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属性 刘怡
本文收入在《认识辩论》一书中。
「根属」的意义
讨论根属之前,先以【图一】说明因果关系(causality)。 【图一】因果关系示意图 导致﹙产生)
原因c—————————→结果e 如果原因c导致结果e的发生,我们会说c是e的原因,e是c的结果,那么c和e之间即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张三因为昨晚失眠导致今天一整天都无精打采。失眠是原因,无精打采是结果,所以「失眠」和「无精打采」之间有因果关系。 【表一】「因果」与「根属」的代换等式 原因c导致(产生)结果e = 结果e的原因是c
= 结果e根属于原因c 根属(inherent)字面上是“来自于”的意思,由【表一】的等式我们可以知道,如果说e根属于c,意思就是e来自于c,e是c所造成的。换句话说,e是c的结果,而c是e的原因。聪明的读者在对照根属的定义及上一段中因果关系的意义之后,应该已经发现根属其实就是因果关系。只不过一般来说当我们提到因果关系时,有两种表达说法:第一种是正向地「由因推果」(cause-effect),先说原因再谈结果,以「因为…所以… 」的句型结构表达,例如:张三因为昨晚失眠,所以今天一整天都无精打采。第二种是逆向地「由果推因」(effect-cause),以「所以…因为…」的句型结构表达,例如:张三之所以今天一整天都无精打采,是因为昨晚失眠的缘故。很显然地,「根属」二字是一种逆向思考的表达方法,先说了结果,才由结果推导出原因。因此,对于「张三因为昨天晚上失眠没睡好,所以今天一整天都无精打采」以及「张三之所以今天一整天都无精打采,是因为昨晚失眠的缘故」的陈述,如以「根属」代换之,可以说成「张三今天之所以无精打采是“根属于”昨天晚上失眠没睡好的缘故」。 根属和政策辩论有什么关系呢?在政策辩论中,恒涉及正反制度的损益比较,而比较的前提必须先确定不同制度的利弊究竟为何,始能进行比较;而「制度」与「利弊」之间的关系即是因果关系。在辩论比赛中选手们常常使用「根属」说明因果关系。这是因为在传统的政策辩论比赛中,我们都习惯先说明问题的存在,再探求问题形成的原因,并加以改变。所以说明因果关系的时候,并不像一般人的思考模式是先说原因,再看结果,而是反过来用根属说明两件事情的因果关系。所以在辩论比赛中会出现「台湾治安恶化是根属于执法不严格」来阐述执法不严是台湾治安恶化的原因的命题。
「根属」的误用
但是台湾辩论比赛中选手在根属的使用上却经常发生的误用。最常出现的误用是把根属当成是唯一的原因。例如:在〔教育部应取消私立大学学费上限〕的辩题中,反方攻击正方取消学费上限后,各校学费会上涨,使得更多人念不起大学。但正方反驳认为现状之下即使学费上限没有开放,仍有许多人念不起大学,因此,念不起大学“不根属”于学费上限开放与否,反方的攻击无效。在这个例子中,正方选手即是认为既然现状学费上限尚未开放时,有人念不起大学的问题已经存在了,所以开放学费并不是念不起大学的唯一原因。 在上述例子中,学费开放当然不是念不起大学的唯一原因,但是这并不能代表反方对正方攻击是无效的。因为反方所指是现状虽然也有人念不起大学,但是开放学费上限之后,这个问题会比现在还要严重,所以在现状下虽然也有人念不起大学,但是双方比较之下,现状念不起大学的人数仍会比开放学费上限后来得少。因此,正方“不根属”的说法并不能阻止反方获得利益。 因果关系有很多形式,单一原因造成单一结果的称为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单一原因产生了很多不同的结果叫做一因多果;而很多原因都可能造成某种结果或是某些因素加在一起才会形成某种结果的称为一果多因。
