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熊”事件庭审实录 小爽 前言 这篇剧本可以说是我写的,因为毕竟从构思到成文,以至于最后的打字排版,没有第二个人的经手;可是只把我自己的名字写在题目之下,的确令我汗颜。所以,我在整篇文章截稿后,不得不补记一个“前言”。 读过我的“心向蓝天”的朋友都知道,我在大三时曾经自编自导自演了一场模拟法庭。那次演出几乎耗尽了我所有的气力。毕竟,以当时极为轰动的清华学子伤熊案为背景改编,以大多数人不熟悉的海洋法系控辩模式为基准表演,对于我,真的太难了。好在,当时有我的健言社的同僚,有我的同窗的好友,有系里老师的知识帮助和系学生会的经济支持,终于圆满完成了这次活动,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时过境迁,当我回忆大学往事的时候,总是免不了怀念那一段同心协力、和大家一起奋斗的日子。本来是想写一篇纪念性的文章的,不成想动笔竟成了那个剧本的再现。 记得当时,所有的文字工作都是我来做的,我也担当起“检控官”一职,并荣获“最佳模拟员奖”。只有辩护律师的陈词,是那个饰演“辩方律师”的同学自己完成的。我在准备这个剧本时,曾和他联系,遗憾的是,他的辩护词已经丢失了,所以我只好自己打自己地又写出了辩护词。这样,我倒是可以名正言顺地只属自己的名字了,虽然,大家的通力合作而完成的那次演出给了我的剧本无穷的完善和充实。 尽管如此,我依旧要说,凭借一个法学本科的学生,他很难理解真正的海洋控辩法庭诉讼模式,而且把这样一个发生在中国的案件生硬地套在外国的诉讼模式下审理,难免有贻笑大方之处。还请各位高手见谅! 为了使大家更能看明白其中的审判形式,我特意附了一些理论性的东西在结尾,希望大家能真正获益。 其实,辩论不一定要在赛场上;其实,法庭也是一种变向的赛场;其实,辩论无处不在,因为辩论关系你我人生! 正文 主要人物:王 正,法官,男,45岁,天都市人民法院法官; 杨 天,检控官,男,32岁,天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 永,辩方律师,男,43岁,京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刘 洋,被告,男,21岁,京华大学学生; 杨 杰,控方证人,男,30岁,海淀分局刑警支队警官; 王 林,控方证人,男,25岁,无业; 张 欣,控方证人,女,23岁,京美化妆品公司职员; 李 勇,控方证人,男,29岁,天都动物园兽医; 张学军,辩方证人,男,37岁,京华大学学生辅导员; 李 芹,辩方证人,女,49岁,某公交公司专职司机; 董 君,辩方证人,男,38岁,任和心理诊所医生; 法庭助理一名;法警一名;书记员一名; 陪审团预选人员若干人。 第一幕 陪审团的遴选 地点:法庭内。 法庭内,法官席居于屋内正前方,法官席两侧分别是陪审团席和律师席,观众席与法官席相对。检控官和辩护律师在各自的位置上坐好,法庭助理将20名陪审团预选成员,带入法庭在陪审团席落座。 法庭助理(以下简称助理,大声地):请保持肃静!全体起立,恭请大法官王正入席。 (法官身着黑色法官袍,手拿法官鎚和资料夹,在法官席落座) 助理:请坐下。(大家落座) 法官:各位尊敬的公民,国家赋予各位参与审判的义务和权力。今天各位能拿出自己宝贵的时间来参与到我们即将审理的案件中来,首先我代表国家的司法机构感谢各位。大家知道,我们的陪审团成员的组成是要进行遴选的,我们将从各位中选出十二位,作为最后的陪审团成员。这就意味着,或许各位中有的人将被检控官或者辩护律师以有因或者无因回避权而回避掉,不能最终参与到本案的审理中来,而且还有人可能因为陪审团的人数限制而无法参加审理。对于没有最后成为陪审团成员的各位,这不代表你们没有这个权力和能力,也不代表你们会判罚不公正。只是你们的某些条件是检控官或者辩护律师认为不合适的。在此,我要声明这一点。 现在,我要向各位介绍一下本案的检控官和辩护律师。(面对检控官)检控官杨天先生,(检控官起立,向陪审团席致意)他将代表国家对本案提起公诉;(面对辩护律师)辩方律师王永先生,(辩护律师起立,向陪审团席致意)他来自北京京盛律师事务所,他将作为本案的辩方律师为被告辩护。而我,将作为本案的法官主持案件的审理。请问控辩双方,是否要求对对方以及包括我在内的一切法庭工作人员回避此案。 控方:不要求,法官阁下。 辩方:不要求,大人。 法官:好了,现在,陪审团的遴选正式开始。第一位预选人是:张力先生。 (陪审团席第一位预选人员起立) 法官:检控官,请你提问。 检控官(以下简称控方,起立):好的。感谢各位愿意参与本案的审理主持正义。 张力先生,请问您的职业是什么? 张力:哦,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 法官:辩方律师,你来提问。 辩方律师(以下简称辩方):好的。请问张力先生,您结婚了吗? 张力:是的。 法官:控辩双方是否对张力先生采取有因回避? 控方:不采取回避,阁下。 辩方:不用,法官大人。 法官:好的,张力先生,请坐。第二位预选人是:王萍女士。 (陪审团席第二位预选人员起立) 法官:检控官,你来提问。 控方:王女士,您有孩子吗? 王萍:现在还没有。 法官:辩方律师,请你提问。 辩方:请问您饲养动物吗? 王萍:是的,我有一条白色的狮子狗。 辩方:您很喜欢它吗? 王萍(作喜爱状):当然,我待它像孩子一样好! 法官:控辩双方是否对王萍女士采取有因回避? 控方:不需要,法官阁下。 辩方:大人,鉴于王女士对动物过分宠爱,将有可能影响其公正的判决,请求法庭给予回避。 法官:好的。法庭助理,请将王萍女士带出陪审员席。(法庭助理引导王萍下)第三位预选人是:关至强先生。 (陪审团席第三位预选人员起立) 法官:检控官,请你提问。 控方:您知道此案吗? 关至强:知道的不是很多。 法官:辩方律师,请你提问。 辩方:您对化学知识了解吗? 关至强:我不了解。 法官:控辩双方是否对关至强先生采取有因回避? 控方:不采取回避,阁下。 辩方:不回避,法官大人。 法官:好的,关至强先生,请坐。第四位预选人是:钱林先生。 (陪审团席第四位预选人员起立) 法官:检控官,请你提问。 控方:请问您住哪里? 钱林:大兴县。 法官:辩方律师,请你提问。 辩方:您上过大学吗?钱林:是的,我毕业于农业大学。 法官:控辩双方是否对钱林先生采取有因回避? 控方:不采取回避,阁下。 辩方:不回避,法官大人。 法官:好的,钱林先生,请坐。第五位预选人是:李珊小姐。 (陪审团席第五位预选人员起立) 法官:检控官,请你提问。 控方:您非常年轻,请问您看过心理医生吗? 李珊:没有。 法官:辩方律师,请你提问。 辩方:您是素食主义者吗? 李珊:不是。 法官:控辩双方是否对李珊小姐采取有因回避? 控方:不采取回避,阁下。 辩方:不回避,法官大人。 法官:好的,李珊小姐,请坐。第六位预选人是:刘强先生。 (陪审团席第六位预选人员起立) 法官:检控官,你来提问。 控方:刘先生,看样子您很富裕,您吃过熊掌嘛? 刘强:吃过。 法官:辩方律师,请你提问。 辩方:请问您的职业是什么? 刘强:大地公司董事长 法官:控辩双方是否对王萍女士采取有因回避? 控方:法官阁下,鉴于刘先生的经历,可能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请求法庭给予回避。 法官:好的。法庭助理,请将刘强先生带出陪审员席。(法庭助理引导王萍下)第七 位预选人是:周芳小姐。 (陪审团席第七位预选人员起立) 法官:检控官,请你提问。 控方:又是一位年轻人,请问您的家庭幸福吗? 周芳:是的。 法官:辩方律师,请你提问。 辩方:您离开过自己的父母独立生活吗? 周芳:有的。 法官:控辩双方是否对周芳小姐采取有因回避? 控方:不采取回避,阁下。 辩方:不回避,法官大人。 法官:好的,周芳小姐,请坐。第八位预选人是:罗怡女士。 (陪审团席第八位预选人员起立) 法官:检控官,请你提问。 控方:请问您学过法律吗? 罗怡:略知一二。 法官:辩方律师,请你提问。 辩方:您歧视心理不健康者吗? 罗怡:不啊,他们和正常人是一样的。 法官:控辩双方是否对罗怡女士采取有因回避? 控方:不采取回避,阁下。 辩方:不回避,法官大人。 法官:好的,罗怡女士,请坐。第八位预选人是:王刚先生。 …… (陪审团预选人员被逐个提问,筛选。很快,十二名陪审团成员被选出,这时还有四位预选者) 法官:好的。现在十二名陪审团成员已经选出,检控官和辩护律师你们是否要求行使无因回避权? 控方、辩方:是的,法官大人。 (法官招手示意,检控官和辩方律师一同走到法官面前低声说话,稍顷,离开归座) 法官:好的。检控官和辩方律师要求对关至强先生和罗怡女士进行无因回避。法庭助理请将关至强先生和罗怡女士带出陪审员席。(法庭助理引导关至强和罗怡下)现在,我们必须再选出两名陪审员。下一位预选者是:史军先生。 (陪审团席第十七位预选人员起立) 法官:检控官,请你提问。 控方:请问您的学历? 史军:大学本科。 法官:辩方律师,请你提问。 辩方:那么您的专业是? 史军:英国文学。 法官:控辩双方是否对史军先生采取有因回避? 控方:不采取回避,阁下。 辩方:不回避,法官大人。 法官:好的,史军先生,请坐。第八位预选人是:高山先生。 (陪审团席第十八位预选人员起立) 法官:检控官,请你提问。 控方:您喜欢游览动物园吗? 史军:是的。 法官:辩方律师,请你提问。 辩方:您对您现在的生活状况满意吗? 史军:满意。 法官:控辩双方是否对史军先生采取有因回避? 控方:不采取回避,阁下。 辩方:不回避,法官大人。 法官:好的,高山先生,请坐。现在十二名陪审团成员又一次选出,检控官和辩护律师你们是否要求行使无因回避权? 控方、辩方:不需要,法官大人。 法官:好的。因为十二名陪审团成员已经选出,所以王小飞先生和张明萌女士,只好请你们参加其它案件的审理了。谢谢你们。法庭助理,请将王小飞先生和张明萌女士带出陪审员席。(法庭助理引导王小飞和张明萌下)好。现在我宣布,留在陪审团席的这十二名先生和女士,就将组成我们即将审理的“伤熊案”的陪审团。感谢各位,同时希望各位公正审理,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开庭时间定在本月12日早八时,各位必须准时出席。(法官开始收拾东西) 助理:请全体起立,恭请大法官王正退席。 (全体起立,法官缓步走出法庭) 第二幕 法庭审判 地点:法庭内。
