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最后确定,仅供参考。 辩题1:迟来的正义 正义是司法永恒的追求,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民能感受到的方式实现,可以说司法活动本身就是正义的实现过程。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有时候正义显得姗姗来迟。请问迟来的正义还是正义么? 正方观点: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 反方观点: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辩题2:坐堂办案利与弊 “坐堂问案”要求法官被动和中立,不告不理,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居中裁判。有人认为:“坐堂办案有利于公正高效司法。坐堂办案凸现了程序和秩序观念,强调了司法活动的专业化和程序化,使法官与当事人相对隔离,有利于法官排除其它因素的干扰,更能保证法官公正高效司法。”也有人认为:“坐堂办案有损于公正高效司法。形式化的法庭隔绝了司法审判与社会生活的联系,法官难以了解民众的真实司法需求,缺乏对社会必要的同情,易于导致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弊端,反而不利于查明事实,不利于作出正确裁断,反而有损于公正高效司法。” 正方观点:坐堂办案有利于公正高效司法 反方观点:坐堂办案有损于公正高效司法 辩题:3:参考案例与公正司法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国的司法审判自建国以来一直依成文法裁断。面对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着法律相对滞后的矛盾,一些疑难案件无法从现有成文法中找出适宜条款解决纠纷。司法界有了引用案例的声音,最高法院也连续公布了5批指导案例。 正方观点:审判时参考案例对公正司法利大于弊 反方观点:审判时参考案例对公正司法弊大于利 辩题4:裁判说理与判外解疑 甲法官说:“法官,除了裁判文书,就没有别的语言。法官应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判决书之外再让法官去解读判决内容,降低了当事人对判决书的信任度,影响了判决书在群众中的司法权威感。”乙法官则不以为然:“仅仅给当事人判决书还不行,还要就判决内容向当事人进行解读,做好释法解疑,才能让公正司法看得见、感受得到。” 正方观点:法官判后解疑利大于弊 反方观点:法官判后解疑弊大于利 辩题5:一元钱官司该不该打? 近些年来,“一元钱官司”逐渐增多,引发社会热议。所谓“一元钱官司”是指相对于诉讼成本,索赔标的及其微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诉讼。有人认为:“一元钱官司应该打。诉讼标的的大与小不是能否立案的条件,一元钱官司往往不在于追求经济效益,而在于通过诉讼这样一种法律手段来取得道义上的公正,昭示社会正义,引发社会关注。”也有人认为:“对于侵权行为,法律上有多种解决途径,诉讼是最后的也是成本最高的手段,在我国司法资源已经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一元钱官司使得大量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来讲也不利于宽容、和谐、礼让的社会心理的形成。”请问你觉得一元钱官司该不该打? 正方观点:一元钱官司应该打 反方观点:一元钱官司不该打 辩题6:预防错案人与制度的作用,哪个更重要? 周强院长指出,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在预防错案上,有人认为“预防错案,人的作用更重要。制度是人制定的,也是靠人的执行才有生命力,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法官的责任和能力是预防错案发生的决定因素。”有人则持不同意见:“预防错案,制度的作用更重要。人是活的因素,需要靠制度约束,只有把权利放在制度的笼子里,才能防控法官的随意性和侥幸心理。所以,制度才是预防错案的关键。”请问你认为预防错案,人与制度谁的作用更重要? 正方观点:预防错案,人的作用更重要 反方观点:预防错案,制度的作用更重要 辩题7:网络舆论与司法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论监督日益彰显出其特有的力量。有人认为:“司法应当考虑网络舆论,必须充分倾听并尊重网络舆论所体现出来的民意、舆情,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也有人认为:“司法不必考虑网络舆论,必须排除其他因素包括网络舆论的干扰,严格依法裁判。”请问司法是否应当考虑网络舆论? 正方观点:司法不必考虑网络舆论 反方观点:司法应当考虑网络舆论 辩题8:司法无情还是有情 在法治现代化的演变过程中,情与法的关系是一个不断纠葛的话题。这里的情并非指私情、人情,而是指为社会所认同、接受的情理。有人认为,司法无情。为了捍卫法律神圣与尊严,司法应当铁面无私,法不容情。在情与法的较量中,法律必须占主导地位。然而有人却认为,司法有情。情是法得以实施的重要载体和手段,只有情法相融,人性司法,才能达到司法的最佳效果。请问司法无情还是有情? 正方观点:司法无情 反方观点:司法有情 辩题9:诉讼调解是否“和稀泥” 当前,社会上有些人把诉讼调解叫“和稀泥”,说“和稀泥”就是无原则地加水加土,想加多少加多少。对此,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诉讼调解就是‘和稀泥’,法官调解有损法律的严肃、严谨性,有损司法的规则之治的功效,容易产生无原则的调和折中,容易让人感到调解是在无原则、无法律底线的‘和稀泥’,有损法治的权威性。”有人则持不同的意见:“诉讼调解不是‘和稀泥’,不是无原则的调和折中,而是在法条精神和法治底线内,注重纠纷的解决和办案的社会效果,法官在调解时只是采取引导的方式,化解对抗情绪,促使当事人自愿协商,形成新的合意,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调解方式,我国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调解必须严格依法合规,必须依照法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以维护司法的权威。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明确反对强迫调解,反对以压促调。人民法院对调解工作的考核,也是既考核调解撤诉率,也考核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不能把调解工作中的少数法官的一些错误不当做法,拿来否定调解。”请问诉讼调解是否“和稀泥”? 正方观点:诉讼调解就是“和稀泥” 反方观点:诉讼调解不是“和稀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