实际上,我们从一开始对根属的定义也可以发现根属并不是专指唯一的因果关系。不论是一因一果、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都只是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而已。基本上无论某个结果是不是单纯由某一个原因所造成的,都根属于这个原因,它们之间都有因果关系的存在。
三、「根属性」的意义
有一种特殊的根属类型专指现状(status quo, present system)和需要性(need)之间的因果关系,辩论上的术语称之为根属性(inherency)。在早期辩论的比赛架构中认为改变现状的一方除了证明现状有问题产生之外,还必须证明这个问题是辩题所欲改变的现状所造成的。也就是认为改变现状的一方必须证明问题和现行制度的根属性,否则就没有改变现状的理由。 「现状」一词包括广义及狭义的现状。广义的现状是指目前所推行的各种政策的总称﹔而狭义的现状则采取「操作型定义」(operational definition),专指辩题所欲推翻的政策。本文所指的现状是狭义的定义。 在〔全民健保应开放多家竞争〕的辩题中,正方认为政府垄断经营的全民健保导致政府财政赤字,造成全民健保经费不足,所以主张开放多家民间业者投资,经费来源共同分担,减轻政府负担,并落实全民健保照顾民众健康的目的。但反方则主张全民健保之所以会有赤字,原因在于民众用药及就医的观念不正确,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故解决之道在于宣导正确的医药观念并改变民众的行为,而非开放多家竞争。在此案例中,反方认为,正方所关怀的赤字问题并非因为缺乏多家竞争所造成,也就是说政府垄断并非是全民健保经费不足的原因。换言之,反方就是认为正方并没有证明需要性(健保赤字)和欲改变之现状(政府垄断经营的全民健保)的因果关系。 根属性的想法其实来自一个非常简单的逻辑,即有果必有因,欲存善果必种善因,欲除恶果当去恶因,原因消失结果自然也随之消失。问题既然是由某种原因所产生的,那么要解决此问题,就要去除问题产生的原因。例如:吸烟是导致肺癌的原因,那么不想得肺癌就得戒烟;肠胃炎是饮食不正常所引起的,那么只要饮食正常就不会得肠胃炎。在上述全民健保的例子中,既然国人错误的用药观念是导致健保财务出现赤字的原因,那么要解决赤字的问题就要改变国人的用药观念,否则问题无法解决。
「根属性」的谬误
此种根属性的基本教义派事实上有几项盲点:
如果所有问题都一定要找出根源才能解决,那么万一找不到原因或不能确定原因为何的问题不就没办法解决了,难到要放任问题继续蔓延而不解决吗?有的肥胖找不出原因,也不能确定原因是懒惰不运动、爱吃还是基因遗传,这个时候坚持根属性就无法解决肥胖的问题。
有些问题虽然找得到原因,但是不见得能够立刻消除原因。例如:某些类型的肥胖确定是基因遗传造成的,但是以现今的科学技术,尚不能针对遗传基因改造解决肥胖的问题,结果问题还是无法解决。
如果一个问题找不到原因或无法针对原因解决时,若有其它能够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坚持根属性的情况下也不能采用。在上述肥胖的问题中如果是找不到原因的肥胖或无法针对原因解决的基因遗传型肥胖,但是透过饮食控制或运动还是可以使肥胖的问题比较缓和。但是如果在坚持根属性的情况下,这些方法都不能采用。
第四,就算找到问题的原因并且也能够找到方法解决,但是若此种解决之道带来严重的弊害,也不见得就是应该采用的方案。如果肥胖的原因是基因遗传,但是基因遗传改造的手术危险性很高,那么反而不如采用其他不会有生命危险的减肥方案。
回到之前全民健保的例子中,虽然造成政府健保预算赤字的理由并不是因为缺乏多家厂商竞争,也就是赤字与开放多家竞争并不具根属性,但如果它确实能够解决赤字的问题,是不是根源、根不根属又何妨呢?就如同头痛可能是因为睡眠不足或是其他不为人知的因素所造成的,但只要普拿疼能有效抑制头痛,难到要忍着痛执着于寻找原因吗?