法庭内,法官席居于屋内正前方,法官席两侧分别是书记员席和被告席,被告席后是法警席,书记员席和被告席旁边是陪审团席和检控官与辩方律师席,观众席与法官席相对。观众席前是证人席。 (观众入席,检控官与辩方律师入座,陪审团入座) 助理:请肃静。现在我宣读法庭注意事项。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庭的庄严肃穆。在场所有人在庭审过程中不得离开座位,不得喧哗、鼓掌,在没有得到法官指示时,不得擅自进入审判区。请所有人关闭手机、呼机等一切通讯设备。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和其它扰乱法庭的行为,行为人将承担相应责任。现在,请全体起立,恭请大法官王正入席。 (法官身着黑色法官袍,手拿法官鎚和资料夹,在法官席落座) 助理:请坐下。(大家落座) 法官(敲一下法官鎚):现在开庭!带被告入庭。 (被告由法警带入法庭,在被告席落座。被告大约20岁,学生打扮,很憔悴) 法官:各位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今天我们要审理的案件是今年2月23日下午1点10分发生在天都动物园的伤害动物案。法庭助理,请你宣读起诉书。 助理:起诉书:被告刘洋,男,21岁,汉族,天都市人,大学在读,住天都市正阳街15号。2002年2月23日,被告刘洋因非法伤害动物案,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预审终结,移送天都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判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今年2月23日,被告刘洋携浓度位98%的硫酸,向天都动物园熊山内的熊泼洒,至使熊山内的四只熊有不同程度的伤害。上述犯罪事实,经该院审查,罪证确凿,被告供认不讳。 经查被告刘洋,目无法纪,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伤害动物园的动物,并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手段残暴,罪行严重,民愤极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有关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起诉书宣读完毕。 法官:各位陪审员,起诉书大家已经听清楚了,依照法律程序,我们下面将进行的是控辩双方的陈述阶段,请检控官首先进行开场陈述,请! (检控官走出座位,身着藏蓝色西装,手拿资料) 控方:谢谢法官阁下。 (面对陪审团)女士们、先生们,大家晚上好!当夜幕降临,繁星满天,皎洁的月光普照大地的时候,我们的法庭开始了这起特殊案件的审理。法官、辩方律师、被告以及各位尊敬的陪审员,大家各就各位、各司其职。可是,在北京动物园熊山的一角,大家是否会想到,今天,那里再也不会有以往的喧闹和温馨。因为那里的主人已经含泪离开了自己的局所,它们住进了一家医院,带着满身的伤痛和一颗几近绝望的心离开了自己的家园。女士们、先生们,这是一起充满血腥、骇人听闻的伤害案,几只狗熊是可怜的受害者,而这起案件的策划人和实施者,正是被告席上的被告——刘洋! 尊敬的各位女士、先生,法官阁下已经告诉我们案件的大体经过。如果大家不介意的话,我想告诉大家一些更具体的情况。今年的2月23号,天都动物园的熊山上,几只憨态可掬的熊,做着各种惹人喜欢的动作,它们在乞食,向它们所信赖的人类。人们伴随着爱心,豪不吝惜地投喂着狗熊,用自己的面包、料和各种果品。可是,在这些人中,却有一个学生模样的青年——我们的被告,他也打开了自己所带的玻璃瓶,准确无误地将液体倒向熊那张开的口,洒向熊的背、腿和眼睛,是可乐、苹果汁还是矿泉水?不是,都不是,那是一瓶浓度高达98%的高纯度硫酸! 女士们、先生们,四只熊,东倒西歪,来回翻滚,口中的白沫甩得到处都是,他们双眼紧闭,前抓在不住的揉搓,发出一阵阵痛苦的呻吟。 这就是我们所能看到的全部,或许在经过多次手术,长时间的治疗后熊真的可以恢复健康,可是女士们、先生们谁能告诉我如何才能弥补它们心灵的创伤?人类的文明已经迫使动物离开昔日的乐园,告别曾经无拘无束的生活。人类成为世界的主宰而将动物作为自己的附属。而这起诉讼案件的被告却在向动物们敲响警钟——原来寄居在动物园冰冷的栅栏中乞求人类的施舍也并不安全! 所以他——制造这起祸端的被告必须为此付出代价,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将请出本案的办案警官杨杰先生,本案的见证人王林先生、张欣小姐和动物园的兽医李勇先生出庭作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的确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女士们、先生们,我相信有了这些证据,充满正义感和爱心的人们是不会无动于衷的,不是吗?庆幸上帝选择了各位,女士们、先生们,今晚你们将作为正义的化身,伸张正义,主持真理,上帝会在天界中注视着我们,因为他不希望看到任何生灵随意遭受虐待和伤害,他更不希望看到正义和爱心遭受践踏和羞辱!各位,除了上帝,我们大家也在注视着你们,其中还有一双双受伤的来自异类的 眼睛。世间生灵均应平等不受摧残,不要让我们失望,也不要让那受伤眼睛中期盼的目光从此消逝。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不要再犹豫了,行使上帝赋予你们的权利吧!判定被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成立! 谢谢各位。(走回座位) 法官:好的。下面请辩方律师作开场陈述。 (辩方律师走出座位,身着黑色西装,手拿资料) 辩方:谢谢法官大人。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好!正如检控官先生所说,在皎洁的月光普照大地的时候,我们的法庭开始了一起特殊案件的审理。站在各位面前,我遗憾而又庆幸。遗憾的事,那动物园中的几只熊的确受到了伤害,而这里面,我的当事人刘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让我感到庆幸的是,今天,我能以辩护人的身份站在这里,代表我的当事人把这件事情说清楚。是的,这件事情带给我的震惊不比任何人——包括法官、各位陪审员还有那位义愤填膺的检控官少。我所感到的遗憾也深深刺痛自己的心。但是,除去对那些熊的悲惨遭遇所带给我的遗憾和沉重外,我更关注的是,我的当事人为什么这样做和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而通过调查,这些资料所表明的事实带给我的是更多的惊异和遗憾! 其实,我不是一名合格的辩护律师,我甚至不懂得要为犯罪嫌疑人作“无罪的推定”。所以,当我接手这起案件时,事实上我是很反感的。“这样残忍的罪行,就让他去坐牢吧!”我自己曾一度这样想。但是,随着调查的深入,我发现这起案件并不如我们想象的简单。一名名牌大学的优秀生设计的伤熊事件,其背后还有很多不易看到的东西。而伴随我将这些东西放在自己的眼前,我对当事人的态度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 请允许我做个不道德的比较。如果有人问我在这起案件中谁最可怜,我要说的是:我的当事人——刘洋! 作为一名知情者,从人性的角度,我希望刘洋是没有罪的;作为一名律师,从法律上研究,我确信刘洋是没有罪的。今天,我所要做的工作,便是将那些我所看到的隐藏在案情背后的东西昭示于众,请各位评判我的当事人是否有罪。感谢上帝,挑选各位组成陪审团来定夺此案。我们都知道各位经过选拔出来的,具有超人的良知和理性,各位都想给这个案件一个合理的结局,也希望能够为我的当事人一个合理的交代。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各位不会如我一般只作“有罪推定”,也不会依照表面现象草率审结此案。 我想,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案件审理的正义和公平!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一个孩子是什么样的人,不能仅仅看其一时的行为。而更多的要了解其日常的生活状态和行为模式。作为尚未步入社会的我的当事人,最了解他的莫过于他的父母和老师。遗憾的是,刘洋父母很早离异,所以我只好请出他的母亲——李芹女士出庭作证,告诉各位刘洋是在什么样的状态下生活的。同时,我还要请出刘洋在学校的辅导员——张学军老师,这样,我们就可以了解到他在学校的表现,从而使我们大家对我的当事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也许大家不会相信,就是这样一个在全国最名牌的高校中被保研的高才生其实是患有心理疾病的。所以,今天心理医生董君也将作为我的证人向大家介绍一下刘洋的心理健康状况。 这就是我所要向法庭提供的三个证人。是的,对于现场的证人我没有提供,因为我觉得检控官先生已经提供得足以说明现场的情况。我无意于在事件发生的情节上与对方纠缠,从而混淆各位陪审员的思维。我只是要辩护的是,这伤熊的责任是否完全应该由我的当事人来负,以及应该由他怎样负责。 在证人作证后,我相信在座的各位和我一样,清楚地认为刘洋本身就是一个受害者,从而做出了伤害他者的行为,那么是不是应该由本已受害的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呢?况且,对于检控官所指控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我的当事人的行为是根本与之不符的。 我们都知道,这条罪名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进行猎捕、杀害的行为,在法庭辩论结束中,我将告诉大家的是,这一事件的受害者——动物园的熊根本不是什么“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 或许我真的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因为我实在找不到法条中有哪一款是可以对我的当事人置罪的,或许检控官也找不到,所以就拿了这条罪名。那么我要说的是,如果谁都找不到合适的罪名,恰恰表明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好了,陪审团的女士们和先生们,感谢各位听我的辩护词。希望各位能不受一切干扰地利用自己内心的评判标准给我的当事人一个合理的判决,我们期待着。谢谢! 谢谢,法官大人!(走回座位) 法官:好的。依照法庭程序,下面将要进行法庭质证阶段。在质证阶段,将先请出控方的证人,随后请出辩方的证人,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检控官,你有证人要向法庭提供吗? 控方:是的。法官阁下。我请法庭允许控方一号证人杨杰出庭作证。 法官:请法庭助理将控方一号证人杨杰警官带入证人席。 (法庭助理引导杨杰从门外入席,站在证人席后,证人席上有一本《圣经》) 助理:请证人将右手放在《圣经》上。你发誓只说真话,说的都是真话,而且除真话不说吗? 警官杨杰(以下简称警官):我发誓!(证人坐下) 法官:检控官,你可以提问了。 控方(走出座位,来到证人席前):请介绍你的姓名,年龄和职业。 警官:杨杰,30岁,现在天都市海淀分局刑警支队工作。 控方:2月23号下午2点左右你在哪里? 警官:我在天都图书馆附近巡逻。 控方:在巡逻过程中,发生了什么事情? 警官:我们忽然接到命令,要我们去天都动物园制止一起“伤熊案件”。 控方:到动物园后,你看到了什么? 警官:我们到了动物园后,看见熊山围了很多人,熊伤得很厉害,叫声很恐怖! 控方:被告人是你当场抓住的吗? 警官:不是。我们在动物园派出所见到了工作人员抓住的犯罪嫌疑人。 