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贴子最后由执剑天使在 2005/05/17 07:38pm 第 1 次编辑]
接下来是执剑个人最期待的第三场比赛,因为李巍的上场,本场比赛显然将更加激烈更加好看。澳大本次尽遣主力而出,显然也是等待这场比赛。第三场 电子科技大学 vs 澳门大学 正方:安乐死合法化利多于弊 反方:安乐死合法化弊多于利 首先,立论陈词。正方电科显然保持了他们一辩向来的优良传统,女生笑容亲切,举止优雅,语言优美而富有文学性、感染力。提出了两大观点:1安乐死也就是“优死”,是人们追求生命尊严和自由的要求 2 安乐死合法化能有效规范安乐死,法律允许不等于法律提倡。个人认为,第2点虽然不是核心,但却是正方特别有利的论点,可惜在随后的辩论中正方只有三辩李巍在陈辞中提到了一次“法对于安乐死不可不作为”,这一点点得不透,放弃了自己的武器被引导到了对方的战场上。反方的一辩则更富攻击性,一上来先指出对方把“安乐死”偷换成了“死安乐”,混淆了矛盾的重点,安乐死的关键争议是“死”,生命权才是最高权利。这一点点得相当准确。反方把安乐死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两种。非自愿安乐死即是对昏迷或智障等不具有表达自我意愿能力的人由他人宣判安乐死,是和人类伦理界限相冲突的。指出两点:一 人的自主选择权不能超越生命权 二 法的精神要维护人类伦理道德准则,但安乐死违背这点。并举出荷兰讨论“对新生残障儿童实施安乐死”法案的例子,说明安乐死可能会引起人类伦理道德的滑坡。 接下来是二三辩的交替陈词,在这一环节中,应该说正方前两个陈词的层次性不是很显著,没有提出比立论更加深入或新的观点,既然比赛规则每方有长达三个四分钟的陈词,应该再加强层次性。正方三辩提出三个观点:1回应对方关于道德滑坡的问题,举出红绿灯舒畅交通的例子,认为合法化不会带来道德滑坡而是上坡。2尊重自由意志也是法的精神 3面对安乐死已经不合法的展开的现实,法不能不做为。这三点提出的很到位,仿佛及时雨,如果没有李巍这一场比赛绝对会非常不一样。我倒是奇怪其他三位辩手没有及时跟上抓住狠打,使得后面这几点基本没有发挥作用。不过再回味的话,这个观点也不全对,因为本次的辩题是安乐死合法化,而禁止安乐死也是法的一种作为,而反方的观点并不排斥此举。 反方两位辩手则提出了几个新的观点:1 人有权自杀,但没有权利要求别人杀死你。这一点是平时很少提及的,医者的道德背负。2 实施问题。再完善的安乐死审查也不能保证正确,因为心理的疾病和痛苦是难以鉴定的。如果一个安乐死执行后疾病被攻克了,那是否是杀人?3 判断安乐死能否合法关键不是看其出发点目的是否善意,而是看其手段行为是否正当。比如杀富济贫,济贫没错,杀富就不对。 进入自由辩论,我个人全场最不喜的是正方电科一开场的问题,几位辩手连续问对方某国某法第几条是什么,反方干脆回答我不知道但我知道法的精神是…,正方继续这样问,并说对方辩手不知法怎么能来说法的精神。这种做法是完全没必要的,要援引论据大可自己直接说,何必问人家知不知道,画蛇添足显得小家子气了,这种方法在国内打打也就罢了,遇到其他地区的辩手是完全无效的。总的来看自由辩论中,正方完全被拉到反方阵地里,双方就非自愿安乐死展开辩论。说实在的,一旦到了这个战场正方立论的“生命尊严自由”就丧失了其攻击优势,局面是正方提出问题反方都能在其体系内正面回应。双方讨论了安乐死的实施可能性——能否保证判断正确、能否保证患者主观愿望不会改变;讨论了在患者不能表述其意愿的情况下,对其安乐死引起的道德问题;讨论了什么是优死——反方提出一个很人性化的观点:如果是我的亲人,我应该劝他打消死亡念头与病魔斗争,进行亲情的临终关怀,这才是减小痛苦的办法,才是有尊严的死法,赢得了听众的共鸣。不过双方举的事实论据都偏少。总体来看,自由辩论,反方稍占上风。这也反映了两方的立论体系,反方更完整,正方稍显单调。 最后的总结陈词,毕竟姜是老的辣,虽然就辩手个人而言还比不上他第二场的表现。反方总结了以下三点:1 非自愿安乐死问题 2 安乐死陷入的道德两难——尊重选择与生命不可侵犯 3 规范实施的困难。 本场比赛可谓难分伯仲,就我个人而言倾向反方。 最后评委以3:2判定正方电子科技大学获胜,李巍获最佳辩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