找不到根源的问题,或是虽然知道根源但却无法解决问题,谈论根属性根本没有意义,不但对解决问题于事无补,而且也妨碍政策的探讨与比较。而针对知道根属且也能有效解决的问题,讨论根属性虽然不完全没有意义,但是有根属性的解决方案也未必不会带来其他的弊端,如果有根属性的方案带来的弊端更严重,那么也不应该是决策者的较佳选择。所以即使是知道根源并能有效解决的方案也未必立刻获胜,还是必须经由损益比较来详细讨论优劣,所以谈论根属性也是不必要的。更何况,社会问题的形成原因往往盘根错节,根本找不出原因又或者常常是多重原因共同造成的,根本无从判断那一个才是主要成因。所以讨论「政策性命题」时,谈论根属性也显得无谓。
另外,有一些说法认为辩论比赛中不需要讨论根属性,但是理由并不正确。第一种说法是认为根属性事实上已经包含在需要性当中,所以不需要特别拿出来讨论。请注意这种说法并不是真的认为不必要讨论根属性,而是认为,根属性既然是讨论现状的问题是否导因于现状的制度,而需要性讨论的就是现状的问题,既然是“现状”的问题,必然导因于“现状”的制度,所以不需要为它另立一个名目讨论。例如:在〔废除国民大会〕的辩题中,需要性是国民大会职权大多可由立法院所取代,有两个性质相似的机构存在实是一种浪费。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发现现状的问题(国民大会性质与立法院过于相似)必定来自于现状的制度(国民大会的存在)。而我们观察所有的辩题后也会发现,所有题目中的需要性也一定来自于现状的制度。
这个说法其实是相当有问题的。在同样国民大会的例子理,需要性也可能是政府没有经费发展国家重大建设,这个现状的问题就和国民大会的存在一点关系也没有。所以现状的问题并不一定是由辩题所欲改变的现状造成的。聪明的读者到这里应该看得出来问题是出在我们对“现状”两个字的定义,需要性指得是现状下的问题,此处的现状并不狭隘的指辩题所欲改变的现状,而是泛指所有可见的现行政策。然而根属性中所讨论的现状却刚好相反,指得是辩题所欲改变的制度。所以需要性当然未必由辩题所欲改变的现行制度所造成的啰!
第二种说法则是认为有解决力的制度无法不根属其需要性,所以讨论解决力就好了,不必讨论根属性,这种说法也有谬误。首先,它误解了根属性的意义,根属性谈得是需要性和辩题所欲改变的现状之前的因果关系,而不是如上所述是改变的制度和需要性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一个有解决力的改变的制度,其欲解决的问题和现状之间未必真的有根属性。例如:防火设施能降低火灾造成的损失,但是没有防火设施不是产生火灾的原因;建高铁赚钱可以买粮救助非洲难民,但是非洲难民产生的原因不是因为我们没建高铁;另外肚子痛的原因可能是肠胃发炎,吃止痛药可以减缓肚子的疼痛但却无法治疗肠胃炎,在此处吃止痛药是一个有解决力的方案,但是没有吃止痛药却不是肚子痛的原因。 以上是根属性的意义及批判。不过根属性在台湾辩论圈适用的结果却产生许多变形。它们一方面误解了根属性的真正含意,产生了形式上的错误;另一方面这些变形也不甚合理,而产生了实质上的谬误。
对根属性的第一种误解;最佳方案
第一种误解是将根属性视为“最佳方案”,正方在论证出现状的问题之后,紧接着提出许多辩题之外的其他解决方式,或证明它们不能解决问题,或证明它们会带来其他缺点,最后再说明只有正方所主张的制度能够最有效的解决问题。在〔我国应继续兴建核能电厂〕的辩题中,正一申论先证明缺电之后,随即论证水力、火力、太阳能等其他发电方式的缺点,然后说只有核能发电才能解决缺电问题的最佳方案。在“全民健保应开放多家竞争”的辩题中,也有类似的情形,在证明完赤字之后,紧接着证明增加纳保人,增加保费及增税等其他解决方案的瓶颈及弊端,借此证明开放多家竞争是最好的方案,以上都是在一辩证明最佳方案的例子。