控方:那么,你见到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被告席上的被告吗? 警官:是的,我可能永远也忘不了他! 控方:哦?为什么? 警官:因为当时我想 ,这家伙这么狠,一定是一个穷凶极恶的歹徒。没有想到,是一个文弱的学生,所以印象特别深刻。 控方:你在现场是否提取了凶器? 警官:没有。但是动物园的工作人员给了我一个盛硫酸的瓶子,里面还有少许的残留液体。 控方:你能确定那个瓶子就是被告用来伤熊的吗? 警官:是的,因为我们抓获他以后就呼叫总部,派人来进行无证和法医鉴定,并妥善保护了现场。据目击者证明,曾亲眼看见被告用这个小瓶向胸身上泼硫酸。而且后来我们痕迹检验的结果也表明,瓶子上的指纹确实是被告刘洋的。 控方:你能肯定硫酸是被告特意买来伤熊的吗? 警官:根据我们的调查,是这样的。 控方(面向法官):法官阁下,控方恳请把硫酸瓶列为法庭一号物证,向陪审团展示。 法官:好的。 (法庭助理呈上物证——盛少许硫酸的小瓶。控方律师向法官展示,又向辩方律师展示,在得到允许后,向陪审团展示物证。陪审团看后,发出惊叹。) 控方:这就是刑警支队交来的物证。被告被抓获的时候很慌张吗? 警官:我到动物园时,他已经被动物园的工作人员抓获。据说,他是再泼熊以后,还绕熊山走了一圈看看,然后从容地走了。动物园的工作人员尾随将他抓获,他未作任何反抗。 控方:当时他有什么特别的反应吗? 警官:我听人说他被捉时喃喃地说:“完了。” 控方:好的。法官阁下,我没有问题了。(走回,落座) 法官:辩方律师,你有问题吗? 辩方:是的,法官大人。(走出座位,来到证人席前)警官先生,是你对我的当事人进行预审的吗? 警官:是的,我和我的助手王冰一起预审的。 辩方:你能保证你的预审是公正的吗? 控方(站起,大声地):我反对,我反对辩方律师作侮辱性的提问! 法官:反对有效,请辩方律师注意用词。 辩方:好的。其实我的意思是,我的当事人刘洋还是一个学生,我怕他被你们吓着,对不起。 警官:没关系,我们知道他残害动物,心里很气愤,开始语气是挺严的。(笑) 辩方:那你们问了他什么问题? 警官:我们问他为什么用硫酸泼狗熊,硫酸又是从什么地方弄来的。 辩方:他是怎么回答的?可不可以把当时的情况给我们具体描述一下。 警官:开始他不说话,发呆,傻乎乎的样子,好像在琢磨什么似的。在我们的追问下,好半天,他才说了句“能给我支烟吗”。 辩方:那你给了吗? 控方(站起,大声地):我反对,反对辩方律师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法官:反对有效,辩方律师,请你问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辩方:(笑)我只是想让大家知道一些具体细节。 警官:(笑)我给了,其实这是常有的事。可是他又不会吸烟,呛得自己咳嗽。我乐了,我说你不会吸烟你装什么呀?这时,他突然“扑通”一声跪在我们面前,泪水一下子全流下来了。他说,叔叔,我说了你们放我回家吧,我妈还等着我呐。她要知道我被公安局抓了,她会疯的。叔叔,我求求你们了! 辩方:然后呢? 警官:在以后的审问中,他很配合我们。几乎是我们问什么他答什么,很老实! 辩方:那他说为什么这样做了吗? 警官:他的回答很出乎我们的预料,他说他泼熊完全是为了检验熊的嗅觉是否灵敏。而且他说书上写着熊的嗅觉很灵敏,觉得它是会马上躲开的。(摇头)真是不可思议。 辩方:你觉得他说的是真话吗? 警官:是,这一点我确信! 辩方:能问一下你从警多少年了么? 警官:13年了。 辩方:那好,警官先生,以你的经验,你认为我的当事人是一个穷凶恶极的歹徒吗? 警官:我觉得不是。我从来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给我的感觉就是整个一个书呆子——犯傻。 辩方:法官大人,我没有问题了!(走回,落座) 法官:检控官,你还有问题要询问证人吗? 控方:没有了,阁下。 法官:请法庭助理将控方一号证人杨杰警官带出法庭。 (法庭助理引导证人走出法庭,自己回到座位) 法官:检控官,你还有证人要向法庭提供吗? 控方:是的。法官阁下。我请法庭允许控方二号证人王林先生出庭作证。 法官:请法庭助理将控方二号证人王林带入证人席。 (法庭助理引导王林从门外入席,站在证人席后) 助理:请证人将右手放在《圣经》上。你发誓只说真话,说的都是真话,而且除真话不说吗? 路人王林(以下简称路人甲):我发誓!(证人坐下) 法官:检控官,你可以提问了。 控方(走出座位,来到证人席前):请介绍你的姓名,年龄和职业。 路人甲:王林,25岁,待业。 控方:王先生,请问今年2月23号下午,你在哪里? 路人甲:动物园,陪女朋友逛呢。 控方:那么你在熊山看见了什么呢? 路人甲:我看到一个人在往熊身上泼硫酸!熊身上都乎乎冒白烟呢。 控方:他泼了多长时间? 路人甲:一分多钟吧,他神情专注,那丫还抿嘴笑呐! (观众骚动) 法官(敲法官鎚):请保持肃静! 控方:你能不能给我们做一下他的动作和表情? 路人甲(站起,作幸灾乐祸地倒硫酸状):嘿,就是这样! 控方:谢谢,我的问题问完了。 法官:辩方律师,你有问题吗? 辩方:是的,法官大人。(走出座位,来到证人席前)王先生,请问您是怎么知道我的当事人是在用硫酸泼狗熊,而不是用盐酸或者硝酸? 路人甲(一愣):恩……大家,大家不都是说用硫酸的吗? 辩方:这么说您是听说的而不是看见的? 路人甲:我……我当然是亲眼看见的,他的手里拿的硫酸瓶子! 辩方:你确信看清楚了吗? 路人甲:当然。 辩方:你当时大概离他有多远? 路人甲:大概,四五十米吧。 辩方:那你的视力很好啊? 路人甲:那当然,我俩眼都是2.0! 辩方(走开一段距离,从自己的桌上拿起一个瓶子展示):请问王先生,他用的是这个瓶子吗? 路人甲:(楞了一下)阿……对,对,对,就是这个瓶子! 辩方:谢谢,这是我喝水的瓶子。只不过与那个硫酸瓶相似罢了。王先生,很遗憾,你的视力并不像你说的那么好,我们之间的距离最多不过十米。所以,你根本不可能在四十多米外看清我的当事人刘洋手中的瓶子和表情。您的表演很生动,但是王先生,您刚才所做的所谓“证词”——通通是谎言!!!我没有问题了,法官先生。(走回,落座) 法官:检控官,你还有问题要询问证人吗? 控方(摇头):没有了,阁下。 法官:请法庭助理将控方二号证人王林带出法庭。 (法庭助理引导证人走出法庭,自己回到座位) 法官:检控官,你还有证人要向法庭提供吗? 控方:是的。法官阁下。我请法庭允许控方三号证人张欣小姐出庭作证。 法官:请法庭助理将控方三号证人张欣带入证人席。 (法庭助理引导张欣从门外入席,站在证人席后) 助理:请证人将右手放在《圣经》上。你发誓只说真话,说的都是真话,而且除真话不说吗? 路人张欣(以下简称路人乙):我发誓!(证人坐下) 法官:检控官,你可以提问了。 控方(走出座位,来到证人席前):请介绍你的姓名,年龄和职业。 路人乙:张欣,23岁,京美化妆品公司职员。 控方:请问张小姐,今年2月23号下午你在什么地方? 路人乙:在天都动物园和几个朋友玩。 控方:请问你去熊山了吗? 路人乙:是的,我去了。 控方:可以告诉大家你看到什么了吗? 路人乙:我在熊山旁看熊向游客作揖讨东西吃,突然一声撕心裂肺的哀吼,那熊像被沸水烫伤的婴儿般不停地狂抓,全力抖动着笨重的身躯,似乎想把灼伤的皮肉和骨头甩开来,疼痛加剧了熊的暴怒,它用前双掌点地,不断地上下跳动打滚,沉闷地吼叫不曾间断。 控方:非常好!那么,是什么使熊有如此的反应呢? 路人乙:因为有人向它泼了硫酸! 控方:你看到是谁了吗? 路人乙:是的,我看到了。 控方:请你指给大家看,伤害熊的人是否就在法庭上。 路人乙(站起来,愤怒地):他就坐在被告席上。 控方:你肯定他就是你在动物园看到的那个向熊身上泼硫酸的人吗? 路人乙:对,我肯定! 控方:好的。你看清被告当时所使用的凶器了吗? 路人乙:是用一个硫酸瓶装着硫酸。 控方(举起法庭一号证物和其它两个相似的瓶子):张小姐,请你辨别一下,被告的所用的是哪一个瓶子? 路人乙(仔细辨认,坚决地指向法庭一号证物):是这个! 控方:好!那么,你以后还会到熊山来游玩吗? 路人乙:不了不了,太恐怖了,我想我再也不会来了! 控方:谢谢你的回答,法官大人,我的问题问完了!(走回,落座) 法官:辩方律师,你有问题吗? 辩方:是的,法官大人。 法官:现在由辩方律师对证人发问。 辩方(走出座位,来到证人席前):谢谢法官大人,张小姐,你的描述这样具体生动,是不是事先已经编好了哪? 路人乙:不……不是的! 控方(站起,大声地):我反对,法官阁下!对辩方律师无根据地怀疑我的证人! 法官:反对有效。辩方律师,请你问其它的问题。 辩方:好的。那么张小姐,你确信当时看到的就是我的当事人,就是那个硫酸瓶吗? 路人乙:是的。 辩方:你的朋友能证明你当时确实看到了吗? 路人乙:我们当时分散了,他们不在我的旁边。 辩方:那就是说不能了。那么,光凭你一人之词我们又怎么能相信你的确看到了事实的真相哪? 路人乙:这…… 辩方:你喜欢动物吗? 路人乙:喜欢。 辩方:所以你不能让动物受到一点伤害,即是动物的一点不正常反应,你也会感到很痛苦,很震惊,是吗? 路人乙(慌乱):恩,恩,这个,不……是。 辩方:所以你才会把场景描绘得如此夸张,是吗? 控方(站起,大声地):我反对,我反对辩方律师没有证据作无理推断。 法官:反对有效。 辩方:那好,法官大人,我没有问题了!(走回,落座) 法官:检控官,你还有其它问题要询问证人吗? 控方:没有了,阁下。 法官:请法庭助理将控方三号证人张欣带出法庭。 (法庭助理引导证人走出法庭,自己回到座位) 法官:检控官,你还有证人要向法庭提供吗? 控方:是的。法官阁下。我请法庭允许控方四号证人兽医李勇出庭作证。 法官:请法庭助理将控方四号证人李勇带入证人席。 (法庭助理引导李勇从门外入席,站在证人席后) 助理:请证人将右手放在《圣经》上。你发誓只说真话,说的都是真话,而且除真话不说吗? 兽医李勇(以下简称兽医):我发誓!(证人坐下) 法官:检控官,你可以提问了。 控方(走出座位,来到证人席前):请介绍你的姓名,年龄和职业。 兽医:李勇,29岁,现在天都动物园兽医处工作。 控方:受伤后的黑熊是由您饲养并看护的吗? 兽医:是的。 控方:一共有几只熊受到伤害? 兽医:有4只,其中一只检查其为背部、左臂轻微灼伤外,其它3只伤势严重。 控方:给我们大家简略介绍一下吧。 兽医(打开资料夹):好的。伤势严重的分别是黑熊,马熊和一只棕熊。几只熊不同程度出现表皮灼伤,黑熊灼伤达2%左右,特殊部位烧伤包括双眼部,口腔,食道上部,而且发现皮下感染。马熊胸前有30×10厘米大小的皮肤撕裂伤,右前肢外侧有40×7厘米的伤口。棕熊烧伤面积为5%至8%,下齿龈出血,口颚肿胀,舌面大面积坏死。那里有我递交的照片! 控方:法官阁下,控方请求将熊的照片作为法庭二号物证,展示给陪审团。 法官:好的。 (法庭助理呈上物证——伤熊的照片。控方律师向法官展示,又向辩方律师展示,在得到允许后,向陪审团展示物证。) 控方:谢谢您细致的描述,那么熊康复的可能有多大? 兽医(作痛苦状):不可能完全康复。比如黑熊,可能会造成角膜穿孔,影响视力,直至失明,而受伤的熊因为病情和精神恐惧,已经食欲不振,疏远人类,状况很不妙! 控方:是您从小养起它们的吗? 兽医:是啊!我待它们如儿女一样,可是……(哽咽)它们现在都仇视地看着我,动物已对我们绝望,我……唉!(愤怒,悲痛) 控方:那么给我们具体介绍一下这些熊的种类背景,好吗? 兽医:好。