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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应该互查财产一辩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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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3 11: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夫妻应该互查财产
一辩立论
  谢谢主席,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是夫妻应不应该互查财产。开宗明义,我们先明确一下几个名词的概念。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为目的的依法结合的伴侣。所以夫妻关系是情与法的结合。 财产是具有金钱价值 、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夫妻互查财产则是指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接下来我方将分点陈述为什么夫妻应该互查财产。
第一点,夫妻互查财产在法理上有必要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包括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在内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在对财产的处理过程中,财产一般归在各自名下,但在现行的法律中没有法律来保障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从保护夫妻双方基本的权利出发,夫妻互查财产正是为了维护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知情权,所以这项政策在法理上是必要的,它是基本的制度保障。


第二点,夫妻互查财产政策能切实解决夫妻中由于对对方财产不了解引发的问题。由于夫妻双方对对方财产财产不了解,一方很可能私自对公共财产作不当处理而对另一方造成不公平及伤害,而这样的案例很多,尤其在离婚案例中,夫妻一方出于私心将财产隐匿,而处于相对弱势的当事人常常苦于找不到适当的方法或途径用于寻找相关的证据,难以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夫妻互查财产政策的实行,让夫妻双方都能掌握对方的财产状况,相当于有一个账本,那样就尽量避免了问题的产生,即使出现问题会时也能及时发现。



第三点,建立夫妻间应该互查财产的观念有利于传统社会观念的转变。刚刚我方已经论证了夫妻互查财产政策在法理上的必要性及其在解决上问题上的有效性。我方想强调的是这项一项政策只是赋予了夫妻双方查财产的权利,还需要法律的完善及夫妻双方的合理运用。与其告诉大家这项政策在情感上不能被接受,为什么不倡导大家用理性的眼光看待这项政策呢。只要大家接受了这项政策,也就不存在伤感情的问题。而这种观念的转变,正有利于夫妻感情的维系。此外,我们的社会需要从情理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而夫妻互查财产政策只是其中的一小步。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我们的理解与支持。

综上所述,我依然坚持我方观点,谢谢。
发表于 2012-10-13 14:54: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篇立论本质上是削弱了己方的论证力度。那何为削弱己方论证力度呢?比如我方要论证解决财产隐匿问题和我方要论证缓解财产隐匿问题相比后者论证所需要的资料就比较少,论证任务要轻松许多,比赛也就好打的多,后者就称为削弱己方论证力度。对于资料不全,不多的情况下这样打会比较好。
      但这样打的缺点是什么呢?必须尽量避免和对方打损益比(不知道的同学可百度一下),正方不求解决问题,只求缓解或尽量缓解所得到的益(或称利)就很少,反方若主攻损益比,主打弊端则正方较难应对,须将战场往加之倡导上引。因为正方所求的益较少,所以所求的解决力才不多。正方是牺牲一部分益换得解决力战场的胜利,所以在损益比上会很不利。例如楼主立论第三点只能是倡导,如果反方提出一个实在的较大的损(或称弊),正方是无法实实在在得和反方比较的。
      所以若反方主打解决力,正方可以轻松应对。若反方主打弊端,正方需先尽力削弱对方所说的弊端,并尽力将战场往加之倡导上引。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3 17: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VIKI维基 发表于 2012-10-13 14:54
这篇立论本质上是削弱了己方的论证力度。那何为削弱己方论证力度呢?比如我方要论证解决财产隐匿问题 ...

侃爷,爱你的哇
发表于 2012-10-14 00: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双方基本的权利,隐私权是否是权利的一种?婚姻的义务是什么,婚姻誓约的内容是什么?所谓财产互查,其尺度如何把握?
发表于 2012-10-15 21: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长颈鹿 发表于 2012-10-14 00:05
夫妻双方基本的权利,隐私权是否是权利的一种?婚姻的义务是什么,婚姻誓约的内容是什么?所谓财产互查,其 ...

这些问题大多属于解决力和损益比的范畴。
发表于 2012-10-15 21: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施凉凉 发表于 2012-10-13 17:29
侃爷,爱你的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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