最佳方案和根属性是不同的。证明最佳方案时,并不是讨论需要性和现状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只是把所有可能实行的方案逐一评比,以证明正方制度是最好的解决方案。事实上,最佳方案的证明,不过就是在一辩时阐述损益比较而已。不过这样的比较是不必要的,因为正一申论最大也是最重要的责任,即是使己方的初步方案能够成立,也就是能证明改用己方的方案之后,能比现状带多利益,故只需要推翻现状即可。在正一申论时证明己方制度是最佳方案的做法,在反方尚未表明立场时,多半属徒劳无功。因为反方可以采取辩题以外的任何制度,可能性太多,若正方要把每一种可能性都提出来反驳,实在是不太可能,如果一但正方所提出来的其他方案都不是反方后来所采取的,那么,不但“最佳方案”名实不符,正一申论一半的时间也都花在无意义的比较上,倒不如不要证明最佳方案,把正一申论的时间,好好地阐述正方利益,确保正方胜过现状,待反方制度表明后,再进行正反制度完整的损益比较。但这已经不是正一申论所该做的事了。
再者,就算正一申论所提出的其他可能方案,果真为反方采用,但是正一就做的损益比较,也会因为攻防的不够深入〈因为反方都还没有对正方制度作出攻击〉 ,而没有太大实益,最后还是得要整场的攻防都出现了之后,才能进行损益比较。所以基于事半功倍及攻防深度的考量,最佳方案是不必要的做法。
对根属性的第二种误解;唯一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误解认为根属性是现状制度和需要性间唯一的因果关系,这种类型的误解在之前对根属的误解中已经略做讨论。例如在〔立法委员选举应采单一选区制〕(以下简称〔单一选区〕)的辩题中,正方认为现状为复数选区,也就是一个选区之中可以选出两位以上的立法委员。在这种情况下政党会在一个选区中提名一个以上的候选人以求当选人数的最大化,导致同党候选人之间瓜分票源、同室操戈;政党无法在同一选区中集中火力支持该党候选人,候选人为了在选举中胜出,就必须依靠个人的魅力或政党以外的资源,以致于立法委员进入立法院后未必与同党立委合作,甚至不支持党的政策,造成党纪不彰的问题。反方则认为党纪不彰的原因是台湾选民的投票倾向属于候选人倾向而非政党倾向,所以无论是单一选区或复数选区,都会有党纪不彰的问题。
在上述例子中,复数选区虽然不是党纪不彰唯一的成因,但的确会使党纪不彰的问题更加恶化,所以两者之间仍然存有因果关系。反方对正方的“不根属”的攻击并不成立。此外,就算正方所提出的问题真的和现状没有根属性的关系,只要能解决问题并且利大于弊病,也不失为一个优良的制度。
对根属性的第三种误解;解决力
对根属性的第三个误解是将根属性和解决力(solvency)混为一谈。也就是误把正方所提的制度能不能解决问题当成判断根属性的标准。这一种误用十分离谱,因为解决力所涉及的是改变现状的制度能不能解决现状的问题,而根属性所讨论的却是现状的问题是否来自于现状的制度。所以这种型式的误用,基本上是根本没有弄清楚根属性与解决力的定义。在辩论比赛中根属性是不必要讨论的,但是解决力却是改变制度的一方为了证明利益的存在而不可或缺的一步。
对根属性的第四种误解;动机派
在诸承明于一九九一年出版的《纵横辩论》一书中,对根属性有着下列的说明与批判:“在确认有改变的需要之后,接下来要开始寻求理想的方案,以便取代现有的制度。然而,在寻求替代方案时,首先应确立方案的根属性。所谓「根属性」,简单来说,就是该方案根属于原有的问题;亦即该方案确实是针对主题所作的计画,而没有发生偏离辩题的谬误。举例而言,当辩题为「我国刑法应废除死刑」,正方主张以无期徒刑取代并涵盖现有的死刑与无期徒刑,这项方案既是针对针对目前刑法制度所作的改变,祈根属性自然不成问题。” (诸承明,1991:244)
上段文字引用自《纵横辩论》第十一章〈奥瑞冈式辩论三人制与二人制之比较〉第五节〈需要性、根属性、解决力、损益性之探讨〉,目的是为了反驳游梓翔与温伟群两人从一九八七年以来所大力倡导的根属性。(游梓翔、温伟群,1988:16;游梓翔、温伟群,1989:114)但是,有效批评的前提必须是先真心诚意地理解他人的意思,否则万千文字不过只是又为「稻草人论证谬误」(原本的敌人是阿诺,但是因为阿诺太强了怕打不过,所以就打阿吉)增添一个茶余饭后的实例而已。与本文一开始所阐释的根属性真义相比较,其批判显然打击错误!在这个例子中乍看之下好像是把根属性与合题性混为一谈,因为合题性就是指正方的制度必须符合辩题的规定,不能产生偏离辩题的状况。(有关制度合题性,请参见李怡萱,〈合题性〉)但是仔细斟酌其说明之后,又产生了另外一种意义,即不论改变的制度是否能解决现状的问题,只要它设计的动机、目的是为了解决现状的问题,那么这个制度就具有根属性。