伤势较轻的马来熊,别名小狗熊,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国际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黑熊,别名狗熊、瞎子,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国际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棕熊,别名马熊、藏马熊,为国家二重点保护动物,国际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控方:很专业,谢谢!这么说,它们是野生动物了? 辩方(起立,大声地):反对,法官大人!反对检控官向非专业人士问专业问题。 法官:反对成立。请检控官问其它问题。 控方:好的。你待它们如儿女,那么我可不可以认为熊是你的宠物? 兽医:怎么会,它们可都是野兽啊! 控方:好的。女士们、先生们,请大家记住:熊是野兽!如果可能,我想去动物园看看,什么时候才能再次见到憨态可拘,活泼可爱的熊尽情嬉戏玩耍呢? 兽医:不好说,也许会很久吧。 控方:也许永远不会有。(面向法官)法官大人,我没有问题了!(走回,落座) 法官:辩方律师,你有问题吗? 辩方:是的,法官大人。(走出座位,来到证人席前)李先生,你好!我不希望您的悲痛影响作证,好吗? 兽医:不会的。 辩方:您说您从小养它们,可以告诉我熊的来历吗? 兽医:熊是动物园花数万元买回来的,我们还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来修建场地,配置设备,购买饲料。 辩方:是为了让大家观赏、招揽游人以获取营业收入? 兽医:当然。 辩方:也就是说从小熊就被圈养了? 兽医:是这样! 辩方:熊伤了,您很伤心? 兽医:是的,因为我看着它们长大。 辩方:所以你希望判定我的当事人有罪? 兽医(犹豫):是的,可是…… 辩方:好的。李医生,那么这几只熊是否有生命危险呢? 兽医:没有,可是…… 辩方:没有,好的。一点的死亡可能都没有。我没有问题了,法官大人!(走回落座) 法官:检控官,你还有其它问题要询问证人吗? 控方:没有了,阁下。 法官:请法庭助理将控方四号证人李勇带出法庭。 (法庭助理引导证人走出法庭,自己回到座位) 法官:检控官,你还有证人要向法庭提供吗? 控方:没有了,法官阁下。 法官:辩方律师,你是否有证人要向法庭提供? 辩方:是的,辩方请求法庭允许辩方一号证人老师张学军出庭作证。 法官:请法庭助理将辩方一号证人张学军带入证人席。 (法庭助理引导李勇从门外入席,站在证人席后) 助理:请证人将右手放在《圣经》上。你发誓只说真话,说的都是真话,而且除真话不说吗? 老师张学军(以下简称老师):我发誓!(证人坐下) 法官:辩方律师,你可以提问了。 辩方(走出座位,来到证人席前):请介绍你的姓名,年龄和职业。 老师:张学军,37岁,现在京华大学任学生辅导员。 辩方:我的当事人刘洋是你的学生吗? 老师:是的。 辩方:张老师,据你所知,刘洋是怎样一个人呢? 老师(略一思考):他很爱学习,思维敏捷,成绩非常好。不过,性格很内向,不爱和人打交道,自理能力也不强,我感觉他挺封闭的。 辩方:你的根据是什么? 老师:刘洋身边几乎没有朋友,当然更不会有仇人。平时他住校,两周回一次家吧,有时候也不回去。刘洋没有谈过恋爱,就和没有长大一样,这孩子平时挺苦的。 辩方:那么您认为他这次出事是偶然还是必然呢? 老师(坚定地):绝对偶然! 辩方:为什么? 老师:他品学兼优,没有理由的,可能是压抑太久了吧。大学的竞争太残酷了!(作思索状) 辩方:您认为他是不是好学生呢? 控方(站起,大声地):我反对,法官大人,反对辩方律师对当事人进行模糊界定。 辩方:法官大人,老师对学生是最了解的,当事人处于何种状态至关重要,请允许我问完。 法官:反对无效,辩方律师请继续。 辩方:张老师,请回答。 老师:他当然是个好学生。 辩方:为什么? 老师:他学习十分优秀,2000年代表我们学校赢得数学建模大赛二等奖。年年拿奖学金,要知道,在京华这样的学校,不容易啊!哦,他还被保送读研究生! 辩方:作为老师,请您说说现在的感想。 老师(痛苦地):我是不合格的,对学生关心了解得太少,帮助引导得不够,刘洋是一个好苗子,犯错误也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激动地)有了错误就改啊,给刘洋一个机会吧,他可是不可多得的可塑之材啊! 辩方:法官大人,我没有问题了!(走回,落座) 法官:检控官,请你提问。 控方(走出座位,来到证人席前):您好,张老师,您刚才讲被告品学兼优,是吗? 老师:(点头)是的。 控方:那么您告诉我,一个丧失人性,人格不健全的人能称之为品学兼优嘛? 辩方(站起,大声地):反对!反对控方作无根据的推定! 法官:反对成立,请控方注意你的提问方式。 控方:好的。您现在还坚持被告的伤熊事件是一个偶然吗? 老师:当然。我确信! 控方:为什么? 老师:在我们这样的名牌大学里,像他这样的高才生怎么会毫无恻隐之心,干出这样荒诞的事情呢?肯定是偶然嘛! 控方:对不起,我想我必须纠正你,不是荒诞而是凶残!好的,那么作为一名大学老师,您一定知道“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了?? 辩方(站起,大声地):我反对,这不是证人应该考虑的问题。 法官:反对有效,检控官请你提其它问题。 控方:是的,法官阁下。张老师,我想你也一定会同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吗? 老师:是的。 控方:那也就是说,人一旦犯法就应受到惩罚,无论他的出身、家境、学识,即使刘洋这样的高才生也不例外,对吗? 老师:对,可是…… 控方:好的。法官阁下,我没有问题了。(走回,落座) 法官:辩方律师,你还有其它问题要询问证人吗? 辩方:没有了,阁下。 法官:请法庭助理将辩方一号证人张学军带出法庭。 (法庭助理引导证人走出法庭,自己回到座位) 法官:辩方律师,你还有证人要向法庭提供吗? 辩方:是的。法官阁下。我请法庭允许辩方二号证人李芹女士出庭作证。 法官:请法庭助理将辩方二号证人李芹带入证人席。 (法庭助理引导李芹从门外入席,站在证人席后) 助理:请证人将右手放在《圣经》上。你发誓只说真话,说的都是真话,而且除真话不说吗? 母亲李芹(以下简称母亲):是的,我发誓!(证人坐下) 法官:辩方律师,你可以提问了。 辩方(走出座位,来到证人席前):请介绍你的姓名,年龄和职业。 母亲:我叫李芹,今年49岁,是专职司机。 辩方:请问你和我的当事人刘洋是什么关系? 母亲(流泪):洋洋是我的儿子。 辩方:您能为我们介绍一下刘洋的生活环境吗? 母亲:我们家洋洋很苦,他从小就没有了父亲,没有父爱,是我一个人把他拉扯大。我们家每月只有一千元的收入,却要养活祖孙三代。洋洋从小就没有享过福,现在还穿着初一时的校服,洋洋真的太苦,太可怜了啊!(哭) 辩方:李女士,刘洋出了这样的事,我们也很难过,请你注意自己的情绪,相信法律会善待刘洋,好吗? (母亲含泪点头,擦脸) 辩方:你理解刘洋的性格怎么样? 母亲:洋洋很窝囊,从来不和人打架,也不出去玩。他很少说话,他好像总是很害怕的样子。不过洋洋很懂事,很孝顺也很争气,从来不让我操心,他也不会惹祸的。 辩方:刘洋的自理能力很差吗? 母亲:是这样的,在上大学以前,所有的家务活都是我做的。我想孩子已经很苦了,将来只要读书就好了,有出息就行了,所以就不让他做。他也不会做。 辩方:刘洋的成绩怎么样? 母亲:洋洋成绩很好!从上小学开始他就是第一名,前不久还拿了大奖。广奖状和奖牌就有一大箱呢。可是,可是刚要读研究生,谁知道会出这样的事,我的命好苦啊!(大声哭) 辩方:李女士,请你正面告诉我,刘洋对动物有厌恶感吗? 母亲:没有啊!我们洋洋很喜欢小动物的。他从小就喜欢养猫啊狗的,现在家里还有几只鹦鹉,也是洋洋养的。他还想考生物系呢。 辩方:也就是说刘洋的行为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完全出于对动物的无知和好奇,是吗? 控方(站起来,大声地):我反对!辩方律师用无事实根据的推想误导陪审员。 法官:反对有效。 辩方:好的。李女士,事情发站到现在,你有什么想说给陪审团的吗? 母亲(转向陪审团,痛苦地):我20年前就离了婚,含辛茹苦地把洋洋拉扯大,我不能连他也失去啊!求求你们,救救我们家洋洋,他不是个坏孩子。他是犯了错,但是他可以改啊!不要判他入狱,否则让我和他姥姥怎么活啊!求求你们了,他还年轻,他的路还长! 辩方:李女士,请您保重身体。我的话问完了,谢谢法官大人。(走回,入座) 法官:检控官先生,你有问题吗? 控方:是的。(走出座位,来到证人席前)李女士,作为一名孩子的父亲,我很不情愿在这里与您交谈。您是一位出色的母亲,您对刘洋的爱让我们感动。但是,作为检控官我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控诉他有罪,请您谅解,同时请您配合我们,如实回答问题,好吗? 母亲(含泪点头):好的。 控方:刘洋的成绩很好,是吗? 母亲:是的。 控方:也就是说从小他就很聪明,思维上没有什么不正常。 母亲:这……他很沉闷,总是自己呆着,不爱理人。 控方:好,那么他在大三时担任过团干部,您知道吗? 母亲:我知道。 控方:据我调查,他任团干部期间也组织过活动,而且很积极,是吗? 母亲:我不清楚,他很少和我说学校的事情,我记得他说不想干,想一心一意读书,学习。 控方:好的。刚才你说刘洋很喜欢动物,曾想考生物系,是吗? 母亲:是的。 控方:为什么又改了学习机电? 母亲:因为我认为生物学没有前途,洋洋听话,就改了志愿。 控方:好,家里的小动物是刘洋养的吗? 母亲:是的。 控方:是他亲自照看吗? 母亲:是,啊,不。他没有时间,我也怕他玩物丧志。所以…… 控方:所以事实上养动物的是您,而不是他。那么李女士,我了解刘洋曾试图把鹦鹉双腿捆住,是吗? 辩方(站起,大声地):我反对。法官大人,控方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控方:法官阁下,我的问题与本案有很大的关系,这将表明被告是否真的喜欢动物。 法官:反对无效。证人必须回答这个问题。 (控方请的动作,向李女士)。 母亲:他是为了给鸟治病…… 控方:也就是说回答是肯定的了? 母亲:啊……是。 控方:您很爱他吗? 母亲:当然了,我是他妈妈。 控方(站起,大声地):如果刘洋被判入狱,您会怎样呢? 辩方:反对,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 法官:反对有效。 (母亲作抽泣状) 控方:我想,您已经告诉我们答案了。(转向陪审团)女士们、先生们,李女士与被告生活了20年,相依为命,她怎么会不了解刘洋在学校的情况,为什么要把自己饲养的动物说成被告饲养的呢?我们都知道母爱是世界上最可贵的爱,为了自己的儿子,母亲可以付出一切。包括——为儿子作伪证!!! 辩方(站起,大声地):我反对,反对检控官的主观臆断! 母亲(哭喊):不,我没有,洋洋太苦了,我没有啊!!! 控方(不予理会,大声地,急速地):所有的一切都是因为呢不想刘洋坐牢!!!是不是? 辩方(大声喊):法官大人,我反对!!! 母亲(大哭大喊):不、不、不…… 法官(猛敲法官鎚):肃静,肃静。检控官请注意你的情绪。 控方(长出一口气):是的,法官大人。对不起,李女士,我没有问题了。