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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澳、港、內地高等院校學生辯論邀請賽規則1.一般規則 1.1.參賽隊伍及成員 1.1.1.參賽隊伍之成員須為參賽高等院校就讀高等教育課程之學生。 1.1.2.成員名單一經遞交(比賽前一星期),除特別情況外,不得更換參賽成員。 1.1.3.各場比賽,正反兩方須各派主辯一人,副辯二人及結辯一人。 1.1.4.辯題正反兩方之分配取決於抽籤結果。 1.2.評判 1.2.1.賽事評判由澳門社會知名人士擔任。 1.2.2.評判之工作 -對每場賽事進行評分工作。 -按本規則之評分標準,評定比賽勝負及選定最佳辯論員,如分數相同,則由評判投票決定賽果。 -評判團對於比賽勝負及最佳辯論員之評定擁有最後裁決權。 2.比賽規則 2.1.主席 2.1.1.主席主持比賽。 2.1.2. 主席於比賽開始時,宣讀該場比賽之辯題、比賽規則、介紹參賽隊伍及評判。 2.1.3.於比賽期間對本章程擁有引申權及解釋權。 2.2.參賽隊伍 2.2.1.可攜帶書籍或參考資料到場,但不可攜帶上辯論台。 2.2.2.可使用不大於15.6厘米乘9.5厘米的資料卡。 2.2.3.比賽進行時,嚴禁台上辯論員與台下觀眾進行任何形式的溝 通,違者將被取消參賽資格。 2.3.發言規則 2.3.1.一切發言均以普通話進行。 2.3.2.任何發言不得帶有人身攻擊或誹謗成分。 2.3.3.各辯論員須於計時員鳴鐘後方可發言。 2.3.4. 各辯論員發言時間完結前一分鐘,計時員將鳴鐘一次,以示發言時間即將結束。 2.3.5. 規定時間結束,計時員會連續按鐘兩下,示意辯論員須儘快總結其辯辭。 2.3.6. 在規定時間結束的十五秒後,計時員會連續按鐘多下,示意辯論員須立即停止發言,否則扣分。 2.3.7. 扣分制如下:十五秒過後,每過時五秒,將在每位評判予該隊之總分中扣除五分,如此類推,不足五秒者,亦作五秒計算。 2.4.自由辯論時間 2.4.1.自由辯論之發言者為台上辯論員。 2.4.2.每隊各有四分鐘發言時間。 2.4.3.自由辯論由正方開始發言,計時員由正方站立時開始計時,當一方發言完畢坐下,計時員即時停止該方的計時,並開始計算另一方發言時間,直至其發言完畢坐下為止,如此類推。 2.4.4. 自由辯論時間結束,計時員會連續按鐘多下,辯論員須立即停止發言,否則由大會主席終止其發言。 2.5.突發事情 2.5.1.如發現有任何妨礙比賽公平進行之情況,大會主席、評判及雙方之主辯均可立即要求暫停比賽,甚至終止比賽。 2.5.2.比賽時一切事宜由大會主席決定。 3.評分標準 3.1.各辯論員每次發言可得分數最高為100分,其中內容佔40分,辭鋒佔30分,組織佔20分,風度佔10分。 3.2.各隊於自由辯論部份可得分數最高為100分。 3.3.每隊合作總分最高可得50分。 3.4.每支參賽隊伍於每次比賽中可獲之平均分數最高為550分。 3.5.每場比賽由評判獨立評分,得分較高的一隊獲一票,得分較低的一隊獲零票,總票數較高的一隊為勝;如票數相同,則以總分的高低決定勝負,總分較高的一隊為勝。 3.6.在比賽中,評判獨立對每位辯論員評分,最高者獲七票,次高者獲六票,如此類推,得分最低者為零票,總票數最高者為最佳辯論員;如票數相同,則以總分的高低決定勝負,總分較高的一位為最佳辯論員。 4.比賽程序 程序時間 正方主辯發言 四分鐘 反方主辯發言 四分鐘 正方第一副辯發言 四分鐘 反方第一副辯發言 四分鐘 正方第二副辯發言 四分鐘 反方第二副辯發言 四分鐘 自由辯論: 正方 四分鐘 反方 四分鐘 反方總結(結辯員負責) 四分半鐘 正方總結(結辯員負責) 四分半鐘 註:(1)自由辯論前由大會主席介紹自由辯論的賽規 (2)在自由辯論前及反方總結前各有一分鐘時間給雙方隊伍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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