这个说法有两个问题,第一、根属性的正确内涵是问题是否根源于现状的制度,而此处对根属性的理解却是改变的制度是否针对问题所设计的。在形式上这种说法就已经不符合根属性的含意了。第二、有些制度的改变未必是针对现状的问题所设计的,但是却无心插柳地解决了问题。例如:威而刚原本是针对心脏疾病而研发的,但是最后却意外变成了壮阳良方。对于不举的男性而言,威而刚并非针对他们的问题设计的,但却解决了他们的烦恼。所以虽然不是针对现状问题所设计的制度,若能够解决问题带来好处,也可能是好的制度。 对根属性的第五种误解;反方的解决力 第五种根属性的误解是认为根属性是反方的解决力,也就是正方必须证明现状的问题不能透过修改现状的方式解决,而非要以辩题所规定的制度解决不可,否则就不具有根属性。例如:pc电脑故障无法使用,他的解决方案是买一台新的imac电脑。但是在买之前他应该要检查一下是否只是滑鼠出了问题,因为如果只要透过换一个滑鼠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就没有必要买一台新电脑了。
除了形式上的意义与根属性的正确内涵不同之外,这个说法也有三个问题:第一、如果反方决定以修改现状的方式解决现状的问题,那么问题能不能透过修改现状的方式来解决,应该是反方必须证明而非正方的责任。第二、如果反方决定以修改现状的方式解决问题,接下来应该由正反双方的制度进行损益比较,而不应该因为正方没有证明修改现状的方式也不能解决问题,径行直接否决正方的制度。第三、政策性辩论比赛是正反双方制度的优劣比较,如果反方根本就不打算修改现状,而是继续维持现状,那么正方也没有必要证明现状的问题无法以反方不采用的修正现状制度解决。
对根属性的第六种误解;治本派
第六种对根属性的误解认为只有在问题根属于现状的情况下,改变现状才能根本地解决问题。若问题不根属于现状,那么改变现状也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例如:在全民健保的例子中,反方认为只有改变国人的用药习惯才能根治赤字的问题,正方以开放多家竞争的方式,并不能真正的解决赤字的问题。这个说法的谬误在于,正方的制度能不能解决赤字问题?解决的效果有多少?应该分别在解决力及损益比的范围中讨论,而不是在根属性上大做文章。
对根属性的第七种误解;合题性
最后一种误解是将“利益合题”说成“利益根属”。所谓的利益合题性指得是正方的利益必须是由辩题所规定的制度所产生的,而反方的利益必须不是由辩题所规定的制度产生的。而利益不合题是指利益不是来自题目所规定的制度,例如在〔单一选区〕的辩题中,正方认为现状的问题是选民在区域选举针对个别候选人所投的票,会依各候选人的政党而转移到全国不分区政党的得票比例当中,但是选民支持某位候选人不见得表示他也支持这位候选人所属的政党,所以票数转移不合理,等于扭曲了民意。所以正方要改采单一选区加比例代表两票制解决这个问题。在此处正方的制度的确能够解决他所提出的问题,正方的利益的确是由他的制度所产生的,并且正方的制度并没有不合题〈假设领队会议中规定这种制度属于正方立场〉。但是这个利益的来源却并非来自于辩题所规定的“单一选区制”而是完全来自于“两票制”,所以它是一种“利益”的不合题。
不过许多人却认为这种状况为根属性或“利益不根属”的问题。对于第一种看法,我们必须先回顾根属性的定义。根属性是专指现状的问题〈需要性〉及辩题所欲改变的现状之间的因果关系,但上述的例子所谈的却是正方利益及辩题所规定的制度的因果关系,根本是完全没有关系的。至于“正方利益不根属”的说法不能说是全错,但也是不完整的。“根属”基本上是一个及物动词,其后必须加上受词,所以刚才那句话并没有结束。“不根属”是指不根属于「什么」呢?刚才那句话也没有说。所以这句话应该修正为:“正方的利益不根属于辩题所规定的制度”。这样一来这句话才算完整,意思也才正确。但是这个意思其实也就是利益不合题的意思了。
探究这个问题出现的原因,实在是因为大家对于“根属”或根属性的用法模糊不清却又朗朗上口所致。不了解意思但是又爱使用的结果,自然是错误百出。再说本文一开始时就已提到,根属的说法并不符合一般人正向思考的逻辑,不能够望文生意,所以选手在比赛场上时最好用比较口语的表达方式取代根属的方式说明因果关系,才不会造成误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