(走回,落座) 法官:辩方律师,你还有其它问题要询问证人吗? 辩方:不用了,大人。 法官:请法庭助理将辩方二号证人李芹带出法庭。 (法庭助理引导证人走出法庭,自己回到座位) 法官:辩方律师,你还有证人要向法庭提供吗? 辩方:是的。法官阁下。我请法庭允许辩方三号证人董君医生出庭作证。 法官:请法庭助理将辩方三号证人董君带入证人席。 (法庭助理引导董君从门外入席,站在证人席后) 助理:请证人将右手放在《圣经》上。你发誓只说真话,说的都是真话,而且除真话不说吗? 医生董君(以下简称医生):是的,我发誓!(证人坐下) 法官:辩方律师,你可以提问了。 辩方(走出座位,来到证人席前):请介绍你的姓名,年龄和职业。 医生:董君,38岁,北京任和心理诊所医生。 辩方:你了解我的当事人刘洋的心理状况吗? 医生:是的,非常了解。 辩方:你是怎样了解到的呢? 医生:案发后,我经刘洋母亲的请求,在公安局的同意下与他见过面,他的情况很典型。 辩方:请具体讲一下。 医生(戴上眼睛,打开资料夹):刘洋在认识发展上是有缺陷的。情绪,性格发展极不成熟。虽然心理障碍在他成人以后才表现出来,但其形成却是在其婴儿时期,这就称为婴儿精神病源学。刘洋从没有任性的表现,没有自我意识,他生活不能自理,行为不能自控,最终导致情绪饥饿。从心理学上讲,情绪压抑太久,就要扭曲地表达,这种过分的压抑和自我意识的过分膨胀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一般会以爆发的形式,冲动的形式表现出来。伤熊就是因此而生的。 辩方:那是不是说,由于从小客观环境的影响,刘洋存在严重的心理问题,而他所做的一些事情,甚至他自己都无法意识到其后果的危害性呢? 医生:是这样的! 辩方:谢谢!(面向法官)法官大人,我没有问题了!(走回,落座) 法官:检控官,请你提问。 控方(走出座位,来到证人席前):您好。一份合格的心里诊断证明是要以被检验者的从小到大的心理状况和其周围人的具体描述为基准的,是吗? 医生:是的。 控方:那么关于被告的心理测试报告也是这样得来的了? 医生:是……啊,不!我无法在短时期内得到那么多的资料。 控方:那么董医生,你又是如何得出如此确定的测试结果呢? 医生:他的病例很典型,我想…… 控方(打断说话):你想?!好的,董医生,请问在你以往的判断中是否出现过偏差或者错误? 辩方(站起,大声地):我反对,法官大人。反对检控官泄漏我证人的个人隐私。 控方(面向法官):法官阁下,证人的分析结果准确与否与当事人的精神情况有密切关系,我恳请法庭允许我继续提问。 法官:反对无效。证人必须回答问题。 控方(面向证人,作请的手势):请吧,董先生。 医生(沉思,做痛苦状):是的,有过,可是那是因为…… 控方:好的,有过!法官阁下,我没有问题了。(走回,落座) 法官:辩方律师,你是否还有问题要问证人? 辩方:没有问题了,法官大人。 法官:请法庭助理将辩方三号证人董君带出法庭。 (法庭助理引导证人走出法庭,自己回到座位) 法官:辩方律师,你还有证人要向法庭提供吗? 辩方:没有了,法官大人。 法官:好的,现在控辩双方的证人已经询问完毕,也就是说法庭质证阶段结束。现面要进行的是双方的结案陈词阶段。首先请检控官进行结案陈词。 (检控官走出座位,面向陪审团) 控方: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在紧张有序的质证后,相信大家对案件已了然于胸,对证据的取舍也有了判断。我不想说太多,以免影响大家初步形成的裁判取向,因为我相信各位的判决使充满爱心、正义和仁慈的。是的,这一点我毫不怀疑。但是我又不得不总结前面证人的言辞,这是我的职责,也是我能帮助各位使判决更加完善的所在。 女士们、先生们,我的证人:杨杰警官、王林先生、张欣小姐、李勇医生都做了他们诚实的证言。纵然,其中有人做了夸张的陈述,可那是出于对这件事情的愤怒,对受害者的爱怜,而非基于他们道德或人格的不足。对于言过其实的部分,我恳请陪审团的女士们和先生们不予注意,但诚实可靠的部分,大家应该斟字酌句。 正如我在开场陈述中所言,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张欣小姐所提供的那个用来伤害熊的硫酸瓶已经证明,伤害狗熊的就是被告,这一点毫无置疑。所以,在确定作案人的问题上,我和辩方律师没有任何的分歧。 我们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以及被告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动物园的李勇医生告诉我们,虽然他对熊像对亲生的儿女一般好,但野兽就是野兽。试问各位,熊是不是野兽,野兽又是不是野生动物呢?《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条约》中明文规定,熊是 属于国际一级的重点保护动物,这不正是符合该罪中“珍贵”的界定吗? 什么是“杀害”?事实上,“杀”意为虐杀,“害”则为残害,相信在座的各位没有人认定这不是残害吧?很显然!因为兽医李勇先生的话令人惊心动魄;因为张欣小姐看到熊的惨状而不愿再来熊山游玩;更因为那些残害将给熊造成后半生的残疾,给人类做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被告的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善意的过失呢?杨杰警官的调查表明,被告的硫酸是特意买来伤熊的,他把硫酸瓶放在包中,带着到了熊山,还围着熊山走了一圈观察许久,然后才从容地对准目标泼洒硫酸。这难道还能是过失吗?这不是对“善意”最大的讽刺吗?被告,作为一个全国最著名高校的准研究生,作为一名学习过《法学基础》的可塑之才,难道不知道熊是珍贵的野生动物吗?不可能!是的,被告的动机是幼稚的、可笑的,但这丝毫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也许正是被告动机的愚蠢性才使辩方律师提出被告精神不健全的假设,而事实呢?被告的学习成绩非常好,思维敏捷,在伤熊事件之前作了精彩的策划和准备。他学过法律,在被抓住时还喃喃自语:“完了”。这像是一个精神病患者所为吗?是的,残酷的现实使我们不得不相信这样一个事实,我们的教育体制本身存在很大的欠缺,造成了这种高分低能的学生,或许我们可以承认被告人格障碍,心理不健全,但遗憾的是,心理障碍不等于精神病;而刑法规定的减免刑罚只是针对辨认控制能力而言,与心理障碍无关。 说道这里,我必须提到辩方三号证人,那位看上去很专业的心理医生——董君。是的,他的讲解生动、具体,令人信服。但是,据我调查,他并未得到必备的资料就草率地做了确定的结论,这显然不合法也是不合理的。况且,他的判断并不十分准确,曾经有过错误,这使我不得不担心他这次结论的准确性。是的,董先生为人诚实、善良,本着救人的原则迫切希望能帮助被告逃离牢狱之灾。遗憾的是,法律的严肃性容不得半点虚假和草率。 那么辩方一号证人呢?没错,这位年轻有为,富有才华的老师培养了一位同样富有才华的学生,所以他要帮助他的学生。当然,我不是说他做了伪证。相信大家还记得,他告诉我们,被告这样的高才生只有在偶然的情况下才能做出这样凶残的事情。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在张老师的观念中,此举若是无赖所为则在情理之中呢?正因为如此,本着挽救人才的心理,张老师欣然作证。但是各位,在座的所有人都承认法律的平等性,那么突出被告的学识又有何意义呢?固然,学识是人类进步的标志,但学历终究不能代替人格,知识的增加并不意味着人性的丰满,不是吗? 对于被告的母亲,我不想谈太多。我只想强调一个细节:李女士说被告喜爱小动物,可自己从不饲养。其实这恰恰说明,被告虽然表面上喜欢小动物,但是内心冷漠,饲养小动物只是填补他内心的空白,而他只是获取感情而没有给予。当然,刚才我对李女士的态度不是很好。如果我伤害了她,我愿意道歉。这是一个规则,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我不能例外,被告如是! 请大家最后来比较一下辩方这三位证人和我的证人。母亲、老师,这些都是被告最亲近的人,所以他们的话是否准确只得推敲。而警官、路人,这些与本案无任何厉害关系的人,他们的话才更为真真实、客观、可信!大家想一想,既然毫无关系,为什么他们要以自己的时间、精力为代价指控被告呢?答案只有一个:爱心! 所以,今天的判决完全是为爱心和人性而呼唤。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如果你们已经听到这声声呼唤,就请做出最后的判决,判定被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成立,谢谢各位!(走回,落座) 法官:辩方律师,请你作结案陈词。 (辩方走出座位) 辩方:谢谢法官大人。(面向陪审团) 各位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当我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这场结案陈词的时候,我在想:一会儿,法官是会宣布一个什么样的审判结果呢?是如检控官先生之愿判我的当事人入狱服刑还是依照法律,还我的当事人一个公平? 我原以为,一场公正详实的质证会让我们在座的所有人明白这起事件的所有细节,会让法庭的审判结果不宣自明,也会让检控官先生那荒谬的逻辑不攻自破。遗憾的是,我听到了一位伟大的辩论专家的精彩陈词,以至于连我都想抛开事实真相和法律规定,崇拜似的支持检控官先生的论断。好在我在结案陈词的瞬间清醒过来,好在在座的各位都比我要有内涵要清醒得多。 我们都知道,要了解一件事情的前因后果才能将这一事件掌握透彻。那么,为什么我提出的与被告关系极为密切的三个证人的证词会让检控官如此的懊恼。他甚至一再宣称,我的证人是因为与被告的关系过于密切而动了袒护包庇之心,那么他的证据何在呢?他一再的怀疑我的证人作证的动机和道德的水准,这真的让我难以接受! 女士们、先生们,说到证人,那我也说说控方的这几位证人。一位不在现场的警察,一个自以为是、夸夸其谈的路人,一个胆小怕事的女孩子,还有一个爱熊如命的兽医,他们的证词就真的这样可靠吗?依照控方的逻辑,他们的证词不也一样要被怀疑,不是公正之言吗? 但是我无意于反驳这些证人的证词,我甚至可以全盘的接收,认为那些事情——即使是夸张的部分,都是我的当事人所为。我所关注的是:事实背后的真想是什么,我的当事人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一个名牌大学的优秀大学生,一个从小生活在单亲家庭的缺乏父爱的孩子,一个家境贫寒、极度自尊而又缺乏自理能力的心里不健全者,这就是我的当事人。他在一篇报道中看到“熊虽愚笨却嗅觉极好”的论断,不相信之余便想试验了之。就是这样一个单纯的想法,诱发了被检控官所指控的不可饶恕的罪行。是的,在正常人的心里,即使不相信报道,也不会愚蠢地去真正实验。但是,我的当事人——这个单纯的孩子去做了。他实在是太相信书本了。“印出来的东西怎么会有错,课堂学到的东西会骗人吗?”在被拘留期间,他一再问我这样的问题。他的举动让我感到悲哀,这悲哀中充满了愤怒!看看吧,我们的教育制度,我们的教学理念,孩子们都长成了什么样子! 