中规定双方结婚4年后动产全部成为共同财产,8年后不动产全部成为共同财产。所以很多人当年为了防止离婚时自己的家财被分走才选择了这种公证。) 但是我们没有意识到普通观众——包括评委——可能并不能知道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了对婚后“财产制度协议”的公证——尽管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基本都是做这个了,比如婚内AA制。所以在反方时就没有明确这一点,导致了评委和观众的误会。这是我们的失误。 所以下半场一开始,我们的一辩陈词就明确了这两类公证的存在,算是亡羊补牢吧…… -_-! 下面引用由黑骑士在 2007/08/09 05:15pm 发表的内容: 财产公证一定会影响感情这一点,浙江大学从来就没有论证过
是事实!我们在这一点上今天做得非常差——实际存在的事例竟然一个也没有举出来(除了一辩陈词那一个)!今后比赛一定注意!感谢批评!
下面引用由黑骑士在 2007/08/09 05:15pm 发表的内容: 浙江大学也是……,依然没有例子,没有数据,特别是2分钟以后,就没有见他们问出过什么问题,难道是故意见招拆招??打心底瞧不起人家的攻击力?
是的,对数据和是事例的运用又忽略了…… -_-!
不过后面那个倒真不是瞧不起对方的攻击力。而是立论框架使然。 对这个问题,“利”在“财产分割更清楚”,而“弊”在“伤感情”,并不多已经是讨论这个问题时的核心论调了——各位可以百度一下大家对婚前财产公证问题的讨论内容。 所以我们在正方准备的一个重点就是如何防守“对感情的伤害”——正如我们在反方时强攻的就是“对感情的伤害”。因此本来准备的就是上半场强攻,下半场强防。 至于最后没有打出来,这是我们目前的水平所限,实在抱歉不能让大家觉得精彩…… 下面引用由城市行者在 2007/08/09 11:00pm 发表的内容: 浙大的选手可能对“公证伤感情”这一说法不大敢拿出非常强硬的实例,怕对手在下半场以此对己方观点进行攻击。 谢谢您帮我们遮丑……
只不过我们确实是有论据却没说出来,这个看来是浙大的一个重要问题。以后要重点解决了。 谢谢提醒! 希望有错误的辩手都能有这么诚恳的态度,毕竟大家指出一些错误是想帮助你们成长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