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屆澳門高等院校學生辯論比賽規則 1.一般規則 1.1.參賽隊伍及成員 1.1.1.參賽隊伍之成員須為本澳同一所高等院校就讀高等育課程之學生。 1.1.2.成員名單一經遞交(比賽前三日),除特別情況外,不得更換參賽成員。 1.1.3.各場比賽,正反兩方須各派主辯一人,副辯二人及結辯一人。 1.1.4.辯題正反兩方之配取決於抽籤結果。 1.2.評判 1.2.1.賽事評判由社會知名人士擔任。 1.2.2.評判之工件 --對每場賽事進行評分工作。 --按本規則之評分標準,評定比賽勝負及選定最佳辯論員,如分數相同,則由評判投票決定賽果。 --評判團對於比賽勝負及最佳辯論員之評定擁有最後裁決權。
2.比賽規則 2.1.主席 2.1.1.主席主持比賽 2.1.2.主席於比賽開始時,宣讀該場比賽之辯題、比賽規則、介紹參隊伍及評判。 2.1.3.於比賽期間對本章程擁有引申權及解釋權 2.2.參賽隊伍 2.2.1.可攜帶書籍或參資料到場,但不可帶上辯論台。 2.2.2.可使用不大於15.6厘米乘9.5厘米的資料卡 2.2.3.比賽進行時,嚴禁台上辯論員與台下觀眾進行任何形式的溝通,違者將被取消參賽資格。 2.3.發言規則 2.3.1.廣州話組一切發言均以廣州話進行。 2.3.2.普通話組一切發言均以普通話進行。 2.3.3.任何發言不得帶有人身攻擊或誹謗成分。 2.3.4.各辯論員須於計時員鳴鐘後方可發言。 2.3.5.各辯論員發言時間完結前一分鐘,計時員將鳴鐘一次,以示發言時間即將結束。 2.3.6.規定間結束,計時員會連續按鐘兩下,示意辯論員須儘快總結其辯辭。 2.3.7.在規定時間結束的十五秒後,計時員會連續按鐘多下,示意辯論員須立即停止發,否則扣分。 2.3.8.扣分制如下:十五秒過後,每過時五秒,將在每位評判給予該隊之總分中扣除五分,如此類推,不足五秒者,亦當五秒計算。 2.4.自由辯論時間 2.4.1.自由辯論之發言為台上辯論員 2.4.2.每隊各有四分鐘發言時間 2.4.3.自由辯論由正方開始發言,計時員由正方站時開始計時,當一方發言完畢,計時員即時停止該方的計時,隨即開始計算另一方發言時間,直至其發言完畢為止,如此類推。 2.4.4.自由辯論時間結束,計時員會連續按鐘多下,辯論員須立即停止發言,否則由大會主席終止其發言。 2.5.突發事情 2.5.1.如發現有任何妨礙比賽公平進行之情況,大會主席、評判及雙方之主辯均可立即要求比賽暫停,甚至終止比賽。 2.5.2.比賽進行時一切事宜由大會主席決定。 3.評分標準 3.1.各辯論員每次發言分數最高為100分,其中內容佔40分,辭鋒佔30分,組織佔20分,風度佔10分。 3.2.每隊合作總分最高為50分。 3.3.每隊自由辯論總分最高為100分。 3.4.每支參賽隊伍每次比賽之平均分數最高為550分。 3.5.每場比賽由評判立評分,得分較高的一隊獲一票,得分較低的一隊獲零票,總票數較高的一隊為勝。 3.6.在比賽中,評獨立對每位辯論員評分,得分最高者獲七票,次高者獲六票,如此類推,得分最低者獲零票,票數最高者為最佳辯論員;如票數相同,則以分的高低決定勝負,總分較高的一位為最佳辯論員。 4.比賽程序 程序時間 正方主辯發言四分鐘 反方主辯發言四分鐘 正方第一副辯發言四分鐘 反方第一副辯發言四分鐘 正方第二副辯發言四分鐘 反方第二副辯發言四分鐘 自由辯論: 正方四分鐘 反方四分鐘 反方結辯員總結四分半鐘 正方結辯員總結四分半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