勿庸置疑,各位,我的当事人是一个可怜的孩子,他的可怜不仅仅在于从小就没有了父亲,还在于他从小就在这样的教育环境中长大,更在于,今天他要为自己的幼稚付出代价。或许还在于,他付出代价的依据是并不合适的法律条款。当然,这也是法律的悲哀。 女士们、先生们,请允许我再一次解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我想,野生动物的最基本特征是在野外生活,而熊作为招揽游客的动物园的财产,是不是野兽,请大家明断。如果大家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很显然我的当事人是不适用这一罪名的。当然,我一直认为我的当事人是有错的。他也应该为自己的错误做出一些补救的事情。我想,这可以有很多的方式。比如他可以去打扫熊舍,为动物园做义工等等。我想,这样既可以弥补动物园的损失又可以使我的当事人正视自己的错误,不是很好吗? 法律的宗旨不是在于惩罚人类,而是在于挽救人类。我的当事人,在他生活的二十余载光阴中纯洁而幼稚,他根本就不像一个走上社会的成年人,他还在读书,他还是全国最著名大学的准研究生,我实在无法想象,以一个不合适的罪名牵强地将其关入牢狱,他的前途会是如何! 尊敬的检控官先生,您的爱心让我折服,对于伤熊,我感到很遗憾。但是我也希望能够把爱心也分到我的当事人刘洋的身上,他也是个受害者,他也很可怜! 女士们、先生们,我就要结束今天所有的辩护了。很遗憾,我的辩护水平很低,能不能给刘洋一个理想的结果,我没有把握。其实,这个案子很难辩,毕竟这是一个太过轰动的案例。在选陪审团成员时我不敢问:您是否知晓此案。因为如果以此为标准可能无人能胜任陪审员的工作了。而电视、广播和报纸等众多媒体都长篇累牍地大骂我的当事人残忍之极,大有先杀之而后快之势,给我的辩护带来太大的压力和阻碍。我要说的是:审判交给各位,法律才是准则。请各位千万不要受思维定势和宣传导向的干扰,给我们一个公正的评判! 谢谢各位,谢谢!(深鞠一躬,走回,入座) 法官:检控官,你是否要反驳辩方的陈词? 辩方:是的,大人。(走出座位)法官大人,各位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 你们都十分清楚,我之所以又一次站在你们的面前,并不是出于我自己的选择。为了遵从一个传统的制度,我在法庭的要求下站在这里,只是代表国家,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可是,辩方律师居然让我成了他不高兴的靶子,他一再强调送被告入狱是我的意愿,这难道不奇怪吗? 请允许我说,我对辩方律师所说的大部分内容是感到满意的。他是一个思维缜密的律师,是一位技巧高超的辩论家和一位经验丰富的演讲家。他用他所有的技巧和感染力整理安排他的终局演说。辩方律师或许会认为他的结论将给我带来沉重的内疚和自责,然而,我却认为,他的结论丝毫不会令我这个经验不足的检控官惊慌。我曾看见过比他更为高超的诡辩,但在真理的试金石面前土崩瓦解;我也曾看见过比他更为精巧完美的辩护,但得到的却是截然相反的裁决。 毕竟,我们完全相信,裁决结果更多的是取决于证据,而不是取决于辩才;更多的是取决于陪审团的良心和清醒的头脑,以及正义的内在精神和公平的评判,而不是辩方律师的慷慨陈辞! 是的,我并不期望谁入狱。但是,我不得不提醒各位注意以下几点: 被告已然21岁,是一个成年人,所以辩方律师反复强调的“他是个孩子”的论调实在让我无法苟同; 犯罪即是犯罪,无罪就是无罪,不应该选取“做义工”等变向的惩罚于一个无罪的人身上,更不可以因此而折抵一个犯罪者应有的刑罚,这样做是有悖于法律严肃性的; 我们需要第四种力量的监督,但舆论永远无法代替法律!这一点,我和辩方律师完全能取得共识,即舆论导向不应影响司法公正。但我相信,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在人民心中自会有一把公尺,在你们心中这把尺子将更加公正、准确,所以无论从今天的法庭传出什么样的新闻报道,只要是各位良心和公正的体现,都会令世人满意! 我要重申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因为被告的学历、家庭、境遇、背景而拥有什么特权和不同。是的,我们的社会、家庭造就一个人才不容易,现在我们尚且不论如此心狠手辣、毫无人性的被告是不是个人才,可难道国家的法律制裁和挽救人才是相背离的吗?如果各位的回答是否定的,就请判定被告入狱,以刑罚照亮其内心的黑暗,使之改邪归正,真正成为社会栋梁!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让我们最后地做一次回忆和思考:案中五只熊在动物园内自由地玩耍,欢乐地嬉戏。高大的围墙外到处是游玩的人们。那些熊是这样的可爱,如此的天真,它们绝对相信人类,毫无戒备可言。是的,以后它们会注意很多,倍加小心,可是在此之前它们童稚般地笃信世界的善良,人类的友谊。 女士们、先生们,你们知道爱护动物,知道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你们没有想到会去伤害它们,甚至连一点想法都没有,或许在座的大多数人,几乎所有的人都是这样的。但被告并非如此,他并没有你们的善良和爱心,当他丢掉瓶子,转过身被抓住时,他考虑的是自己,“完了”,他说。 我多么希望现在的熊山还是和以前一样喧闹、祥和,多么希望这些事情从来没有发生过,而我们大家,包括受伤的熊和被告现在都在自己温馨的家中享受着晚餐。可是,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我们无须说可能会是什么——这永远也不会发生了。 “所有口头的或笔录的言辞,最伤心的莫过于——有可能是!” 法律允许我谈论某些问题,尽管这些问题与证据无关,却是些常识问题。比如1995年,美国的纽约市有一匹标价1255000美元的赛马——涅苏娃;再比如1994年,英国伦敦的迈克尔·詹姆士只因虐杀自己养的小狗被判入狱15个月。我无意拿马的价值和狗熊比较,更无意说明今天的判决应依照国外的判例。但请各位想一想,如果这些珍贵的熊遭受到肋这样的命运,而被告却逍遥法外,这合理吗? 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想到你们可怕的任务,即用几年的刑期来衡量五条生命所遭受的灾祸,就几乎使我颤抖。这几乎大逆不道、俗不可耐,但我们所遵循的市这个国家的法律。因此,判定被告有罪,是我向你们恳求的唯一东西。而事实上,被告的刑期又能给伤熊带来什么呢?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刑罚的警示作用,毕竟被告的入狱将给人们足够的启示和警戒:如何与自己身边那些异类的朋友友好相处! 如果本案的证据足以让被告获得一个有罪判决,我相信使被告入狱十年以上将是你们的义务。 正义就是正义—— 因为上帝就是上帝。 今天正义必将取得胜利, 怀疑就是不忠, 畏缩就是罪过。 天国离尘世不过一箭之地, 上帝离凡人也是咫尺, 当义务之神降旨:“法律,你当主持正义!” 回答说:“我有能力!” 女士们、先生们,不管你们作何判决,我都真诚地祝愿,这个判决以后将使你们白天步履轻松愉快,晚上睡得香甜。因为,它使我们感到正义、爱心就在眼前! 好了,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谢谢! (检控官对陪审团、法官和观众席鞠躬。观众席上爆发出一片掌声) 法官(敲法官鎚):请肃静!(面向陪审团)程序,庭审的所有过程已经结束。通过审理此案,相信大家已经对案件的事实了然于胸。现在是各位作出决断的时候了。这起案件,双方的争议点在于,被告是否符合“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 我想向各位陪审员最后解释的是,这一罪名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只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才构成本罪。且本罪要求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二级野生动物;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是实施了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而不论捕杀的时间、地点、工具、方法,也不论捕杀的次数和数量,只要实施非法捕猎,杀害行为的,就构成本罪。 对于本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出罚金或没收财产。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作案的;所猎捕动物的价值极高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 本案虽不复杂,但是比较特殊。它不像我们一般的刑事案件,要求各位陪审员应适用的证明标准是对犯罪事实是否超出了合理怀疑。被告的行为清楚,但是否适用控方所起诉的罪名,是各位定夺的焦点所在。当然,陪审团的各位成员,你们才是事实和证人可信任的唯一裁判者你们也应该而且必须做出正确的结论。但是各位,我以上的指示包含支配案件的法律解释,而这些法律解释是在各位陪审员作出决定时所必须得到遵守的。 好了,各位先生、女士,请你们到陪审团评议实进行最后的讨论和评议。两个小时后,我们期待你们最终公正的结论。法庭助理,请你带各位陪审员退庭。 (法庭助理引导陪审团走出法庭,进入陪审团评议室,自己有回到法庭) 法官:本案将在两个小时后重新开庭,(敲法官鎚)休庭! 助理:请全体起立,恭请大法官王正退席。 (全体起立,法官缓步走出法庭,法警带被告下,其他人下) 第三幕 公布审判结果 地点:法庭内。 法庭内,检控官和辩护律师在各自的位置上坐好,法庭助理将20名陪审团预选成员,带入法庭在陪审团席落座。观众落座。 助理(大声地):请保持肃静!全体起立,恭请大法官王正入席。 (法官身着黑色法官袍,手拿法官鎚和资料夹,在法官席落座) 助理:请坐下。(大家落座) 法官(敲法官鎚):现在开庭!带被告入庭。 (被告由法警带入法庭,在被告席落座) 法官(面向陪审团):尊敬的陪审员,你们是否已经得出统一的结论。 陪审团代表(起立,面对法官):是的,法官先生。我们经过讨论,一致认为,虽然本案被告实施了伤害动物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与检控官所指控的“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不符。本着挽救人才的宗旨,我们一致认定:被告“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不成立! (现场一片欢呼!) 法官:好的。被告刘洋“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退庭!