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贴子最后由楚之旋在 2004/06/28 09:59pm 第 3 次编辑]
新闻资料来源:亚太赛官方网站http://www.apchinesedebate.com/初赛(三) (正)体育明星偶像化有利于体育发展 (反)体育明星偶像化不利于体育发展 正方:澳洲墨尔本大学 反方:澳门大学 正方在开篇立论时就指出体育明星偶像化有利于经济增值,再来便能促进体育事业蓬勃地发展。由于体育明星经过包装及宣传,所以能为更多人所接受及爱戴,进而使到有关的体育项目能受到更多人的关注。再来,体育明星偶像化亦有利于运动员不断向自己偶像成就挑战,从而提高个人自身的成就,因此对整个体育事业的发展是绝对有力的。另外,正方第三辩亦指出,体育明星代言商品,亦能增加自己的社会价值。故体育明星偶像化绝对有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 反方的立场主要可分为两大方面。第一,体育明星并不等同于体育偶像。第二,体育明星偶像化会带来经济利益,但并不一定会利于体育发展。再来,体育明星偶像化亦带来三大异化。一,体育因此而过度商业化、职业化。二,体育文化转变为偶像文化。三,体育明星偶像化异化大众、竞技、和学校体育三大体育文化。另外,反方第三辩指出体育明星偶像化后,人们所关萨注的多集中在体育明星的个人生活上。结辩更指出体育明星偶像化是为商业化的表现,是大众传媒投观众所好的产品,并且指出这是与体育事业有着根本的矛盾,体育明星偶像化会把体育事业发展成娱乐事业一样,这是不利于体育事业发展的。 点评: “体育明星偶像化”题目模糊,对正反双方都有利。反方能够清楚阐明明星和偶像化的分别,而正方却没做到这点。正方整体内容的架构倾向于个人崇拜,注重前人受到偶像成就的激发这论点。反方不但举出很多实在的例子,而且整体反驳能力很强。个人表现方面,正方一辩和二辩在比赛时略显紧张,三辩较为活泼和幽默,四辩在自由辩论时乱了章法,却没有因犯错而影响总结陈词,值得赞赏。反方四位辩手的表现都十分平均,整体合作非常紧密。一辩善用巧妙的言词和例子,一出场便先声夺人;二辩较为活泼;三辩的比喻手法非常好,表现十分镇定;四辩既稳重,亦不失幽默,整理能力强。 赛果: 最佳辩论员:反方四辩倪明 胜方:反方澳门大学 初赛(四) (正)娱乐节目充斥荧幕是文化的进步 (反)娱乐节目充斥荧幕是文化的退步 正方:马来西亚精英学院 反方:香港浸会大学 正方开宗明义时就概括性的指出娱乐节目是经过包装的节目,一旦经过包装后,一些有资讯性质的节目会更受欢迎,这样便可促使文化的多元化,而文化的多元化便是一种进步。正方以三点阐述娱乐节目如何促进文化的进步。一,娱乐节目可以满足观众的需求,从而抚平人们内在的创伤和满足观众的自我实现。二,娱乐节目可以迎合观众的口味,将两种节目以一种形式呈现。三,以视觉的刺激,激发起他感官,以接收更多的资讯。内容枯燥的节目大多已被淘汰,唯有娱乐节目的多元化是无地区限制的,在这种开放的条件下,才能达到进步。 反方则以娱乐节目只是荧幕的一小部分作为文化的退步的根基。娱乐节目充斥不但破坏文化的生态平衡,还造成人们心态的不健康发展,接受的仅是些片面肤浅的知识。他们说明娱乐节目充斥荧幕,并且占据了其他节目的时间和空间是一种不平衡的现象,而这种不平衡便是文化退步的象征。反方四辩反驳说明顺着社会的要求并不代表那是好的,市场充斥了娱乐节目,观众的选择也随之减少,如此一来就不能达到多元化的效果。而娱乐节目的表现手法较为轻松,搞笑,如此会影响观众对于严肃课题的思考模式,使得这些课题没有得到认真的关注,人们的文化走向退步。 点评: 评判认为,辩题“娱乐节目充斥荧幕是文化的进步”应解释为“娱乐节目充斥荧幕是文化进步的表现”,但是正反双方却未充分论证。不过,在各自对辩题的定义方面,还是有很精彩的争执。在自由辩论环节,双方有很不错的交锋,例如:“糖果论”。在辩论员的个人表现方面,反方的三辩表现沉着、才思敏捷、反驳正方时一针见血;四辩则从容亲切、阐明论点时十分自信。正方一辩则十分有潜质,突出了正方许多强而有力的论点。 赛果: 最佳辩论员:反方四辩徐素洁 胜方:反方香港浸会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