(敲击法官鎚) (法警将被告释放出被告席,被告与辩护律师紧紧拥抱,一脸泪水……) 附录: “伤熊案件”涉及罪名介绍 [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谓“珍贵野生动物”,是指在生态,科学研究,文化艺术,经济价值及友好交往等方面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物;所谓“濒危野生动物”,是指濒于灭绝的野生动物。由于许多稀有野生动物的数量锐减,它们不仅珍贵而且濒危。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水生野生动物(如中华鲟)和陆生野生动物(如大熊猫)两大类。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分为两级:一级是指中国特产或者濒于灭绝的野生动物;二级是指数量较少或者濒于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的行为。首先,行为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根据该法,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持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主管部门申请持许猎捕证。并且必须根据猎捕证所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猎捕,否则即为非法。其次,必须实施了非法捕杀的行为。所谓“捕杀”,包括猎捕和杀害。猎捕,包括狩猎,捕捉和捕捞;杀害,是指出于牟利,食用等目的,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猎杀或残害的行为。 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猎捕,杀害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而故意捕杀的心理状态。至于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或出于牟利,或出于食用,等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认定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注意的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并非一切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才构成本罪。出于过失,或者确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其进行危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行紧急避险,杀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不构成犯罪。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的区别。(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二级野生动物;后者侵害的对象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野生动物。(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实施了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而不论捕杀的时间,地点,工具,方法,也不论捕杀的次数和数量,只要实施非法捕猎,杀害行为的,就构成本罪;而后者则要求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出罚金或没收财产。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作案的;所猎捕动物的价值极高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 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但是,破坏某些特定的财物,危害其他客体,刑法上令有规定的,不能以本罪论处。例如破坏电力,煤气,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毁灭或者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毁灭”,是指使物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完全丧失。所谓“损坏”,是使物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毁坏的地方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焚烧、砸碎、拆卸等,但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共财物,而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论处。(3)本罪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其目的是将财物毁坏,而不是将财物占为己有或者转归第三者占有。毁坏财物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知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客体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及公司财产所有权。具体对象是生产经营中正在使用的机器设备、耕畜和用具等。(2)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所谓“其他方法”,及足以导致生产、经营遭受破坏的方法:如在工业生产领域中破坏锅炉、切断电线等;在农业生产领域中破坏运输、储存设备等。(3)本罪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地。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27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简介 调查与逮捕 刑事案件自调查开始——有利于查明犯罪嫌疑人和查清指控他犯罪的证据的事实和信息的调查。执法官员搜查楼房或住宅之前,必须向法官申请调查证。通常,执法官员申请搜查证是在法官的办公室进行的,不对公众和新闻媒体公开的。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要求,为获得搜查证必须有正当理由(良好理由)证明通过搜查能找到犯罪证据。搜查证必须具体载明所要搜查的地点和所要扣押的物品。如果搜查证所载事项不够具体,它也许将被认为是无效的,并且通过这种搜查得到的证据在庭审中就会被排除,这就是“排除规则”。之所以制定排除规则,是因为最高法院认为排除不合法得到的证据是唯一有效的阻止积极有益地忽视宪法第四修正案所赋予的权利的方法。适用排除规则并不意味着被指控的人会不经过审判而定罪,只意味着政府不能使用被视为不可采用的证据来获得有罪判决。排除规则是一项非常有争议的规则,因为有时一个有罪的人会因一项关键的证据从审判中排除而被释放。但是,我们的制度是宁肯放走一个有罪的人,而不愿给一个无辜的人错误的定罪。 一个人一旦被逮捕或羁押,执法官员应该告知其他有关他的宪法上的权利。这就叫“米兰达警告”。这些警告包括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和在被讯问时有律师在场的权利。如果嫌疑人请不起律师,他会得到法官指定的由公共资金资助的律师来帮助他。一旦嫌疑人表示要得到律师的帮助,讯问就立即停止,直到他的律师到场。 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任何话将在法庭上对你不利;你有聘请律师和在被审讯时有律师在场的权利;如果你请不起律师,在讯问开始之前,你会被指定一位律师。 初审与保释保证书
初次到庭(或初审)中,法官告知被告人其被指控的罪行以及宪法赋予他的耳语律师的权利。如果需要的话,法官会给被告人指定一位由公共资金资助的律师。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之后,被告人就可以提出有罪答辩和无罪答辩或不争答辩。不争答辩是指“我不愿争辩”或不争辩,它与有罪争辩的效力是相同的,但是就技术而言,前者不是承认有罪。有时被告人选择不争答辩,是因为在有关的民事诉讼中不能用该答辩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如果被告人提出有罪答辩或不争答辩,法庭就会另行安排判刑日期。 初次到庭经常包括保释保证书的听证。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保障合理保释的权利。提供保释保证书是防止被告人在审理前就被监禁,以便他或她可以亲自参加为其辩护的准备工作。保释(金)的目的是保证审理时被告人会到庭。如果一个因提供保释保证书而被释放的人在审判的时候不到庭,法官会发一个逮捕证,而法院会保留(扣留,没收)他的保证金。 法官设定保释金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具体案件的情节,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的数量,以及被告人将会逃跑的可能性。 排除证据的动议
被告人的律师经常提交动议要求法庭压制(排除)任何他认为违反第四修正案或第五修正案而获取的证据。这些修正案包括防御不合理搜查与扣押以及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压制证据动议依据于当局的某一种不正当行为,例如未获得妥当的逮捕证或未告知嫌疑人有关其米兰达权利等行为。在压制听证中,基本上是由执法官员接受审理来查明他们是否用了合法手段收集其所得到的证据。排除规则防止公诉人使用以非法手段收集其所得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参与了犯罪行为(活动)。如果发现证据是非法获得的,该证据将会被从审理中排除。 辩诉交易
在公诉中是任何阶段,被告人都可以同意进行辩诉交易。在公诉方与被告方所达成的辩诉交易协议中,被告人同意提出有罪答辩以换取公诉人的缩短刑期,减轻指控或撤销其他较轻的指控的动议。有时双方同意用某种替代处罚措施,例如(使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毒瘾或酒瘾理疗或者社区服务。辩诉交易协议应该提交给法官,法官可以批准,驳回或修改该协议。法官认为被告人被充分地告知了协议的事实与条件并自愿地进入该协议才会批准。 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通过辩诉交易而结束。辩诉交易可以给公诉方节省审理的时间和经费。被告人可以同样节省时间和金钱,而且可以避免法官或陪审团将给予他们的更严厉的处罚。法院也因减轻其案件工作量而收益。辩诉交易是有争论的。某些批评辩诉交易的人认为该程序是给被告人提供一种减轻其应得惩罚的机会。但是,其他人认为,辩诉交易是一例达成有关适当的徒刑的协议的公平和有效的方法,同时可以节省审理 的时间和经费。 审前会议 审判之前,法官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要求律师参加审理前会议。通过此审前会议,法官可以达到下列目的:促进诉讼的处理;开始控制和管理整个案件的审理质量;以及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根据案件的需要,法官可以决定召开审前会议的次数。初次审前会议是在当事人提交初步的诉讼申辩书之后举行的。在此会议上法官可以安排所有审判活动的时间,也可以初定审判日期。如果法官决定用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就在会上指明。联邦诉讼程序规定法官必须召开最后审前会议,在此会议上,当事人应设定一个审判计划,以便审判的顺利进行。 审前会议给法官和律师审查证据与明确争点的机会。律师之间可以就无争论的事实与法律要点达成协议。可以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也可以承认对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法官可以作出有关程序和实体的裁定。 每次审前会议结合之后,法官会发出一道命令,该命令包括审前会议上法官所作的裁定,当事人作出的承认和达成的协议,剩余的争点,以及关于当事人提交证据清单和证人名单的要求等。命令对当事人的审前活动具有约束力,然而出于需要,法官可以修改一般的审前会议命令,但是最后审前会议的命令不得修改。 发现程序
发现程序是准备案件的调查阶段。通过发现程序,双方可以了解有关对方的证人和证据的情况。双方必须交换将在审理中要传唤的证人名单,也要交换将在审理中要出示的证物的清单。 陪审团的选任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保证刑事被告享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对被告方和公诉方来说,陪审团的成员的挑选对于诉讼结果可以起关键的作用。为保证陪审团没有偏见,候选陪审员都经过一种叫做预选审核的筛选程序。 预选审核是在法庭进行的。开始时法官首先总结陪审团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情况,这样便于候选陪审员在一开始就可以向法庭披露他们是否对该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任何个人厉害关系。为了解他们是否对案件作了不偏不倚的裁决,法官、公诉人和被告方均可向陪审员提出问题。 律师经常要了解组成陪审员的成员有那种特点。比如,公诉方也许想要有关犯罪的陪审员,被告方想找因其年龄、民族背景或职业可能将会同情被告的人。 如果公诉方或被告方认为某个候选陪审员不合乎他们想要的条件,他们即可以用无因回避免除该候选陪审员的任职。如果公诉方或被告方的律师认为某个候选陪审员的背景或在预先审核中的解答显示其有偏见,他们就可以用有因回避要求免除该候选陪审员的任职。公诉方和被告方可以使用有因回避要求免除自己认为不合适的候选陪审员,但是,指定法限制无因回避要求的次数。某人被免除陪审员的任职决不是一种对其正直或品格的不良批评。 刑事案件一般要求12个陪审员。当然,被告人可以放弃其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来选择由法官来审理。 开场陈述
审理开始由律师向陪审团作出开场陈述。公诉方先开始,因被告人享有直到被判有罪的无罪推定的权利,所以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 开场陈述被设计为各方向陪审员介绍他将会在审理中提供的证据。开场陈述不是证据。 直接询问与交叉讯问
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方必须证明被告人超出合理怀疑有罪。被告人没有责任提供任何反驳公诉方的证据或者为了给自己辩护上证人席作证。 直接询问与交叉询问中的问答活动构成审理核心。在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时,双方出示支持各自主张的证人和证据。公诉人先开始直接询问,他传召与询问支持他的辩论的证人和出示支持他的辩论的证据。被告方可以向公诉方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公诉方结束其案件辩论后,被告方可以传召其自己的证人和出示其自己的证据。如果被告方选择不出示证据,法官就要向陪审团指示他们不能据此产生对被告人有任何不利的看法。如果被告方传召证人,公诉方就会向该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审理中,律师在进行询问时对方律师可以根据一些原因提出异议。例如,因提出诱导性的问题(律师通过暗示,希望证人如何作答),唯一的回答是对或者不对。一般来说,在直接询问时,律师不允许提这种问题,但在交叉询问时律师可以提出。律师在向对立证人、敌意证人、对立当事人的证人提问时,也可以使用。律师也可以对传闻证据(在庭外由第三人对证人作的陈述)提出异议,法官会支持该异议或驳回该异议。 审理中,律师可以要求法官决定法律问题。通常,法律问题是有关一方是否在法庭中提供某份他想提供的供词。如果法官认为在陪审团面前议论这些事项将对诉讼的公正有任何不利的影响,法官会要求双方律师靠近法官席来和他进行不公开的讨论。这种方式的讨论叫做法官席会。有时法官要和双方律师讨论证据时,他会请陪审团离开法庭。法官看守治安员就会带陪审员到陪审团室等待法官的决定。 终结辩论 在终结辩论中,每一方都要扼要地复述在审理中出示的支持他立场的证据。公诉方先提出做终结辩论。在被告方提出其终结辩论后,公诉方可以反驳他的辩论。
对陪审团的指示 终结辩论后,法官对陪审团作出有关适用法律的指示。这些指示是由法官口头作出的。法官会介绍案件的争点,并解释陪审员不熟悉的术语和言辞。他会说明陪审团应适用的证明标准,例如,刑事案件是“超出合理怀疑”;民事案件是“证据的优先分量”。法官可以向陪审团宣读所适用的法律。他也会告诉陪审团他们是事实和证人可信任的唯一裁判者,但是法官也指出,他的指示包含支配案件的法律解释,这些法律解释在陪审团作出决定时必须得到遵守。总之,陪审团是在法官解释法律的指导下决定事实和作出裁决的。
陪审团的评议和裁决
陪审员经常被描述为“事实的裁判者”。根据法官对于法律的解释,陪审员被要求使用审理中所出现的事实来作出裁决。法官向陪审员作出关于案件的适用法律的指使后,陪审员就到陪审团评议室,在不公开的情况下评议案件。在极少的案件中,陪审团必须被隔离。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陪审团的组成,陪审团的评议时间可以进行几个小时或几天。 陪审团的裁决总是要求在法庭公开宣读。如果被告人被判有罪,法庭会确定审判日期。如果被告人被判无罪,他或她不能因同一指控而再次受审。因为第五修正案禁止任何人就同一 犯罪而面临双重定罪的危险。 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分歧而不能取得同一的裁决总是必须一致的。一个有分歧而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陪审团叫做“悬而未决的陪审团”。陪审团作不出一致决定时,法官就会宣布无效判决,被定为无效判决的案件可以由新的陪审团从新审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公诉人会决定无需进行从新起诉。 上诉
如果被告确信审理中发生过法律上或程序上的错误,他或她可以提起上诉。例如,在众所周知的诉讼的败诉后,被告人也许会以初审法官未改变审判地或未隔离陪审团为理由,主张初审法官犯了错误而提起上诉。每个州通过其自己的有关上诉权的规定的法律。但是,必须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审判结果是无罪判决,公诉方不能上诉。 如果被允许上诉,上诉法院会审核初审审理的文本来决定初审法官是否犯了影响审判结果的法律上的错误。上诉的可能的一种结果是撤销指控。上诉也可以导致重新审理。 与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宪法规定 第四条修正案 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原因,以宣誓合理原因,以宣誓或发誓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和物,不得发出搜查证和扣押证。 第五条修正案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控诉书或起诉书,不得受判处死刑的罪行或其他丑恶无耻的罪行的审判,惟陆、海军或民兵在战争或公共危险中服役时所发生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受生命或身体的定罪危险;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被征为公用。 第六条修正案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或地区的不偏袒的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原因;同不利于他的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八条修正案 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第十四条修正案 第一款 凡在美国出生或规划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个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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